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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契約論與法治國家
法律不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或者說法律不只是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志,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國家創制法律,實質上卻來源于社會成員們的協議法的契約論及其闡釋
法的契約論是西方法律思想大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早在古希臘就已存在,古羅馬帝政時代的法學家們曾用契約論來為王權的正當性進行論證。關于法的契約論萌芽最詳細和最明確的闡釋出于柏拉圖在《理想國》中的記載,按照柏拉圖的說法,智者格勞孔在與蘇格拉底討論正義的本質和起源問題時,在人類歷史上首次提出了法律來源于社會契約的思想。契約論萌芽在古希臘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這就是伊壁鳩魯功利主義國家契約思想的出現。
應當說,西方社會中已長期存在并日益普遍化的契約實踐為法的契約論的理論構建提供了寶貴、實用且易于為人們所接受的資源。正如英國法學家梅因在《古代法》中所指出的,“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迄今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作為自由合意的產物,契約關系所反映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態度是:社會關系的雙方是理性的,須承認并尊重對方的獨立人格,以個人獨立為基礎,以個人自治為內容,以個人利益為目的;平等的討論和自由的選擇是社會交往最基本的形式;對他人的支配須以雙方一致同意的條件為前提;每個人都須獨立地對自己的判斷和行為負責,人須自助,然后社會助之;契約關系必然表現為法律關系,在一個需要相互協作的社會,能夠把無數獨立而平等的個人維系在一起的只能是法律。這樣,契約便成為社會關系產生的基礎、連結的紐帶、根本的內容和實現的方式。
法的契約論的理論模式在形式上吸納了至少是有選擇地接受了功利謀劃、理性權衡、主體平等、自由合意與信守承諾等一般契約要素,但作為一種主義論說,它的基本旨趣,卻不在日常生活層面的交易行為,除了對法的基本屬性及其到底從何而來作出解答外,對政治統治的正當性及其合理邊界表現出了更為強烈的關注。契約論認為,法律是所有社會成員民意或公意的體現,它是所有社會成員參與訂立的一份契約,由于是民眾的意志體現,自然容易受到民眾的支持和擁護,成為人人可以遵守、信服的游戲規則。談到國家,我們往往把它看成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機器,而契約論認為,國家像其他任何社會組織一樣,都是人類行動和理性選擇的產物,它是為我們每個人服務的,而不是拿來壓制和對付我們的暴力工具。國家的合法性要建立在社會協商和合意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個人或集團的強力和不平等的基礎之上。國家的合法性或權力是由人民大眾通過一個社會契約過程授予的,國家應是許多人依據法律組織起來的聯合體。也就是說,通過平等協商和相互合意的方法來組建契約國家,每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將自己的權利讓渡給社會,再由社會授權將這些權利集中委托給一個統一的權力機構,由這一機構代表社會行使對每個人都有同樣控制力的權力。但為了避免強大的公權力對弱小的私權利的侵犯,必須將國家權力控制在一定界限之內。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便是建立在個人與國家之間的一種游戲規則,創立法律、實施法治的目的,在于如何對國家的權力進行界定和約束,以保證國家向每個人提供謀求福利和保護個人權利的服務承諾。
法的契約論與我國法制建設
我國目前正在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并非像有些學者所言,走向契約化的背景與西方近代社會走向契約化的背景完全不同。西方的契約化是以近代市民社會的逐步成長壯大為依托而實現的。市民社會是一個以人格獨立為前提、以商品生產和交換為內容、以平等交往為標志的生活共同體,而契約化的經濟關系恰恰是市民社會全體成員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方式。
由于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權力多元、決策分散、個人自治的經濟,即允許、鼓勵和保護人們在法定范圍內自由抉擇自己的行為、追求自己極大化的合法利益,因此市場經濟是一種個人本位經濟,會導致社會結構的重大變化,這種變化表現在我國就是:市民社會的逐步形成,法律制度從公法主治走向了私法主治。契約是私法的核心,沒有契約就沒有私法進而也就沒有法治,因為私法所具有的主體平等、意思自治、個人本位以及自己責任,這些基本內容恰恰是法治的核心內容。契約不僅是個人設立權利義務的基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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