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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司法行政運作過程中的酷刑與人性關懷論文
劉長江教授于2014年出版的著作《中國封建司法行政體制運作研究》,較為全而地考察論述了整個封建政治體制下的司法行政體制及其運作過程,總結出了一些有益的經驗與教訓,為我國正在進行的司法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等方而提供了歷史的借鑒。
一《中國封建司法行政體制運作研究》述概
中華法系與歐洲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一起被列為世界五大法系,對世界各國法律的形成與發展產生了巨大影響。中華法系以法家思想為指導,總體精神和宏觀樣式呈現出多元的特征,尤其在法律實踐活動價值基礎上的雙元格局、法律規范中的多層結構與官方和民間法律的互依互補的實施上,都體現出了中華法系的獨特性與文化。法系的形成離不開現實的社會政治環境,法典的執行有賴于系統的司法體系。而劉長江教授《中國封建司法行政體制運作研究》不僅對封建司法行政體制形成、發展、演變的總體脈絡進行了縷析,而且著力于各階級司法行政體制內部構成進行了橫向觀照,以希改變既有封建政治制度體制研究中幾乎沒有司法行政研究的狀況;基于司法行政體制運作過程中的一些大案、要案進行了深入剖析,探討了中國封建司法行政體制中的利弊得失;深入分析論證政治制度史與法律制度史的關系,揭示兩者之間不可避免的矛盾。
關于對封建司法體制的研究已出現了一批卓越的專著與學術論文,如白鋼眠中國政治制度通史》,韋慶遠、柏樺的《中國政治制度史》,張晉藩的《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馬小紅眠禮與法:法的歷史連接》,范忠信眠中國傳統行政法制文化研究導論》等等,上述論著主要運用考古學、人類學、民族學等研究成果與傳統法律文獻資料進行相互釋證,以官職研究為主,旁及國家的起源與形式、國體、政體、中央與地方行政設施、決策制度、法律制度等方而,為進一步探討封建司法與行政合一體制作了很好的鋪墊性研究。但卻缺乏將司法與行政有機地結合起來作為一個獨立個體來進行深入系統的專題研究,動態研究略顯不足,堿中國封建司法行政體制運作研究》則希冀彌補上述不足,利用具體深入的“個案”研究、注重實證、跨學科等研究方法對兩千多年封建歷史的探討,認為中國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司法”行政”合一,尤其是對其動態運作的研究,不僅大大加深了人們對各朝各代司法行政體制的理解與把握,便于了解司法行政曲折的歷史變化,并進行了縱向與橫向的比較。
二、從社會文化心理的角度透視酷刑的產生與演變
令筆者感興趣的是司法行政運作過程中產生的酷刑及人吐關懷。古今中外,幾乎每個民族都曾實施過酷刑,以維護其統治。《規訓與懲罰》中對“酷刑”的標準進行了提煉與總結,福柯認為主要有三點:第一,一定程度上的疼痛是其帶來的必然后果,而這種疼痛可以被準確地衡量”;第二,它不僅剝奪人的生存權,而且它也是經過計算的痛苦等級的頂點”;第三,它是一種延續生命痛苦的藝術,它把人的生命分割成‘上千次的死亡’,在生命停比之前,制造最精細劇烈的痛苦”’。酷刑,簡而言之,就是異常殘酷或殘忍的刑罰。因而,從傳統意義講,一談到酷刑,人們腦海中就會浮現出讓人膽戰心驚的場而—不管是歐洲古代的絞刑架、斷頭臺,還是中國古代讓人印象深刻的車裂、凌遲、抽腸、剝皮等刑罰,這些令人觸目驚心的場景并不是后人的主觀臆造與杜撰,而是歷史發展長河中真實的客觀存在。而中國古代的酷刑尤為典型,值得我們深思。
人類數千年的文明史不僅是與自然抗爭的歷史,也是人類不斷進步、逐漸發展的歷史。人類在不斷征服自然的同時,也想方設法去“征服”自己的同類,酷刑就是其表現形式。追溯歷史,不難發現,中國古代酷刑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被視為一種合法行為,尤其在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時更為明顯。簡而言之,官方酷刑的實施對象主要包括三類人,第一,持不同政見者,如商靴;第二,異己者,如李斯、東林黨人;第三,反叛者,如黃巾起義領袖馬元義、太平天國領袖石達開等。之所以對這幾類人慘絕人寰,是因為這些人危及了統治者的階級利益,然而,在階級、政治因素之外,酷刑又是特定時期社會文化心理的反應。
從文化發展史的角度分析,酷刑的產生取決于人們思想深處的殘忍意識,在一定程度上,酷刑標志著一個民族、國家的文化水平和社會文明發展的程度。原始社會時期,人類大都采用簡單的刑罰,像宰割或捕殺動植物等,呈現出野蠻、殘忍的文化狀態,這是由當時的生產水平和生活現狀決定的,刑罰也就具有原始、野蠻的特征。此后,由于激烈的政治斗爭、階級斗爭,酷刑及其他方式的殘忍行為為適應統治的需要漸次發展并普遍存在,其性質并無改變。而歷史上,有些統治者的殘忍行為并不是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而是一種純粹的取樂或滿足某種變態的欲望,如,姐己見人被蛇咬而發笑,高緯以欣賞人被蝎子蟄以取樂等等,都是一種殘忍的發泄方式。
對于一個國家而言,酷刑的使用能側而反映一個國家的社會文明程度,對于一個人而言,酷刑及其殘忍行為的運用則與其文化素質與教育程度密切相關。但文化素質并不能與階級性等同,不同階級人的文化素質也有高雅與低下之分,只在于酷刑程度的實施狀況不同而已。歷史上統治階級曾出現不少暴君,如夏柴、商封、秦二世胡亥等,因為他們的統治觸目驚心、殘忍暴虐,后世的人習慣上將兇殘、暴虐等標簽打在統治者的身上,這并不十分準確,也不公平,因為有些統治者“仁大于暴”,而被統治者中也不乏暴虐者,如太平天國的將領傅學賢擅用火烙、火錐等酷刑。歷史上有開明的君主積極地主張限制使用酷刑,如漢文帝廢肉刑、唐太宗禁鞭刑、光緒取消凌遲等等,這些并不是因為他們的階級本質有所改變,而是他們作為當時的統治者順應了時代發展的趨勢,順應了進步的文化思想。還有一些名人達士不贊成使用肉刑,并且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減輕肉刑,如,漢代劉寬以蒲鞭示辱,漢末孔融反對曹操恢復肉刑等等,他們雖然不能代表先進的階級力量,但他們至少具有進步的文化觀念。回顧歷史,歷朝歷代都進行過使用酷刑和反對酷刑的論爭,但這并不屬于階級的范疇,而是屬于文化領域中進步與落后、野蠻與文明的抗爭歷程。由于人類社會的整體文明程度沒有達到一定的水平,少數人的努力與抗爭不足以抵御社會的整體發展水平,但并不能否認,反對酷刑的聲音一直存在著。人類從動物界分離出來成為“人”之后,說明人具有高于其他動物的良好天性,最主要的是人做事是有理性的,人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人類品質中美好善良的一面如仁慈、勤勞、堅強、樂觀等是人性的主要方而,在人類進化與發展的漫長階段,美好的東西越來越重要,受到人類社會的肯定與弘揚,而人性丑惡的一面如野蠻、殘忍、暴虐等應當在減弱、消逝。隨著歷史的發展與變化,酷刑及其他殘忍方式逐漸被抵制、譴責,而最終將會被取消。
在人們印象中,中國司法的整體形象是野蠻落后的,“一說起中國古代的法,人們就會想起血淋淋的酷刑、令人窒息的枷鎖、陰暗的監獄和公堂上的板子。中國古代社會中的法就是刑,或干脆說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有刑無法’的社會,是一個恐怖專制的社會—不知曾幾何時:‘禮儀之邦’的中國法律在人們的心目中留下了如此野蠻愚昧的形象”。由此可知,酷刑的存在是其愚昧形象產生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但以馬小紅教授為代表的一些專家學者對此產生質疑,也許是酷刑的殘虐與暴斂使人心驚,再加上人們對負而信息的過分夸大與誤解,導致了獲取信息的片而化,而某些電視電影等傳媒將歷史當做“搖錢樹”,進行了夸張與錯誤的解讀,缺乏真實性與準確性,近代以來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性質無疑也加深了此種觀念的形成。
三、中國封建司法行政運作中的人性關懷
不可否認,中國法律確實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全而否定是不可取的,要公正、公平的對待歷史,才能更好地而對未來,從劉長江教授的著作中發現了許多關于人性關懷的內容:
如法律對老、少、病、疾者都有具體的規定式《唐律》規定:“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余皆勿論。;弱勢群體采取從輕的原則,規定甘諸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若在徒年限內老、疾,亦如之。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輕用刑《唐律》中雖規定刑訊屬于合法行為,但對一些特殊群體則明確規定不得拷掠,若司法官或執法官違反其規定,也將受到處罰,女口諸婦人懷孕,犯罪應拷及杖答,若未產而拷決者,杖一百,傷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產后未滿百日而拷決者,減一等。失者,各減二等。;即有瘡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決杖,答者答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易知孕婦及產后未滿百日按法律規定不能接受拷掠,瘡病未愈者不可接受拷掠,若違反規定,將受杖刑,情況嚴重者受徒刑。律令嚴禁拷訊廢疾、篤疾等,本是體恤殘弱病小的人性之舉,而百姓為免求拷、杖刑罰,訴訟時往往自殘身體。史稱,太宗貞觀年間曾下詔日獷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合毀傷。比來訴競之人,即自刑害耳目,自今以后犯者,先決四十,然后依法。”圈側徒刑是強迫犯人按期限從事繁重的勞役,若被判刑者家中“無兼丁的,除盜竊及傷害他人者,可用杖來替代居作”的執行,即“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若徒年限內無兼丁者,總計應役日及加杖數,準折決放。”岡網這真實的體現了統治者對百姓的憐憫與關懷,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司法行政制度得到了更好地發展與完善,如漢代的特殊復審制度—直訴、詣闊上書、錄囚,唐代的三司推事”,明清的朝審“秋審”等都對司法產生了促進作用,另外一些酷刑隨著時代的發展也得到了合理的廢除與改革,《貞觀律》一是增設加役流刑替代死刑,廢除了斷右趾、鞭背等酷刑;二是改革兄弟分居,連坐俱死之法。《宋刑統》中保留了歷代以來自隋唐開始)的五刑制度,又增設了折杖之法”。“折杖法”,是以決為流徒杖答之法”。以臀杖減杖答之數,以脊杖代流徒之刑,使流罪得免遠徒,徒罪得免役年,答杖得減決數。因此,實際上“折杖法”成為了答、杖、徒、流等刑罰的代用刑。上述情況都能體現統治者深刻的人性關懷。
鑒于歷史事實足見,雖然統治者出于一定的人性關懷或慎重行刑等方而的考慮,制定了一系列較為人性的制度與措施.但執行過程并不盡如人意.如秦代法律允許使用刑訊獲得口供,但對使用刑訊的情況作了明確要求,秦墓竹喊封診式·訊獄》規定獷話之極而數也,更善不服,其律當治掠者,乃治諫掠。意思是只有多次翻供,拒不認罪服罪者,依照法律應當拷打訊問的,才進行拷問。但在實際運作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司法人員往往為獲取口供而普遍的使用刑訊,更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如東海孝婦官收系之,拷掠毒治。婦不堪苦楚,自誣服之”趙高治斯,榜掠千余,不勝痛,自誣服”等等。又如,宋代的以杖刑替代絞、斬的折杖法”,看似是體恤優待罪犯的恩典”,清末沈家本論其法,:’以法制而言,杖輕于斬、絞,以人身之痛苦言,杖不能速死,反不如斬、絞之痛苦為時較暫。且杖則血肉淋漓,其形狀亦甚慘。’,筆者認為,隨著時代的進步與人類人性關愛意識的不斷增強,社會積極的向前發展著,但由于官員及百姓的知識與素養并沒有跟上同時代發展進步的步伐強調的是明中葉以后),而此時的西方已有久遠的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習慣與傳統,來自經濟的豐富養料給西方的司法行政提供了豐富的土壤,而當時中國整體的法制意識并不強烈,才會導致運作實施過程中的缺陷與斷節,從而影響整個司法效果。針對當前的司法體制改革,我們意識到:民眾群體的法制水平與意識真正增強才能更好地貫徹實施司法與政治決策。
中國是典型的農業社會,在技術和物質C乏的年代,小農經濟異常脆弱,經不起嚴重的天災人禍,就統治者而言,他們深知減輕賦稅、體恤百姓、施行仁政能夠盡可能的緩和階級矛盾,維持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統治者的政策越來越趨向人性化與合理。堿中國封建司法行政體制運作研究》一書對中國從秦漢至明清幾乎整個封建社會各朝各代司法行政體制擬作詳細的史實重建,也正好應證了這一點,再加上詳細具體的個案研究,又有助于我們重新勾勒中國封建司法行政體制的歷史原貌,可知從秦漢到明清,司法體系不斷趨于完善;行政與司法合一;法典體系細密完備,時代特征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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