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一区二区中文在线,无遮挡h肉动漫在线观看,国产99视频精品免视看9,成全免费高清大全

學分制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25 07:12:5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學分制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學分制管理制度(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學分制管理制度(精選5篇)

  學分制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的精神,主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知識經濟時代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以學生為本,注重學生終身學習能力及創新思維能力的培養,關注學生的可持續發展,增強辦學活力,充分調動教與學兩方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激發學生學習的潛能,實施因材施教,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強的高素質的高級技術應用型專門人才,進一步突出我校辦學特色,學校決定,繼續全面推行以學分制、選課制和學習指導制為核心的教學管理制度,普通專科生從20xx級開始,實行新的學分制學籍管理辦法。

  第二條為了加強教學管理,保證教學工作嚴格有序,規范學生的學習行為,根據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我校校情,制定本辦法。

  第一部分學制和學習年限

  第三條專科標準學制為三年。在規定時間內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準予畢業。

  第四條實行彈性學制。

  1、彈性學制年限為2—6年,學生學有余力,超前選學有關課程,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提前畢業。

  2、專科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最短不少于兩年(即提前畢業)。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可中途停學創業或半工半讀),具有學籍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年,在校累計修業時間最長不超過五年。在5年內達不到畢業要求者,根據其完成學業情況,分別作肄業或結業處理。

  第二部分學習專業的選擇

  第五條學生在校所學專業原則上為入學錄取通知書所確定的專業。學生主修專業中設有多個專業方向。學生可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特長、興趣等,自主選擇專業方向進行學習。

  第六條允許少數學生按學校有關規定轉專業(主修專業)。

  第七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知識經濟時代科學技術發展對復合型創新人才的需要,在保證學好主修專業的前提下,鼓勵學有余力的學生修讀輔修專業或第二專業。

  第八條實行學習指導制。學校成立學生學習指導工作委員會,各系成立相應的學生學習指導工作領導小組,并配備一定數量的指導教師,負責對學生進行專業教育,根據各專業的學分制指導性培養方案指導學生自主安排學習進程、選課和選擇專業方向。

  第三部分選課及繳費

  第九條實行選課制。前1.5年的公共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重在選擇課程的層次、級別。公共基礎課和技術基礎課教學將逐步實行學生選擇任課教師的制度。后1.5年的專業課重在選擇專業方向和課程。

  第十條學生選課前,須詳細閱讀專業的指導性培養方案及《選課指南》等,在指導老師(或所在系學生學習指導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選課。選課時原則上應先選先修課,再選后續課。

  第十一條學生選讀課程通過計算機選課系統進行,一般在前一學期后半期進行。

  第十二條實行按課程注冊,按所修課程類別及學分數結算學費。

  1、 課程按類確定單價。全校各專業公共基礎課程和全校性公共選修課程每學分單價相同;其余課程每學分單價按學科大類各不相同。

  2、 學生選課并按實際學分數結清學分學費后,方取得相關課程的注冊資格,完成課程各環節考核要求后取得相應學分;課程考核不合格不能獲得學分;對課程考核不合格的學生,允許其免費補考一次。補考不合格者,若需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須按相應的課程和學分數重新繳納50%的培養費。

  第十三條學校將進一步完善“獎、貸、助、補、減”的資助體系和“綠色通道”制度以及勤工助學制度,確保真正貧困的學生不因貧困而失學。

  第十四條鼓勵貧困學生半工半讀。

  第四部分學分及學分績點的計算

  第十五條學分是學生學習課程量的計算單位,是學生修讀課程所需時間的反映。—個學分原則上是指一個學期內,每星期完成一個學時的課堂教學的學習量。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一般課程16-18學時記1學分;超過8學時,不到17學時記0.5學分。

  2、集中進行的實踐性環節:如金工實習、軍訓、社會實踐、生產實習、課程設計等,每進行1周記1學分:超過1周,不到2周記0.5學分;分散進行的按學時數換算(每32學時計1個學分;超過16學時,不到32學時記0.5學分);畢業設計一般記6-8學分。

  3、 學校設立獎勵學分(此類學分不繳費)。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學校組織的科學研究和各種知識、學科(技能)、文娛(體育)競賽并獲得市級以上獎勵,按學校規定可獲得相應的學分。獎勵學分可計為同類型的公共選修課課程的學分。在推薦專升本時,同等條件下獎勵學分作為優先考慮的條件之一。

  第十六條“學分績點”是表示學生學習的“質”的計算單位。學校采取以學期所學課程(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學分數和平均學分績點來反映學生學習量的多少和成績的優劣。

  1、平均學分績計算公式如下:

  平均學分績點=[Σk1k2(課程學分×課程績點)]/(Σk1課程學分)

  注:以上公式“課程學分”指學生所修課程學分而非取得的課程學分。

  2、課程績點的折算公式:

  以百分制評定的成績:課程績點=[分數÷10]-5

  說明:k1——課程重要性系數,主干課程為1.3,一般課程為1;

  k2——課程層次系數,根據課程層次、等級確定:

  按培養方案要求檔層的課程系數為1;

  高一個級、層的課程系數為1.15;

  高兩個級、層的課程系數為1.30;

  低一個級、層的課程系數為0.85;

  低兩個級、層的課程系數為0.78;

  3、經考核不合格的課程的績點計為“0”;經補考合格的課程的績點計為“1”;經重修后合格的課程的績點計算方法與正修課程的正考相同。

  4、在對學生進行智育測評時,對修讀課程多的學生,給予鼓勵。

  第五部分課程分類

  第十七條學生修讀的課程按培養方案要求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大類。

  1、公共基礎課、軍訓、技術基礎課、專業主干課和專業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各種實踐性教學環節為必修課程。

  2、選修課分為限定選修課(簡稱限選課)和任意選修課(簡稱任選課)兩類。計算機語言課程、部分專業基礎課程、專業方向課程和部分公共選修課為限定選修課(對某些專業),學生必須從規定的若干組或若干門課程中按要求選修一定量的課程組或課程修讀。任選課包括某些深入研究的課程和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全校性公共選修課程以及其它專業的必修課和限選課。

  第六部分輔修專業和第二專業

  第十八條對于優秀學生,在第二學期課程學習結束后,經學校同意可選擇跨專業大類的其它專業作為輔修專業或第二專業學習。

  第十九條輔修專業課程總學分不得低于68學分(含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及必要的實踐環節和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其中新開課程不得低于25學分。

  第二十條第二專業課程總學分不得低于85學分(含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及必要的實踐環節和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其中新開課程不得低于50學分。

  第二十一條選擇輔修專業或第二專業學習的學生,修完輔修專業(第二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并取得相應的學分,學校發給輔修專業結業證書(第二專業結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未修滿輔修專業所要求的各類學分者,不能獲得輔修專業結業證書,但其已取得的輔修專業課程的.學分可計為同類公共選修課學分。

  第二十三條未修滿第二專業所要求的各類學分者,但已修滿同一輔修專業所要求的各類學分者,可發給輔修專業結業證書,但不能獲得第二專業結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參加輔修專業或第二專業學習的學生,必須按該專業學分收費標準和本人所選學該專業的課程的學分數,向學校繳納培養費用。

  第七部分免聽、免修、重修

  第二十五條對于已選定的課程,學生應按時聽課,參加教師安排的各種教學活動,參加考核。對部分學習成績優秀、自學能力強、自我管理能力強的學生,允許免聽課程的部分內容、免修課程。

  第二十六條學生免聽課程的條件

  1、已修課程平均績點≥2.5者方可申請免聽。

  2、已獲準免聽的課程,免聽部分不能超過該門課程總學時的1/2;對免聽部分,學生必須按課程進度要求按時完成作業和參加實驗等教學環節;學生必須參加該課程考核。

  3、未申請免聽或申請免聽未被批準的學生,不得曠課。

  第二十七條學生免修課程的條件

  1、按培養方案安排,只有必修課才能免修。

  2、已修課程平均績點≥3.5者方可申請免修。

  3、凡申請免修者一律參加本學期相關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85分時,方可獲得該課程學分。

  第二十八條關于課程重修

  1、對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程,經補考后仍不合格者,一律重修;限選課程經補考后仍不合格者,既可重修,也可另選其他課程。選修課程考試不及格者,既可重修,也可另選其他課程。

  2、對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程雖然經考核合格,但對成績不滿意時,亦可重修。

  3、重修課程原則上隨低年級插班(教學班)重修;對于一部分量大面廣的普通教育課、學科基礎課,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次學期開課。

  4、重修課程收費標準為正修課程收費標準的50%

  第八部分學業提醒、學業警示與退學

  第二十九條學校實施學生學業提醒制度。每學年結束一周內,根據學生實際取得的學分數對照下表,分別給予學業提醒、學業警示和勸其退學的通知,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本人,將通知副本寄學生家長。

  第三十條學業提醒、學業警示及退學學分標準

  第九部分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二OO四年九月一日起在二OO四級普通專科生(包括對口高職生)中實行。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方案解釋權屬教務處,其修改意見由教務處提交學校行政會議審批通過后執行。

  學分制管理制度2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逐步建立起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符合學生成長規律、具有激勵和競爭機制的教學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我校的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特制定我校學分制教學管理辦法。

  一、 學分結構與計算

  第一條學分制的內容包括學時學分和學分績點。學時學分是衡量學生所完成課程學習的數量,作為學生畢業的依據;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課程學習的質量,作為授予學士學位和對學生獎懲的依據。

  第二條學時學分由理論課學分、實驗課學分和實踐課學分三部分組成;理論課、實驗課每18學時記1學分,實踐類課程每周記1學分;學生所修課程經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該課程所規定的學分。

  第三條學分績點為課程學分與其質量績點的乘積,質量績點分為5級:

  90分以上 (優 秀) 績點為4

  80~89分 (良 好) 績點為3

  70~79分 (中 等) 績點為2

  60~69分 (及 格) 績點為1

  60分以下 (不及格) 績點為0

  第四條學生在某段學習期間內,所修讀的全部課程的學分績點之和即為該生在該段學習期間內的總學分績點。總學分績點除以同期修讀課程的總學分即為該生在該段時期的平均學分績點。

  二、 課程設置

  第五條我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所修課程分為公共課、學科基礎課和專業課。

  第六條公共課分為公共必修課和公共選修課。公共必修課包括馬克思主義理論和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語、公共體育、計算機基礎、軍訓及勞動課;師范類專業公共必修課還包括教育學和心理學;公共選修課主要為素質教育類課程和跨學科選修課。

  第七條 學科基礎課為按學科門類設置的基礎必修課,一般由各學院根據其學科特點和培養目標來確定。

  第八條 專業課分為專業必修課、專業限選課和專業任選課。專業必修課為本專業學生必須修讀的基礎理論和基本技能課;專業限選課是指按專業方向或人才分流培養原則開設的課程組(模塊);專業任選課一般應為介紹新思想、新方法及學科發展前沿動態的研究性課程。

  第九條本科專業總學分一般為160~180學分,其中公共必修課50學分左右,公共選修課約8學分,專業必修課60~70學分、專業限選課約15學分左右,專業任選課約10學分,教學實踐及畢業論文(畢業設計)20學分。專科生畢業學分一般為135~150學分(部分高職高專類專業可按照當年招生入學時的`教學計劃執行)。

  第十條人才培養方案由學院負責組織制定,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經校長辦公會議通過后執行。人才培養方案主要包括培養目標、規格要求、課程設置及其相應的學分、教學進度及課時分配表、考核方法、學制、學位授予、主要課程介紹等內容。

  三、 選課程序

  第十一條各學院、教學系要對學生的選課進行指導。學生入學后的第一學期,只能按人才培養方案修讀規定的課程;從第二學期開始可按要求進行選課,有嚴格先后關系的課程,要按順序修讀,選定一組專業限選課之后必須把組內的全部課程修完,各課程組(模塊)之間的課程不能互相代替。

  第十二條各學院、教學系在每學期的第十四周向學生公布下學期擬開課程,學生可通過校園網進行選課。選課人數不足20人時,原則上不開課,選課人數超過開課能力時,按抽簽方式確定選課學生名單。因故學生不能按自己意愿選課時,由學院、教學系通知學生在第十六周內改選其它課程。

  第十三條教務處及各學院匯總學生選課情況后,要及時調整選課并預排課,在第十七周公布選課學生名單及開課時間和地點,并將授課通知書和選課學生名單下發任課教師。學生選課后一般不得更改,如確需改選時,要在開學二周內提出申請并辦理有關手續,過期不予辦理。

  第十四條各學院要增加開課門數和合理安排開課時間,積極為學生提供更多的選課機會,學生跨專業選課時應征得有關院、教學系的同意。課程結束后,各學院要嚴格按照學生選課名單安排考試并及時將考試成績報教務處。

  四、 學籍管理

  第十五條我校本科專業學制為四~五年,專科、高職高專類專業學制為二~三年。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在學制規定年限內修完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取得畢業所需的學分(必修課程和專業限選課程的學分不可以用其它課程的學分替代),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十六條學生在規定的學習期間內,未能取得畢業所需的學分,經本人申請,教務處同意,可延長在校學習時間,但最多不超過兩年。延長期按學分收取學費。若本人不愿延長學習時間,按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十七條提前修滿畢業所需學分,平均學分績點在3.0以上的優秀學生,經學院和學校批準,可提前獲得畢業資格。如本人愿意,學校可以出具相關證明,推薦其提前進入人才市場。

  第十八條學生累計有五門以上(含五門)必修課未能取得學分或一學年內所獲學分不足所修課程總學分的二分之一時,不得重修,作退學處理;按教學計劃修完全部課程但未修夠畢業所需學分或在修業期間考試作弊兩次以上(含兩次)者,按結業處理。

  第十九條取得畢業資格,學分平均績點達到2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大同大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辦法》有關規定者,可授予學士學位。因成績原因、修業年限超過該專業學制年限者,或不符合我校有關學位授予規定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十條學生考試不及格可以補考一次,補考及格后可以取得該課程的學分。補考不及格的課程可以申請重修。學生重修需向開課學院、所屬學院提交重修申請,經開課學院、所屬學院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后由開課學院、所屬學院安排其重修。重修課程的考試在下學年相應學期隨下一年級統一進行,不得另外開考。重修課程考試合格后,可以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可按照學校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五、 其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從正式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

  學分制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學校普通高等本專科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充分體現個性化培養和自主學習要求,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應用型專門人才,提升人才培養質量和辦學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xx〕41號)、《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管理規定》(魯教高字〔20xx〕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學分制,是指建立以學分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生完成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選課制為基礎的學分制管理制度。

  學分制管理將建立按學年注冊、按學分繳費、按學分畢業、按學分績點授予學位的管理模式,賦予學生一定范圍內自主選擇學習課程、學習進度、任課教師的權利。

  第二章 課 程

  第三條學校課程包括通識教育課程、專業基礎課程和專業課程三大模塊,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種類型。

  第四條通過引進優質網絡課程、建設核心課程、改造傳統課程的方式,增加課程數量和開課門次。必修課逐步達到每門課程均有多名教師授課,學生可以自主選擇上課時段和上課教師;選修課數量豐富,學生可以自由選擇修讀。

  第三章 學 分

  第五條學分是用于計算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是課程內容難易、多少的一種量化指標,它以該門課程在培養方案中安排的學時數為主要依據。原則上課程的學分計算方法如下:

  1.必修課、選修課每18學時1學分;

  2.獨立開設的實驗課、體育課每36學時1學分;

  3.實踐教學環節(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分為集中實踐教學和分散實踐教學,分別為每教學周1學分和每36學時1學分。

  培養方案中所有必修課和選修課均實行學分制,考試成績合格者可取得相應學分及課程績點。

  第六條各專業學生應修滿本專業培養方案中規定的最低學分。學生應修讀的基本學分數原則為:基本修業年限為兩年的專業70-80學分,基本修業年限為三年的專業110-120學分,基本修業年限為四年的專業150-160學分,基本修業年限為五年的專業210-220學分。具體學分參見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第七條逐步加大選修課占總學分的比例,各類選修課總學分比例原則上在15%左右。

  第八條增加實踐教學比重,確保各類專業實踐教學必要的學分。參加各種課外活動、社會實踐項目、創新創業、科技競賽、競賽獲獎及參加科研訓練取得成果獲得的學分,經所在二級學院核實,報教務處審定通過后,記入學生的創新創業實踐學分。

  第四章 修業年限

  第九條實行彈性修業年限制。基本修業年限為2年的專業可在2-3年內完成學業,基本修業年限為3年的專業可在3-4年內完成學業,基本修業年限為4年的專業可在3-6年內完成學業,基本修業年限為5年的專業可在5-7年內完成學業。

  第十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對因身體或創業等原因不能連續完成學業者,允許其中斷學習,辦理休學;因應征參軍入伍不能連續完成學業者,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保留學籍手續。每次中斷學習時間,一般以1年為限,累計中斷次數不得超過2次。學生從入學到畢業的年限不得超過第九條規定的時間。

  第五章 選課、重修、免修、免聽和學分互認

  第十一條實行選課制度。學生繳費注冊后取得選課資格,按照學校公布的開課計劃,在學業導師指導下自主選擇課程和任課教師。每學期選課門數應與學生的學習能力相符,每學期學生選課學分最高不超過30學分,最低不低于15學分。學生選課時首先保證必修課的修讀,有先修后續關系的課程,應先選先修課。

  第十二條實行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制度。學生在校期間可按照學校規定自愿修讀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

  第十三條實行重修制度。學生課程考核不合格或合格但對成績不滿意,可以申請重修,按重修課程學分交納重修費用。

  第十四條實行免修制度。學生學習能力強、已修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3.0,對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已部分修讀或通過自學等途徑確已掌握,由個人在開課學期的上一學期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審核,教務處審定后,參加免修考核,合格后方可免修,并獲得相應課程學分及課程績點。免修考核的形式與難度與正常考核一致。經批準免修的課程,不得再次修讀。免修課程原則上僅限定理論教學課程;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選修課、包含實驗(見習)環節的課程、獨立實驗課、軍訓及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不得免修。

  第十五條實行免聽制度。學習成績好、學習能力強,已修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2.0的學生,由個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教務處審定后方可免聽。辦理免聽手續后,學生仍需完成課程的平時作業、平時測驗等過程考核環節,并跟班參加課程正常考核,成績合格者獲得該課程績點。不得免修的課程不得免聽。

  第十六條學生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證明不宜上體育課者,可免予跟班上課,但應參加學校指定的其它體育課程和項目的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按照學校相關規定記載成績和學分。

  第十七條學生每學期免修和免聽課程總計不超過6學分。凡考試違紀、作弊的學生在處分有效期內取消免修、免聽資格。

  第十八條實行學分互認制度。對轉學、轉專業、雙學位和輔修第二專業學生,其已修課程與新修讀專業培養方案中課程一致、內容相近,且課程學時不低于80%的,轉學、轉專業學生及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學生可分別向所在學院和開辦學院提出學分互認申請,經所在學院或開辦學院會同開課學院共同審定后,報教務處審核備案,可實行學分互認。

  第六章 課程考核與學分績點

  第十九條考勤。各種教學活動均須考勤,考勤方式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特點決定,并在第一次上課時向學生宣布。學生無特殊原因應按時參加學校規定的全部教學活動。凡缺課累計達到該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或平時作業、實驗報告缺交次數累計達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期末考試和補考資格,成績按零分計,應當進行重修。

  第二十條考核。所有課程均須進行考核。考核一般采用閉卷形式,如需開卷考試,需經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備案后實施。考核可采用筆試、計算機輔助考試、口試、實驗(技能)操作、論文(報告)等不同方式進行。考核成績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考核成績合格可獲得相應課程績點。考核應注重學習過程管理,平時作業、測驗、實驗等成績須納入考核結果。課程成績一般包括過程考核、實驗考核和期末考核,過程考核包括學習態度、出勤、聽課、課堂討論、作業、平時測驗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課程總成績的10%、20%;實驗成績包括學習態度、出勤、討論、實驗報告、平時測驗及實驗操作考核等,一般占課程總成績的20%、30%;無實驗課程的課堂理論教學,可適當提高過程考核成績,原則上不高于該課程總成績的30%;期末考核原則上采取計算機輔助考試或筆試,一般占課程總成績的50%-70%。課程成績組成及比例可根據學科專業課程性質不同由教研室自行確定,二級學院審核通過。經學校批準的考試改革課程,可按批準的考核辦法評定成績。單獨設課的實驗課和實踐課單獨計算成績。

  第二十一條補考。對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學校可提供一次免費補考機會,補考形式及難度與正常考核一致。補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課應按規定重修,選修課可重修或另選,已滿足畢業要求的也可放棄考核不合格的選修課。

  第二十二條緩考。學生因公、因病、因同時修讀的`不同課程考核時間沖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參加課程正常考核,須在考試前提交書面材料申請緩考(因病緩考須有醫院證明),經所在學院批準辦理緩考手續,并匯總報教務處備案,學校在規定時間內重新組織課程考核,緩考形式及難度與正常考核一致。

  第二十三條曠考。學生無故不參加課程正常考核視為曠考。曠考學生不得參加相關課程的補考或緩考。取得該課程學分,應當進行重修。

  第二十四條因違反考試紀律受處分者,該課程以0分記,不允許參加補考。

  第二十五條考核成績必須在課程考核結束后及時評定,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學生成績,并按要求保存好原始成績單和學生考試試卷。學生對成績有異議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成績如需更改,應由評分教師或成績錄入者提交成績更正申請單并附原始證明材料,經教研室主任、所在學院負責人審核,報教務處審定批準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六條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課程學習質量的指標之一,反映了學生學業水平的差異。課程成績實行百分制或五級制記分,學分績點依據課程成績計算,平均學分績點可用作對學生進行排名、獎勵、評價和推薦選拔的依據。其計算方法為:

  1.課程績點=(課程成績÷10)-5。課程成績不足60分的,課程績點為0;

  2.課程學分績點=課程績點×課程學分數;

  3.累積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之和。

  4.平均學分績點(GPA)=課程學分績點之和÷課程學分之和。

  各專業必修課程為計算平均學分績點的課程,修讀課程的總學分和平均學分績點兩項作為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是畢業和授予學位的重要依據,也是決定下一學期學生選讀課程學分的主要參數。

  5.采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制的,課程績點分別為:4.5、3.5、2.5、1.5、0。

  第二十七條學生考核成績記入本人檔案。曠考和補考不合格的課程,課程績點為0;補考合格的課程,課程績點為1;緩考課程成績按實際課程績點記載;免修課程成績按免修課程考核課程績點記載;重修課程成績按實際考核課程績點記載,如多次重修,按實際重修次數記載課程績點,取最高課程績點計入平均學分績點。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八條對取得學校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本、專科和專升本學

  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教學內容,取得規定的最低學分,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教學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可以申請結業。結業后一年內,且不超過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經過重修有關課程,且達到畢業要求的,以結業證換發畢業證,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結業學生超出學校允許的最長修業年限或結業一年后的,經學校審核后作永久結業處理,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條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畢業的同時,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讀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的學生,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獲得輔修證書或相應學位證書。

  第三十二條學滿一學年及以上退學的學生,作肄業處理,頒發肄業證書。達不到肄業規定者,只出具學習證明。

  第三十三條對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不頒發學歷證書,只出具學習證明。

  第三十四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我校20xx級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開始試行。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學分制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本科學生學分制管理改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管理規定》(魯教高字〔20xx〕1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學分制,是指學校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達到畢業應修課程和學分最低要求作為學生畢業和獲得學位的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實施學分制旨在推進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充分調動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積極性,提高教育教學資源利用率,適應學生多樣化發展需要。

  第四條學校實行彈性修業年限。學生可在標準學制的基礎上提前一年或推遲兩年畢業。具體辦法按照《山東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于山東大學全日制本科生。長學制專業的本科教學階段適用于本規定。留學生、交流生、進修

  生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課程與學分

  第六條學時與學分。理論課每16學時計1學分,實驗課每32學時計1學分;課程設計、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實踐教學環節的學分由各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根據學科特點和教學整體安排確定。學生必須完成選課并通過考核,方可獲得課程對應學分。

  第七條專業學分要求。各專業畢業應修課程和學分要求由專業培養方案確定。學生須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學分方可畢業。

  第八條學分認定。轉專業、轉學前所修課程和學分,由學生向轉入專業所在學院申請,由該學院認定。校際交流學分由學院認定。

  第九條創新獎勵學分。學生參與大學生創新實驗計劃項目、創新基金項目、各類學科競賽等所獲得的創新獎勵學分,由學生申請經學院報本科生院認定,可以置換相應課程學分。學分認定及置換標準按相關文件執行。

  第三章收費管理

  第十條學分制收費實行“兩部制”計費方式,學生學費由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組成。專業注冊學費按學生實際在校就讀的學年計收,學分學費按修讀課程的學分計收。

  第十一條學生須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預存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方可選課。

  第十二條參加國內校際交流的`學生,按照雙方學校簽訂的協議收費。沒有校際交流協議的,參照魯價費函〔20xx〕59號文件收費。參加海外交流項目的學生,參照《山東大學本科學生海外學習經歷管理辦法》收費。

  第十三條學生因故中斷學業、保留學籍的,停學期間不再交納學費。復學時,按照該生復學當年該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標準交納學費。

  第十四條因退學、轉學等原因終止在本校學習時,專業注冊學費和已確認修讀課程的學分學費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結算。

  第十五條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按照實際修業年限繳納專業注冊學費,按選課情況繳納學分學費。

  第十六條在辦理畢業(結業、肄業)手續之前,學生須結清在校期間全部專業注冊學費和學分學費,方可取得畢業(結業、肄業)資格并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章選課管理

  第十七條學生應根據專業培養方案及個人學習發展規劃選課。應優先選定必修課。對于有前后關系的課程,應先修讀先修課程,再修讀后續課程。

  第十八條選課由學生通過學校選課系統進行,分預選、正選、退補選三個階段。預選時,通識教育核心課和通識教育選修課選課人數不足20人的課程一般不予開設,學生須及時改選其他課程。新學期開學前兩周為試聽和退補選時間,第三周為學院檢查確定時間。選課一經確定,不得退選。

  第十九條學生每學期選課(含重修課程)學分一般不超過35學分。

  第二十條學生重修課程,應自行選課并繳納學分學費。其中,百分制成績低于70分的課程首次重修免費。

  第二十一條鼓勵港澳臺地區學生、華僑學生和留學生修讀思想政治理論課、軍事訓練和軍事理論課。未修讀上述課程的應補修學校規定的其他課程。

  第二十二條學生應自主調節選課時段。如果所選課程時間沖突時,可經個人申請、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學院批準后辦理免聽手續。未辦理相關手續而不上課的不得參加相關課程的考核。

  學分制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校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充分調動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培養創新性應用型人才,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管理規定》(魯教高字〔20xx〕14號)和《德州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學分制,是指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達到基本畢業學分作為學生畢業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二章課程與學分

  第三條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類。

  (一)必修課:是指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基本培養規格,要求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和實踐性教育教學環節。

  (二)選修課:是指為反映專業培養方向,擴大學生知識面,滿足學生個性化發展需要,根據學生本人意愿選擇修讀的課程。

  第四條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專業發展需要,不斷豐富課程資源,提高課程教學質量,開設數量充足的課程供學生修讀。必修課逐步實現每門課程有兩名以上教師授課,學生可以自主選擇上課時段和上課教師;選修課要數量質量并重,學生可自主選擇所修課程。學校鼓勵教師基于互聯網建設課程并實施教學,加強慕課、微課和混合式課程建設。

  第五條學校逐步探索與其他高校聯合開設優質課程并實現師資、課程的共享與學分互認。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學分(成績)由學校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六條學分是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每門課程學分的計算以該門課程在人才培養方案中安排的學時數為主要依據。

  理論教學課每16學時計1學分;實驗課、計算機上機、體育課等每32學時計1學分;生產實習、專業實習、畢業實習、社會調查等集中進行的實踐教學環節,每周計1學分;畢業論文(設計)每周計1學分。以課外時間為主進行的創新、創業活動及其成果均折算成一定的學分,該學分可置換公共選修課程學分。

  第七條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制訂,以基本修業年限為參考,一般每學年40學分左右。適當增加選修課學時,專業選修課總學時不少于專業課總學時的30%。增加實踐教學的學時比例,提高實踐教學的學分要求,理工農醫類專業實踐學分比例逐漸達到30%以上,人文社科類專業逐漸達到20%以上,師范生教育實踐累計不少于一個學期。

  第三章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八條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為參考,實行彈性修業年限,允許學生提前或者延期畢業。本科基本修業年限四年,彈性修業年限為三至八年;專科基本修業年限三年,彈性修業年限為三至六年;專升本基本修業年限二年,彈性修業年限為二至四年。休學和保留學籍時間計入彈性修業年限時限內。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需達到規定條件并按程序提出申請,由所在學院初審、學校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提前畢業相關手續。

  第九條對有特殊原因、特殊困難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可以勤工助學。學生因生病或者創業等原因不能連續完成學業,可以實行間修制,允許中斷學習,辦理休學手續,保留其學籍。每次中斷學習時間,一般以一年為限,累計中斷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學生從入學到畢業的年限不得超過第八條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

  第四章選課、免修、免聽

  第十條學校實行繳費注冊選課制度,學生在交納學費辦理注冊手續后,方具備選課資格。

  學生要根據所學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按照學校公布的開課計劃,在學業導師的指導下,在一定范圍內自主選擇課程、學習進程和任課教師。學生每學期所修讀課程的學分數量應根據自己的學習基礎、學習能力等實際情況決定,可以跨學期、跨專業、跨班級、跨學校選課。選課時要首先保證必修課,對于有先修課要求的課程,一般應先選修先修課程。上課時間沖突的課程只能選擇一門。學生一旦選修,須遵守學校有關規定,參加該門課程學習。學生未辦理選課手續,不能參加相關課程的學習。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免修制度,對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生已經修讀過或通過自學等途徑確已掌握,可以申請免修。學習成績優良(已修讀課程累計平均學分績點在3.0以上,且沒有不及格課程)、通過自學已達到擬免修課程教學要求的學生,按學校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后,參加開學一周內組織的免修課程考核,免修課程考核的形式及難度與正常考核一致,成績合格者辦理免修手續并獲得該課程學分。免修課程以課堂理論教學課程為主,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選修課、包含實驗環節的課程、獨立實驗課、軍訓及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不得免修。

  學生學習大學外語為小語種(如俄語、日語等)的學生,無法參加大學外語(英語)學習的,可以申請大學外語(英語)課程的免修,以同學分、同性質的相近課程替代。

  對于因轉專業、轉學、休學等學籍異動原因編入下一年級學習者,已經通過的課程或相近課程,經學生所在學院認定后,可以申請免修并認定相應學分。

  入伍前已被我校錄取并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的或者在我校就讀期間辦理保留學籍手續的退役士兵,注冊入學或者恢復學籍后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免聽制度。學習成績優良(已修讀課程累計平均學分績點在3.0以上,且沒有不及格課程)、學習能力強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后可以不跟班聽課,免聽課程的部分或全部內容。重修課程如果與其他正在修讀的課程上課時間沖突,經批準可以辦理免聽手續。辦理免聽手續后,學生仍需完成課程的平時作業、平時測驗、實踐教學環節并跟班參加課程正常考核,成績合格者獲得該課程學分。不允許免修的課程不得免聽。

  第十三條學生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無法參加正常公共體育課程學習的,可由本人申請,持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校醫院簽署意見后報學校同意,可免予跟班上課,但應參加學校開設的體育保健課程的學習及考核,成績合格者,可替代公共體育課程的成績和學分。

  第十四條學生每學期免修或免聽課程一般不超過6學分。凡考試違紀、作弊的學生一年內取消免修、免聽資格。

  第五章課程考核、學分績點、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學生所修讀的課程均應參加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可獲得該課程學分。課程考核可以采用筆試、口試、實際操作、提交論文(報告)等不同方式進行。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考試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一般采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制或其他記分方式。

  考核注重修習過程管理,考核結果包含平時作業、測驗、實驗等成績。學生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缺交作業或實驗報告三分之一及以上、該課程的實踐環節部分考核不合格,不得參加所修課程的正常考核。

  學生未辦理選課手續,不得參加相關課程的考核。學生一旦選修,須遵守學校有關規定,參加該門課程考核。

  第十六條學生無故不參加課程正常考核視為曠考,曠考學生不得參加相關課程的補考或緩考。學生可以申請重修,經學校同意后,重修相關課程。

  第十七條學生因公、因病、因同時修讀的不同課程考核時間沖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參加課程正常考核,經學生個人申請、學校批準后可辦理緩考手續。緩考隨下學期開學第一周組織的補考同時進行,緩考的考核方式及試題難度與期末考核一致。

  第十八條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學校給予學生一次補考機會,于下學期開學一周內組織。補考的考核方式及試題難度與期末考核一致。補考成績合格的課程按實際最高成績記載并加載補考標識。補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課應按規定重修,選修課可重修或另選。已滿足畢業要求的也可放棄考核不合格的選修課程。

  第十九條學校實行重修制度。學生課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對成績不滿意,可以申請重修。重修課程與正常修讀課程的.考核方式一致。學籍信息按教育部規定標注。

  取消參加課程正常考核資格的學生以及違紀或考試作弊的學生,不得參加相關課程的補考和緩考,必須重修。

  (一)學生修讀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程和專業限選課程,補考仍不及格者須重修。

  專業任選課程,補考仍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選其他課程。但學生必須修滿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專業選修課程學分。

  公共選修課程中的必選課程,補考仍不及格者須重修。非必選課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另選。但學生必須修滿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公共選修課程學分。

  (二)課程設計、教育實習、專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成績不及格者,均須重修并進行考核。

  (三)重修合格的課程,按最高成績記載并加載重修標識。

  (四)重修課程繳費按該門課程的學分計算,收費標準按山東省教育廳、物價局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學生對課程的學習質量用學分績點表示,學分績點反映了學生學業水平的差異。平均學分績點可用作對學生進行排名、獎勵、評價和推薦選拔的依據。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如下:

  (一)課程績點

  百分制:課程績點=(課程成績÷10)-5,課程成績不足60分的,課程績點為0;

  分級記分制:采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制的,課程績點分別為:4.5、3.5、2.5、1.5、0;采用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級記分制的,課程績點分別為:4.5、3.5、2.0、0。

  (二)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課程績點×課程學分數。

  (三)平均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符合條件的課程學分績點之和÷相同條件的課程學分之和。

  平均學分績點計算的課程范圍由學校另行規定,計算結果用于評價同一時段內學生學習質量的優劣。

  第二十一條曠考和補考不合格的課程,課程績點為0;補考合格的課程,無論成績高低,課程績點為1;緩考和免修的課程,按照第二十條的方法如實計算課程績點;重修的課程,可以按照第二十條的方法如實計算課程績點。

  第二十二條課程成績、學分和學分績點等均記入學生成績冊,歸入本人檔案。多次重修的課程按最高成績記載,課程學分不變。

  第六章創新、創業與實踐學分

  第二十三條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學生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二十四條創新、創業與實踐學分的管理和認定另行規定。

  第七章雙學位與輔修第二專業

  第二十五條雙學位是指同一學生在修讀主修專業并獲得相應學位的同時,跨學科門類修讀第二專業所獲得的學位。第二專業是指同一學生在修讀主修專業并獲得畢業證書的同時,修讀同層次其他專業并達到畢業要求。

  第二十六條修讀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的學生須具有我校普通全日制正式學籍。

  第二十七條修讀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時,需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學校批準后安排學生隨相應年級修讀,完成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和限選、任選課程及實踐教學環節。選課、排課、考試、成績錄入等均納入學校教務管理系統統一管理,做到學習過程和學習效果全過程監督,確保課程修讀質量。

  第二十八條主修專業與輔修專業相同或相近的課程,由輔修專業開課學院初審、報學校批準后可以在其中一個專業進行學分互認。輔修專業的選課、免修、免聽等按照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課程考核、成績記載等按照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學生在獲得主修專業畢業、學位證書的前提下,修滿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及學分,經學校審核,符合輔修畢業或學位授予條件者,可頒發輔修專業相關證書。輔修專業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單獨發放。

  第三十條修讀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的學生,不再另行延長學習時間,其學習年限按照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八章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彈性修業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取得規定的總學分,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學位委員會批準,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但符合學校結業條件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經過重修相關課程,且達到畢業要求的,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結業學生超出學校允許的最長修業年限的,經學校審核后作永久結業處理,不再換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的不再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三條學滿一學年及以上退學的學生,作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達不到肄業規定者,學校只出具學習證明。

  第三十四條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xx級學生開始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學分制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勞動教育學分制實施方案(通用5篇)05-12

管理制度04-15

公章管理制度04-22

夜班管理制度04-23

餐具管理制度04-23

小學管理制度04-23

泳池管理制度04-23

木工管理制度04-23

打印管理制度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