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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聘用人員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21 14:31:1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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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聘用人員管理制度(通用6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單位聘用人員管理制度(通用6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單位聘用人員管理制度(通用6篇)

  單位聘用人員管理制度1

  一、總則:優秀人才是企業成功的一大要素,設立嚴格的招聘制度為企業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任人為賢,不避親疏。要求聘用的人員外表端莊,皮膚較好,口齒伶俐,好學上進。

  二、聘用標準:符合本市勞動管理部門勞動力管理條件,根據本企業的崗位需要,凡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技能,身體健康,有志從事美容、美發、足療、保健服務工作的應聘人員。

  三、聘用條件:凡報名應聘人員,應年滿18周歲以上,均應提供身份證、健康證、學歷證、從業證及專業技術資格證。

  四、試用期:所有入選員工都必須經過一個月的'試用期,接受本店的工作培訓,一周內熟悉本企業產品的使用、設備使用、價目表、水電設施和管理制度。在試用期內如欲終止合作,須提前3天通知,無工資。試用期滿后,合格者與本企業簽署正式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辭退。

  五、培訓考核合格成為本企業員工,執行本合同,遵守公司所有規章制度。

  六、辭退或辭職:員工在合同期內要求辭職,須提前30天寫書面申請報告,經批準交回公司物品,結清賬款方可離職(有培訓費的培訓費不退)。如本企業對員工的工作表現不滿意或員工健康情況對營業有影響,本企業有權辭退,辦理辭退手續,結清賬款。如屬嚴重違反本企業規章制度被開除的,一律不結算工資,另根據情節追究責任。

  七、考試:應聘人員須由店長(經理)面試、筆試、口試、技術手法等進行綜合素質的考核。

  單位聘用人員管理制度2

  一、全院實行:“院長負責制、全員聘任制、落聘待崗制、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工資浮動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二、科主任、護士長聘用制度:

  ㈠各科主任、護士長于每年12月初寫出個人本年度工作述職報告,在醫院組織的全體科主任、護士長會議上做匯報,并將個人述職報告上交院辦公室。

  ㈡醫院每年組織有關人員深入到職工中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通過民主測評打分、征求職工意見建議、考試等方式對科主任、護士長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記錄在案并公示。

  ㈢院長每3年根據每年科主任、護士長的考核結果和平時的管理能力、技術能力、工作成效等對科主任、護士長進行聘用一次,能者上,庸者下,空缺的職務實行全院范圍競聘上崗制(詳見醫院“中層干部及后備人才競聘上崗制度”)。

  三、職工聘用制度:

  每年底對全院職工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由院長和各科主任、護士長根據考核等次和平時的工作表現、技術水平、工作成績等每兩年進行聘用一次。無科室聘用的人員待崗,自行在院內外聯系接收單位。

  四、重點崗位人員聘用制度:

  藥械科、總務科、財務科等有關崗位的.人員醫院每年底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每年聘用一次;藥械科主任、庫房保管、各藥房小組長原則上每兩年輪崗一次。

  五、各科主任、護士長及全院職工的崗位聘用工作具體由院辦公室牽頭,醫務科、護理部協作組織有關人員實施。

  單位聘用人員管理制度3

  一、成立聘用工作機構,加強聘用工作領導

  為了扎實有效地推進我單位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克服改革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困難,實現改革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地順利實施,決定成立xx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單位主任為組長,班子成員、股室負責人、下屬管理處、電站主任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人秘股),作為xx聘用制度日常辦事部門,負責落實本單位人員聘用制方案的實施。

  二、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實施人員聘用制度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在事業單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為事業單位一項基本的用人制度。通過推行聘用制度,實現用人的公開、公平、公正,促進單位自主用人,保障職工自主擇業,維護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要按照《廣州市貫徹》和市有關文件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由市政府人事部門統一印制的聘用合同書,確定單位和個人的人事關系,明確單位與被聘人員的責、權、利,逐步實現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合同化、規范化。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單純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轉變,由行政依附關系向平等人事主體轉變,由國家用人向單位用人轉變,打破事業單位長期形成的人員能進不能出,職務能上不能下,待遇能升不能降的用人機制。

  三、主要內容和實施步驟

  1、擬定實施方案

  人員聘用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到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和xx發展及穩定大局的問題。因此,在動員學習,宣傳發動的基礎上,單位制定了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實施方案,并于XX年11月報送主管局審核后上報市人事局審批。

  2、設崗原則

  按照科學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則,按照因事設崗、競聘上崗的思路,打破干部身份終身制,建立崗位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和解聘辭聘等制度的.崗位管理機制,引入競爭激勵機制,逐步建立起新型的用人管理制度。

  3、定崗定員

  在前期開展崗位分類調研、初步掌握現有工作資源概況的基礎上,結合當前工作需要和賦予將來發展以一定的前瞻性,按需設崗,因事定崗,以崗定人。具體崗位,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分為管理人員崗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電廠運行值班崗位和工勤人員崗位。

  4、簽訂合同

  各崗位聘用的人員競爭上崗確定后,即與本單位簽訂聘用三年合同。由本單位法人與干部職工簽訂聘用合同。合同內容按人事局編制的版本,規定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的應體現崗位特點,具體包括崗位職責、工作任務、目標、聘用期限,聘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違約責任等。

  目前,我單位已順利完成了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改革各項工作。通過宣傳發動,加強領導,制定方案,科學設崗,使單位的干部職工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但改革任務十分艱巨,聘后管理有待進一步完善各項配套措施,把改革不斷引向深入,使單位更具生機活力。

  單位聘用人員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規范離職人員重新返聘入職管理規定及流程。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離職員工不是因為被酒店辭退、淘汰的;

  二、離職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

  三、離職后在外無不良記錄的;

  四、在店工作期間表現良好的。

  五、經部門申報酒店領導批準的。

  六、返店員工向酒店提出申請的`。

  第二章權責

  第三條人力資源部負責按招聘制度及流程接待處理離職人員重新回店的錄用。

  第四條離職人員離職前所在部門主管面試評價離職人員二次應聘,并簽示具體意見。

  第五條主管(含主管)以下人員離職重新聘用由人資經理報批總經理。

  第六條副經理及經理級人員離職重新聘用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報批-總經理/董事長審核-報備集團人力資源部。

  第三章管理內容

  第七條上崗前要進行全面體檢(耒陽市收生防疫站辦理健康證);

  第八條上崗后,如是在原崗位工作,需要一個月試用期;如在新的崗位則需要二個月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后,通過考試合格持予以轉正。

  第九條凡離職人員二次入酒店應聘,必須經過審批后按酒店招聘制度及流程聘用,并重新計算工齡。

  第十條返店員工至人力資源部報到。(報到手續按新員工進店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返店一次的員工,如再次離店,則不再接受其返店。

  第十二條原則上非正常原因離開公司包括開除、辭退、自動曠工3天解除合同的員工等永不錄用,特殊人才或特殊情況需報總經理批示。

  第十三條對要求重返酒店的員工,各部門應謹慎對待,了解其當時的離職原因,落實是否按公司制度辦理完畢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以書面文件向酒店提出重新聘用的理由。

  第十四條任何部門不得存在隱瞞、私自聘用的情況,否則一經發現,由用人部門經理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的擬定和修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報送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酒店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人力資源部

  二0xx年四月二十日

  單位聘用人員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本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條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貫徹公開、平等、競爭和擇優的原則,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及轉制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使用事業單位編制的社會團體錄用專職工作人員,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用,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第五條市人事局負責組織和管理本市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組織和程序

  第六條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要成立與人員聘用工作相適應的聘用工作組織,嚴格人員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組織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律檢查部門負責人和工會或者群眾代表組成,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聘用合同制的實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聘用單位的人員聘用、考核、續聘和解聘等事項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報本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崗位工資待遇。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設置崗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

  第八條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聘用崗位及其職責、應聘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四)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

  (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九條聘用單位聘用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員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審計、紀檢和監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崗位工作。

  第十條聘用單位補充工作人員,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國家秘密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安置)人員的以外,都應按照崗位職責和聘用條件通過公開招聘、考試或者考核的方法擇優聘用人員。應聘實行執業資格制度崗位的,必須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聘用單位聘用人員應當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選聘;面向社會招聘的,同等條件下本單位應聘人員優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聘用單位聘用人員應當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聘用單位應當如實向受聘人員說明崗位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報酬、工作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受聘人員有權了解聘用單位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向聘用單位如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狀況、工作經歷、專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三條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2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書文本格式,由市人事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工作)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工作)紀律;

  (四)勞動保護和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必備條款外,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第十五條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第十六條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連續工齡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

  第十七條下列聘用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聘用合同;

  (三)內容顯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四)違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無效,由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確認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條對聘用單位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經有關部門鑒定,可以緩簽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可以緩簽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開始試行聘用合同制時,原固定制職工不愿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于緩簽情形的,聘用單位應為其提供不少于3個月的自行擇業期,職工在自行擇業期內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資。在自行擇業期內重新就業的職工,原聘用單位應為其辦理有關人事關系轉移手續。自行擇業期滿后仍未就業的職工,可以提出辭職或由聘用單位按照本市社會保險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開始試行聘用合同制時,未經本單位同意,下列人員不得拒絕簽訂聘用合同:

  (一)國家和市、區、縣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業務骨干或者擔任本單位重大(重點)工作(工程)項目尚未完成的;

  (二)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工作或曾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工作,在規定保密期內的;

  (三)在本單位重要崗位任職或者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離職后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對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離職的上述人員,經批評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以后被其他單位聘用,工齡從重新聘用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條訂立聘用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變更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聘用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名稱。

  第二十五條訂立聘用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聘用合同無法履行,聘用合同一方要求變更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七)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到新的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或受聘人員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上述情況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要為擬被解聘人員提供不少于6個月的自行擇業期,在自行擇業期內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自行擇業期滿后仍未就業的,由聘用單位依照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

  第二十九條受聘人員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單位可以調整其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后調整崗位。崗位變化后,應當改變該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并對其聘用合同進行相應變更。受聘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變更的,聘用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依據第二十八條規定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公)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級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在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員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

  (六)屬于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國家規定雙方約定服務期限的'除外);

  (二)聘用單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二條除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條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后違反規定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聘用單位的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涉及國家秘密崗位受聘人員的解聘或者工作調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及國家秘密人員管理規定。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第三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聘用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受聘人員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聘用單位依法注銷的。

  第三十五條聘用單位應當在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手續。

  第三十六條聘用單位依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終止聘用合同,應當向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出具終止聘用合同的書面證明,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解除、終止聘用合同后,應按照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

  第三十八條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條受聘人員在續訂聘用合同時,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如果本人提出續訂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續訂。

  第四十條受聘人員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達到傷殘等級,要求續訂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續訂。

  第四十一條受聘人員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聘用合同期限屆滿時,聘用單位應當將聘用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第四十二條聘用合同期限屆滿,聘用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手續,與受聘人員仍存在事實聘用關系的,應當與受聘人員續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雙方就聘用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續訂的聘用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七章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三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合同規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條件,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由于聘用單位原因訂立無效或部分無效聘用合同的。

  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約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約定,但造成可計算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后解除聘用合同,對培訓費用的補償應當在聘用合同中約定。

  試用期間,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由單位出資培訓的受聘人員應承擔培訓違約金;聘用單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員不承擔培訓違約金。

  第四十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發給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一)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由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因聘用單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

  經濟補償以被解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月平均工資高于全市事業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聘用單位分立、合并、撤銷的,應當妥善安置人員;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到相應單位就業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八章聘后管理

  第四十六條聘用單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強對受聘人員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考核工作態度相統一的方法。考核內容應當與崗位的實際需要相符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聘用工作組織在群眾評議意見和受聘人員領導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報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決定。

  第四十七條聘用單位應將對受聘人員的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調整崗位、職務升降、工資待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對公開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辭聘、未聘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當事人可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和處理或者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九章組織監督

  第四十九條市和區、縣人事局是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管理部門,分別對全市和各區、縣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負有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人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予以糾正,并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按管理權限處理。各級人事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有關職能部門的作用。

  第五十條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本系統事業單位實施本辦法,并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事局協調解決。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單位聘用人員管理制度6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思路

  1.指導思想: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全面貫徹立德樹人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以實行聘任制和崗位管理為重點,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資源,調整優化學校人員結構,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起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優秀人才能夠脫穎而出,符合學校特點的充滿生機與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

  2.基本思路:全面推行教師聘任制。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則,全面實施教職工聘任制。

  二、聘任范圍

  所有公辦教師

  三、聘任原則

  1.堅持注重實際,任人唯賢,秉公辦事的原則。堅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有利于調動教師積極性原則。

  2.考核和考試相結合。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考試根據本人教什么考什么的原則,內容包括教育理論,專業知識、教材教法三部分。

  3.學校和教職工雙向選擇。要把尊重個人意愿和服從整體需要有機結合,既要考慮學校工作的整體需要,又要尊重教師人個意愿,正確處理好個人和集體的關系。

  4.平等競爭,擇優聘用。學校要把設崗情況、教師職責、教學任務、任職條件、工作目標等公布于眾。教職工可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平等參與競爭,學校擇優聘任。

  5.年齡、學科結構合理。通過聘任,學校教師隊伍的年齡結構要趨于合理,滿足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

  四、聘任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誠人民教育事業,愛崗敬業,遵紀守法,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廉潔自律,作風正派,自覺履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2.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論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堅持教育創新,能勝任本學科的教學工作。

  3.取得擬聘崗位的教師資格證書。

  4.年度和任期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

  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教學工作。

  五、聘任步驟

  1.聘任范圍。

  所有公辦教師

  2.聘任程序。

  (1)核編定崗。根據“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的核編原則,下達教職工編

  (2)制定方案。制定聘任工作實施方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3)公布崗位及聘任條件。以學校為單位公布崗位設置及聘任條件。

  (4)應聘。教職工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提出應聘申請。

  (5)聘任。各校可采取面試、試講、考核等形式,根據崗位設置要求及教師應聘情況,由聘任領導組研究聘任并簽訂崗位聘任協議書。

  (6)頒發聘書。受聘教職工的任期一般為1年,聘任期滿可以續聘,也可以終止聘約。簽訂崗位聘任協議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六、聘任合同

  1.受聘人員與校長簽訂聘任合同后,不因領導的職務變動而終止。

  2.聘任雙方應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時,需經雙方同意,違反聘任合同的,承擔違反聘任合同約定的相應責任。

  3.聘任合同內容一般包括:聘任崗位的任務指標和工作目標責任,合同期限(一年),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紀律及其它要求等。

  4、合同期滿,自行終止,雙方同意,可以續訂。

  七、其它

  1.解聘。2.緩聘。3.低聘。4.辭聘與拒聘。 5.落聘。

  八、時間安排

  1.宣傳發動階段;2.制定方案階段;

  3.全面實施階段; 4.轉崗分流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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