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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自行設定的“最低消費額”是否合法
近年來,一些飯店、茶樓或咖啡廳等場所都規定了顧客的最低消費額。顧客在這些地方消費,無論是否愿意,或是消費了多少,最少都要支付經營者規定的最低消費金額,超出的部分則按實際價格計算。這其實是一種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餐飲修理業價格行為規則》第四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以成本費加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為依據制定價格,應質價相符,不得強迫消費者接受其規定的價格。”由此可見,經營者“最低消費”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是經營者強迫消費者接受其規定的價格的行為,應認定是一種違法行為。而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規定內容無效。故經營者不得以自己的規定來要求消費者支付最低消費額。因此,該茶樓設定“最低消費”是于法無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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