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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如何行使公益訴訟權
公益訴訟,一般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團體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法規并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活動。由于其作為特殊的訴訟,具體主體特定性,即其主體應為有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客體特定性,即必須是違反法律、法規并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的行為,因此,其訴訟涉及面廣,影響范圍大,于是在最近我國出現了檢察機關以國家名義參加公益訴訟的情況,其在參與訴訟同時,也帶來了諸多問題值得思考,探索:一、檢察機關是否有權代表國家參與公益訴訟。
在普通法系國家,美、英較早就確立了檢察官作為國家代表參與并提訴的權利。如在上個世紀初的《謝爾曼法》第四條規定,“各區的檢察官,依司法部長的批示,在其各區提起衡平訴訟,以防止和限制違反本法的行為。”第七條A中規定:“無論何時美國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項而遭受財產及事業的損害時,美國可在被告居住的,被發現的,或有其代現機構的地區向美國區法院提起訴訟”。
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國早在1806年的《法國民事訴訟法典》中就出現檢察機關以國家名義參加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而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賦予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參加民事訴訟的規定。
在我國建國初期,檢察機關也以國家的名義參加,甚至做為原告提起訴訟,辦理了大量私有財產、企業、土地等的公有化改造工作。而到了六、七十年代,由于國家經濟體制的公有化轉化已經完成,加之一些觀念上的原因,法制化建設停滯不前,甚至倒退,已無公益訴訟可言,也就更無從談起檢察機關的代理權。
在改革開放后,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大量私有財產和資本涌入市場,在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進行交換的同時,由于各方面的因素,造成了數目驚人國有資產流失,據統計部門統計:改革開放16年來,國有資產流失大約為5000多億元人民幣。也就是說,國有資產以每天近1億元的速度嚴重流失,已經威脅到了社會主義經濟和國家的公有制體制。加上近些年來工業化的發展、造成的環境污染及一些弱勢人群的利益被侵害,卻因種種原因無力訴訟的情形,已經對社會穩定、道德風俗產生了嚴重的侵害,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國家名義參與公益訴訟,并賦予其提訴權,從而保護國有資產、社會利益,保障特定人的權利和利益已成為了大勢所趨。
然而,因為國家經濟的飛速發展,新的社會關系及現象大量涌現,以及由此而來的立法滯后,造成在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并沒有直接規定檢察機關是否有權代表國家參加公益訴訟,尤其是是否具有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而相關的規定也只是散布我國各項法律之中。如《民事訴訟法》第14條、《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可是監督的應是結果,監督的方式應是抗訴,監督的時間是應裁判生效后。這就使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中處于十分尷尬的地位:一方面,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需要保護,另一方面,做為訴訟主體參加公益訴訟又無法可據,無規可依。但是,正如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王鴻翼在2003年6月16日發表在《檢察日報》上的《完善民行檢察在于修改立法》中提到的那樣,“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和支持起訴,雖然于現行法律無據,……但客觀現實需要”。
因此,筆者對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與公益訴訟持贊同態度。同時,也呼吁立法機關在參考世界各國公益立法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公益立法,并制定相關的訴訟程序的法律法規,以保證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共利益得以切實維護。
二、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參與公益訴訟的范圍
根據世界各國對于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參與公益訴訟的法律、法規,大致可分為行為能力缺失及救濟,可能收歸國有的失蹤人財產或繼承案件,非訴案件和非法契約收益或不當得利應收歸國有的案件四類。
而在我國,根據公益訴訟的特殊性、國家政治體制、經濟模式以及社會公良風俗、道德等情況,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參與公益訴訟的范圍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國有資產流失案件:國有資產,因是國家所有的財產,在我國,不僅僅包括國有法人或國家直接擁用的動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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