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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立惡意訴訟賠償制度
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其訴訟目的是不正當的,而仍然訴請保護,以致不正當訴訟發生,侵害對方合法權益的行為。惡意訴訟包括惡意起訴、惡意訴訟、惡意保全、惡意反訴等情形。這些訴訟不僅造成對方人力財力精力的耗損,還浪費了法院有限的審判資源。筆者認為,欲消除此現象,就必須設立惡意訴訟賠償制度。一、具有憲法依據
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然應遵守憲法的規定,不得損害他人的自由和權利。惡意訴訟名義上是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實際目的是實現非法利益,而在實現過程中損害他人利益不可避免,這明顯有違憲法之規定。對于違憲行為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正是部門法要予以解決的,所以民法中設立惡意訴訟賠償制度有憲法上的根據。
二、訴訟法的需要
我國民訴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了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這就要求當事人不得濫用訴權進行惡意的訴訟。民訴法既然有了依法行使訴權的規定,就應在民法中規定不依法行使訴權即惡意訴訟將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惟有如此,才能發揮訴訟法的作用,也才能既保護當事人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又遏制和消除了惡意訴訟人不當的企圖和行為。
三、符合誠信原則的要求
惡意訴訟首先體現的就是不誠實、不講信用,為追求不當利益不惜歪曲事實顛倒是非,以犧牲別人的利益來換取自己的利益,無尊重他人利益可言,更談不上以對己事務之注意去對待他人事務,在其內心狀態上呈惡意。讓惡意的人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讓善良的人索賠有據,正是誠信原則在現代社會的必然要求。
四、體現法律的價值目標
法律給予當事人訴權,其本意是在人們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得以借助于司法的力量來求取公平,惡意人不承擔賠償的法律責任從個案看僅是對對方當事人的不公平,但從司法的全局看卻會讓社會大眾感到法律的不公,結果只能是法律在社會失去權威。設立了惡意訴訟賠償制度后,受害者依此要求惡意人賠償,彌補自己因惡意訴訟遭受的損失,以求得公平,這才能彰顯法律的價值目標是公平。
五、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益
惡意訴訟本不該發生,即使在審理中消耗的是最少最小的人、財、物,仍不是最佳的訴訟效益。只有杜絕此類訴訟的發生,沒有了在這方面毫無意義的審判資源消耗,才能把寶貴的審判資源用于審理各種有價值有意義的案件上。從立法入手,從源頭上排除惡意訴訟,讓那些惡意者望而止步,不敢去實施。可見這是一條提高訴訟效益之路,為司法實踐所亟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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