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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企不良債務的處理與債轉股論文
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理,特別是實施債權轉股權,對于化解國有銀行的金融風險和促進國有企業解困都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它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銀企不良債務的根源在于其經營機制、治理結構與市場經濟的不適應。要根本解決銀企的不良債務,就必須標本兼治,轉換銀行與國有企業的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同時,不良資產的處理,尤其是債權轉股權,涉及國家財政、銀行和企業各方面的利益,必須妥善處理。
一、處理銀行不良資產必須標本兼治
雖然我國的不良資產規模巨大,而可用以解決問題的資源——財政收入則相對薄弱,但是憑借改革開放以來逐漸增強的國力,處置現有不良資產并對銀行核銷壞賬和重新注資,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問題在于我國銀行的不良資產歸根結底是由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無效率的體制產生的。而且還因為目前我國正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銀行和國有企業遠不具有市場經濟中的企業追求和行為方式,加上法律體系和執法力度又都存在缺陷而使問題更加嚴重。只要這些問題沒有得到解決,舊的不良資產在付出巨額成本得到清理以后,新的不良資產還會重新產生,國有企業和銀行的問題仍然不能解決。這種情況決定了不良資產的清理必須標本兼治,以治本為主。也就是說,處理已有不良資產的著眼點是防止新的不良資產的產生,將清理不良資產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銀行商業化的改革結合起來,強化對工商企業和銀行的財務預算約束,轉變其運營機制。
為了有效地處理銀行現有不良資產,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先后成立了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是經營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公司,其主要任務是收購、管理、處置由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和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它所具有的功能和經營業務與普通商業銀行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投資銀行的資產銷售、債務重組、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資產證券化、債券發行、管理咨詢、參與企業的監督和管理的功能。資產管理公司在實現上述經營目標的過程中,必須努力促使工商企業和國有銀行在改革產權制度基礎上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加強經營管理和改善資產質量。
二、區別不同情況,采用多種方式處置銀行不良資產
在過去幾年中,處理銀行不良資產大多采取在各級政府主持下破產、兼并的辦法,這較之于繼續給經營不善或根本無存在價值的企業輸血是一個進步,然而這種做法仍然無法防止企業在主管機構的支持下乘機逃廢債務,造成銀行資產的大量損失。但如果對所有的不良資產都采用拍賣、核銷的辦法來處理,則國家財政將難以承受。在這種情況下,將銀行的債權轉為它們對負債企業的股權,可能是一種能夠保全銀行資產及爭取使銀行和企業雙活的選擇。
一般來說,負債企業可以分成如下幾種類型:第一類是歷史形成的資產凈值狀況和當前經營狀況都有嚴重問題的企業。對于這樣的企業應當實行破產清盤,同時核銷債權;第二類是當前經營出現虧損,資產凈值仍為正數的企業。這樣的企業如果申請破產,便有惡意逃廢債務的嫌疑;第三類是經營尚可,有發展潛力,但由于債務負擔重,財務出現問題的企業。這一類企業最具備實行債轉股的條件。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根據企業的不同狀況,采用不同的方法來處置它所接手的銀行不良資產。哪些企業可以采用債轉股的辦法,要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資產管理公司來決定。
債轉股意味著由銀行和企業分擔資產損失的責任。同破產和兼并相比較,債轉股對企業和資產管理公司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意味著后者作為持股者必須督促企業改變經營機制,將“預算軟約束”變為“預算硬約束”。
三、實施債轉股應注意的問題
1999年下半年以來,國家為了完成國有企業3年基本解困的目標和化解銀行不良資產過多的風險,加大了實施債轉股的力度。所謂債轉股,主要是將國有商業銀行持有的1995年底以前形成的對國有企業的部分不良債權轉變為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銀行將其持有的不良債權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獲得對相應不良債務企業的股權,從而取得對企業不良債務進行清理的權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憑借國家財政資金的支持,運用資本市場工具,以其比銀行更專業、更有效率或更強制性的措施對所持股企業進行債務資產重組。那些不良負債轉為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股的企業,命運各不相同,其生死衰榮取決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重組選擇及運作成敗。從總體上看,資產重組企業受到債轉股措施的援助和激勵,其資產負債不良狀況應當得到扭轉,使持股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獲得收益,從而對回補和改善銀行資產提供支持,使銀行不良資產風險得以減弱、化解。債轉股后,銀行與企業仍然是一種信貸關系。因此,銀行需要在合適的時機出售股權。銀行股權出售的方式包括:一是企業購回;二是銀行向公眾(企業、居民、外資等)出售。若企業是上市企業,顯然就按市場股價出售;企業沒有上市,則需聘請中介機構評估企業凈資產,得出銀行所持股權價值后再出售。
(一)債轉股的意義。債權轉股權的實施,對于銀行和企業來說都會產生積極的作用。對銀行而言,不良資產的剝離,解開了商業銀行的經營枷鎖,釋放了商業銀行已經積聚了多年的經營力量,它們將迎來發展的黃金時期。同樣,國有企業在“債轉股”改革下,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取代銀行債權人的角色而成為持股人,還本付息的負擔陡然減輕。就此來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和相應的“債轉股”措施,為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創造了一個發展的小環境。債轉股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強化對企業的經營監督;二是減輕國有企業負擔;三是社會震動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債權轉股權兼顧了財政、銀行、企業三方面利益,將給國有企業帶來債務負擔減輕、效益上升的明顯效果,從而對解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債權問題帶來可能有利的影響。
(二)實施債轉股的條件。債權轉股權,并不是所有企業的不良債權都可以轉化為股權。銀行應堅持個案處理原則,即對于同一地區、同一行業、同一集團公司的每家企業是否進行債轉股都應逐一考核。進行債轉股的企業是我國近年來在建設過程中國家未注入資本金和資產負債率較高的企業。對這些企業債轉股要突出三個重點:一是解決在國民經濟發展中起舉足輕重作用的大型和特大型企業的問題;二是支持近年來承擔國家重點項目的企業盡早投產并產生效益,促進產業升級;三是促進國有大中型骨干企業中有條件的企業扭虧和轉制。
實施債轉股的企業有五個基本條件:一是產品適銷對路,質量符合要求,有市場競爭力;二是工藝裝備為國內外先進水平,生產符合環保要求;三是企業管理水平較高,債權債務清楚,財務行為規范,符合“兩則”要求;四是企業領導班子強,董事長、總經理善于經營管理;五是轉換經營機制的方案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各項改革措施有力,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的任務落實并得到地方政府確認。債轉股不是將企業的債務轉變為國家資本金,更不是一筆勾銷。五個條件中,第五個條件是要害,說明債轉股的目的仍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三)配套工作。實施債轉股應做好以下配套工作:1.中央銀行應明確要求各商業銀行對有多家銀行貸款的企業按同一比例進行債轉股;2.強制債轉股企業必須以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發放現金紅利;3.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給予債轉股所涉及的企業股權變更等報批手續上的便利;4.適當的稅收優惠;5.對于銀行持有的股權,允許銀行在企業清算破產時優先受償。
(四)債轉股的風險。債轉股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道德風險,這是最大的后顧之憂。道德風險的來源:1.由于允許債轉股,可能導致企業認為拖欠銀行債務沒什么大不了的,反正能債轉股,連有能力歸還銀行貸款的企業也不還了,竭力賴債將之變為投資,而后不思進取,使銀行股權降值。現在不少企業不僅表現為債務逾期,甚至已發展為不付欠息。這樣的情況會對社會信用、行為規范造成損害。2.經辦的銀行為降低不良資產比率以獲得更多的新增貸款額度,有可能把一些較好的資產或回收希望較大的不良資產轉成股權。3.有的政府部門協助企業舞弊將債權變股權,致使銀行股東權益得不到保護。
債轉股成敗的關鍵是避免道德風險,因此必須抓好下列三點:1.銀行必須獲得對企業的監督和管理權。比較現實的辦法是分解對企業的監管權,即推動企業股份制改造,通過上市使其股權分散化;銀行將其持有的股權轉讓(可以折價)。2.企業不良資產中沒有進行債轉股的,就賣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其通過資本市場運作處理。3.讓企業、地方政府明確自己的責任,真正實行政企分開。企業、銀行具體的經營業務,由它們根據市場原則和效益原則自主進行,政府不要干預。
上述可見,債轉股是解決銀企債務問題的一劑良藥,但不是包治百病的“神藥”。要根本解決銀行和國有企業的債務問題,還是應該從經營機制上著手,切實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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