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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角度分析論文
今年5月1日起,全國的手機用戶的“來電顯示”都無條件地每月交費5元。而這樣的規定,移動和聯通只是發了一個“短信息”,就算通知用戶一下。短信息的內容大體是:“從5月1日起,所有手機用戶的來電顯示每月收取服務費5元,如不訂制此項服務,請回復。”面對這樣的信息,真讓人不知如何是好,不回復就等于默認;回復不訂制,則買手機何用?
在正式闡述觀點前,有必要引用江蘇法制報的一篇報道:
8月12日,徐州金華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茂通訴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公司”?、中國聯通有限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在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也是徐州市聯通用戶狀告聯通“來電顯示”收費第一案。
2000年2月18日,劉茂通在聯通公司營業部購買手機一部,并辦理了GSM“如意行”業務服務合同,當時他在合同上簽完字后,聯通公司即稱其可以免費使用“來電顯示”業務。至于來電顯示是否一直免費,服務登記表上沒有說明。而今年4月7日,聯通公司突然在媒體上刊登業務通告,稱從今年5月1日起,將對2003年5月1日以前入網的聯通用戶收取每月5元的“來電顯示”費,用戶如不辦理來電顯示關閉手續,公司將開始對老客戶收取“來電顯示”費。劉茂通認為聯通公司未經作為平等主體的廣大老客戶的認可,單方變更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是無效行為,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廣大聯通老客戶的合法權益。
2004年4月16日,劉茂通將聯通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單方變更合同的行為無效,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8月12日,徐州市泉山區法院鑒于本案是一件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遂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圍繞聯通公司的該項收費是否合法這一點上。劉茂通首先強調自己在入網的時候,固定電話還是不具備來電顯示功能,手機區別于固定電話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來電顯示,因而他認為“來電顯示”是手機的一項基本功能,且從入網至2004年5月份4年時間均未收費,這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口頭合同。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說明聯通公司提供免費“來電顯示”服務的義務已經成立;其次是聯通公司屬于公用企業,該項收費是其濫用提供電信服務的壟斷地位,其行為實質上是限定用戶接受其提供的來電顯示服務,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屬于限制競爭行為。因此,聯通公司的這一行為不僅是對他個人利益的侵犯,也是對所有聯通用戶合法權益的侵害。
聯通公司則辯稱,一是原告的訴訟存在常識性錯誤。因為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聯通公司單方變更合同的行為無效,從請求和依據來講單方變更合同不存在無效,而無效只能以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為依據。在現實中,原告雖然免費享受了“來電顯示”業務,但這并不是手機的功能,聯通公司沒有義務來提供免費的“來電顯示”;二是聯通公司沒有向原告提供免費“來電顯示”服務的義務。聯通公司所提供的“來電顯示”是一種增值服務,本案的“來電顯示”也是可供選擇的。通過法庭調查,除了雙方簽訂的登記表以外,沒有其他的合同,聯通公司在長達四年的時間內為其提供了免費服務,但這并不能上升為合同約定;三是聯通公司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聯通公司原來提供免費服務不能上升為法律行為,即便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聯通公司可以單方撤銷該行為。因此,聯通公司認為,雖然登記表沒有說明來電顯示是收費的,但這也并不意味著是長期免費的。手機的基本功能只是通話,來電顯示是補充業務,是獨立的可供選擇的增值業務,既然是單方的行為就可以變更,不需要征求客戶意見,公司沒有義務一直提供免費服務。綜上,聯通公司認為劉茂通的起訴事實和理由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法庭主持雙方進行調解,但因原告不同意而未果。隨后法庭遂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從以上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二者各站在不同的角度來闡述自己的觀點,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此案的焦點始終沒有脫離合同法的條款。這不能不讓人感到有很多遺憾。我認為,如果引入經濟法的觀點,特別是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條款作為原告的法律依據的話,可能更有說服力。
一、該行為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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