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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
探討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的一般規則,建立一個科學的、合理的法官自由裁量權運行機制,已成為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這一世紀主題所不得不解決的重要課題。一、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必要性
首先,從我國法官自由裁量權狀況看,需要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法官“處理刑事案件依照刑法和其它刑事法律法規定罪量刑;處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法經濟法和有關政策分清是非,明確法律責任”。這是建國后一段時期“有法依法,無法依政策,無政策依習慣”審判原則的寫照,可見法官自由裁量權之大。面對這種現實,與其對現實存在著的法官自由裁量權遮遮掩掩,敢用不敢言,不如正視它,規范它。
其次,法律正義的實現,需要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法律正義的實現要求法律規范本身必須得到切實的遵守,同時,法律規范本身不可能把現實生活全部囊括和規則化,再準確再全面的法,它也只能是一定現實社會的生命現象的抽象和概括,這就為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間;再者,法律是具有穩定性的,而社會生活卻總是發展著的,穩定的法律在不斷發展著的社會生活面前總是顯示出它的滯后性。法官雖然不是改革者,但法官不能用規則或者以無規則為理由拖住歷史的腳步。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是默守陳規,也不是拋棄規則,而是更好地運用規則、解釋規則,使規則與現實生活有機地聯系起來,更加完善地體現出法律規則的神圣。為此,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設立科學的法官自由裁量權運行機制,無疑是實現法律正義所必需。
其三、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特性要求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自由,應當是在一定程序內運行的自由,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不是限制自由裁量,而是為了限制一切不負責任的自由裁量。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可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妥善解決糾紛,促進具體正義的實現,但是,一方面這種自由權過大,必然會為司法專橫和司法不公提供溫床,另一方面這種自由缺少限制,又必將導致濫用自由裁量權,造成司法不公。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一個具體的案件,一審結果和二審截然不同;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又會得出不同結論。同樣是人民檢察院就相關或國有企業國有資產處理問題認為損害國家利益而提起民事訴訟,全國三個基層法院就有兩種處理結果。2001年4月23日四川省中江縣法院予以受理,2002年6月12日浙江省浦江縣法院予以受理,而2002年9月23日福建省霞浦縣法院卻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是該民事行為主體,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而不予受理。個中法院自由裁量的行使因人而異是一個重要原因,而缺乏必要的規則引導是更主要的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權需要自由,但同時這種自由又需要在一定規則內運行,這種兩面性特點,決定應當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使這種自由受到必要的限制。
二、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的針對性
在討論如何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問題時,首先遇到并且應當解決的是如何認識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制約因素和存在問題。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應當排除影響自由裁量權正確行使的制約因素,避免不當行使。
法官能否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權,制約因素是復雜的,從法官主觀因素方面看:法官業務素質與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要求存在較大距離,難能與行使自由裁量職權的需要相匹配;法官職業保障機制疲軟,后顧多憂,不能全心遵照法律正義要求做出判斷,影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法官職業道德修養有差異,少數害群之馬會利用廉政管理制度的盲點或漏洞,為謀取私利而濫用自由裁量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意識不強,許多法官在審判實踐中行使著自由裁量權,但缺乏明確的自由裁量權意識,對自由裁量權的概念、行使條件、原則了解不多,很難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從法官以外的因素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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