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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29 07:30:1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模板(通用6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模板(通用6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模板(通用6篇)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范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銷售部的銷售合同審批及訂立行為。

  第2章銷售格式合同編制與審批

  第3條:銷售合同采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

  第4條:銷售格式合同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產品名稱、單價、數量和金額。

  3、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6、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7、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8、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5條:銷售格式合同須經企業管理高層審核批準后統一印制。

  第6條:銷售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根據實際需要可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權限范圍內的`修改,但應報銷售部經理審批。

  第3章銷售合同審批、變更與解除

  第7條:銷售業務員應在權限范圍內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超出權限范圍的,應報銷售經理、營銷總監、總經理等具有審批權限的責任人簽字后,方可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

  第8條:銷售合同訂立后,由銷售部將合同正本交檔案室存檔,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

  第9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戶的特殊要求等,銷售部或客戶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重大合同款項應經總裁審核后方可變更。

  第10條:根據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產品銷售的實際和客戶的要求,銷售部與客戶協商解除合同。

  第11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

  第12條:銷售合同的變更、解除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13條:法律顧問負責指導銷售部辦理因合同變更和解除而涉及的違約賠償事宜。

  第4章銷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條:空白合同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并設置合同文本簽收記錄。

  第15條:銷售部業務員領用時需填寫合同編碼并簽名確認,簽訂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須齊備并存檔。

  第16條: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交還合同管理檔案人員。

  第17條:合同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

  第18條:銷售合同按年、按區域裝訂成冊,保存xx年以作備查。

  第19條:銷售合同保存xx年以上的,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單位的合同清理另冊保管,已收款合同報銷售經理批準后作銷毀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0條: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

  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第二篇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圖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3

  在公司的經濟活動中,為保證合同法律、法規的正確適用,保證合同全面履行,公司根據自身特點,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的協作責任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由經營部負責,負責人肖建水,并設5名專職合同管理人員,在宣傳、貫徹合同法,簽訂和履行合同中要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二)會簽制度

  在合同訂立之前,要由招標部、經營部工作人員參加,共同研究,并出具能否訂立合同的意見,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各職能部門之間要相互銜接和協調。由經營部負責制作《簽訂合同申請表》。此表包括兩部分,一是有關合同本身的內容,二是會簽的程序安排。

  (三)協作制度

  合同簽訂后,各有關業務科室和工作人員,根據自己的職責,共同協商,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履行合同中出現的問題,以保證合同的兌現。

  (四)獎懲制度

  對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情況給予獎懲,并與《公司崗位目標責任施實辦法》掛鉤。工作盡職盡責、成績顯著的,或是為公司免受重大損失,為企業多創效益的,給予表揚和獎勵,包括授予榮譽稱號、發給獎金、記功、升級、升職等。工作差的,給公司帶來損失,或有重大失誤的,給予批評教育、并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紀律處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二、公司合同管理的監督檢查和制度

  (一)匯報登記制度

  公司業務人員代表本公司簽訂合同后,應按規定向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匯報,合同管理員則將合同的'有關內容登記到相關的臺帳簿上,以便監督檢查。

  (二)法人代表授權委托制度

  由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直接參予每一份合同的簽訂,而常常是由業務員、或其他人員代理總經理去簽訂合同。實行法人代表授權委托制度,使簽訂合同人員取得合法資格,既可以取得對方的信任,順利簽訂合同,又能促使和制約代理人認真簽訂合同。

  法人授權委托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

  (1)公司有關業務人員要認真學習合同法,在參加工商部門組織的法規考試合格后,方可接受經理簽發的簽訂合同“授權委托證明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簽訂的合同一律無效,由此產生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2)領用長期、臨時“授權委托證明書”應向經營部辦理登記手續,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統一制定的簽訂合同授權委托證明書,如代理事項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對發放蓋章空白授權委托書,要由總經理審批。

  (三)審查審批制度

  經營部負責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格、資金、信譽等情況進行審查。

  公司簽訂合同要經總經理簽署意見后方可加蓋公章,合同才能正式成立。

  (四)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

  1、合同專用章公司統一刻制、編號、保管、使用,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2、合同專用章由經營部設專人負責保管、使用只限本企業對外簽訂合同使用,原則上不得攜帶外出;

  3、合同專用章應在正式合同文本上使用,并有法定代表人簽署,或者有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托證明書”,方可使用;

  4、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方遺失與被盜時,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同時登報聲明掛失作廢,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檢查履行制度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經營部負責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進行檢查,以防止發生問題,釀成糾紛。規定的制定和落實,對及時解決履行中困難和矛盾很有作用。特別是對標的金額較大或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一般都應作出中途檢查的規定。

  (六)索賠制度

  在對方違約時,由經營部負責,依法及時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追究對方違約責任,以挽回因對方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公司合同管理的統計考核制度

  (一)統計報表制度

  根據上級業務部門或合同管理機關的要求,對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及發生糾紛的處理等項數字和情況,進行統計匯總,按規定的日期和要求上報。

  (二)合同考核制度

  通過引進激勵機制,將合同管理納入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范圍,以調動合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考核內容一般包括合同簽約率、履約率指標,合同送審時間,簽訂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及條:款的完備性,合同管理臺帳、報表、檔案的管理情況等;考核辦法一般是實行競賽評比活動,采用百分制,公開考核,并同獎金掛鉤。

  四、公司合同管理的合同檔案制度

  合同依法簽訂后,當事人各方將合同正本交由各自單位合同管理員保管,合同副本留合同承辦人員備用,必要時抄送、抄報有關單位。合同管理員對已經生效的合同要編號登記,逐個建立檔案。

  合同檔案的內容包括合同文本及附件、合同簽訂申請表、簽約洽談紀要、合同變更解除的往來文書、合同履行情況記載等。合同檔案管理實行平時立卷,年終一次歸檔,專人保管的制度。合同檔案是企業合同管理的重要資料,一旦履行中發生糾紛,完整的合同檔案資料有助于糾紛的順利解決。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4

  為防范市場風險與法律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務分包合同。

  一、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勞務作業發包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以及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承包人不得將所承接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建設單位不得直接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或個人。

  第二條:勞務作業招標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訂立勞務分包合同;勞務作業直接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前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除依法變更外,發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條:勞務分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方式訂立。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由雙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印章。

  第四條:勞務分包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包人、承包人的單位全稱;

  (二)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及內容、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調整的要求;

  (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人工費、勞務工資結算和支付的方式、時限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

  (五)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調整標準、調整依據及程序;

  (六)勞務作業內容變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現場及勞務作業人員的管理要求;

  (八)臨時性用工、停工、窩工的確認方式及補償,根據雙方施工現場管理約定進行罰款的標準和確認程序,材料保管責任;

  (九)勞務作業驗收的條:件及程序;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二)發包人、承包人聯系方式,以及發包人的'項目經理,承包人的項目負責人的相關信息;

  (十三)其他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

  第五條:本市推行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條:勞務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內容。勞務分包合同可規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勞務分包企業采購。勞務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維修保證金的內容。

  第七條:發包人、承包人約定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計算方式時,可以選擇固定合同價款、建筑面積綜合單價、工種工日單價、綜合工日單價四種方式選擇其一計算。發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暫估價”方式約定合同總價。

  第八條:采用建筑面積綜合單價方式計算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計價規范、工作內容、調整因素等。

  第九條: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包括工人工資、管理費、勞動保護費、各項保險費、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文明施工及環保費中的人工費、利潤、稅金等。

  第十條:發包人、承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時應當對下列有關合同價款內容明確約定:

  (一)發包人將工程勞務作業發包給一個承包人的,正負零以下工程、正負零以上結構、裝修、設備安裝工程等應分別約定;

  (二)工人工資、管理費、工具用具費、低值易耗材料費等應分別約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應當明確材料費總額,并明確材料費的支付時間、方式;

  (四)勞務分包合同價格風險幅度范圍應明確約定,超過風險幅度范圍的,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一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工作量的審核時限和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支付時限。審核時限從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上月勞務作業量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日;支付時限從完成審核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日。

  第十二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勞務作業驗收的時限,以及勞務合同價款結算和支付的時限。

  二、勞務分包合同的備案

  第十三條:發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7日內,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

  第十四條: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采用網上數據申報與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網上數據申報應當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合同主體名稱、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員信息等。

  第十五條:發包人辦理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務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員項目用工備案花名冊;

  (三)未進行身份認證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實行勞務作業招標的,提交中標通知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勞務分包合同中涉及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勞務分包合同工期、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發包人項目經理、承包人項目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并簽訂變更協議。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

  在京施工人員發生變更的,承包人應當于每月5日前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記錄變更人員信息。

  第十七條: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雙方應當簽訂解除協議。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解除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解除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

  解除協議簽訂前,發包人不得允許其他承包人進入現場對此范圍內的勞務作業進行施工。

  三、勞務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從業能力。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設置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勞務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自勞務分包合同備案之日起至該勞務作業驗收合格并結算完畢之日止,承包人應當根據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進度情況,于每月25日前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上填報上個月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數據。

  發包人可以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對承包人填報的合同履行數據進行查詢,如認為存在異議,應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絕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據實反映。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5

  為加強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合同雙方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市水利局組建的項目法人或受項目法人委托與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水利工程合同、協議等。

  一、合同管理職責

  1、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本局的合法權益。

  2)制定、修訂本局合同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有關工程合同。

  4)嚴格審查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應提交有關方面會審,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5)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6)做好合同統計、歸檔、保管工作。

  7)監督、檢查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8)宣傳合同法和有關法規,培訓合同管理人員。

  9)依法處理合同糾紛。

  10)制止有關單位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2、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項目法人及現場管理機構等的聯系,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妥善保管收、付憑證。

  3)配合項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審簽管理

  1、本局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本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嚴禁將合同業務介紹信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介紹信的存根應當保存五年,以備核查。

  3、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應當采用國家規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須送交局有關部門審核。

  4、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項目法人統一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范,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條:款。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取樣封存,并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指定責任人保管。

  8、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相對方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相對方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相對方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9、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審判管轄地,并優先選擇由本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名或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三、合同審簽程序

  1、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對法人必須審查營業執照原件或者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印專用章的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復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范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經濟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注冊地。

  2、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簽訂合同,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保存,以備考查。名片;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各類廣告、宣傳資料;各類電話機等通訊工具號碼;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復制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資料。

  6、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本單位財務部門備案,作為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四、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1、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托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相對方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3)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合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4)合同結算必須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

  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保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

  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通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并收存。通過郵遞方式傳送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必須使用掛號信函,并保存郵局收據、回執備案。

  2、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2)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4)我方當事人因不便掌握,應明確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復的期限,盡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五、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管理

  1)為解決合同糾紛所采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3)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參加仲裁或訴訟。

  4)合同糾紛發生后,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5)合同發生糾紛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應當及時委托有資格的代理人參與處理糾紛。

  6)解決合同糾紛的申請書、起訴狀、證據、答辯狀、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裁定書、判決書等,在結案后十日內,由承辦人送交備案。

  2、合同糾紛處理程序

  1)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和本局領導,合同承辦部門、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相關材料。

  2)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于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3)合同糾紛發生后,應當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4)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并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

  六、合同資料管理

  1、檔案資料內容

  下列資料可以作為合同檔案:

  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準文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法人執照的副本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托書的原件或復印件;

  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的原件和復印件;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復印件;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登記、見證、鑒證、公證等文書資料;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標的驗收記錄,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復印件。

  2、合同資料歸檔、統計與管理

  1)本局所有合同都必須統一編號,由辦公室妥善保管。

  2)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后十日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制度解釋權歸本局辦公室所有。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司對內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公司合同的簽訂,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合同為銷售、采購、基建、投資、借款、維修、保險、加工承攬、擔保、租賃、綠化、內部承包協議、知識產權、招投標行為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會同法律顧問室按照勞動部門的要求另行規范。

  第三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室是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全面參與合同訂立、變更、履行、結算審查等管理工作,公司各類合同由被授權主管部門擬定,到法律顧問室備案領取統一的會簽表格,法律顧問室審查簽字后交法人代表簽字蓋章生效。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行政業務公章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評審

  第五條在合同簽定之前,由具體業務操作部門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合同的草案內容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如合同有標準合同文本(通用范本),只需對標準合同文本進行評審,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六條《合同評審記錄》由公司各具體業務操作部門負責保存。

  第七條如果在評審中發現雙方的要求不一致,可以通過溝通,再進行評審,這種溝通與評審可以多次往復,直至雙方完全達成一致意見。

  第八條重要合同簽定之前,總經理主持召集評審會議,有關部門或人員對合同草案內容等進行評審。

  第三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同時必須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明、經營資格證書、營業執照、授權書等。

  第十條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授權、公司法律顧問室審核可以委托公司相關人員對外簽訂合同,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室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先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對內合同不予授權。

  第十一條合同必須具備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合同專用章。同時一般要求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二條每一合同文本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并留存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是個人的需留存身份證復印件,并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室和公司總經理審核簽字通過后加蓋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具體流程見合同會簽單。

  第十四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經法律顧問室同意后交總經理特批,并由專人跟蹤處理。

  第十五條合同簽訂地一般要求為我方所在地。

  第十六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十七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公司法律顧問室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我方至少應持二份,由法律顧問室保存,一份在履行完畢后經結算交財務,另一份待履行期滿一年時交檔案室存檔,同時在履行過程中復印件交財務和具體業務部門監督履行,并進行合同臺帳記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條合同履行完畢需公司結算的先由業務部門審核簽字,然后交法律顧問室進行審查簽字,經企業管理辦公室結算并由相關領導簽字后連同合同原件交財務清算。

  第二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部分款項(不超過30%)先于支付的,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相關領導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同時交法律顧問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法律顧問室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二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室。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法律顧問室保管。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制度規定的管理范圍,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交法律顧問室以便于做相應的救濟,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發現對方喪失商業信譽或有詐騙嫌疑時,應立即中止合同履行,并及時將此情況報告法律顧問室和主管領導,由法律顧問室采取處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凡國家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發生合同效力的,經總經理同意,由公司法律顧問室會同經辦人員予以辦理。

  第六章合同公章的管理

  第三十條公司合同專用章一枚,由公司法律顧問室保管。

  第三十一條公司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得借出或者攜至外地使用。大型訂貨會或者其它情況緊急的經營業務(洽談或糾紛處理),確有必要借出使用的,憑公司負責人的特別授權辦理借用手續。經辦人員返回后,應在一天內將合同專用章及所簽合同送法律顧問室。

  第七章責任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救濟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法律顧問室和相關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公司法律顧問室按月應有組織、有計劃地對公司所屬各單位在對外合同業務中貫徹執行合同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評比、總結。

  對于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依法從事經營業務活動,沒有發生合同糾紛,為提高我公司經濟效益,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作出突出成績者,經法律顧問室提出報公司批準后,可給予適當的物資獎勵和精神獎勵。

  第三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和各部門、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法律顧問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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