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論我國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
[關鍵字] 檢察監督 民事訴權 民事抗訴 監訴人[摘 要] 對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問題,理論界對此雖有討論,但少有系統的論述。本文依據民事訴訟各個階段,分別對檢察機關在其間的地位作了一定的探討,以期對此問題有一個全面系統的闡述。
依照我國法律,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有進行監督的權力,但這僅僅是法院內部的監督,而完整意義上的監督還應該包括外部監督。根據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他享有對我國法律的全面監督(筆者注:這里所指的法律僅指狹義上的法律),即不僅包括對刑事、行政法律實施的全面監督,而且也包括對民事法律實施的監督,這所體現的就是外部監督。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權,但該法僅規定了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方式集中體現為民事抗訴。于是,學術界對檢察機關能否以及以何種其他方式進行檢察監督的討論至今不休。這些問題雖不是本文要討論的重點,但檢察機關以其他方式進行民事訴訟監督,尤其是以參與民事訴訟的形式進行監督的動向不容忽視。這樣,就使得民事訴訟活動在原有的當事人之外又增加了檢察機關,這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對檢察機關在訴訟中的地位和身份如何確定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并沒有加以明確。對此,學者們在他們的著作、文章中雖有提及,但大都沒有將其單獨加以詳細論述。本文擬就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相關的問題加以探討,以期較為系統地闡述檢察機關的地位問題,以求拋磚引玉。
一、民事訴訟的提起階段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民事訴權有著詳細的規定,但對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是否享有民事訴權并沒有加以明確,我國訴訟法學界對此問題也一直加以關注、研究,對此問題的爭議一直沒有停息。有關論述已經較為詳盡,在此筆者不再加以贅述。
既然我國憲法將檢察機關定位為我國法律的監督機關,足以表明我國檢察機關有權對一切法律活動進行法律監督,而其監督的出發點和目的均是為了國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均是為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善良的風俗。在實施法律監督的特定范圍內,法律監督權與相應的訴權之間可以說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①筆者認為,為了切實保障法律監督的最終目的得以實現,法律應當賦予檢察機關相應的訴權,但應明確檢察機關行使訴權的案件范圍。
法律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目的是為了有效地維護國家、集體、人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而且各國建立民事檢察制度、賦予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也大都是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和公共秩序。②人民檢察院參與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不違背民事訴訟法理,且符合國際慣例。③因此,結合國外的相關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的檢察機關能夠行使訴權的案件也應限于侵害國家利益的、侵害或該侵害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而1997年12月3日,我國第一起由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得到了法院判決的支持④,初步證明了以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賦予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力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⑤。近期,浙江省浦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訴訟得到法院的支持,又進一步證明了檢察機關民事訴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在為數不多的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民事案件的起訴書中將檢察機關定位為起訴機關,以單位名義提起訴訟。而在訴訟活動中檢察人員又以檢察機關法定代表人(即檢察長)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欠妥。因為不法侵害并非直接針對檢察機關,因而檢察機關在訴訟中不應該處于當事人的地位。而且,檢察機關的訴權是由檢察監督權派生的,起訴的目的只是在于保護應受保護的利益,而且也是在當事人由于某種原因無法有效行使或者不可能行使起訴權力時才能得以運用。因此,檢察機關在提起訴訟的民事案件中的地位問題應該分以下兩種情況分別討論。
(一)在提起侵害國家利益的案件的訴訟中
此類案件的受害者一般表現為占有、使用、經營國有資產的單位,但究其根本,實際的受損害人卻是國家。國家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成為民事主體已經毋庸置疑了。而承擔了國家賦予的法律監督權的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利益的代言人,當國家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他有權、有能力也應當代表國家針對具體的侵害事實提起相應的
[1] [2] [3]
【論我國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相關文章:
試論民事訴訟中的專家證人04-28
論民事訴訟中自認的效力04-28
地位04-30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醫療糾紛民事訴訟中的邊緣化及處理05-01
地位作文04-28
被的句法地位04-27
論譯者的地位05-02
民事04-29
母親的家庭地位散文04-30
上、下的地位隱喻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