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1
一、村民議事會是由本村村民代表參加的參謀議事,民主監督村務的基層群眾性組織
二、村民議事會成員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每屆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三、村民議事會享有六大職權:
①對村內重大事務的參謀權;
②對村委會計劃、報告的審議權;
③對村干部的執行政策情況的監督權;
④對群眾意見與建議的收集、反映權;
⑤對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罷免的建議權;
⑥對村務的民主管理權
四、村民議事會的主要內容是:討論村委中長期規劃和本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預決算,年終收益分配,各業承包合同,集體土地的征用,新建企業和企業新增項目的開發,村鎮建設的規劃和宅基地的審批,大型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購置及處理。
五、村民委員會接受村民議事會的檢查、監督。每年年終,應將本年度財務收支、企業承包、土地承包情況,農民負擔情況,宅基地審批情況、計劃生育指標分配情況等向村民議事會匯報,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要求在村內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六、村民委員會成員每年年終向村民議事會進行述職報告,村民議事會對每個成員的工作要進行認真的評議,在此基礎上進行無記名測評,評議結果將記入檔案,作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據,為村委換屆調整干部提供依據。
七、村民議事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由村民委員會召集、主持,如有特殊情況,經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即可召開專題會議。
八、村民議事會要建立健全各種資料表冊,做到各種活動有記錄,各項決策有記錄,好人好事有記錄,意見建議有記錄,決策的執行情況有反映,并要將有關資料整理入檔。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村民議事會的議事決策,健全村黨組織領導下充滿活力的村級治理機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結合本地實際,特制定本章程,村民議事會制度。
第二條村民議事會是村級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機構,根據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授權,行使村級自治事務決策權、議事權,討論決定村級日常事務。
第二章村民議事會的構成
第三條村民議事會實行結構制,由黨組織成員、村委會成員、社長、各社有議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組成村民議事會,由村黨支部書記擔任召集人。各村民小組設村民小組議事會,由本村民小組內的所有村民代表組成。
第四條村民議事會下設以下專門小組:
1、議題審查小組。負責對提交的議題進行初審,并轉所有議事會成員調研;
2、重建小組。負責災后重建政策法規宣傳教育,作好政策的解釋和答疑。
3、經濟發展小組。
4、環境保護小組。
5、社會事務小組。
第四條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議事會會議。
村民議事會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級人大代表和在本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利益人,由村委會提名,經村民議事會通過。
第五條村民議事會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村民議事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村民議事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就本村各項工作進行咨詢,并了解其具體情況。
(二)建議權。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根據村民意見、建議提出村民議事會議題。
(三)表決權。參與村民議事會會議,對議題進行表決。
(四)監督權。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議事會議決事項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
第七條村民議事會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會議制度和紀律,積極參加會議。
(二)監督會議決定的。執行落實情況,向村民議事會反饋。
(三)經常性聯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實事求是地在村民議事會議上反饋。
(四)帶頭學習、宣傳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帶頭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議事會的'決定、決議,并積極宣傳、教育和引導村民貫徹執行。
(五)村民議事會成員為自治組織義務崗位,不享受任何報酬和待遇。
第三章村民議事會的職責
第八條在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基礎上,負責收集議題。
第九條負責討論決定屬于村民議事會議事范圍的村級事務,超出議事范圍的應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村民議事會負責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民議事會成員聯名提出的議題;
(二)本村公共事務;
(三)涉及本村集體公益事業的事項;
(四)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和災后重建各項工作;
(五)聽取和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報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負責監督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議事會的決議決定落實執行情況。
第四章村民議事會議事規程
第十二條村民議事會堅持黨的領導、民主議事、促進發展、維護民利的原則。
第十三條村民議事會會議由村民議事會召集人主持,每月日為村民議事會議事日,每月日為村民小組議事會議事日。(一般小組議事日早于村議事日)
村黨組織、村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議事會成員聯名提出,應當召開村民議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村黨組織、村委會、村民議事會成員可以向村民議事會召集人提出議題。所提議題應不違背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充分聽取村民意見。
第十五條村民議事會召集人應提前兩天把議題內容告知村民議事會成員。
村民議事會成員應就相關議題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見。
村民議事會討論議題時,議題提出人應該到會進行陳述和答辯。
第十六條村民議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應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議事會成員發表不同意見。
村民議事會會議作出決定時,應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所形成的決定須獲得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凡涉及財務收支、土地權屬調整、重大工程的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應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十七條村民議事會討論、表決議題時,應指派專人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村民議事會的工作報告、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和通過的決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檔。
第十九章村民議事會作出的決定,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違反社會道德和公平正義,不能脫離本村實際情況。
存在爭議的,應當報請村黨組織、鎮黨委或有關部門審定;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決定,村民議事會應當撤銷或糾正。
第二十條村民議事會作出的決定,應在本村范圍內進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會具體組織實施。
村民議事會應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和督促落實。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3
一、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授權的議事決策機構,由村民推選的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代行村民會議的部分職權,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級民主決策的事項要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二、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下列事項:
1、村干部報酬標準;
2、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需勞務及勞務補貼標準;
3、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使用;
4、村內舉辦其他集體公益事業建設所需資金的.使用;
5、村公益事業建設的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
8、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及“五保”對象的確定;
9、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報告和村務公開方案;
10、討論決定下屆村民委員會組成職數、人數和村民代表人數;
11、推選村會計、出納、村民委員會下屬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12、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三、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在10日內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集和主持。
四、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到會人數必須超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做決定應當獲得到會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程序:
(一)清點參加會議人數,確認符合法定人數,宣布會議有效和會議開始;
(二)主持人提出本次會議的議題和討論事項;
(三)與會村民代表就會議議題及討論事項進行討論和審議,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在討論中,與會人員應就討論的議題和事項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明確意見;
(四)經過充分討論和審議后,主持人宣布對議題和事項進行表決,表決一般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結果當場公布;如意見已基本達成共識的,也可以采取舉手方式表決。所做決定應有到會半數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五)會議小結。由主持人宣布會議表決結果和所決定的事項,對本次會議的情況進行簡要總結,部署安排下一階段工作。
六、村民代表會議所作決定、決議,要及時向村民公布和公開。村民代表應及時把會議的決定、決議傳達到聯系戶。
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應當提前3日,將擬討論決定的事項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見;會后要及時公布表決結果,對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要及時公布,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照決策程序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每次會議都要認真做好書面記錄和會議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八、除發生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更改的,要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相關文章:
學生會工作制度04-26
關于村民監督委員會履職情況的調研報告04-25
工作制度04-26
公司借款工作制度04-26
公司督辦工作制度04-26
中學教研工作制度04-26
西藥庫工作制度04-26
學校衛生工作制度04-26
小學少先隊工作制度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