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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股東與現金股利
【內容摘要:】 股權集中的公司所出現的控制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近年來受到學界的關注,相關研究認為,控制性股東往往會利用對公司控制權謀取私有利益,但現金股利作為一種典型的分享利益,能夠起到限制控制性股東侵占行為的作用,是一種制約機制,有助于提高公司財富和保護小股東利益。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和橫截面回歸分析,利用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公告日的市場表現來檢驗這一理論預期,研究結果發現在我國存在控制性股東的上市公司中,現金股利并沒有起到限制控制性股東侵占行為和保護小股東的作用。 一、文獻評論Berle和Means對美國最大的200家公司的分析發現,大公司的股權極為分散,以致于沒有任何一個人擁有任何一家公司足夠多的股票(Berle和Means,1932)。從Berle-Means命題出發,代理理論主要討論股東與管理者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Jensen和Meckling,1976)。近年來,學者們開始把眼光投向美國以外的公司,他們發現除英美以外,股權分散的公司在多數國家并不普遍,存在單一的控制性股東的公司倒比比皆是,而在這些公司里,最主要的沖突不是管理者和股東之間的沖突,而是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沖突(Shleifer和Vishny,1997;Bubchuk,1999;La Porta等1998;等等)。[1] Grossman和Hart(1988)將控制權利益分為證券利益(security benefits)和私有利益(private benefits),前者是指公司證券持有者共享的利益,后者是指握有控制權的一方獨享的利益。與之相類似,Holderness(2003)在其對大股東實證研究的綜述性文章中提出,大股東的控制權利益分為控制權分享利益(shared benefits of control)和控制權私有利益(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分享利益是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分享的,而私有利益則由控制性股東獨享,這種利益不會惠及其他股東,而正是以犧牲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為代價換取的。Shleifer和Vishny(1997)指出,“當所有權超過某一點后,大股東幾乎完全掌握公司控制權,就會傾向于利用公司謀取控制權私有利益”。為了研究控制性股東與公司決策之間的關系,學者們對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的高管薪資、財務杠桿、兼并收購等主要財務政策展開了一系列的研究,股利政策是其中頗受關注的問題之一(Holderness 和Sheehan,1988;Mehran,1995; Faccio、Lang和Young,2001;Klaus和Yurtoglu,2003)。大小股東沖突的理論框架下所討論的股利政策主要集中于現金股利,[2] 按照有關的理論解釋,控制性股東與現金股利之間的關系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控制性股東總是不愿意分發股利,而是希望通過公司與自己所有的其他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將現金“分”給自己(Holderness 和Sheehan,1988;Hart,1995;Shleifer和Vishny,1997)。另一方面,外部投資者因為預期到控制性股東的侵占傾向而不愿投資,公司不得不支付高的現金股利以承諾限制控制性股東行為。由于現金股利是一種典型的分享利益,由全部股東按股權比例分享(Klaus和Yurtoglu,2003),發放現金股利可以減少大股東的控制權私有利益(La Porta、Lopez、Shleifer和Vishny,2000),從而對控制性股東的侵占行為起到約束和限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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