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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國家行政賠償論文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法制體系已在不斷地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日益增強,依法行政,已漸漸地被人民群眾所關注,這也是擺在行政機關面前的一個嚴峻課題。為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就應當在法律法規的授權下,嚴格地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事、依法行政。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管理道路交通的國家行政機關,在履行管理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管理車輛和機動車駕駛員等職責中,為服務經濟發展這個中心所發揮的作用已越來越顯著。當然,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履行上述職責中,由于某種原因,有時不可避免地會偏離法律準則,甚至會被訴至于訴訟。我們知道,一切行為都應在憲法和法律的準則之內,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也不例外。那么,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如何正確認識、對待交通管理中的國家行政賠償呢?筆者在此略作探討。
一、國家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
國家行政賠償是指國家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承擔的賠償。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只有具備下列要件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1、在行為主體方面:必須是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委托其行使交管理職權的人員和組織。這里所指的工作人員是指依法享有交通管理職權的人員,而不包括勤雜服務人員。
2、在行政客觀方面:必須是在行使職權中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事實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中的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行為。事實行為是指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行為及違法扣押車輛等行為。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之外實施的違法行為,以及在執行職務時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其他行為,則不構成行政賠償,其損害后果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在行為后果方面:違法行為必須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已經實際發生。人身權包括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人格遵嚴權、婚姻自主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國家賠償法》只賠償人身權中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損害的若是名譽權、榮譽權等,因無法以金錢計算,則不構成行政賠償,只能通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方式予以解決。財產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等,如果違法造成財產權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損害的必須是合法權益。損害已經實際發生,是指確已存在的現實損害和已經肯定在將來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的損害。如:因違法行為導致相對人身體殘疾、喪失勞動能力,必然會對其今后的勞動和生活造成損害。
4、在因果關系方面: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與損害后果必須有必然的直接因果關系,即損害后果必須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身的行為致使損害后果發生的,則不構成行政賠償,損害后果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5、公安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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