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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具體的方法錯誤法定符合說之合理論文

時間:2023-05-05 09:33:29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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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具體的方法錯誤法定符合說之合理論文

  方法錯誤也稱打擊錯誤,是指由于行為本身的誤差,致使行為人意圖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但這種不一致尚未超出同一犯罪構成。方法錯誤典型案例:甲開槍射殺乙沒有擊中乙卻意外地導致附近丙的死亡。對于這一案件的處理,在當前我國刑法學界存在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分歧,對乙的死亡,二者都認為甲承擔故意殺人罪未遂的責任。但對丙的死亡,前者認為甲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后者卻認為甲對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二者得出的結論不同,在分析案件的視角上存在明顯差異,具體符合說認為要嚴格區分法益主體,強調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的事實與實際結果是否具有一致性;法定符合說更加重視法益的性質,強調法益的平等保護,符合責任的本質且有利于實現刑罰目的的實現。筆者通過典型案例,分析和證實具體符合說存在的缺陷以及法定符合說的優勢。

淺談具體的方法錯誤法定符合說之合理論文

  一、具體符合說存在的問題

  (一)具體符合說的處理結果

  有悖一般觀念在上述案例中,具體符合說認為,甲承擔對乙的故意殺人未遂以及對丙的過失致人死亡的責任。行為人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也導致了人的死亡,卻認定殺人未遂,其結果有悖于社會的一般觀念。主觀上有殺人的意圖,客觀上也導致了人的死亡,卻只承擔未遂的責任是讓人難以接受的。但持具體符合說的學者認為,甲的殺人故意僅僅針對乙這個特定的目標,并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丙的死亡,故對丙的死亡僅承擔過失責任,對丙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處理并不違反社會的一般觀念。并且,在行為人因方法錯誤導致其親近的人(如行為人的子女)丙死亡的場合,行為人對其子女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才是符合社會的一般觀念。筆者認為,具體符合說在貫穿整個事實認識錯誤理論上會導致問題分析上的自相矛盾。例如,在對象錯誤的場合,甲開槍射殺乙,結果發現射殺的并非乙而是自己的子女丙,在這個問題的處理上,具體符合說認為甲對子女丙的死亡承擔故意殺人罪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并不違反國民的規范意識,處理結果也不認為悖于社會的一般觀念,而在方法錯誤的場合卻認為對丙的死亡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才符合一般觀念,這顯然是自相矛盾的。社會的一般觀念或者說國民規范意識是存在廣泛國民意識中的內心確信,是國民對一般性事實的普遍認識,并不會輕易轉變。持具體符合說的學者在反駁對其批判時導致其理論運用存在前后矛盾,無法貫徹整個事實認識錯誤理論。

  (二)具體符合說會導致罪刑不相適應

  按照具體符合說,甲開槍射殺乙的行為,只要沒有發生乙的死亡的結果,不管導致丙或其他人的死亡都只承擔故意殺人罪未遂的責任。這樣的處理結果勢必會導致量刑過輕,也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針對這一問題,持具體符合說的學者解釋到,我國刑法規定對未遂犯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這就意味著在方法錯誤的場合中,根據具體案件事實情況完全可以對未遂犯與既遂犯同樣的處罰,并不違反罪刑相適應。筆者認為,此種解釋的弊端在于將犯罪形態認定為未遂,在量刑時按照既遂標準,人為地將定罪與量刑割裂開,這樣做不僅不能做到案件定罪事實與量刑結果的相互吻合,還可能有違反罪刑法定之嫌。相反,法定符合說從一開始在案件事實的上即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既遂,量刑上也就不存在矛盾或者說人為地去避開矛盾。換言之,具體符合說在解釋這一定罪與量刑之間的矛盾時不經意間走向了法定符合說的處理結果。既然如此,不如一開始就采取法定符合說承認上述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三)具體符合說導致本應受處罰的行為無法處罰

  按照具體符合說在某些犯罪場合會導致犯罪行為逃脫法律懲罰的現象,不利于打擊犯罪。例如:甲意圖毀壞乙的貴重財物但是錯誤地毀壞了丙的貴重財物(案例一);又如:甲意圖砍傷乙的手指但是錯誤地砍傷丙的手指(案例二)。按照具體符合說,在案例一中甲對乙的財物成立故意毀壞財物未遂,對丙成立過失毀壞財物,二者不具有可罰性不成立犯罪。在案例二中甲對乙成立故意輕傷未遂,對丙成立過失輕傷,二者同樣不具有可罰性不構成犯罪。實施了值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最終卻無法受到刑事處罰,這樣的情況即便在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也難以認定為無罪,這樣的處理結果是明顯不合理的。但具體符合說的支持者卻認為這樣的情況認定為無罪也未嘗不可,理由是既不處罰未遂形態也不處罰過失形態的犯罪往往是相當輕的犯罪,即使不認定為犯罪也無不妥,反而是對刑法謙抑性的維護。針對案例一的情形可以通過民事賠償解決,沒有必要依照法定符合說將行為人強行歸罪按故意的既遂犯處罰。案例二的情形,行為人因方法錯誤誤__傷丙,又是輕傷,若能得到乙的諒解不作為犯罪處理也是可以被受害人和一般民眾所接受的。筆者認為,這樣的處理方式看似妥當實則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法》第275 條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客觀要件有明確的要求,即毀滅或者損壞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對于符合該犯罪成立條件的行為不能因為其是輕罪而肆意解釋成不構成犯罪,如果僅僅通過民事賠償就能解決的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那么該行為本身就不值得苛以刑罰且不存在刑法上的意義。同樣對于因方法錯誤對丙造成的誤傷不能先入為主的認為輕傷就有很大的可能會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從而做出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結論。在上述案例中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犯罪構成條件且沒有任何值得刑法寬容諒解的條件,按照具體符合說得出無罪的結論是明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

  二、法定符合說的合理性

  (一)法定符合說能平等的保護法益

  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害性,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受法益的平等保護。就甲意圖射殺乙而導致附近丙死亡的案例而言,甲主觀上有殺人(乙)的故意,客觀上的行為也導致人(丙)的死亡,雖然乙和丙是不同的法益主體,但都可評價為刑法故意殺人罪中的“人”,甲主觀上想殺的“人”與客觀上被殺的“人”是否為同一人則并不重要。具體符合說批判道:人的生命是其專屬法益,故意殺人罪中的“人”是具體的“人”而非抽象的“人”,在不區分法益主體的情況下將人的生命法益抽象化,不利于對個體法益的尊重。筆者認為,乙和丙都是具體的人,都是受刑法保護的對象,無論是導致乙的死亡或丙的死亡結果,其違法性并無本質區別,其責任性也不應當有所差別,如果說機械地區分法益主體而導致不合理的處理結果致使同等法益的區別對待,反而不利于對個體法益的尊重。法定符合說的處理結果不會因為行為人的認識錯誤導致被害人生命的保護程度有所差異。甲的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法定符合說的結論不僅不會導致處理結果有悖社會一般觀念,相反完全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二)法定符合說能合理解決共同犯罪的問題

  在共同犯罪的場合中,具體符合說得出的結論也極其不合理。例如:甲教唆乙殺丙,結果乙誤把丁當作丙殺害(案例三)。又如:甲計劃殺害丙,與丙約定在指定的地點見面,準備在見面時開槍射殺丙,乙得知甲的計劃后誘使丁到甲指定的地點,導致甲把丁當作丙予以殺害(案例四)。按照具體符合說,在案例三中,乙誤把丁當作丙殺害是典型的對象錯誤,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而甲教唆乙殺丙結果導致丁的死亡屬于方法錯誤,具體符合說在方法錯誤中阻卻犯罪故意,則只能認定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教唆未遂,結論顯然不合理。同樣,在案例四中,具體符合說認為要嚴格地區分法益主體,丙和丁分屬不同的法益主體,不能抽象的等同。那么,顯然甲對丁死亡這個特定的法益主體并沒有起到支配作用,對丁死亡起支配作用的是乙的行為,只能得出乙是正犯的結論,這顯然也是不合理的。相反,法定符合說則能夠合理解決共同犯罪的問題,在案例三中,乙由于對象錯誤而導致丁死亡的結果,丙和丁的生命在法益評價上具有等價性,均為故意殺人罪的對象,受到法益的平等保護。對甲而言,甲教唆乙殺人,不論乙殺的是丙還是丁,其結果并不會阻卻故意的認定,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教唆既遂。可見,法定符合說能夠合理的解決教唆犯的錯誤問題。在案例四中,丙和丁生命同樣具有等價性,受到法益的同等保護,甲殺害丁只是對象錯誤,在行為當時,甲就是要殺眼前的那個人(丁),而乙誘使丁到甲指定的地點是幫助甲殺害丁,對殺人(丁)起支配作用的仍然是甲,故只能認定乙是從犯。由此得出,法定符合說可以使錯誤論在解決共同犯罪問題的場合同樣具有理論意義。

  (三)關于對“并發事件”的處理

  例如:甲意圖射殺乙,但因方法錯誤同時導致乙丙二人死亡。在此種場合,按照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這樣的結論是符合常理且易于接受,而法定符合說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則存在著問題。法定符合說在方法錯誤的場合并不阻卻故意,因此,行為人在行為時具有一個故意還是數個故意,在理論上分為一故意說和數故意說。法定符合說一故意說認為,甲以一個故意(殺乙的故意)殺死乙丙二人時,甲的殺人目的已實現(乙死亡),丙的死亡結果屬于過剩結果,不能用故意去說明,只能認定為過失,故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筆者認為這樣的結論是不合理的,一故意說并沒有合理解決并發事件的問題,而是回避了這個問題,在問題的解決思路上并沒有貫徹法定符合說所堅持的事實認識錯誤理論,相反趨同于具體符合說的方法思路,得出的結論不符合法定符合說一貫堅持的立場。數故意說認為,甲對乙丙的死亡均存在故意,都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然而甲只有一個故意卻認定為有數個故意,是否違反責任主義的原則,則是需要完善理論解釋的。筆者主張數故意說,所謂數故意說并非指行為人有數個故意,而是行為人對結果均有故意,例如,甲認識到一槍能同時殺害乙與丙,且事實上也導致了乙丙的死亡。對此應認定甲只有一個故意,但對乙丙的死亡結果都存在故意,而非甲在行為時有數個故意。在定罪量刑時,按照想象競合犯處理即可,并不違法責任主義的原則,且符合法定符合說一貫堅持的立場。

  三、結論

  在解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的場合中,盡管法定符合說存在缺陷,但在各種學說均存在缺陷的情況下,法定符合說缺陷最少,且可以通過合理的解釋加以完善,而具體符合說存在的缺陷較多,在問題的解決上存在理論運用上的諸多不便。相比具體符合說,法定符合說在案件的處理上更加重視法益的平等保護,符合責任主義的要求,在問題的解決上能夠做到理論運用的前后一致。同時,法定符合說能更好地貫徹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則以及罪刑相適應原則。因此筆者認為,在當今刑法學界對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中,應當堅持法定符合說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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