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建設中的不平等和不確定性論文
一
筆者曾認為:“經濟發展的關鍵詞是效率與增長,社會建設的關鍵詞是公平與共享'.”[1]到目前為止,把“公平”看作是社會建設的核心價值理念可能正是大多數人的觀點。孫立平先生曾區分了理解社會建設的兩個基本思路:一種思路是把社會視作一個與經濟、政治、文化相對應的領域,另一種思路是將社會視作一個與國家和市場相對應的主體。[2]
前一種思路,即將“社會”理解為一個領域,進而側重于從社會事業、社會管理,以及這方面的一些具體制度安排等來理解社會建設的內涵,其代表了當下大多數人的認識。陸學藝先生所概括的國內學界理解社會建設的四派觀點,即強調保障改善民生的“社會事業建設派”,強調加強與創新社會管理、維系社會秩序的“社會管理派”,強調調整和優化社會結構的“社會結構派”,以及強調以“社會”規制權力、駕馭資本的“社會重建派”,[3]前三派都可以歸入這種理解思路,其間的區別只在于具體側重面的差別而已。質言之,它們都將社會建設理解為主要由政府主導和舉辦、同時一定程度上有社會協同參與的社會民生事業、社會管理事務以及與此相關的政策和制度安排的推出與完善等;實際上,這也是政府對于“社會建設”所持的基本觀點。而無論是民生的保障和改善,社會管理的創新和轉型,還是社會結構(城鄉結構、階層結構等)的調整與優化,都離不開“公平”這一基礎性的價值或者說核心價值。因此,在這種理解下,社會建設無疑主要是面向社會不平等而展開的,目標是控制和縮小社會不平等,促進社會公平是其核心價值理念。
理解社會建設的第二種思路(孫立平先生自己基本上傾向于這種思路)將社會視作一個與國家和市場相對應的主體,在這種思路下,社會建設的基本目標被概括為“制約權力、駕馭市場、制止社會潰敗”.[4]而之所以必須“制約權力、駕馭市場、制止社會潰敗”,從有關論述可以看出,根本原因還是在于,不受約束的權力、不受規制的市場、社會的灰色乃至黑色化,必然導致社會的極大不公平,乃至弱肉強食。因此可以認為,在這第二種理解思路下,社會建設的基本價值理念同樣是促進社會公平。這一點,聲稱自己的觀點與“清華大學社會學系提出來的駕馭市場、制衡權力、發育社會”的觀點差不多的李培林先生說得很明確:“社會建設的最終目標是要把社會建設成一種不同于政府和市場的資源配置的權力,這樣才能使市場中的一部分資源和財富流向窮人那里,由此形成資源配置上的完全公平合理!盵5]
不僅國內大多數學者(以及政府)傾向于將公平看作是社會建設的核心價值理念,即社會建設主要是面向不平等的問題而展開的。事實上,這也是國外學術界和實務界一直以來的基本觀念。“社會建設”固然是一個中國概念,但涵括在這一概念下的實踐(如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義務教育、工會活動、慈善、社工乃至各種相關的社會運動等)以及相應的思考,在所有現代國家中都存在。而絕大多數與這一概念的內涵相關的實踐與思考,基本上都以公平為基本價值取向,都屬于“向不平等開戰”的范疇。在實踐方面,最典型的無疑是“福利國家”的實踐,縮小不平等、促進社會公平是“福利國家”的核心價值,這既體現在作為戰后“福利國家”基石之一的“貝弗里奇報告”中,同樣也體現在左右兩翼對于“福利國家”的批判中。而無論是右翼從公平與效率的角度批評“福利國家”的無效率,還是左翼從資本主義國家“招安”工人的角度批判“福利國家”是穩定資本主義社會的一套裝置,[6]實際上都肯定了“福利國家”的實踐乃是在資本主義體系內部控制社會不平等的一種努力。在理論方面,最典型的有 T · H · 馬歇爾的公民權理論。在馬歇爾的公民權理論中,與我們的“社會建設”之內涵最相對應或者說直接關聯的無疑是“社會權利”(social right),即“從某種程度的經濟福利與安全到充分享有社會遺產并依據社會通行標準享受文明生活的權利。與這一要素緊密相連的機構是教育體制和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盵7]
馬歇爾認為,先后于 18、19 世紀發展起來的公民權利(civil right)和政治權利(political right)對于社會不平等幾乎沒有產生直接的影響,直到社會權利興起,社會不平等現象才開始實質性地減小。在社會權利興起發展的 20 世紀,公民權跟不平等的資本主義階級體系一直處于戰爭狀態,而“福利國家”的建立,在馬歇爾看來乃代表了公民權特別是社會公民權所蘊含的平等主義,在對抗社會難以容忍的不平等中的一種勝利。
當然,也有個別思想者表達了不同的看法,如英國社會學家鮑曼。鮑曼指出,隨著傳統社會中由聯系密切的社群和組織所構成的社會保護網被現代革命撕毀,個體迎來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但“隨著自由選擇一同到來的是數不勝數的失敗的風險;很多人發現或懷疑其個人能力不足以應對這種風險,因此覺得這種風險是無法承受的。對大多數人來說,除非以社群的名義簽發一份保單,讓他們在遭遇不幸時可以有所信任與依靠,從而減輕對失敗的恐懼,否則自由選擇將永遠是一個難以捉摸的幻影,毫無價值的空想”.因此,“現代國家自建立之初便面臨著管理恐懼的艱巨任務。……現代國家矢志發展成為社會國家.與普遍的看法不同,社會國家的核心任務是保護(對抗個人厄運的集體保障)而非財富的再次分配.……第一種(保護性)社會網絡包括福利機構與福利供給,國家運營或支持的醫療服務、教育、住房保障,以及闡明勞動合同中各方的相互權利與義務,并以此保障雇員的福利與權益的工廠法規等。而第二種社會網絡的典型范例是車間、行會與職業聯盟,它們植根于福特主義工廠,在那種相對穩定的環境中自然地繁榮發展起來。”[8]
也就是說,在鮑曼看來,現代“社會國家”,或者說,現代世界中那些與我們的“社會建設”概念相對應的實踐,主要是圍繞現代社會中的不確定性而展開的,其核心價值是幫助人們應對風險,是安全。當然,在上面的引文中鮑曼也明確承認,這只是他個人的觀點,而不是普遍的看法。
普遍的看法依舊是,現代“社會國家”的核心任務是“財富的再次分配”,也即控制社會不平等。
二
不過,鮑曼的話卻可以促使我們重新思考社會建設所要面對的根本問題,重新認識社會建設的核心價值理念,特別是當我們已經無可回避地進入了“充滿不確定性的年代”.實際上,我們完全可以認為,鮑曼的觀點,也正是從一個“生活于充滿不確定性的年代”的人的體驗出發回顧現代“社會國家”的實踐,從而對現代“社會國家”之核心任務、基本價值的重新體悟。
社會學家貝克、吉登斯等指出,現代化的持續發展已經導致當今社會進入了“風險社會”,在現代性的這個階段,工業化社會道路上所產生的威脅--作為現代化所帶來的不可控制的意外后果或副作用積累的結果--開始占據主導地位,社會、政治、經濟和個人的風險越來越多地脫離工業社會中的監督制度和保護制度。在其合著的《自反省現代化--現代社會秩序中的政治、傳統和美學》“前言”中,貝克、吉登斯、拉什指出:“今天的社會世界和自然世界充滿了自反性的人類知識,但這并不可能使我們成為自己命運的主人。正好相反:未來日益有別于過去,而且在某些基本方面變得十分具有威脅性。作為一個物種,我們的生存已不再有保證,即使是短期內也是如此,而且這是我們人類集體自己所作所為的后果,F在風險的概念成為現代文明的中心,這是因為我們的思維大多只能建立在似乎的基礎上。在我們--無論個人還是集體--生活的很多方面,必須經常建構潛在的未來,但我們知道這種建構實際上可能妨礙這些未來的出現。新的不可預測領域的出現往往是由企圖控制這些領域的努力所造成的。”[9]“不確定性以自律的現代化之勝利的不可控制的(副)作用的形式回歸了。”[10]
在這個“未來日益有別于過去”的時代,在這個“風險”業已成為文明的中心概念的時代,在這個我們的思維決策“只能建立在似乎的基礎上”的不確定性的時代,社會中每個成員的生活狀態、心理情態都不可避免地改變了。而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面對愈演愈烈的不確定性以及與之緊密相連的對自身命運和未來的不可預期感、失控感,焦慮已逐步成為當今人們的一種最基本的社會心態。[11]
而與風險社會中這種普遍彌散的焦慮相對應,一種新的基本需求,或者說,一種新的價值系統隱隱然正在孕育、躁動之中。這種價值,就是安全。貝克認為,隨著“階級社會”向“風險社會”轉變,社會的價值體系也將發生改變。階級社會在它的發展動力上與平等的理念相聯系,風險社會則與安全相聯系。在風險社會,“不平等”的社會價值體系相應地被“不安全”的社會價值體系所取代!半A級社會的驅動力可以概括為這樣一句話:我餓!……風險社會的驅動力則可以表達為:我害怕!焦慮的共同性代替了需求的共同性。在這種意義上,風險社會的形式標識著一個社會時代,在其中產生了由焦慮得來的團結并且這種團結形成了一種政治力量!盵12]
當然,在隨后的文字中,貝克表達了對于焦慮能否以及如何促成和維持一種新的社群的不確定。但是,風險社會中普遍的焦慮必將催生對于安全的普遍需求,從而促使一種圍繞安全的價值體系的形成,應該說是合乎邏輯而難以辯駁的。
也正是基于此種認識,筆者才意識到我們或許需要重新思考社會建設所要面對的根本問題,需要重新認識社會建設的核心價值理念,因為在這個全球化的.時代,中國不可能是“風險社會”的例外。也許,在收入、財富、保障、福利、教育以及各種機會依舊存在著巨大的、令人壓抑的不平等,特別是在“底線公平”依舊沒有得到完全保障的中國社會,說“不平等的社會價值體系相應地被不安全的社會價值體系所取代”,為時尚早。但是,面對我們已無可避免地置身于其中的“風險社會”日益增長、四處彌散的不確定性,我們的社會建設在面向不平等、增進公平感的同時,應比以往更加自覺地面向不確定、提升安全感,并非無稽之談。換言之,我們今天的社會建設必須同時面向“階級社會”的不平等和“風險社會”的不確定性。
三
可能有人會問:面向不平等的社會建設與面向不確定性的社會建設真的有什么實質性的不同嗎?確實,面向不平等、強調“再分配”的社會建設,并非完全沒有顧及現代社會里人們生活中的不確定性,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之所以要實行“再分配”,或者說要保障馬歇爾所說的“社會權利”,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提升人們應對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危機”或者說“風險”的能力,這也是鮑曼之所以從今天的角度回顧現代“社會國家”的實踐時說“社會國家的核心任務是保護”的原因。不過,從根本上講,兩者在性質上是存在明顯區別的。
首先,面向不平等、強調“再分配”的社會建設之主要和直接的受益者,無疑是社會的底層,或者說弱勢群體,而它所要幫助這些社會弱勢群體成員應對的所謂“風險”,無非是貝克所說的“第一現代社會”中之“標準生命史”下諸如生、老、病、死以及失業等問題,雖名曰“風險”,但實際在很大程度上是可預期的,其應對方略是可事先規劃安排的。[13]
而面向不確定性的社會建設所要“保護”的,則是全體社會成員,因為在今天這一全球性“風險社會”中,沒有任何一個人能確保自外于四處彌散、無孔不入的風險,而它所要幫助和推動人們應對的,主要也已經不是“標準生命史”下那些可預期的危機,而是從根本上講不可預期的“風險”,如一種突發的新的傳染病,一種新的網絡病毒,一場突如其來的環境災難或經濟風暴,一次不知如何發生的技術事故或不清楚其社會后果的技術革命,甚至一場恐怖襲擊……對它們的應對方略不可能事先規劃安排,而只能事后處置。
與可以事先規劃安排和只能事后應對處置的區別相聯系,面向不平等的社會建設與面向不確定性的社會建設之間的另一個區別,是對行動主體之側重上的區別。面向不平等的社會建設,需要在以“民主”和“法治”解決政府權力來源之正當性和權力行使之規范性的基礎上,更多地強調政府的責任。當然,這并不是否定其他行動主體,特別是“社會”的作用。但是,在維護現代社會之基本的公平,包括底線公平方面,最后的保障必須由政府提供。這是因為:其一,從理論上講,盡管各種社會組織也能夠為公民提供各種資源和服務,以補救公民個人之貧弱,但是除非公民個人本身是契約性社會組織中的正式成員,他并無可以向各類慈善公益組織“索要”服務的法定權利。因此對于公民個體而言,來自結社組織的支援和救助并不是穩定可恃的,于是政府的作用就變得異常重要并且必不可少,只有政府可以為全體公民獲得這些必要的支援和救助提供穩定可恃的也是最后的保障。其二,從實際現實看,在現代社會中,再分配之最重要的主體是政府。雖然有人認為 NGO 在調節分配方面的作用很大,甚至稱之為“第三次分配”,但這其實是一種誤解,NGO 在服務的提供上有其自身的優勢,但是在再分配方面的作用有限。有學者研究了不少國家和地區的 NGO,發現它們在再分配方面的作用都不那么顯著。[14]
有鑒于上述兩個原因,政府的退出,必將導致公平的流失。這一點,實際上已為上個世紀 80 年代西方在“撒切爾主義”、“里根經濟學”的主導下政府大規模退出公共福利部門而導致的社會不平等的擴大所證實,在一定程度上,也已為我國這一二十年來因教育(過度)產業化、醫療(過度)市場化所導致的教育不公平、醫療不公平的擴大所證實。而如果說上述理由說明了政府在面向不平等的社會建設中發揮基礎作用的必要性,那么,前述之“可以事先規劃安排”的特點則為政府的作用提供了可行性。
與此不同,面向不確定性的社會建設則必須更多地強調“社會”這個行動主體的權能與作用。當然,這也不是否認政府的作用。但是,由于面向不確定性的社會建設所要幫助人們應對處置的那些風險,在根本上是不可預期的,無法在事先規劃安排應對的方略,而只能事后處置,這就對處置這些風險的行動主體之反應的敏感性、靈活性、高效性提出了特別的要求。而政府由于其不可避免、中外皆然的科層化或者說官僚化傾向,在對風險的反應處置上必然是不靈敏的、低效的。與此相反,各種社會組織包括社區,由于其本身與人們日常社會生活的“零距離”,因而其對于人們社會生活中所遭遇的各種風險和問題就要比政府敏感得多,回應也要靈敏得多,這就是為什么在面向不確定性的社會建設中,必須更多地強調“社會”這個行動主體的原因,也是為什么貝克要將控制四處彌散的風險的希望,更多地寄托在以政府之外的各種亞群體和個人為主體的“亞政治”之上的重要原因。貝克所說的“亞政治”之區別于“政治”的地方主要在于,政治體系之外的代理人也可以出現在社會設計的舞臺上:“亞政治意味著從下方形塑社會!瓘那拔淳砣雽嵸|性的技術化和工業化過程的團體有了越來越多的機會在社會安排中取得發言權和參與權,這些團體包括公民、公眾領域、社會運動、在崗工人;勇敢的個人甚至有機會在發展的神經中樞移動大山.”[15]
四
面向不確定性的社會建設,必須更多地強調“社會”這個行動主體的權能與作用。那么,如何才能讓“社會”在面向不確定性的社會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尤其是在當今中國,需要特別注意什么呢?
首先,政府必須更多地向社會放權,在所謂“激活”社會之前,必須先“釋放”社會,在不斷推進健全以民主、法治為根本的現代政治社會治理架構的前提下,還“社會”以相對的獨立與自主。進一步具體一些說,對于“社會”的那兩個基本要素,或者說,“社會”這個行動主體的基本擔綱者,即作為地域性社會生活共同體的“社區”和非地域性的“脫域的共同體”的社會組織(“社團”),不能僅僅將它們看作是被動的“建設”或“培育”的對象,不能僅僅簡單看作是某種力量或機構(主要是政府)的某種建設規劃(如社區建設)的被動對象,更不能僅僅工具性地看作是協助政府完成某項任務、達成某個特定功能、替政府拾遺補缺的工具,而必須將它們看作是具有自身相對獨立意志的自治、自主、自為的行動主體。唯有這樣,在應對各種不期而至的風險時,社區和社會組織(社團)才有可能自主自如地采取因應策略和措施,靈活迅捷地做出自己的反應。而為了保障社區和社團也即“社會”,成為相對獨立而自為的行動主體,倡導“結社民主論”的英國學者赫斯特所強調的“輔助原則”是值得參考和借鑒的:個人首先要對自己負責,在個人無法解決的時候,可以通過自愿合作來解決共同的問題;在自愿合作無法解決的時候,才需要公權力的介入;而就公權力的介入而言,也應當首先由較基層公權力承擔解決問題的責任;只有在下一層需要更高一層支持的時候,更高一層才能予以干預,個人、社會、國家乃至國家內部各級政府之間形成遞升的輔助關系。[16]
其次,“釋放”社會并不等于“扔掉”社會,恰恰相反,政府必須在放權社會、給社會以相對的獨立與自主的同時,與社會建立起積極的聯系和互動。如同要個人對自己負責,他必須具備良好的責任能力一樣;作為自愿合作形式的社會組織(社團)與社區要能夠高效率地解決和應對各種問題和風險,它們同樣必須具備自我行動的能力。而這種能力與它們擁有必要的資源(資金)是分不開的,但各種社會組織(社團)和社區自身并不一定與生俱來地擁有自我行動能力所需要的充分的資源 ( 資金 ),而必須向外去尋求。缺乏資源(資金)來源,社會組織(社團)和社區便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當然,尋求資源(資金)的方向不止一個,而政府則是一個基本的來源(通過常規化的撥款、引入競標機制的購買服務等 )。上面曾提到,盡管 NGO 因其敏感性、靈活性等原因而在服務的提供、問題的具體處置應對上有其自身的優勢,但是在再分配方面作用有限。實際上,據相關研究,不少國家和地區的NGO 的活動經費都主要來自政府:香港的 NGO 百分之八九十的經費來自政府,歐洲的 NGO 也同樣,美國似乎是個例外,但也有一半左右的錢來自政府。[17]
由此可見,在面向不確定性的社會建設中,政府除了要“釋放”社會,還社會以相對獨立自主,還要通過與社會的積極聯系與互動來支持社會,就像在面向不平等的社會建設中,社會要在服務的提供乃至資源的募集上支持政府一樣。當然這一切,都只有在政府權力受到必要約束、社會運行受到有效規范的民主法治架構下才能健康展開。
參考文獻:
[1] 王小章 . 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到“以社會建設為重心”. 浙江學刊,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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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陸學藝 . 在“中國社會建設與社會管理學術研討會”上的講話 . 陸學藝 . 中國社會建設與社會管理:對話 · 爭鳴 .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5-6.
[5] 李培林 . 當代中國社會建設中的組織載體 . 陸學藝 . 中國社會建設與社會管理:對話 · 爭鳴 . 北京 :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20.
[6] 克勞斯 · 奧菲 . 福利國家的矛盾 . 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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