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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談司法獨立的困惑與出路
建設現代化法院的基本點在于如何理解“現代化”的含義,我個人理解它至少應當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基礎裝備設施的現代化,制度建設的現代化,和司法理念的現代化。其中,基礎設施的現代化是底盤和前提,制度建設的現代化是車輪和保證,而司法理念的現代化則是源泉和動力。法院辦公網絡化建設當屬基礎設施現代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僅僅是法院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其他行業現代化的共同要求,反映了我們這個時代生產力發展的總體水平,其勢不可擋!即便是對網絡辦公自動化技術的掌握,也應當屬于這一范疇,這是對我們這個現代化“底盤”的了解和掌握,以便使其在運行中得到最優化的利用。
制度建設的現代化則是一個需要充分考量和實踐的課題。這不僅僅是我們法院內部機制建設所能解決的問題,因為一個良好的司法制度,最根本的問題是司法的獨立,這是司法制度建設的靈魂。完全采取“拿來主義”照搬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即不符合歷史現狀和國情,也不符合我們中華民族大一統的傳統理念,歷史現狀和傳統理念的改變屬于一個漫長的歷史范疇,是我們這一代人甚至幾代人力所不能及的。因此,如何找到符合我國國情的司法獨立制度,是一個大的制度課題,需要全體法律理論工作者和司法實務界人士的共同努力,這也是我們所有從事法律事業同仁的共同歷史使命,需要我們去慢慢實踐和摸索......
在此,我想,作為一名普通的法院工作人員,能夠從自身出發、切實解決的問題,是如何樹立現代化的司法理念?應樹立什么樣的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顧名思義,屬于司法特有的、符合司法規律的理念。我個人理解,司法理念的應有之意應當包括司法獨立、司法至上、監督政府、保護平民等基本含義,然后會派生出司法中立、司法平等、司法消極、司法平衡等含義。這些都是司法理念的傳統內涵,其本源出自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即由立法權派生出行政權和司法權,而司法權的主要功能在于監督和限制行政權的行使。
在這眾多的司法理念中,最核心的是司法獨立的理念,即司法只受立法權的監督,而這種監督是宏觀的、制度層面的,而不是微觀的、實務層面的。
而我們所面臨的現狀是怎樣的呢?我們的財政受政府控制、我們的首席法官受政府的實際控制,我們的人員準入受政府的挾制。這是歷史發展形成的,是長期的封建的人治社會歷史觀造成的。但這樣的現狀并非不能夠被改變,不以修改憲法為前提,我國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都堅持司法獨立是我國國家組織形式的重要內容。
因此,這一現狀難以得到根本改變的根源,在于龐大的行政權的巨大阻力,尤其是地方行政權的巨大影響,這一點是不容質疑的,也是令人生畏的。
司法獨立的最大阻力來源于巨大的行政權,這是我國長期的封建歷史傳統形成的,在一枝獨秀的行政權的陰影中,即使立法權也從未得到過健康的伸展,它和司法權一樣一直蜷縮和依附于行政權的母體。
但不應當借口歷史的原因,而拒絕司法權的伸展和發展,這其實往往是掌握行政權的人用以抗拒司法監督的遮羞布。
如何發展司法權,其實一直是包括我們法院在內的所有司法機構所努力探尋的問題。比如實行法院的垂直化管理,擺脫地方行政權的挾制等等。但這是一個漫長的漸進過程,需要從現實出發,逐步取得進展,而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不過我們不妨在這里勾畫一下這一方案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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