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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
摘要 債的概念起源于羅馬法,但最早將債與責任進行區分是在日耳曼法中,隨著時代的變遷,各法系的不斷發展,各國對于債與責任的關系有著不同觀點。本文在債責關系起源的基礎上,對我國理論界“債責互為因果”關系說和“債責離合關系說”兩種學說展開論述,分析債責分離的必要性論證“以分離為原則,合一為例外”的債責關系說更為貼切,更適應我國法治進程。
關鍵詞 民法 債 責任 關系說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54
一、責任與債的起源及其變化
古代西亞地區是人類社會最早進入文明的地區,兩河流域使得西亞地區經濟快速的發展,商業貿易的崛起,使得買賣關系和借貸關系日趨普遍,逐漸因該關系所產生的欠錢或者欠物現象也不斷涌現,近代民法中的債便起源與此。
“債”這個詞的拉丁詞源為“obligatio”,本意是拘束的意思。該詞來源與ligare,原意為“捆綁”。所以,債也被稱為“法鎖”,即法律上的鎖鏈,或“形成拘束力”的意思 。“責任”在羅馬法時期并未有一個相對成型的概念,不是具有特定含義的法律術語。
羅馬法學者布林茲最早發現債務與責任的區別,但因債務與責任相混淆時間久遠,仍未區分,直到日耳曼法時,學者阿米拉明確表明債務與責任是相區分的,而德國普通法時代基本沿襲羅馬法的觀念,未將其進行區分。
二、關于債責關系的幾種學說
我國理論界主要是對“債責互為因果”關系說和“債責離合關系說”兩種學說進行探討。本文認為英美法系對債責關系沒有特別劃分,主要關注我國理論界的學說。
(一)“債責互為因果”關系說
該觀點的代表人物為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鄭玉波先生。他將民事責任分為“責任為因,債務為果”和“債務為因,責任為果”。第一種意義的民事責任是指責任是債務發生的原因。《民法通則》中有多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損害賠償僅是之一。部分侵權行為或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方式可能為排除妨害或恢復原狀。如他人違章建筑影響鄰居采光,在該情況中,責任并非為損害賠償之債,因此“責任為因,債務為果”是有待商榷的。第二種意義的民事責任為債務人以自身財產擔保,因債務不及時履行或不履行而產生,但該擔保功能并不是債所獨有的,侵犯合法權益都會產生責任,只是責任形式不同,因此“債務為因,責任為果”也欠貼切。
(二)“債為形式,責為內容”的債責關系說
我國部分學者認為二者關系更傾向于內容與形式之間的關系。其認為民事責任是實體內容,債為表現形式,損害賠償只是民事責任中的承擔方式和責任的救濟形式中的一種。但隨著責任形式的多變性與復雜性,逐漸產生的新的責任形式已不能轉化為債,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等并未產生債的形式,這表明并非所有的責任都能轉化成債,使得責任為內容,債為形式的關系并非絕對化。
(三)債責離合關系說
學說上對于債與責任是否可以分離有諸多爭議,針對債責離合關系主要有三種學說:債責不可分離說,以合一為原則,分離為例外以及以分離為原則,合一為例外的債責關系說。
1.債責不可分離說
以臺灣地區學者林誠二先生為代表人物。其認為債的本質在于責任,二者是不可分離的,債只有在責任的基礎上可構成法律關系。反之不存在責任關系,債的關系不為法律關系。但是責任關系產生的并非只有債的關系,還有物權關系或人身關系等。因此不能斷然的說責任是債的基礎,責任也可能是其他關系的基礎。因此債責不可分離欠為妥當。
2.以合一為原則,分離為例外的債責關系說
該債責關系說的主要代表人物為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諸葛魯。其在《債務與責任》一文中明確指出,“債與責任之間合一存在為原則,但亦可分離存在”,“社會生活中客觀地存在著一些債責分離的現象,如自然債務、賭債、有限責任、限定繼承等”。 該觀點承認債責分離,只將二者分離作為例外情況來看,其主要觀點認為債責不可分離。針對這個關系說我們可以從權利、義務、責任三者關系進行闡述。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相對應的,有權利就有義務,但是義務卻和責任不是相對的,如媽媽和女朋友同時落水,作為兒子有救助媽媽的法定義務,對于女朋友則無,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義務和責任并不相應。由此可見通常情況下,義務和責任為分離狀態,發生一定情況,義務和責任才結合。
3.以分離為原則,合一為例外的債責關系說
該觀點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我國學者魏振瀛先生。魏先生認為不履行債務將產生責任,不履行責任即產生違約責任,一般呈分離狀態,在特定情況將合一。本文認為該觀點更為貼切,且債與責任分離利于公民對其有更好的理解,也有利于人們對違約責任的關注,增強法律意識。
三、責任與債分離的必要性
現代民法實踐已突破了債與責任的融合,但仍然存在著分離學說情況下的兩種主張,本文認同責任與債以分離為原則,理由如下:
(一)債的概念容易混淆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的性質
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反向推出責任是因違反義務而產生。近現代多數人含有侵權行為所產生債的觀念,在一般情況下,人們所認知的侵權都含有一項損害賠償之債,久而久之認為其產生的是債,但分析侵權行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可知應為責任。如果將侵權行為看成是債,則混淆了責任與義務,使得大家陷入困境。
(二)實踐中責任與債以分離為常態
在以下情形下,債務與責任是以分離狀態的。一是自然債務,二是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而產生的責任,又稱為無債的責任。三是因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產生的責任,四是法人成員的有限責任。除此之外還有限定繼承等情況。在該情形中,強調債與責任合一的學者認為債務人以其財產為擔保更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但事實上,在日常生活中,只要債務人自覺履行債務,并不產生責任。即使發生相關糾紛,一般雙方可在自愿協調下解決。由此可見,在社會生活中,責任與債常以分離存在,在特定情況下才會結合。
(三)民事責任形式呈多樣性、復雜性發展
隨著國際貿易化,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內外資源的引進,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侵犯民事權利的手段越來越廣泛,例如書刊、報紙等。當今我國強調依法治國,隨著法制進程的推進,現代人們的權利觀念不斷增強,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意識不斷提高,若一直以損害賠償為主作為民事侵權的承擔方式很難得到人們的滿足。例如日本民法典明文規定: “對毀損他人名譽者,法院因受害人請求,可以命令代以損害賠償或與損害賠償一起實行恢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法制社會的不斷建設,我國對各項權利尤其關乎于民的人身權更為重視,如侵犯榮譽權、姓名權等。由此可見原有的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已不能適應新環境新情況,需要我們重新規定相應的責任形式,以切實保護民事權益,保證社會秩序和經濟的和諧發展。《民法通則》規定中承擔民事責任的十項方式,是對民事責任立法的新發展,是對以往的經驗總結和進一步完善。
四、結語
隨著科技水平的提升、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制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債與責任的分離或合一對我國法治進程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影響,因此借鑒域外法,結合當代國情對于確認債責關系越來越重要,只有正確看待債責關系才能更好的適用法律,便于人民了解以及保護自身權益,也更易于法官實踐操作,促進法治社會。
注釋:
王利明.債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
諸葛魯.債務與責任//鄭玉波主編.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上冊).臺灣五南圖書出版社公司.1984.
魏振瀛.論債與責任的融合與分離兼論民法典體系之革新.中國法學.1998(1).
參考文獻:
[1]王澤鑒.債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2]魏振瀛.民事責任與債分離研究(第1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3]左傳衛.論債與責任的關系.法商研究.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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