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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的技巧和策略
訴訟調解作為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根據自愿 、合法的原則,依照嚴格的訴訟程序,采取調解的方法促使雙方當事人和解的一種結案方式和訴訟活動,具有方便 、快捷 、靈活 、成本低廉和對抗性弱的特點,“成則雙贏,不成也無輸方”,為當事人提供了一種解決糾紛的全新前景,素有“東方經驗”的美稱 .訴訟調解在我國訴訟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 《關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 》,認為訴訟調解是符合我國民眾思想觀念和文化傳統的有效結案方式,是重要的結案方式之一 .在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刑事自訴案件中都包含著訴訟調解的法律內容,在司法實踐中,調解在刑事附帶民事(含刑事自訴,下同)已被廣泛運用 .應當指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往往就是殺死或者傷害原告人的致害人,因此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在所有訴訟類型中是對抗性最強 、對立最尖銳的矛盾 .相對其他案件處理方式來說,調解尤其是庭前調解更具有迅速化解矛盾 、消除分歧 、解決紛爭的突出特點,對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十分有效,已經成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運用最多的結案方式 .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庭前調解,我們做了深入的調查和研究后發現,要成功地進行庭前調解,光靠講解法律條文是遠遠不夠的,還要講究調解藝術,要善于綜合運用心理學 、社會學等多種知識和多種技巧,才能達到成功調解的目的 .我們將刑事附帶民事審判實踐中廣泛采用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及策略總結如下,與廣大司法調解工作者共同探討 .(本文所說的調解主要是指庭前調解)一 、強化法官的公信力
調解制度是借助中立法官的公信力,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 .在調解制度中,雙方當事人將自身權力自愿置于中立法官之下,前提條件是法官具有公信力,也就是說法官必須取得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充分信賴,使當事人能夠放心地把自身權利托付給其調處 .在我國一些偏遠地區或部分少數民族村寨,仍然存在著由部族首領或德高望重的老人來調處民間糾紛的情況,這種習俗與我國現行的調解制度中具有對法官公信力的要求在道理上是一致的 .公信力要求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必須堅持當事人的法律地位 、權益 、人格等一律平等,不能對任何一方帶有感情色彩 .我國傳統上是個人情社會,密密交織的人情網影響著司法審判工作,影響著人民群眾對司法權威的信任度,這也是長期以來“人情案” 、“關系案”困擾司法審判的重要原因 .在我們身邊發生過這樣一件真實的事:一個離婚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因辦案法官寫給書記員一張內容與案子無關的字條,書記員看后隨手把字條揉皺扔進紙簍 .后當事人因懷疑法官辦“關系案”而將紙簍的廢紙全部偷走 .這件事表明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精神高度緊張,非常敏感,法官的一句話,一個手勢,一種表情乃至一個眼神都有可能招致當事人的誤解,并有可能對下一步調解工作造成困難 .這就要求法官在居中調解時,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注意到細節,要慎之又慎,細之再細 .
二 、使當事人變成明白人
所謂使當事人變成明白人,是指法官通過向糾紛當事人講解與案件有關的實體法 、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識,使當事人對主張權利 、參加訴訟在思想上有個清晰的輪廓,以便在下一步訴訟過程中,更充分有效地處置自身權利 .這一步驟是取得調解成功的必由之路 .目前,我國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律制度雖已初具規模但還有待不斷完善和健全,人民群眾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法律知識水平較低 .受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法律觀念整體上講比較陳舊,這些都說明我們離法治社會的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許多案件當事人文化素質 、法律素質普遍較差,甚至對法律程序 、訴訟權利 、應訴技巧一無所知,這些給訴訟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礙,正如裁判在體育比賽之前要向運動員說明比賽規則一樣,法官同樣負有向當事人講明訴訟權利義務 、法律程序等的義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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