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一般人格權論文
一、存在的理論支撐、制度前提
一般人格權并非所有國家所共存的概念。在德國,“一般人格權作為一個通過司法判決而完成的超越制定法的法律續造已成為了當今德國私法的確定構成部分” 。在瑞士,一般認為《瑞士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任何人的人格受到不法侵害,則??”就是關于一般人格權的規定。在法國,“一個用以保護自然人值得保護利益的作為‘淵源權’或者框架權利的一般人格權并沒有被承認” 。因此,一般人格權的產生可以說是一個偶然。眾多學者認為,侵權法所保護的權益就能包括一般人格權的權利內容,諸如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就此來看,侵權法的立法似乎囊括了一般人格權所指向的主體和權益。但我們忽略了一點,即傳統侵權責任的成立以損害發生和過錯責任為前提,且以損害賠償為后果。
但人格利益是不能以金錢來衡量的,我們需要做的是通過立法來預防和保護其盡可能的不受到損害,此為其一。再者,侵權法所規定的人格權有限,對于法條中未列舉的權利,用“其他權利”來概括,范圍太寬,需要經過法官的自由裁量才能實現。在一定程度上有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法律原則。另外,有人說,可以把侵權法沒有規定的人格利益通過憲法的基本權利來保護。此構想看似合理,其實,一般人格權只是引用了憲法的一項民法權利,它的本質屬性不會因引用而發生改變。憲法上所保護的人格權并不能適用于社會生活中平等的自然人和法人,其僅僅提供了一種對基本價值維護的可能性,要真正使其在民法內部實現,需要一般人格權。
二、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的互動
有學者認為,一般人格權是相對于具體人格權來說的.,具體人格權指具體例舉的權利,如生命權、姓名權、名譽權等。而一般人格權則是法律采用的概括的方式而賦予公民的權利。該權利具有集合性和概括性。還有些學者認為,一般人格權只是具體人格權的延伸。就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之間的關系來說,我國理論界從權利客體、主體范圍、利益關系等方面進行區分。人格權是對各種特定人格利益的概括,一般人格權則是以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總括性權利。由于“全部人格利益的總括性權利”這種說法近似模糊,學界對一般人格權的客體進行了分析。大致有三種觀點:第一,一般人格權是人存在的價值及尊嚴,包括生命、名譽、自由等全部人格利益。第二,一般人格權涵蓋的人格利益應為人格平等、人格尊嚴與人格自由。第三,一般人格權的標的是“自由”“安全”“人的尊嚴”。筆者認為:一般人格權概括地對人格利益進行保護。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聯系在于,二者均是對人格利益的保護。是人之所以為人的一種標志,一種權利樣態。區別在于,理論界主流的觀點認為,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的保護對象不同:按照人格權所保護客體的不同性質,將人格權劃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一般人格權,二是具體人格權。但是這種區分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并非每一具體人格權都存在一個確定的客體。在人們紛繁復雜的感情世界,感情生活的安寧,不被侵犯就很難找到一個固定、確定的客體,故而此種區分就值得商榷。二者應如何區分?首先,具體人格權是一個確定的、權利概念具體的絕對權利,其從類型法定、內容列舉、法律救濟手段三個方面詮釋了自身的確定性。一般人格權是一種概念模糊,內容廣泛的框架性利益。從根本上說,一般人格權的存在是為彌補法律漏洞,彌補具體人格權所不能窮盡的權利。其次,從大范圍上講,一般人格權囊括了一些具體人格權的權利形式,具體人格權依附于一般人格權存在。具體地說,在法律優先適用上,類似于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具體人格權優先適用。當具體人格權完成要件的構成后,還需要按照一般人格權的適用條件進行比照。一般人格權的規定是一般性的概括條款,這是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在邏輯上的內在聯系。
三、一般人格權的特征
與具體人格權相比,一般人格權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一)主體具有普遍性
一般人格權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既包括死者也包括未出生的胎兒。一般人格權不作自然人和法人的區分,二者均平等享有一般人格利益。其原因在于:首先,法人的人格是擬制的人格,在民商法中都得到了認可。既然如此,我們現在所討論的一般人格利益其也應當享有,否則這種擬制人格的人格尊嚴就與具體人格權中規定的各種具體人格利益相矛盾。其次,與自然人的人格利益類似,法人的人格利益也不能經由一般人格權全部囊括。最后,雖然法人的人格利益受到損害對其本身來說并不會產生表面上的損傷,但因經濟發展,公司設立層出不窮,對企業而言,自身的信譽、價值對其生存、發展尤為重要。這些充分說明了法人人格的重要,為其提供保護確為必要。故法人是一般人格權的主體。近年來,各國相繼出臺保護胎兒權益的立法。我國《繼承法》第28 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德國民法典第1923 條第2 款規定“在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兒視為在繼承前出生”。從上述立法可知:各國從遺產繼承上已保有胎兒的權益,間接承認未出生者的人格利益。最后,死者享有一般人格利益毋庸置疑,我國刑法中侮辱尸體罪的規定對此進行了詮釋。盡管死者感受不到損害,但對死者的侮辱無疑是對生者的精神傷害,死者已逝,生者則能以此主張權利。另一方面,無論生死,每個人都希望得到尊重,這對于有過功績、聲望的人更甚。在科研、思想等方面有杰出成就的人,他們對自己死后也會有所安排,我們應當尊重其思想。這也是繼承法中遺囑繼承優先的最好體現。
(二)權利客體的概括性
一般人格權的權利客體是一般人格利益,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一方面,一般人格利益既包括具體人格利益且范圍更大,任何具體人格權未例舉的人格利益,均可以包括在一般人格權的權利客體中。另一方面,一般人格利益又不能被具體人格利益涵蓋。在我國,當出現具體人格權沒有例舉的人格利益時,就需要法官根據憲法和民法的相關原則來具體衡量,導致法官的裁量權過大。因其不能成為具體人格權的客體,故需要一般人格權。
(三)權利內容的廣泛性
很多學者把一般人格權的內容概括為三個方面:人格自由、人格獨立、人格尊嚴。但現在爭議較多的是是否把財產利益納入到一般人格權的保護范圍。就財產本身來說,一方面,財產是人生而成長的物質基礎和保障,人格利益的維護從其根本上也涉及到財產補償;另一方面,物質也是人格自由、獨立發展的表現形式。在具體人格權的保護上,各國立法都有確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相應的財產賠償機制。放置于一般人格權也是如此。故而一般人格權應把財產利益納入到其保護范圍。但是,此種財產利益只能是與人格利益相關的財產利益和精神損害所造成的間接財產性利益。一般人格權的引進正好彌補了具體人格權規定的不足,其對于一般人格利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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