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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進行結婚登記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
法律快車網婚姻法專家劉偉民: 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法律快車網婚姻法專家劉偉民:
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就是說,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并領取結婚證,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才受法律保護。由于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因此民政部門無法給他辦理離婚手續。這是因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這樣的規定,除了應當出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離婚協議書外,還應當出示結婚證。沒有結婚證,自然就不能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之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要更改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然后再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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