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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債還是否存在論文
[案情]
6月10日,金某持借條向華某主張還到期借款1萬元.為此,華某從銀行取款1萬元并交于金某手上.正在金某從內衣取借條準備還給華某時,金某的賭友劉某正好路過并要金某還其賭資.由于金某不想還,就迅速將該款推到華某手上并一邊說"你以后還",還沒等華某明白這是怎么一會事時,劉某就快速從華某手上搶過該款跑走了.事后,金某要求華某還此借款.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還存在.首先,此前金某與華某之間存在債的關系;其次,當華某向金某償還該借款時,金某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表示讓華某以后還此款并且將該款實際交還了華某;再次,該款是在華某的控制下滅失的,該款的滅失風險應由華某承擔.因此,金某與華某之間的債還存在.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存在.雖然此前金某與華某之間存在債的關系,但華某已實際履行完自己的給付義務且金某也接受還款,此時倆人之間的債已經消滅.此后,由于金某將該款推到華某手上,并表示由華某以后還此款,這僅是金某的單方意思表示,并沒有得到華某的同意,且該款的滅失是在金某推到華某手上的過程中被人搶走的,此款的滅失風險應由金某承擔.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該款的滅失風險由誰承擔的界定問題,實際上也就是該款在事發時的所有人是誰的界定.根據民法的基本原理,物(包括現金)的滅失風險由物的所有人承擔.結合本案來看,華某事發前已實際履行了自己的給付義務,此時,該款的所有人應為金某.倆人之間的債已消滅.此后,金某在不經華某同意的前提下,單方意思表示讓華某以后還該款且該款是在金某推到華某手上的過程中滅失的.在此過程中,倆人之間并沒有成立新的債務關系,該款的所有人還是金某,因此該款滅失風險應由金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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