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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的制度要素與保障論文
無論是從思維邏輯和實際操作來看,還是從歷史、現實和所有法治國家的經驗來看,建設一個法治國家的前提條件當然是首先要有一個健全的法律制度。這不僅意味著要有健全的立法,而且還要有法律實現的制度保障,即要有公正的司法和相應的司法制度。這也是為什么隨著建設法治國家目標的提出,司法公正就越來越成為一個討論熱烈的社會主題。隨著社會范圍內討論的日益深入,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司法公正未能在現階段中國得到真正實現,其原因并不僅僅在于現今司法人員整體素質的欠缺,而且還有更深層的社會原因。一言以蔽之,就是在現階段中國還沒有真正的司法獨立。在任何法治國家或追求法治的國家中,沒有司法獨立就不可能最終實現司法公正。因此,探討司法獨立的可能性及其在現實社會條件下的實現途徑,應是現今法律者們必須認真思考的課題。特別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司法機構顯然首當其沖地面對著嚴峻急迫的挑戰。而我國是否能夠成功地把握加入世貿組織后的機遇,戰勝挑戰并使之轉化為有利的條件,最關鍵、最直接的任務和指標就是:我國司法機構今后是否能夠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審判工作證明我國政府對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義務,證明我國維護發展市場經濟及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制條件與環境。因此,我國司法機構能否在涉外和涉世案件中實現公正與效率,乃是直接實現和體現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目的的基本問題。
一、司法的前提條件
司法是法律實現的根本途徑。進一步說,它憑借國家和社會的力量將立法所確立的規則轉化為不可違背的社會秩序。概括地講,立法是要創立規則,并設定一種秩序;而司法則是實現規則,并確立和保障一種秩序。所以,為了達到法律制度所設定的目的,為了建設和實現法制國家,法律實現——司法就是必然和無條件的。因此,我們說法律實現或司法的前提條件就是法律實現或司法的必然性和無條件性。
應該指出,一個以立法體現的實體正義和立法設定的程序正義一旦確立,那么,完成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有機結合,并且實現兩者之間的一致性,最終實現法律秩序正義的社會職責就必然要由法官來擔當。于是,在此又必然提出一個新的問題,即法官如何才能順利完成他所擔當的社會職責和使命呢?顯然,法官首先必須獲得無條件實現其社會職責的社會地位、權威和尊嚴,而這些只能由體現社會和人民意志的法律賦予,而且不應受任何團體、黨派和行政機關的制約。換言之,法官只對法律負責,對法律所體現的社會和人民意志負責,完全獨立于其他國家管理機關和任何政治團體。只有如此,才可能談得上司法權威,才可能去追求司法公正和法治國家。對于法官而言,法律就是目的本身;而且只有在僅僅服從法律的法院中,才能真正實現司法獨立。
二、司法獨立的基本要素與保障
實現司法獨立有兩個最基本的要素,其實同時也是其保障,即:司法系統獨立(外部獨立)和法官獨立(內部獨立)。
(一)司法系統獨立
司法制度是整體法律制度的一個必然組成部分,是實現法律正義的一個必然環節。所以,我們必須給予司法制度的載體——司法系統以充分的社會信賴和權威,使之真正能夠獨立地實現法律追求的正義目的。如果不能保障司法系統的獨立存在,司法獨立也就不可能,其結果,很難獲得真正意義上的司法公正。雖然從國家機構設置上看,我國的司法系統是相對獨立的,但實踐中,由于歷史和現實社會條件以及觀念的制約,我國的司法系統并不能夠真正獨立。考察近些年來在司法方面發生和存在的種種問題,包括司法腐敗、司法效率不高乃至司法不公正現象頻繁發生,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司法體制上的問題。具體說,在現實工作中的許多方面,行政系統與司法系統的關聯密切,而且這種關聯并非是對等的,后者實際是處在前者制約之下的。從實際情況來講,現今的司法系統還是黨政系統的一個延伸部分。正是在此意義上,我們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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