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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建立刑案結果通報制度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脫節的現象,如行為人已經被作出刑事處罰,但行政上仍然保留職務或工資。出現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1.對于采用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時,刑訴法規定在羈押后24小時之內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而不是家屬和所在單位,結果導致絕大部分案件只通知家屬,很少通知所在單位,特別是檢察機關辦理的自偵案件。2.在審判階段,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只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沒有當事人所在單位,所以也容易導致當事人被判刑坐牢,而當事人所在單位還不知道的情況。3.在刑罰的執行階段,法律也只規定了“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沒有告知當事人所在單位的規定。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筆者認為可采取以下幾種措施:
1.通過立法或者司法解釋完善有關規定,如當事人被羈押后司法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以便于其所在單位及時掌握有關信息。對于判決書,應當規定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有義務送達判決書給當事人所在單位,便于所在單位及時了解當事人所犯何罪,受何種處罰,避免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理脫節的情況發生。
2.在現有條件下可以建立一種刑事案件及時通報的制度,由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在案件的不同階段,及時向當事人所在單位通報案件進展的有關情況。采取強制措施并不屬于保密范疇,可以及時通報。對于判決書,更有充足的理由將判決的情況告知當事人所在單位。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偵查機關與當事人所在單位的聯系更多一些,所以,從方便的角度考慮,建議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來負責及時將情況通報給當事人所在單位。
及時通報(可以通報的部分)有關案件情況,可以增加司法機關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刑事訴訟的透明度,促進警務公開、檢務公開、審判公開,充分體現法律的公正、公平、公開,充分體現司法的人性化。
應建立刑案結果通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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