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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男方要求返還彩禮
[案件簡介]李強與張梅系同村青年。2008年6月份,兩人經媒人介紹開始戀愛。8月份,張梅來到李強家時,李強父母按照農村習俗給了張梅5000元作為見面禮,正式確立了戀愛關系。后李強陸續為張梅買衣服和首飾花去6000多元。半年后,李強父母托媒人到張梅家商量兩人的婚事,張梅父母表示同意,只是要求李強家按照當地農村習俗給付5萬元彩禮,李強父母很爽快就答應了。于是,李強父母經媒人手給了張梅父母5萬元彩禮。2009年2月,李強與張梅舉行了結婚典禮,開始共同生活,但兩人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兩個月后,兩人分別到城里打工。后來,張梅便開始疏遠、冷淡李強,有時還流露出分手的意思。2009年中秋節,李強請張梅一起回家看望父母和岳父母,張梅婉言謝絕。2010年春節,張梅躲著不回家過年,李強要求岳父母出面處理。但岳父母的勸說也沒有使張梅回心轉意。這時,李強才反思,張梅是不可能和自己繼續共同生活了,而張梅家收取自己的5萬元彩禮呢?難道就這樣人財兩空嗎?帶著疑問,李強走進律師事務所咨詢此事。律師告訴李強: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不是無償贈與。如果結婚不成,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李強明白后,立即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張梅及其父母返還彩禮5萬元。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經過審理,對本案作出了判決。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原告李強與被告張梅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前被告索要的彩禮應酌情返還。本案經調解無效,判決如下:被告張梅及其父母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酌情返還原告彩禮款2萬元。
[律師觀點]
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定要件。未辦理結婚登記,婚姻關系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二、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山西健杰律師事務所律師[案例分析]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男方要求返還彩禮 李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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