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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商遭受信用證欺詐的主要形式及防范措施論文
一、信用證的定義、特點及制度缺陷
(一)信用證的定義
國際商會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舉行的ICC銀行委員會會議上通過《UCP600》。根據第2條的定義,信用證是一種有條件的銀行付款的書面承諾。
(二)信用證特點及制度缺陷
1.“信用”是銀行信用
信用證是基于銀行信用而設置的。具體是指銀行通過自己的信用作為付款的保證,在信用證單據“單單相符且單證一致”的前提下,開證行承兌或議付給款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員。
在信用證內,作為第一付款人,開證行獨立承擔受益人或其指定的責任。此項制度的缺陷在于:開證行只審理表面不審理實質,若開證行由于賣方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的要求相符而適當地將自己的第一付款義務進行履行。
與此同時,買方未能根據約定贖當,會導致銀行無法收回賣方支付的付款,銀行便會有經濟損失產生。這種情形通常出現于買方與賣方串通的情況下。
2.信用證具有獨立性
信用證雖是依據雙方買賣合同而開立,但是一經開立便生效,即可立即執行。而這一獨立性特點也為買賣雙方合同的全面履行埋下了隱患。就賣方而言,根據合同規定將貨物提交以后,即稱之為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是有的時候賣方往往會因為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要求不符,而遭到銀行的拒付。
在此種情形下,除非買方向銀行作出放棄不符點的要求,否則,賣方就僅能拼接買方合同的規定,要求買方支付貨款或將貨物退還,而無法在信用證對買方進行任何要求的提出。
對于買方來說,一旦銀行收到“單單相符且單證一致”的單據,那么銀行即可根據信用證將無條件支付貨款進行規定,而不論合同是否得到確切、實際的履行。
因此,一旦賣方未能對合同進行全面履行,則買方只能根據買賣合同的相關要求向賣方提出要求,而不能在信用證的基礎上對賣方提出任何要求。
3.信用證必須嚴格相符
信用證必須在單證一致、單單相符的情況下付款,由此可見其支付方式是依據單證的表面一致性而確認付款。
根據UCP600第5條的規定,作為第一付款人,銀行在支付貨款時,只需要對單據的表面特征進行審核,例如:內容、數量是否滿足信用證的要求。
其次,觀察不同單據呈現出的相關內容是否相符,因此,只要從單據表面上看,已經完全一致了,銀行就必須履行信用證項下付款義務。
而這一僅憑單證表面一致付款的特點,也會給合同相對方留下一些可趁之機。
若賣方將單據提供至銀行后負荷信用證的要求,但在實際上單據并非據實而來,一旦銀行憑單據付款,買方則可能出現無法提到貨物、未能根據提貨時間或提到的獲取無法滿足買賣合同內容的現象發生。
二、進口商遭受信用證欺詐的主要表現形式
在目前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進口商信用證項下遭受欺詐的主要表現形式,主要包含以下三種類型。
(一)偽造單據,有單無貨
此種情形是指出口商在根本沒有發貨的情況下,通過偽造信用證項下需要的全部單據,從而達到騙取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資金的行為。
作為目前最為盛行的一種進口信用證欺騙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途徑:承運人和受益人之間的相互勾結、預借提單、倒簽提單、通過保函對清潔提單換取或受益人直接對提單實施憑空偽造等行為導致欺詐現象發生,致使開證申請人憑借提單根本無法提到貨物,由此造成各項損失。
(二)偽造單據,有質無量
此種情形是指出口商在發貨時,盡管貨物本身的質量合格,但數量短缺。通常的手段是出口商通過對偽造單據的利用或海上截貨的方法,嚴重減少貨物到港后的數量,此時,受益人根據與信用證條款規定的一直單據,達到開證行或進口商全部貨款被騙取的目的。該類有質無量的進口信用證欺詐表型類型偶爾核查算你狠,有一定的隱蔽性存在,一般在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費用支付完以后,開證申請人咋憑單提貨時才會發現問題,因此對于進口商造成的損失也是巨大的。
(三)偽造單據,有貨無質
此種情形是指出口商在發貨時,通過偽造單據,將原本質量不合格的貨物全部標注合格,造成貨物無法順利通關,進口商無法順利提到貨,而此時出口商卻可以憑單據符合信用證項下規定而得到開證行的付款。
這是相對隱蔽的一種信用證欺詐類型,因為在進口商提取貨物之前或者是貨物到目的港后報關商檢之前,進口商基本上是無法預知貨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而等到進口商付款贖單后,才有機會發現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此時進口商就不能憑借信用證來救濟,只能依據買賣合同通過訴訟等來解決。這種類型的信用證欺詐通常發生在某些限制進口的大宗商品交易中,一般情況下進口國規定對此類商品進行控制,未達到國家標準的嚴禁通關,故一旦進口商遭遇此種類型的欺詐,那么結果往往就是錢財兩空。
三、進口商可采取的防范措施
信用證作為一種國際通用的貿易結算方式,雖然基于銀行的信用而給貿易雙方增加了信任度和收款保障,但基于信用證的獨立性,銀行作為付款人只審單據表面不審實質,故不太可能最大限度的控制欺詐的發生。要防止和減少信用證欺詐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開證申請人是否審慎。
因此,要做到降低信用證欺詐風險,開證申請人應加強自身審慎能力,與銀行相互配合,最大限度的做好防范。以下幾點可供國內進口商即買方參考,具體措施如下。
(一)慎重選擇交易伙伴
對買方來說,在簽訂合同之前要充分了解對方的資信,做好相關資信調查工作,選擇資信良好的貿易商作為交易伙伴,確保對方客戶具備應有的履約能力,并能誠實守信地履約。
(二)謹慎選擇結算方式
進口商在簽訂合同時,應謹慎選擇結算方式,根據自身情況合理選擇信用證的種類。首先,就進口商來講,盡量不開立信用證轉讓,避免信用證被不法貿易商獲取,同時盡可能對已方有利的貿易術語進行運用,例如:
進口商盡可能對F組貿易屬于進行選擇,便于對貨運的進程實施有效控制。就開證行來講,其若能協助客戶對貿易結算方式進行合理選擇,對合同條款實施妥善擬定,不僅能對已方客戶的利益實施有利保護,贏得客戶的信任,而且還能降低銀行結算業務風險。
其次,作為進口商,應盡量選擇對己方有利的信用證付款方式。就我國目前的國際貿易實踐來講,開出的議付信用證居多。相比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延期付款信用證而言,議付信用證側重保護的是銀行(議付行)的利益。
因此,如果以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的角度出發,開立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延期付款信用證是較為有利的。
(三)迅速展開自我救濟
進口商一旦發現受益人有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的意圖,就必須迅速與開證行取得聯系,共商制定對策。如果此時議付行聲稱自己已經善意議付了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我們應該要求議付行對自己議付行為進行舉證,只有其能證明其確實提供給了客戶入賬的真實有效的會計憑證,那么我們才能議付行確實進行了議付。
同時,作為信用證票據的正當持票人,只有在票據的取得符合法律的規定可以得到信用證司法解釋的保護。那么我們也可以通過議付行是否在匯票后作出正確的背書行為來判定其是否為善意持票人。
因為按照信用證欺詐例外的原則,開證行不能以信用證欺詐為由對抗善意持票人。由此可見,出口商在信用證結算中可通過匯票和匯票的背書來保護自身的利益。因此這一點應引起進口商的注意,提醒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時,盡量避免開立帶匯票的信用證。
四、結語
基于銀行信用而誕生的信用證業務,作為一種貿易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進口商對其信賴度高,因此導致所存在的風險重視不夠,也給了不法分子一些可趁之機,雖然為了使信用證交易得到規范,國際商會對UCP600進行了頒布,雖然對于UCP500而言,有較大程度的改變,但在信用證欺詐防范方面,仍會有不足之處存在。
對于我國來說,在信用證欺詐問題的解決上,目前仍不具備專門的法律法規,所以,作為國際貿易參與者,特別是進口商,應碎石具備風險防范意識,使信用證的欺詐風險得到有效降低。
參考文獻:
[1]張榮生.國際商務單證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商務出版社,2010.
[2]曹建明,陳志東.國際經濟法專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陳晶瑩.國際貿易法案例詳解[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9.
[4]左曉東.信用證法律研究與實務[M].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2008.
[5]姚新超.國際貿易實務[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9.
[6]黃飛雪,李志潔.UCP600與ISBP681述評及案例[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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