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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訴訟審判制度論略 論文
金朝入主中原的進程,正處于中華大地民族斗爭和民族融合的高潮時期。它與兩宋及遼、西夏互相對峙又頻繁交往的歷史氛圍,造就了金朝訴訟審判制度的多元制特色。
一、訴訟制度
金朝訴訟制度,大體沿襲唐遼宋舊制,受女真傳統習慣影響,也有一些頗具特色的新規定。金代案件起訴的方式分為官吏糾舉、告訴和投案自首三種。官吏糾舉,指監察官及其他官吏對犯罪案件的彈劾、檢舉。金代進一步強化了中央和地方監察機關糾舉和彈劾官吏違法犯罪案件的職能。
中央監察機關御史臺,又稱"憲臺",是"察官吏非違,正下民冤枉"的法紀監察機關。其組織機構大體仿效唐制,而規模較小,仍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長官。御史大夫"掌糾察朝儀,彈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內外刑獄所屬理斷不當,有陳訴者付臺治之。"(《金史》卷五五《百官一》)御史中丞協助御史大夫執行其職務。隨著金王朝中央集權的加強,朝廷對監察機關的建設越來越重視。御史臺的職權不斷明確和擴大。正隆五年(1160年),海陵王敕令御史大夫肖玉:"朕將行幸南京,官吏多不法受賕,卿宜專糾劾,細務非所責也。"
(《金史》卷七六《肖玉傳》)大定二年(1162年)世宗"敕御史臺檢察六部文移,稽而不行,行而失當,皆舉劾之";后又詔御史臺:"卿等所劾,諸局行移稽緩,及緩于赴局者耳,此細事也。自三公以下,官僚善惡邪正,當審察之。若止理細務而略其大者,將治卿等罪矣。"(《金史》卷七《世宗上》)糾彈之官知有犯法而不舉者,減犯人罪一等科之,關親者許回避";又謂宰臣:"監察專任糾彈。宗州節度使阿思懣初之官,途中侵擾百姓,到官舉動皆違法度。完顏守能為招討使,貪冒狼籍。凡達官貴人皆未嘗舉劾。斡睹只群牧副使(從六品職,掌檢校群牧畜養蕃息之事)仆散那也取部人球杖兩枝,即便彈奏。自今,監察御史職事修舉,然后遷除。不舉職者,大則降罰,小則決責,仍不得去職。"章宗泰和八年(1208年)定制:"事有失糾察者,以怠慢治罪"。貞
四年(1216年),宣宗采納尚書右丞相術虎高琪建議,敕定:"凡監察有失糾彈者從本法。若人使入國,私通言語,說知本國事情;宿衛、近侍官、承應人出入親王、公主、宰執之家;災傷闕食,體究不實,致傷人命;轉運軍儲而有私載,及考試舉人關防不嚴者,并的杖。在京犯至兩次者,臺官減監察一等,論贖,余止坐專差者,任滿日議定升降,若任內有漏察之事應的決者,依格雖為稱職,止從平常,平常者從降罰。"興定元年(1218年)宣宗修定"監察御史失察法";興定五年(1221年)又"更定監察御史違犯的決法",使御史失職違法的責任制度化。
有金一代,監察官因違法失職而受到處罰的案件,不乏其例。例如,大定年間,御史大夫(從二品)張汝霖"坐失糾舉,降授棣州防御使(從四品)"。監察御史董師中漏察大名總管承安二年(1197年),章宗"敕御史臺糾察諂佞趨走有實跡者,"(
《金史》卷一0《章宗二》)等等。
由此可見,監察機關在金代備受朝廷的寵信和倚重,被視為"天子耳目",賦予行政監察和法律監督的重任,是統治者控制各級官吏和整飭吏治的主要工具。因此,金朝廷十分重視監察機關的管理及其自身的建設,發布了一系列監察法規、法令和詔制,建立起一套頗為嚴密的考核、賞罰制度,形成對監察機關嚴格管理、監督的機制。其中明確規定了監察官在執行職務中的法律責任。如天德三年(1155年),海陵王謂御史大夫趙資福曰:"汝等多徇私情,未聞有所彈劾,朕甚不取。自今百官有不法者,必當舉劾,無憚權貴"。(
《金史》卷六《海陵王紀》)世宗大定十九年(1179年)"制糾忽剌不公事,及忽剌以罪誅,世宗怒曰:"監察出使郡縣,職在彈糾,忽剌親貴,尤當用意,乃徇不以聞,削官一階"。⑦監察御史梁襄等,坐失糾察武器署丞奕、直長骨
受贓案,被罰俸一月。世宗斥責梁襄等:"監察,人君之耳目,事由朕發,何以監察為!"⑧
另一方面,由于朝廷的恩寵和法律的保障,在金代也不乏忠于職守,不畏權勢的監察官。如海陵王視為"忠直之臣"的御史大夫高楨,長期主持御史臺政務,"彈劾無所避,每進對,必以區別流品進善退惡為言"。盡管"當路者忌之",⑨每欲中傷陷害,但也無可奈何。在宣宗時,甚至出現了敢于彈劾皇子的監察御史。興定初年,程震任監察御史,"彈劾無所撓"。時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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