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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文書規范
鑒定文書規范補充鑒定的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除應遵守一般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規范外,還應該反映補充鑒定的特點。由于補充鑒定一方面與初次鑒定有一定的聯系,而另一方面在鑒定范圍、委托與受理程序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制作補充鑒定文書時應該反映它與初次鑒定的聯系與自身的特點。補充鑒定文書應該在前言部分對初次委托鑒定的要求及出具的司法鑒定文書情況,補充鑒定的范圍、要求與初次委托鑒定情況作出說明,同時要求對受理補充鑒定的理由及范圍等進行說明。補充鑒定一般由原鑒定機構的原鑒定人進行鑒定,但也可以由原鑒定機構的其他鑒定人進行鑒定,因而鑒定人簽名或蓋章可能與原鑒定不同。補充鑒定文書應該帶“補充”字樣,編號可以在原鑒定書編號上加附號,也可使用專門的補充鑒定書編號。
司法鑒定文書分類
(一)根據司法鑒定文書的性質和作用進行的分類
根據司法鑒定文書的性質和作用,司法鑒定文書可以分為司法鑒定書、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司法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司法鑒定咨詢意見書四種。其中,司法鑒定書是基本文書,其它三種文書是其派生文書。
1?司法鑒定書(縮略語為“鑒”):
司法鑒定書是司法鑒定人對所委托的專門性問題得出鑒定結論后出具的鑒定文書。出具司法鑒定書的基本條件是:提供的資料系統完整,送檢材料齊全,實驗條 件(技術方法和設備)完備,能得出鑒定結論。
2?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縮略語為“檢”):
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是司法鑒定人對所委托的檢驗對象進行檢驗后出具的報告書。出具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的基本條 件是:通過檢驗特定檢驗對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說明,直接客觀反映檢查、測試所見或實驗結果。
3?司法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縮略語為“證”):
司法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是司法鑒定人根據所委托審查的書面資料,通過分析、比較而出具的審查意見書。出具司法鑒定審查意見書的基本條 件是:一般不對具體的對象進行直接的檢驗,而是對書面材料的一種客觀審查。
4?司法鑒定咨詢意見書(縮略語為“咨”):
司法鑒定咨詢意見書是司法鑒定人對委托咨詢或者難以形成鑒定結論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分析意見書。出具司法鑒定咨詢意見書的基本條 件是:因資料不完整、檢材不符合條 件、技術條 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鑒定結論。
(二)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進行的分類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司法鑒定文書可以分為鑒定文書、補充鑒定文書、復核鑒定文書、重新鑒定文書四種。
1?司法鑒定書:
司法鑒定書是接受委托方的初次委托后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文書。
2?補充鑒定書:
凡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和客體的、原鑒定項目有遺漏的、原鑒定結論不全面充分準確的,
經委托方委托,可由原司法鑒定人或者其他司法鑒定人作補充鑒定,并出具補充鑒定文書。補充鑒定文書是對原司法鑒定文書的補充,要一并裝訂和使用。出具補充鑒定文書應注明“××鑒定補充鑒定書”。
3?復核鑒定書:
凡對原鑒定結論有異議而需要委托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核的,可由司法鑒定人出具復核鑒定文書。
4?重新鑒定書:
在司法鑒定過程中,凡不符合司法鑒定程序的、送檢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原鑒定結論不科學準確的、當事人或者委托方不同意司法鑒定結論而需要委托再鑒定的,可由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司法鑒定人出具重新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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