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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伊·康德“永久和平”理念的批判研究
何兆武先生翻譯的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所著《永久和平論》只是一本小冊子,但筆者對“小冊子”素來尊重,其實,人類歷史的注腳多是這樣的小冊子,小冊子精練而容易傳播,挽起人類思想和行動的萬丈狂瀾,有賴于此。
據何兆武先生的譯注,《永久和平論》的寫作以1795年5月5日法國和普魯士締結的《巴塞爾和平條約》為背景。[i]1795年約當清高宗乾隆六十年,清高宗皇帝登基一個甲子,自詡亙古一人,清帝國也正處于年華鼎盛的時期。210年之后,東西互堪,古今對照,更覺饒有趣味。
既然以普魯士和法國的殘酷戰爭和締約休戰為背景,《永久和平論》不可避免的有著濃厚的以條約維系和平的傾向,這是也康德時代、康德環境中康德最直接的傾向。人類中如康德似的英雄,[ii]仍不能在和時勢的博弈中勝出一籌,使人對康德主張的“永久和平”前景不禁叢生疑竇。實際上,愛新覺羅·弘歷治下的官方理學和民間樸學學者們自然不會想到建立在條約基礎上的“永久和平”/大同世界,正如康德不會想到一個通過“親親尊尊”而實現“民胞物與”的社會一樣。既然言說語境對言說者重重綁縛禁錮,言說又如何成為超越歷史而和自然同體的存在呢?當然,康德又畢竟遠遠超越了他所在時代的群儕,這也正是他能夠成為歷史注腳,作為英雄被后來者瞻望注視的原因。
回到《永久和平論》。康德首先提出了若干“國與國之間永久和平的先決條款”,其后是三條“國與國之間永久和平的正式條款”,最后是兩條“系論”,一個關于 “永久和平的保證”,另一個則是似乎是為哲學家自己保留的“秘密條款”。對一個法律研究者而言,這樣一個條約框架無疑是感覺親切而便利分析的,而哲學家面對《永久和平論》自然不會將視線局限于書面所見的法律條款。筆者并非哲學家,遵從法律學科的當代規范,從康德起草的法條開始,是自然而然的選擇。
康德“永久和平條約”先決條款的第3條廢除常備軍和第4條取消戰爭國債,在當代看來仍顯得不切實際而全無可能,這樣的技術規范是正確而空洞的,本文將暫時忽略。先決條款的最后一條是“任何國家在與其他國家作戰時,均不得容許在未來和平中將使雙方的互相信任成為不可能的那類敵對行動。”這一條無疑體現了一種殘酷的真實,康德作為一個在書齋中生活但博學得驚人的哲學家有這樣的政治常識是容易理解的,但這一條的哲學意味也同樣淡薄。
實際上,先決條款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第2條和第5條。第2條規定“沒有一個自身獨立的國家(無論大小,在這里都一樣)可以由繼承、交換、購買或贈送被另一個國家取得。”而第5條則是“任何國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國家的體制和政權。”康德在條款下給出了類似于“立法例”的解說:
國家并不是一項財產。國家是一個人類社會,除了它本身而外沒有任何別人可以對它發號施令或加以處置。它本身像是樹干一樣有它自己的根莖。然而要像接枝那樣把它合并于另一個國家,那就是取消它作為一個道德人的存在并把道德人弄成了一件物品,所以就和原始契約的觀念相矛盾了……[iii]
分析一下康德的這段話,首先康德認為國家不是“物”,因為國家本身是由人類組成的;于是,國家乃是類似于“道德人”一樣的存在;并且,這是由“原始契約” 的觀念所證明的。根據康德像導師一樣尊重的盧梭(Jean Rousseau)的社會契約理論,國家由人組成,也只能被組成國家的人管理,這是“原始契約”的規定,因此,康德推導出國家不是“物”,在邏輯上是可以被認可的。對這一點的反駁將系于對社會契約理論的反駁。但,康德進而指出國家是類似于道德人的存在。在康德的實踐理性批判系統中,所謂“道德人”是實踐理性行走著的一個原子、一個環節,他通過自律而自由,因為自由意志的存在而獲得完整的人格尊嚴,于是在自然中結合自由、發展自由,體現實踐理性,并可能通過 “靈魂不朽”的方式達致實踐理性本身。[iv]而國家,既然已經由于“原始契約”的存在而被認為是人的組合且并非“物”,那么類似“道德人”的國家便幾乎等于一個自由意志的存在。而國家可以永恒存在的可能性,又消解了人類自然屬性造成的個體人類不能在現世/俗世臻于實踐理性本身的悲哀;即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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