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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推理中應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從很早的時期及至當下,信托和其它衡平利益的基本性質,一直是備受青睞的分析和爭論的話題。所有學習衡平法的學生無不熟悉培根(Bacon)1和柯克(Coke)的經典討論,甚至最新的信托法教科書也還在引用這位偉大的首席大法官的著名定義2(不管它實際上如何不足)。該主題對現代的法律思想家有著獨特的魅力,蘭德爾(Langdell)3和艾姆斯(Ames)4的著名論文,梅特蘭(Maitland)在《衡平法講演》中反復強調5的論點,奧斯丁(Austin)《法理學講演》6中別出心裁的論述,薩蒙德(Salmond)在其法理學著作7中更為大膽的論斷,哈特(Hart)8和維特洛克(Whitlock)9在給我們刊物最近的來稿中表現的意見分歧,都充分地證實了這一點。據信,上面提到的所有的探討和分析均有不足。然而,也許不得不承認,該主題自身固有的興味以及各個時期富有思想的法律家們之間存在的顯著的意見分歧只不過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勉強的借口,據而將進一步的探討本身作為目的。但是,拋開要“想透”所有法律問題的所謂實際的考慮, 對信托和其它衡平利益的真正分析,顯然是連最極端的法律實用主義者也會為之動心的事。完全可以說,一個人對如何正確分析這類利益的看法會制約他對很多具體問題的裁奪,這一點在憲法和沖突法的許多疑難和微妙的問題的解決上表現明顯10.在有關永久持有權(perpetuities)法的某些問題中,衡平利益的固有本質也一樣重要,著名的Gomm案11和其它多少類似的案件都證明了這一點。與已償善意購買(bonafide purchase for value)相關的許多具體問題也同樣如此。例子不勝枚舉12.
但是,強調這些似乎有失偏頗,因為上述建議并非只專門適用于衡平利益,同樣的觀點和例子,對于幾乎所有種類的法律利益-無論是衡平的還是法定的-似乎都是有效的,無論我們關心的是財產法、合同法、侵權法還是任何其它法律門類,都同樣如此。我之所以特別提及信托和其它衡平利益,原因僅僅在于相關看法上的重大分歧突出地表明該領域比所有類型的法律利益的特性及其分析更需要進行集中和系統的討論。事實上,除了一開始就分析和辨別幾乎每一個法律問題都涉及的各種基本法律概念外,我們實際上不可能對信托問題做出充分的考量。據此,我要冒昧地提出:通常我們對信托和其它法律利益的討論似有不足(有時甚至誤入歧途),其原因恰恰是,這些討論并沒有以對一般的法律關系進行足夠全面和區察明辨的分析為基礎。換言之,其傾向或謬誤是,處理特定問題時遠沒有把握問題實際具有的復雜性。可以確信,這種將本來復雜的問題簡單化的“值得贊許的努力”,給法律問題的清晰理解、系統表達和正確解決設置了嚴重的障礙。總之,我認為,正確的簡單化只能源于探幽燭微和區察明辨的分析。
如果文章的標題暗示該文是對法律和法律關系的本質進行純哲學的研究-多少以討論本身作為目的,則請允許作者先此否認這種含義。相反,作為對本刊編輯的邀請的回應,作者的主要目的乃是強調某些有助于我們理解和解決日常實際法律問題但又常被人忽略的話題。為此,本文和隨后的一篇論文將主要探討法律的基本概念-滲透于各種法律利益之中的法律要素。隨后的一篇論文將專門分析某些具有復雜性質的典型和重要的利益,尤其是信托和其它衡平利益。附帶聲明一下,這兩篇論文主要針對法學院的學生,而不是其它階層的讀者。否則,本文中某些部分看來就沒有必要如此基礎和詳細,所以,敬請博學的讀者諒解。另一方面,作為期刊論文,篇幅有限,文章但求明確,盡量簡潔,某些很重要的問題本來值得關注,本文也只能惜墨,甚或全然不顧。簡而言之,本文著重探討的是我認為最具實踐價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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