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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綠色社會責任
一、引言
環境問題是指因為自然變化或者人類活動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環境破壞和環境惡化,以及由此給人類生存和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產業活動與人類其他活動造成超過自然界凈化能力的污染物質與能源進入環境,以及為發展經濟而過度利用生態資源所造成生態環境惡化,是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環境問題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經濟利益與生態利益相互協調的問題。
現代環境問題則是伴隨著工業化與現代化進程產生的。隨著生產力的提高,人類利用和改造環境的能力空前增強,對資源的消耗和廢棄物的排放急劇增長,由此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嚴峻的環境問題。當今世界五大問題:人口、資源、能源、糧食和環境,實質都是生態失衡問題。現代環境問題引發了諸如酸雨、臭氧層破壞、溫室效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和大規模生態破壞等全球性的環境危機。
20世紀60年代以來,面對人類生存環境的不斷惡化,環境保護運動開始在全球范圍內興起,保護人類共同的家園成為各國人民的共識。國際領域內環保浪潮的興起、國內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積極干預和公眾環境意識的逐步提高,促使環境保護成為社會個體維護自身生存與發展的自覺行動。公司企業也開始將環境保護、環境管理納入企業的經營決策之中,尋求自身發展與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一致性。
事物的發展總是具有兩面性:公司遵守嚴格的環境標準、從事環境公益事業,短期內無疑會增加經營成本以致降低企業的競爭力。傳統的公司法理論認為:公司是以營利為宗旨,最大限度追求股東利益的社會組織。于是,“現代社會中的企業,基于企業內部收益計算,把最大限度地獲取收益作為自己的活動目標。事業者從未考慮過企業活動波及到企業外的影響即社會費用(social cost)的問題。……企業在這種價值觀之下當然不會考慮對大氣污染、水質污染等的環境消耗支付代償的問題,因而對向不產生收益的公害防止措施的投資及開發公害防治技術毫不熱心就是很自然的了。”[1]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漠視環境利益、任意排放污染物和掠奪性開發資源的現象,多數都是由公司企業所實施的。我國大陸地區的大量環境違法案件中,企事業單位向陸域、海域和大氣空間排放有毒害物質釀成的惡性環境事故屢見不鮮,公司的行為成為造成環境危害的主要來源。
保持并提高公司的競爭力以實現公司的營利目標,最終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是否必然會以犧牲環境利益為代價?換言之,現代社會中營利性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
答案就蘊含于公司的綠色社會責任之中。所謂公司的綠色社會責任,是指現代社會的公司在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應當考慮增進股東利益以外的環境公益。公司的綠色社會責任源于公司的社會責任理論,而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增進包括環境公益在內的其它利益正是公司社會責任的應有之義。為此,理解公司的綠色社會責任,需要從考察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一般依據入手。
二、公司的社會責任理論
(一)概念詮釋
關于公司的社會責任,學者們有著不同的表述:
所謂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以外的其他所有利益。[2]
公司在謀取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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