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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差旅管理制度

時間:2023-07-06 23:39:0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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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差旅管理制度(3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員工差旅管理制度(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員工差旅管理制度(3篇)

員工差旅管理制度(3篇)1

  一、出差管理辦法

  第一章國內部分

  第一條本公司以及所屬工廠及營業所的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辦理公務者,依本辦法規定發給出差旅費。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按以下標準發給出差旅費。

  (1)乘坐火車及長途汽車,原則上應出具鐵路局、公路局或汽車公司的購票證明單,如因故未能取得購票證明單者,由出差人出具憑單。

  (2)乘坐輪船應取具輪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購票證明單或船票存根。

  (3)因急要公務必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先報準并憑飛機票根報出差旅費。

  (4)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報支交通費。

  第三條員工出差的膳食、住宿、雜費按下列標準核發。

  (1)主管及以上級:每日120元。

  (2)一般級:每日100元。

  第四條出差期間因公支出的下列費用,準予按實報銷,并依下列規定辦理。

  (1)乘坐計程車,原則上應取得汽車公司開具的統一發票,無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員出具憑單為憑。

  (2)電話費應取具電信局的收據為憑。

  (3)郵費應取具郵局的證明為憑。

  (4)因公宴客的費用,應取具統一發票或貼足印花的正式收據為憑。

  (5)因公攜帶的行李運費,應取具正式的運費收據為憑。

  第五條員工出差,應由派遣出差單位的主管填寫通知單一式二份,遞請核準后,一份送秘書處登記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憑以預借或報支旅費(按照規定格式逐項填寫)。

  第六條員工出差銷差后,三日內應填具“出差旅費報支單”,送請各單位主管核實后遞請秘書處審核,總經理核準后,出納人員才能憑以報支。

  第七條員工出差前,得憑核準的派遣出差通知單預借旅費,于出差完畢報支旅費時扣回。

  第八條市內及短程(一日內)出差人員,除按實報支車資外,另可報支誤餐費。

  (1)下午1時以后銷差者準報午餐。

  (2)下午8時以后銷差者準加報晚餐。

  (3)不得再報支加班費。

  第九條奉令調遣的人員,可以比照以上有關條文報支交通費、膳食費(1天)及行李運費。

  第十條調遣人員若在公司用膳,則不得報支誤餐費。

  第十一條調遣人員若超過1天以上但不能視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補貼。

  第二章國外部分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奉派出國人員,除薪金照領外,并準予報支出差旅費,其標準如下。

  (1)凡出國往返于公司指定地點的交通費按實報支,自行觀光的交通費自理。

  (2)膳、宿、雜費按當時行情,并依出差規定在報支額度內支給。

  (3)派遣在同城市持續駐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標準八折支給。

  第十三條受政府或其他機構聘請(派遣)出國考察或實習的本公司人員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機構支領出差旅費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領出差旅費。

  第十四條出差期間,因公支出應取得正式收據并按實報銷;其無法取得正式收據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簽呈為準。

  第十五條如因公務原因必須支付的費用而超過日用費規定的,可以呈請總經理核發特別津貼。

  第十六條國外出差旅費報銷辦法仍比照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七條下級職員與上級職員一起出差時,下級職員比照上級職員標準支給。

  第十八條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顧問的出差旅費比照經理級標準支給。

  第十九條膳、宿、雜費的支領標準,因物價的變動,可以由總經理隨時通令調整。

  第二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定后實行,修改時亦同。

  二、員工出差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出差費用的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

  (1)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實核。

  (2)出差人憑核準的“出差申請單”向財務部暫支相當數額的差旅費,返回后一周內填具“出差旅費報告單”,并結清暫支款。未于一周內報銷者,財務應于當月工資中先予扣回,等報銷時再行核付。

  第三條出差的審核決定權限。

  (1)國內出差,六日內由部門經理核準,六日以上由主管副總經理核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2)國外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第四條出差不得報支加班費,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計薪。

  第五條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因工作實際需要電話聯系,請示批準延時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予報銷差旅費外,并依情節輕重論處。

  第六條差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通信費、交際費等,其標準另定。

  第七條出差費用的報銷。

  (1)交通費、住宿費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

  (2)膳食費按標準領取。

  (3)通訊費以郵局憑證報銷。

  (4)交際費由領導核定,憑據報銷。

  三、員工出國管理辦法

  第一條凡本公司員工因公經核準出國者,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因公奉派出國人員,于出國前需先立承諾書(如附件一),言明按期歸國并繼續為公司服務;如在返國三年內自動辭職者,愿無條件賠償出國期間之費用除以三年平均數額之差額,并放棄先訴抗辯權。

  第三條出國人員于返國后,應于兩星期之內書面提呈出國經過及觀感心得,必要時,由總經理排定時間,向公司內有關部門人員講解心得及工作計劃方針。

  第四條奉派出國人員,出國期間其薪金仍準照領,并可預支核定日數之差旅費。

  第五條出國人員應照規定期限歸國,并于返國后10日內,持有關憑證向會計部報銷,因故拖延不歸或費用開支經審核不準報銷者,概由出國人員自行負擔。

  第六條出國人員在國外的`旅行,應予規定的路程為限,規定以外路程的差旅費如經總經理核準者,準予報銷。

  第七條出國接受技術培訓或受國內外廠商機構補助人員,其差旅費如已由有關單位支給者,其支給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請,但廠商供給的費用較本辦法所訂的費用低時,其差額得由公司補助。

  第八條本辦法經經理級會議通過,呈總經理核定公布實施,其修改或補充亦同。

  四、員工差旅費支給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人事管理規則制訂。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出差旅費支給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出差分類。

  (1)當日出差:出差當日可能往返者。

  (2)遠途出差:出差必須在外住宿者。

  (3)國外出差;赴國外出差者。

  第二章當日出差

  第五條當日出差每延誤正餐時間一小時以上,按延誤餐次支給誤餐費,每餐30元。但外勤已支津貼人員概不支給誤餐費。

  第六條當日出差除依前條規定支給誤餐費外不另支付出差旅費。

  第七條當日出差的交通費憑乘車證明實數支給。

  第八條當日出差人員必須于當日趕回,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實際需要,事先呈奉各部經理以上主管核準者按遠途出差辦理。

  第三章遠途出差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奉命或因業務需要遠途出差時,必須事先填報“出差申請書”(格式另定,記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務等,呈部(室中心)經理(主任)或分公司經理核準后方可出差。

  第十條遠途出差的員工可在“出差申請書”添附“出差旅費概算表”,向財務單位預借出差旅費。

  第十一條未及呈準出差人員,須補辦手續后才能支給出差旅費。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因急病或不可抗力致無法在預定期限返回銷差而必須延長滯留,經調查確實無誤乃支給出差旅費。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必須于返回后三日內填具“員工出差旅費報告單”,報銷出差旅費。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的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車輛外,以利用火車、汽車為原則。但因特急事情,經協理以上人員核準者才可乘飛機。

  第十五條出差人員的交通費憑乘車證明以實費計算支給。因乘坐出租汽車、三輪車,無法取得乘車證明者呈請部(室、中心)經理(主任)以上主管核準后實數支給。

  第十六條使用公司交通車輛或借用車輛者不得申領交通費。

  第十七條遠途出差如利用夜間(晚上9時以后,早上6時以前)車次,住宿費減半支給。

  第十八條出差日自出發日至回公司日計算,但晚上出發或早上回公司者減半支給。

  第十九條出差人員每日必須作出差日報向各直屬主管報告。

  第二十條住宿費按出差人員在外住宿日數定額支給。

  第二十一條出差人員住宿費必須取得住宿費憑證(發票),但住宿在自宅(含其他住宅)或本公司招待所未取得住宿費憑證者減半支給住宿費。

  第二十二條與經理以上人員隨行,其住宿費不夠時,可呈經上級人員核準,憑住宿費憑證,支給與上級人員同等住宿費或實費。

  第二十三條各分支機構人員因業務需要或受命到總公司述職,比照遠途出差支給住宿費,但支領外勤津貼人員不得支給住宿費。

  第四章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員工奉命或因業務需要出差國外時,必須填具“出差申請書”,記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務等,呈由董事長核準。

  第二十五條國外出差人員憑核準的出差申請書預編出差費概算,于出國前向財務單位預借出差旅費。

  第二十六條國外出差人員渡航費,董事長、總經理得按頭等艙位實額支給,其他人員均按二等艙位實額支給。

  第二十七條國外出差人員的出差旅費,按下列標準支給。

  職級董事長常務董事、監事董事、監事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

  正管理師正工程師管理師工程師

  正副科長副管理師副工程師

  其他人員

  金額(美元)8070605040

  注:(1)上列金額系赴東南亞、日本的出差旅費標準。赴歐美者,按級另加20%。

  (2)但供住宿者,按上列標準每日減支10美元。

  第二十八條前條出差旅費包括在出差地的交通費、住宿費、雜費。

  第二十九條國外出差去程當日不論何時起程均以一天計算,回程當日不論何時返回均不予計算出差日數。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員工差旅管理制度(3篇)2

  一、總則

  1、為了規范出差員工的差旅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出差,指一天以上,當天不能往返的出差。

  3、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的所有人員。

  二、報銷標準

  說明:

  1、出差工資

  按正常出勤工資計算,出差日期不計算在出勤日期中,出差無假日加班雙倍工資。

  2、出差住宿費

  (1)住宿費憑住宿發票,按實際自理住宿天數,按25元/天計算報銷,超標準的,超出部分自理。客戶單位提供住宿的.,無住宿補助。

  3、交通費:

  (1)乘坐火車,按硬臥(含硬臥)以下標準報銷。

  (2)出租車不能報銷,各種保險費、茶座候車費不能保銷,特殊情況下,經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

  (3)市內公交、長途汽車、輪船三等倉以下及其他合理交通費用,寫明行程及行程目的,可據實報銷。

  (4)乘飛機需事前申請,得到總經理許可方可報銷。

  4、生活補助

  客戶單位提供生活的,無生活補助。客戶單位不提供生活,按15元/天補助。

  5、電話補助:領隊按10元每天補助,普通施工人員按5元/天補助,當月有話費補助的,需提供話費發票。

  6、出差補貼:領隊按40元/天補助,普通隊員按25元/天補助。

  7、陪同賓客出差的人員,如果在食住行方面已享受公費者,均不再享受食宿補助。

員工差旅管理制度(3篇)3

  一、根據有關文件和制度,結合我校的實際,采用限額內的實報實銷制度。即出差費用(住宿費、往返交通費和固定出差補貼之和)超過限額標準時,在相應限額標準內報銷。而出差費用低于此限額標準時,按實際金額報銷。

  二、本校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格式須明確記錄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務等),出差期限由部門主管或校長視情況需要限定日期,事前予以核實核定,并送校辦備案,登記出差相關內容。

  三、出差人憑核準的《出差申請單》,可向財務部借支相當數額的差旅費。并填寫借款單。其預借款額,須經由部門主管初審,呈校長核準后暫借支付。出差完畢應于三日內填具《差旅費報銷單》,結清暫借款項,未于一周內報銷者,財務部應將該員工預借差旅費在當月工資中扣回,待其報銷時再行核付。

  四、員工在郊區及短程或其他同日可往返出差,出差時應經部門主管核準。當日出差,除按正常工作日支付當日工資外,原則上不支給交通費以外的任何費用,交通費憑乘車憑票據實報實銷。當日出差人員必須于當日趕回,不得在外住宿。市內不在出差范圍內。

  五、出差人員住宿、城區交通費,雜費(包括:手機費,伙食費),最高定額按以下標準核發(住宿及公交、出租費須憑票據報銷),超支部分不予報銷。即包干、定額使用,不再額外報銷市內交通及個人伙食費。

  1、住宿: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城市住宿費用最高報銷300元/天。除京、滬、粵外的省會城市住宿費用最高報銷260元/天。二、三級城市住宿費用最高報銷160元/天。

  2、交通費80元/天

  3、雜費80元/天

  六、往返交通費和業務招待費不在以上限額內。

  1、出差交通工具的選擇:原則上應優先選擇乘坐火車或汽車作為交通工具(輪船不能超過二等艙),坐車時間在8小時以內的,必須選擇火車(不包括軟臥)或汽車。特殊或緊急情況下需乘坐飛機的,必須經部門主管及校長批準方可。往返交通費憑票實報實銷。如果個人意愿選擇乘飛機的交通方式,只能按照火車硬座車票費的票價報銷。

  2、出差期間若需要有業務招待費等開支的,須事先向主管負責人申請,并有額度限制的批示,業務招待費在批準額度內實報實銷。

  七、住宿標準:原則上不得入住星級酒店,關系學校形象的`出差(如商業談判、簽署合同等)需要入住三星級酒店及以上的,事前需要部門主管及校長的特批。單次長時間出差或多人次出差,而客戶方不提供住宿的,可考慮在當地租房,以節約酒店住宿成本。

  八、如果出差期間未住酒店,而自己解決住宿的(如住在親戚、朋友家里),按給予同等住宿費標準50%的補貼。若客戶方提供住宿的,不再報銷住宿費。

  九、員工報銷出差旅費時,應據實提繳收據,經核實如發現有瞞報、虛報,除將所領款追回外,并視情節之輕重,酌予懲處。

  十、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或出差后,應及時將出差相關狀況向部門主管匯報,并及時到校辦報到。逾期未報到,視曠工處理;或出差相關狀況報告不實者不報銷出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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