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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何時權威
——對程序公正價值的再思考
一、時代呼喚司法權威
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將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載入憲法,“法治”第一次有了憲法上的意義。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治國方略的提出,標志著我國將步入法治時代。法治時代不僅是突出司法公正的時代,也是突出司法權威的時代。
人治需要個人權威,法治則強調法律至上,而司法是法律正義的最終守護神,法律的至高無上是通過司法權威來體現的。沒有司法權威,法律至上將是一句空話;沒有司法權威,國家法制的統一也將遙遙無期;沒有司法權威,法院的生效裁判將因為有履行條件的債務人拒絕履行而失去意義;沒有司法權威,司法裁判將弱化其平亭曲直定紛止爭的功效。因而法治時代也應該是突出司法權威的時代。
法治社會是一個尊重、保障權利的社會,法治進程就是整個社會權利意識不斷喚醒、權利不斷主張并得以保障的過程,因而在當代中國法治化進程中,法院的司法活動必將受到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每天打開電視,翻開報紙,登陸網絡,幾乎都有有關法院司法活動的報道,無論是誰都能感受到社會這股關注司法的熱流在涌動。在社會空前關注之下,當前普遍困擾法院的“執行難”除了反映法院的實際困境之外,實際上又向社會傳遞了這樣一個信息:守好你們的權利,否則司法保護不了你們。這無疑又將加劇動搖社會對司法的信心。伯爾曼說過: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實地遵守。因而權利時代也應該是突出司法權威的時代。
在流入我國的歐美司法文獻中,難得見到論證司法權威方面的文章,撇開筆者的孤陋寡聞,可能在“藐視法庭罪”根深蒂固于國民內心深處的國度,獨立的終審權即意味著司法權威。德國大法官傅德曾說:在德國,通常沒有人去談論法官獨立性問題,它是不言而喻的,屬于社會意識。[i]美國《司法行為守則》中提到:“獨立的、受尊重的司法機構是我們的社會中正義所必需的”。我們更熟悉的則是一位美國聯邦法院大法官所說的:我們享有終審權并非是由于我們的判決總是正確的,正好相反,我們的判決被認為是正確的就是因為我們享有終審權。
世界經濟的一體化潮流沖擊著我們傳統的司法理念,中國加入WTO后更迫使人民法院必須面向世界,加快司法改革步伐,盡快樹立司法權威,與國際司法制度接軌。當中國加入WTO后,必將有越來越多熏陶在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外國商人、企業來到中國從事經貿活動,在他們看來,如果有超司法的因素在左右他們的訴訟、如果案件可以“翻燒餅”式的反復再審,如果債務人既不破產也不履行終審裁判確定的法律義務,那么,通過訴訟解決紛爭將不是最好的選擇。我們在為外商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時,不該忘卻健全相應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正如一些外商坦誠所言:“我們看中的不僅僅是中國對外商的各項優惠政策,我們更看重中國的法律法規是否完善、知識產權能否得到保護”。[ii]而要消除外商這種顧慮,必須樹立法院的司法權威。
我們不能局限于刑事審判擁有“生殺予奪”大權來理解法院的司法權威,司法權威是法院的,這是一種司法理念,司法權威是全社會的,這是一種法治理念。司法權威,簡言之,即司法機關享有司法終審權,包括司法活動被信仰、裁判結果被尊重。有學者概括為司法至上、司法至尊、司法至信。[iii]具體含義有:司法方式具有優勢地位,非司法的糾紛解決方式都不能與之沖突、抵觸,一旦沖突,前者可以司法救濟方式予以糾正;司法方式具有排他性,當事人一旦選擇了司法方式并據此產生處理結果,即不能再選擇其他方式,甚至在處理過程中也不能輕易單方面作出放棄并選擇其他方式之有效決定;[iv]司法解決的終局性,司法程序的結束即意味著沖突將不再得到國家公權的處理;司法解決的穩定性(推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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