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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會的培育是實現法治的基礎論文
內容提要 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目標,這是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相適應的。市民社會是與市場經濟密切聯系的一個概念,是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成員在生產和交往中形成的社會組織形式。根據馬克思的觀點,市民社會制約和決定政治國家,是法產生的基礎。現代法治的實現,必須以市民社會為基礎。在我國,要積極推進法治的進程,就要積極加強市民社會的培育,促進市民社會的成長,以構建法治實現的社會文化基礎。
關鍵詞 :市民社會;市場經濟;政治國家;法治;基礎
從資本主義法治的發展歷史來看,市民社會的培育是觀念性法律文化產生的基礎。法治的一切價值準則和理論原則,都是在市民社會中培育出來的,縱觀法治發展的歷史,市民社會的培育和形成,對法治的實現具有基礎性的作用。
1、市民社會的概念
“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在西方國家是一個自古就有,但含義變化比較大的詞匯。從19世紀開始,隨著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的發展,“市民社會”被用來專指從中世紀封建社會的種種政治束縛中獲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階層之間的關系,被認為是一個與政治國家相對應的領域。現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正是從這一含義上發展起來的。
馬克思 最早是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使用“市民社會”概念的,并把它歸為在擺脫封建倫理、宗教和政治等方面種種束縛的基礎上形成起來的、以獨立自主地追求經濟利益為目標的各種社會關系的領域。
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指出:“在過去一切歷史階段上受生產力制約同時又制約生產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會 。……這個市民社會是全部 歷史的真正發源地和舞臺,……”①“市民社會這一名稱始終標志著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在一切時代都構成國家的基礎以及任何其他的觀念的上層建筑的基礎。”②由此可見,所謂“市民社會”主要是指在完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擺脫了封建的政治、倫理、道德和宗教等束縛及人身依附關系,按照市場經濟原則能獨立自主地進行商品生產和交換的“市民”個體所構成的各種不同類型的社會組合,它們體現著市場經濟條件下獨立自主的個人(“市民”)之間的各種社會關系(主要是經濟關系,特別是財產關系)。
按照馬克思的分析 和歷史經驗的證實,商品經濟的出現并逐步取代封建自然經濟,是市民社會產生并最終從中世紀封建政治國家中分離出來,形成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對立統一的前提和條件。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改革和發展的目標 ,作為這一目標在社會組織方式上的反映,就必然是市民社會的形成。市民社會是市場經濟的社會載體,市場經濟是市民社會的經濟活動方式(而與之相對應的是,計劃經濟體制是與政治化社會密切聯系的)。當然,正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 有著本質的區別一樣,社會主義市民社會與資本主義市民社會也有本質的不同。主要表現在:第一,社會主義市民社會的經濟基礎是以公有制為主體,這就使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在擁有充分的獨立性的同時,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第二 ,在社會主義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從根本上實現了平等 ,這與資本主義 社會建立在財產基礎上的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 具有根本的不同;第三,在社會主義社會,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是相輔相成,協調發展的,而在資本主義社會,兩者的矛盾是對立的。
馬克思 關于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 的基本理論,是其唯物史觀形成的基礎,雖然是在資本主義社會的現實上提出來的,但其一般規律 仍然適用于社會主義的市民社會 。
2、市民社會與國家和法的關系
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總的說來是市民社會產生和決定政治國家,政治國家則是市民社會為實現其共同利益而采取的政治組織形式。
市民社會對政治國家的決定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政治國家產生于市民社會。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指出:“由于私有制擺脫了共同體,國家獲得了和市民社會并列并且在市民社會之外的獨立存在;實際上,國家不外是資產者為了在國內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財產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種組織形式。”③第二,政治國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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