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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環境權的性質
中國法學界對環境權理論的探索和研究整整二十年了,1 盡管這在學術發展史上是彈指一揮,可是我們卻多次獲得驚喜,但每當豁然開朗之后,呈現在眼前的卻是我們完全無知的深淵。環境權發展的路徑越多,我們就越無所適從,整個環境權理論越來越像一座迷宮,這使我們不得不謹慎地選擇一處適當的入口。面對二十年的累累碩果,也許是潛心整理“國故”的時候了。環境權是什么性質的權利?任何一位關注環境權理論的學者都會這樣追問,也不得不這樣追問自己。這是探討環境權的內容、主體和保障方式的先決條件。那么,正確回答這一問題就顯得至觀重要了。
一、環境權性質學說檢討
1.人權說
環境權概念是以“人權”的名義提出的,2 至今在學術界較為流行,3 并且得到一些國際法學者的支持。4也許是環境問題來得如此突然,又呈現出令人生畏的嚴峻態勢,對良好環境狀況的渴求令人不得不援引人權這一神圣口號。的確,人權學說促進了環境權理論的發展,環境權理論也豐富了人權的內容。5可是,人權的內涵和外延卻又是那樣的模糊,甚至有時令人費解。6所以,把環境權的性質歸結為一個更籠統的概念顯然并不能使問題變得更清晰,只會使環境權的性質更加撲朔迷離。
反對環境權作為人權的學說認為,盡管環境問題與所有人權存在著不可否認的依賴關系,但環境權只是人權的基礎,它不是一項獨立的人權。7這一反對意見強調了環境因素在生物學意義上對人類生存的決定性作用,但對良好環境權益的訴求不可能在國際和國內的法律框架之外獲得,環境權作為第三代權利 8 只有依托原有的政治和公民權利才能獲得確認與有效保障。9
探討環境權與人權的關系還是不能繞開人權這一模糊又極富爭議的概念。撇開其他不談,僅就人權的內容而言,它是人作為人應當享有并被社會承認的權利。10從價值序列來講,人權處于所有權利形態的最高端,即失去人權,人也就不再成為人。而這種最重要的權利又不是抽象的,它依賴社會的判斷和承認,個人的權利訴求要通過整個社會道德觀念的簡約。與環境有關的哪些權利要求屬于人權的范疇,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看法就截然不同,發達國家認為食品污染是對人權的侵犯,而發展中國家則認為依賴自然環境謀求生存才是基本人權。11而在同一個國家,不同階層和利益群體對環境權的分歧也呈現出與國際社會驚人的一致。產業界和大量貧困人口都將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置于環境與生態保護之上,而為環境權大聲疾呼的卻往往是知識分子群體。對良好適宜的生活環境與安全穩定的生態系統的要求在實踐層面卻往往造成對其他基本人權,如生存權、財產權的威脅和限制。在一般公眾的思想觀念中,環境權還遠未獲得與人權的平等地位,這就使環境權的人權性質大打折扣。
在國際社會層面,與環境或人權有關的條約和其他國際法軟法文件對環境權的性質也表現出曖昧的態度。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原則一宣稱:
人類有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
該原則采用了“man has the fundamental right to”的措辭,這顯示出人類對解決突如其來的環境問題的信心,隱含了把保障環境權益置于人權保護的重要位置。在這之后的一些國際環境法立法建議和軟法文件也使用了“the fundamental right”或“funda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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