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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的監督工作,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職能分工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建設中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現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由擬采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報批準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定。
工程建設中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標準,現行強制性標準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應當對工程建設規劃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建筑安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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