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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25 12:08:0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通用18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通用18篇)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1

  1、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并制訂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在隊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3、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塔基上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4、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駕駛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塔身不得懸掛標語牌。

  5、檢查塔基表面平直、無沉陷,螺栓無松動,排除塔基睥障礙物和積水。

  6、作業前重點檢查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均應正常;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7、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8、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點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9、空載電源,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10、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11、吊鉤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是1m。

  12、動臂式超重機的起重、回轉達、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不得變幅。

  13、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機器使之緩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跨越的障礙物0.5以上。

  14、主卷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15、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6、作業后,起重機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17、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8、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2

  一、為避免起重機械事故發生和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本著預防為主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發生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發生事故或人員傷亡,知情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部門領導;部門領導應迅速報告公司領導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部門。

  四、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各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趕赴現場,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其它有效辦法指揮救援工作,不論采取何種措施進行緊急救援,應首先采用減少人員傷亡和減輕傷員痛苦的`各種措施。

  五、在救援過程中,事故應急救援人員必須聽從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各就各位對事故進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護,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和使用防護器具,避免自身傷害;

  八、當事故性質嚴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應及時向市、鎮各有關應急救援部門和附近生產經營單位、社區求援。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3

  一、設備的基礎管理

  1、起重設備要進行統一編號,分類建帳立卡,每年至少要對實物清查盤點一次,保持帳、卡、物相符。

  2、起重機械設備要建立技術經濟檔案。內容包括:原始技術資料和交接驗收憑證: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事故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3、起重機械設備實行統一報表制度,按規定編報各項統計報表,并定期組織統計分析,提出改進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使用、經營、維修的分析報告。

  二、起重設備的采購管理

  起重設備采購必須堅持登記備案管理制度,購買經省登記備案的產品,做到三證(登記備案證、產品合格證、產品許可證)齊全。

  三、起重設備的租憑管理

  1、起重機械設備由公司供應,項目部都要關心愛護正確使用,及時維修、保養,不違章作業,不超荷使用,不帶病操作,發現故障及時由專業人員到施工現場按照修理規范標準要求進行修理,確保各項設備完好率達到100%,杜絕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

  2、由公司提供的起重等機械設備有償使用,機械費公司收取總價的70%,架桿,架板按低于當地市場價租憑收取。鋼模板采用合同租賃的形式,每平方米每天租金0。25元,工地用完碼垛整齊,報公司設備科驗收后停收租金。機械費返還給項目部的30%,按設備使用維護的情況而定,維護保養差的按10%返還。項目部丟失的設備原價賠償,不允許自己購買次品補充,一經查出,予以沒收,并仍按原價賠償。

  3、公司設備科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工地檢查起重機械使用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或帶病作業的起重機械,口頭或書面通知項目部限期整改,并由當事人認可簽定,起重機械化設備屬正常磨損,公司負擔維修費用,使用不當、損壞,由項目部負擔。工程附屬工程建成完工后,五日內機械設備交回公司,如不交者按租賃收費,項目部承擔的零星工程所用公司設備直接和項目部結算。

  4、未經公司負責人同意,項目部私自購置的'起重設備及零星工具,其價款由項目部全部負擔,設備歸公司所有。

  5、停工后,對所有機械設備都要除垢、除污,刷新上油,能送公司設備科的全部送還,不能送公司的由項目部自己辦理,由設備科派人驗收。

  為了使起重機械設備安全可靠,經常保持良好狀態,特制定以下規定:

  四、起重設備的安裝管理

  物料提升機和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由工程技術人員作出施工組織設計,安裝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并必須選擇有拆裝資質的隊伍施工。小型設備安裝必須符合《建筑施工安裝檢查標準》規定。

  五、起重設備的使用管理

  1、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使用、違章操作起重機械設備。

  2、起重機械設備保證機組人員相對穩定,做到定人、定機、定崗位職責的“三定制度”,且做到持證上崗。

  3、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在設備明顯處掛“合格準用牌”和操作人員姓名,塔機還應掛“十不吊牌”。

  4、起重機械設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機械設備產品說明書及《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XX)及國家、行業有關規程、規定。做好“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5、機組人員每天必須做好“日檢”及交接班工作,并認真真實填寫好“日檢記錄”交接班記錄和運轉記錄并存檔。

  6、國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報廢,磨損嚴重,基礎件已損壞,在進行大修已不能達到使用和安全也應報廢,使用20XX年以上的必須報廢。

  六、設備的維修、保養管理

  (一)塔式起重機的保養和修理

  1、日常保養:

  ①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灰塵;

  ②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規定油面高度應及時加油;

  ③檢查各減速器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及時疏通;

  ④檢查各制運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⑤檢查各連接處的螺栓,如有松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⑥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⑦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現過度磨損情況及時處理;

  ⑧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添加潤滑脂。

  2、小修(塔機工作1000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日常保養的各項工作;

  ②拆檢清洗減速機制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③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后涂抹潤滑脂;

  ④檢查和調整回轉支承裝置;

  ⑤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⑥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3、中修(塔機工作4000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③修復或更改制動瓦;

  ④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⑤檢查回轉支承部分各連接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高強螺栓;

  ⑥除銹、油漆。

  4、大修(塔機工作8000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③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④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七、塔機的檢測管理

  塔機安裝完畢后,公司設備部門及時組織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進行檢測驗收和試轉試驗,達到標準要求的方可使用。其檢測標準應按《塔機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執行。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4

  1)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項目包括,司機守則和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按期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門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及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的管理等。

  (2)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內容包括,設備出廠技術文件;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設備的問題分析及評價記錄。

  (3)定期檢驗制度。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2年(電梯和載人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1年)。

  此外,使用單位還應進行起重機的自我檢查、每日檢查、每月檢查和年度檢查。

  ①年度檢查。每年對所有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查。停用1年以上、遇4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受9級以上的風力后的起重機,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操作,檢查起重機正常工作機構的安全和技術性能、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情況等。

  ②每月檢查。檢查項目包括: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可靠性和精度;重要零部件(如吊具、鋼絲繩滑輪組、制動器、吊索及輔具等)的狀態,有無損傷,是否應報廢等;電氣、液壓系統及其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

  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構,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③每日檢查。在每天作業前進行,應檢查各類安全裝置、制動器、操縱控制裝置、緊急報警裝置;軌道的安全狀況;鋼絲繩的安全狀況。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4)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起重作業是由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和司索工群體配合的集體作業,要求起重作業人員不僅應具備基本文化和身體條件,還必須了解有關法規和標準,學習起重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和知識,掌握實際操作和安全救護的技能、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方可獨立操作。指揮人員與司索工也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能訓練,了解所從事工作的危險和風險,并有自我保護和保護他人的能力。

  2)起重傷害事故形式

  (1)重物墜落。吊具或吊裝容器損壞、物件捆綁不牢、掛鉤不當、電磁吸盤突然失電、起升機構的零件故障(特別是制動器失靈、鋼絲繩斷裂)等都會引發重物墜落。

  (2)起重機失穩傾翻。起重機失穩有兩種類型,一是由于操作不當(例如超載、臂架變幅或旋轉過快等)、支腿未找齊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傾翻力矩增大,導致起重機傾翻;二是由于坡度或風力作用,使起重機沿路面或軌道滑動,導致脫軌翻倒。

  (3)擠壓。起重機軌道兩側缺乏良好的安全通道或與建筑結構之間缺少足夠的安全距離,使運行或回轉的金屬結構機體對人員造成夾擠傷害;運行機構的操作失誤或制動器失靈引起溜車,造成碾壓傷害等。

  (4)高處跌落。人員在離地面大于2m的高度進行起重機的安裝、拆卸、檢查、維修或操作等作業時,從高處跌落造成的傷害。

  (5)觸電。起重機在輸電線附近作業時,其任何組成部分或吊物與高壓帶電體距離過近,感應帶電或觸碰帶電物體,都可以引發觸電傷害。

  (6)其他傷害。其他傷害是指人體與運動零部件接觸引起的絞、碾、戮等傷害;液壓起重機的液壓元件破壞造成高壓液體的噴射傷害;飛出物件的打擊傷害;裝卸高溫液體金屬、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等危險品,由于墜落或包裝捆綁不牢破損引起的傷害等。

  3)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

  起重機金屬結構高大,司機室往往設在高處,很多設備也安裝在高處結構上,因此,起重司機正常操作、高處設備的維護和檢修以及安全檢查,都需要登高作業。為防止人員從高處墜落,防止高處墜落的物體對下面人員造成打擊傷害,在起重機上,凡是高度不低于2m的一切合理作業點,包括進人作業點的配套設施,如高處的通行走臺、休息平臺、轉向用的中間平臺,以及高處作業平臺等,都應予以防護。安全防護的結構和尺寸應根據人體參數確定。其強度、剛度要求應根據走道、平臺、樓梯和欄桿可能受到的最不利載荷考慮。

  4)起重作業安全操作技術

  (1)吊運前的準備。吊運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和手套,高處作業還必須佩戴安全帶和工具包;檢查清理作業場地,確定搬運路線,清除障礙物;室外作業要了解當天的天氣預報;流動式起重機要將支撐地面墊實墊平,防止作業中地基沉陷;對使用的起重機和吊裝工具、輔件進行安全檢查;不使用報廢元件,不留安全隱患;熟悉被吊物品的種類、數量、包裝狀況以及周圍聯系;根據有關技術數據(如重量、幾何尺寸、精密程度、變形要求),進行最大受力計算,確定吊點位置和捆綁方式;編制作業方案(對于大型、重要的物件的吊運或多臺起重機共同作業的吊裝,事先要在有關人員參與下,由指揮、起重機司機和司索工共同討論,編制作業方案,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審查批準);預測可能出現的事故,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選擇安全通道,制定應急對策。

  (2)起重機司機通用操作要求。有關人員應認真交接班,對吊鉤、鋼絲繩、制動器、安全防護裝置的可靠性進行認真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開機作業前,應確認處于安全狀態方可開機:所有控制器是否置于零位;起重機上和作業區內是否有無關人員,作業人員是否撤離到安全區;起重機運行范圍內是否有未清除的.障礙物;起重機與其他設備或固定建筑物的最小距離是否在0.5m以上;電源斷路裝置是否加鎖或有警示標牌;流動式起重機是否按要求平整好場地,支腳是否牢固可靠。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時,應給斷續鈴聲或示警。

  司機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不得在起重作業過程中進行檢查和維修;帶載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或帶載增大作業幅度;吊物不得從人頭頂上通過,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嚴格按指揮信號操作,對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何人發出,都必須立即執行。

  吊載接近或達到額定值,或起吊危險器(液態金屬、有害物、易燃易爆物)時,吊運前認真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確認沒有問題后再吊運。

  起重機各部位、吊載及輔助用具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應滿足安全要求;

  有下述情況時,司機不應操作:起重機結構或零部件(如吊鉤、鋼絲繩、制動器、安全防護裝置等)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和損傷;吊物超載或有超載可能,吊物重量不清;吊物被埋置或凍結在地下、被其他物體擠壓;吊物捆綁不牢,或吊掛不穩,重物棱角與吊索之間未加襯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作業場地昏暗,看不清場地、吊物情況或指揮信號;在操作中不得歪拉斜吊。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控制器置零,關閉總電源。重新工作前,應先檢查起重機工作是否正常,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常操作。

  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不允許同時利用主、副鉤工作(設計允許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吊運時,有關負責技術人員和安全技術人員應在場指導。

  露天作業的軌道起重機,當風力大于6級時,應停止作業;當工作結束時,應錨定住起重機。

  (3)司索工安全操作要求。司索工主要從事地面工作,例如準備吊具、捆綁掛鉤、摘鉤卸載等,多數情況還擔任指揮任務。司索工的工作質量與整個搬運作業安全關系極大。其操作工序要求如下:

  ①準備吊具。對吊物的重量和重心估計要準確,如果是目測估算,應增大20%來選擇吊具;每次吊裝都要對吊具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如果是舊吊索應根據情況降級使用,絕不可僥幸超載或使用已報廢的吊具。

  ②捆綁吊物。對吊物進行必要的歸類、清理和檢查,吊物不能被其他物體擠壓,被埋或被凍的物體要完全挖出。切斷與周圍管、線的一切聯系,防止造成超載;清除吊物表面或空腔內的雜物,將可移動的零件鎖緊或捆牢,形狀或尺寸不同的物品不經特殊捆綁不得混吊,防止墜落傷人;吊物捆扎部位的毛刺要打磨平滑,尖棱利角應加墊物,防止起吊吃力后損壞吊索;表面光滑的吊物應采取措施來防止起吊后吊索滑動或吊物滑脫;吊運大而重的物體應加誘導繩,誘導繩長應能使司索工既可握住繩頭,同時又能避開吊物正下方,以便發生意外時司索工可利用該繩控制吊物。

  ③掛鉤起鉤。吊鉤要位于被吊物重心的正上方,不準斜拉吊鉤硬掛,防止提升后吊物翻轉、擺動:吊物高大需要墊物攀高掛鉤、摘鉤時,腳踏物一定要穩固墊實,禁止使用易滾動物體(如圓木、管子、滾筒等)做腳踏物。攀高必須佩戴安全帶,防止人員墜落跌傷;掛鉤要堅持“五不掛”:起重或吊物重量不明不掛,重心位置不清楚不掛,尖棱利角和易滑工件無襯墊物不掛,吊具及配套工具不合格或報廢不掛,包裝松散捆綁不良不掛等,將不安全隱患消除在掛鉤前;當多人吊掛同一吊物時,應由一專人負責指揮,在確認吊掛完備,所有人員都離開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可發現起鉤信號;起鉤時,地面人員不應站在吊物傾翻、墜落可波及的地方;如果作業場地為斜面,則應站在斜面上方(不可在死角),防止吊物墜落后繼續沿斜面滾移傷人。

  ④摘鉤卸載。吊物運輸到位前,應選擇好安置位置,卸載不要擠壓電氣線路和其他管線,不要阻塞通道;針對不同吊物種類應采取不同措施加以支撐、墊穩、歸類擺放,不得混碼、互相擠壓、懸空擺放,防止吊物滾落、側倒、塌垛;摘鉤時應等所有吊索完全松弛再進行,確認所有繩索從鉤上卸下再起鉤,不允許抖繩摘索,更不許利用起重機抽索。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5

  為確保塔吊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員不得上落塔吊。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二、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帶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揮。司機必須正確執行指揮員的信號指示,在進行各項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

  三、司機上機前應當檢查電源是否在220~380V之間。送電前各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確認各金屬結構不帶電后方可上機。

  四、司機在操作前應檢查確認各限位(制)器靈敏可靠,傳動機構運轉正常,螺栓無松動,電纜無破損。

  五、塔吊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則,作業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嚴禁未停穩反向操作和急開急停,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六、吊鉤提長接近臂桿或小車行馳接近臂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多機作業時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懸掛重物的距離應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指揮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八、作業完畢后,將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門窗,下機切斷總電源。塔頂高于30米時,應打開紅色防撞指示燈。

  九、司機必須做好塔吊使用、保養、維修和交接班記錄。出現問題及時上報。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后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后)

  第八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采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注銷手續,并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7

  近幾年來全國各省市已連續幾起發生過倒塔事故,特別是因塔式起重機本身的質量而引起的安全問題令人堪憂,塔吊安裝拆除施工隊伍施工人員素質差、施工管理不到位和安安意識不強是十分重要的原因,而違章作業、盲目蠻干進行安裝、頂升加節、使用、拆除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塔式起重機的安裝與驗收管理,防范塔式起重機安全事故的發生,是我們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

  一、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登記備案制度。施工單位已擁有的或新購置的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應盡早報請安全監督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嚴禁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粗制濫造、質量低劣的塔式起重機進入施工現場安裝使用,未經登記備案的塔式起重機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機械論文:《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月刊)創刊于1988年,由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主辦。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和建設部優秀期刊。作為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雜志向讀者提供了大量的建設機械技術發展動態,著力介紹了國內外工程建設機械的新技術、新產品,促進了制造商與使用者之間的溝通,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一本重要的科技期刊。

  二、嚴格履行塔式起重機的年度技術檢測、檢驗制度。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每個年度及每次新安裝后必須進行檢測檢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機,必須停機整改,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禁止塔機帶故障、帶隱患運轉。對工作八年以上、大修理出廠、鋼結構損壞修復后的塔式起重機,必須經有關部門技術鑒定合格后方才準予使用。

  三、塔式起重機的裝拆作業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隊伍進行,必須有相對固定的管理機構和拆裝作業人員,從事拆裝作業和設備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禁止無拆裝備案的隊伍和無證人員從事塔式起重機的拆裝和設備操作。安裝作業時應先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統一指揮。協同作業,禁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冒險蠻干。

  四、塔式起重機安裝(包括頂升加節)、拆卸前均應根據塔式起重機自身特點、現場作業條件制訂科學、詳細、可行的施工方案,內容包括:編制依據、人員配備、起重機械及索具配備、基礎及附墻設計(有平面圖和立面圖)、地錨和預埋件設置、安裝步驟、頂升加節程序、安全防護措施等,必要時增加頂升過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臂保持平衡的'具體要求,禁止回轉作業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嚴格執行實施。

  五、塔式起重機安裝后必須經現場調試、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機驗收由施工單位設備部門、安全部門、裝拆隊伍、工程項目共同執行,嚴格按照驗收單內容逐項檢查驗收簽證。同時要進行技術檢查、空載試驗、載荷試驗,保證塔機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墻、頂升加節后也必須進行嚴格驗收,保證附墻連接的可靠和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維修保養制度、運轉維修的登記統計制度、設備報廢制度。對投入施工作業的塔機,要嚴格進行塔式起重機的班前檢查、安全運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維修保養、安全專項檢查等,做好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的檢修工作,特別時對鋼結構、起升、變幅、回轉三大機構及液壓頂升系統、力矩、重量限制器、鋼絲繩、滑輪、吊索等關鍵、要害部位重點檢查,保證塔式起重機性能良好,不帶故障、不留安全隱患進行施工作業。

  七、落實以機長負責制為中心的“定人、定機、定崗”的崗位責任制,相關崗位人員的姓名要在塔機標牌上注明。司機、指揮均應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以保證塔機運轉時信號準確、指揮到位。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十不吊”原則,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八、塔式起重機基礎及附墻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及安裝方案的要求進行制做。塔式起重機基礎應滿足塔機本身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要求,并設可靠的排水措施。塔式起重機超過一定高度后必須安裝附墻裝置,裝置做到牢固可靠、安裝準確,并滿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如由于工程特殊、場地限制等原因,基礎面積或厚度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有加強技術措施,如增設樁基礎或與建筑物大面積承臺連通的做法等,并有基礎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驗算;安裝附墻裝置時,附墻角度不應過小或過大,桿件超過規定長度時,應有附墻的設計計算書。

  九、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變幅、回轉、行走限位器是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的最關鍵的裝置,各限制器和限位器必須齊全且靈敏可靠。塔式起重機驗收時必須嚴格根據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對以上安全裝置逐一進行調試合格,要求有具體量化驗收內容。如力矩限制器標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標明重、中、輕檔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離(m)等,一經驗收,任何個人不得隨意改動,如需要改動時,仍必須按照驗收程序進行,且還必須保證在塔式起重機的技術性能范圍之內。有的單位驗收時往往只調試力矩限制器,甚至任何限制器限位器都不做,在驗收結果上也只籠統填寫“靈敏可靠”或“合格”等,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時驗收過程中要拍照留檔。

  十、塔式起重機吊鉤保險裝置、吊鉤滑輪防脫繩裝置、卷揚機滾保險裝置、上人爬梯及護圈等必須齊全且符合要求。吊鉤保險裝置不可缺少,如損壞必須購買原廠產品,不得用其他配件或自制零件代替。上人爬梯及護圈必須完好、牢固、嚴密,對發生少圈、變形、銹蝕、開焊、固定不牢靠的應堅決予以整改修復。

  施工現場或相鄰工地有兩臺或兩臺以上的塔式起重機作業,且塔式起重機作業半徑有重疊現象時,必須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術措施。

  (1)行走式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間的距離不小于5m;固定式塔機,低位塔臂端部與高位塔身不小于2m,高位塔吊鉤與低位塔垂直距離不小于2m。防止相鄰塔機的起重臂、平衡臂與塔身、塔帽、拉桿的干涉和碰撞。

  (2)采取組織措施,規定塔式起重機的回轉和行走路線,對塔機指揮和司機嚴格交底,并由專門人員監督執行,嚴禁相鄰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區域相向運轉及交叉作業,防止起升鋼絲繩的相互纏繞。

  (3)利用技術手段,縮短臂桿,升高(下降)塔身,設置行走、回轉、超高限位等,保證防碰撞安全。

  十三、施工現場塔機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資料必須齊全。

  (1)塔式起重機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設備檔案、運轉及維修保養記錄、操作交接班記錄、安裝拆除方案、驗收證書、檢測檢驗報告。

  (2)拆裝隊伍資質證書、設備安拆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

  (3)塔式起重機處懸掛限載標志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規程牌、驗收合格牌、定人定機牌。

  只有建筑行業各參見單位的廣大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程和技術標準,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驗收管理,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嚴格把關、規范管理并形成管理制度,才能杜絕塔式起重機事故的發生,將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提高到一個新臺階。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8

  (1)塔吊的安裝與拆卸

  1)塔吊的安裝、拆卸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制定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組)在隊(組)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塔吊安裝后,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3)架設好的`塔吊必須先后進行空載、靜載和動載實驗,并對各機構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各部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基礎的要求

  1)基礎必須能夠承受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荷載,并能滿足塔吊的穩定性要求。

  2)基礎外側應挖排水溝,保證基礎無積水。

  3)塔吊在施工期內,每周或雨后應對基礎及塔吊檢查一次,發現不符合規定時,由技術部門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3)安裝完畢及作業前重點檢查

  1)駕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了解機械構造、原理和操作方法,懂得保養和安全規程,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2)檢查電路做好保護接地及重復接地。

  3)合上總閘,用試用筆檢查塔吊金屬結構部分是否帶電,確認安全后方可登機。

  4)檢查繩輪鉤系統。

  (4)鋼絲繩應完好,規格正確,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鋼絲繩報廢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則不能繼續使用)鋼絲繩任一股破斷或使用斷絲數量和斷絲速度增大;

  鋼絲繩的斷絲數量,在一個節距內超過規定;

  鋼絲繩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股、起包、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破股等現象

  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滑輪的鉤環中心與起吊物的重心必須在一條鉛錘線上,防止起吊不平穩而導致破損、松捆、擺動造成事故。

  (5)鋼絲繩在卷筒上面纏繞應整齊、潤滑良好;

  (6)鋼絲繩固定和偏差應符合國家標準;

  (7)各部位滑輪轉動應靈活、可靠,無卡塞現象;

  1)吊鉤磨損度應在報廢標準以內,保險裝置應可靠。

  吊鉤報廢標準:(下列情況之一應報廢,不分辯率堆焊修補)

  吊鉤任何部位出現裂紋;

  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

  鉤口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大15%;

  扭轉變形超過10度;

  危險斷面和頸部產生塑性變形;

  板形鉤襯套磨損達到原尺寸50%,襯套報廢;

  板形鉤心軸磨損達到原尺寸50%,軸報廢。

  2)進行空車試運轉,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機構的制動、安全限位及防護裝置,確認無誤后方可正式作業;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液壓系統無滲漏;

  4)傳動系統

  a、各機構聯接螺絲無松動,轉動應平穩,無異常響聲;

  b、各潤滑點潤滑良好,潤滑油牌號正確;

  c、制動器、離合器動作靈活可靠。

  5)機械機構的外觀情況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9

  一、工作前

  (1)帶駕駛室的單梁橋式起重機、司機接班開車前,應對吊鈞、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排除。

  (2)地面操縱的單梁橋式起重機,每班應有專人負責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3)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員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4)潤滑部位按規定加注潤滑油

  二、工作中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2)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1、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過額定起重量不吊。

  3、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4、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5、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7、拉斜掛不吊。

  8、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9、在地下物件不撥吊。

  10、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3)如發現常,立即停機,檢查其原因并予于排除。

  三、工作后

  (1)將吊鉤升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開關手柄置于‘‘零’’位;拉下刀閘,切斷主電源。

  (2)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①吊鉤鉤頭、滑輪有無缺陷;

  ②鋼絲繩是否完好,在卷筒上的繩尾固定是否牢固,有無跳槽現象;

  ③大車、小車及起升機構的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

  ④各傳動機構是否正常,各安全開關是否靈敏可靠,起升限位和大、小車限位是否正常;

  ⑤起重機運行時有無異常振動與噪聲。

  ⑷開車前要將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關好門窗,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

  ⑸起重機起動要平穩,并逐檔加速。對起升機構沒檔的轉換時間可在1~2s;運行機構每檔的`轉換時間不小于3s,大起重量的橋式起重機,各檔轉換時間在6~18s,或視起重量而定,嚴禁高檔起重。

  ⑹嚴禁超規范使用起重機,必須遵守起重機安全管理規程中的“十不吊”規定:

  ①超過額定載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起重量不明、光線暗淡或大霧不吊;

  ③吊索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起重機栓掛工件直接加工不吊;

  ⑤歪托斜掛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件不吊;

  ⑦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⑧帶有棱角刃口物件沒有鋼絲繩防切斷的保護措施不吊;

  ⑨埋在地下或水中的物件不拔吊;

  ⑩指揮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⑺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者載荷在最大額定起重量時),應在重物吊離地面或支撐物約0、3m后,將重物放下以檢查制動器是否正常,確認可靠后繼續起吊。

  ⑻操縱控制器時,必須按檔次進行。要保持被起吊物件平穩,吊鉤轉動時不允許起升,防止鋼絲繩跳槽。

  ⑼起重機或小車運行至接近終點時,應降低速度,嚴禁用終點開關作停車手段使用,更不允許用打反車達到制動目的。

  ⑽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運行時;

  ②起重機通過或行駛在視線不清楚時;

  ③起重機運行到接近同跨軌道上的另一臺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⑾嚴禁起重機懸吊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起重機在吊著重物時,操作司機和起重工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⑿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禁止在軌道或走臺上行走,也不允許從事檢修。

  ⒀對雙吊鉤(主、副鉤)起重機,不準同時用兩個吊鉤分別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必須開到接近上極限高度位置,并且不準帶掛吊索。

  ⒁有主副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吊鉤換用或兩吊鉤高度接近時,必須一個單獨工作,以避免兩鉤相碰。

  ⒂同一跨度內有多臺起重機工作時,兩臺起重機之間必須保持>1.5m的距離,以防碰撞。因工作必須接近時,應經鄰機同意,但最小距離應在0.3m以上。

  ⒃禁止兩臺起重機同時吊一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雙機抬吊時,要采取安全措施,且每臺起重機均不得超載荷,并出精通專業技術的主管工程師負責現場指揮。單機允許起吊最大載荷規定為該機額定起重機的85%。

  ⒄在正常工作中改變運行方向時,必須將控制器手柄板到“零位”,當機構完全停止轉動后再換向開動。

  ⒅電器各種保護裝置必須保持完好,不得隨意調整和更換。

  ⒆起重機在運行中電氣設備應注意的問題:

  ①電動機有無過熱、異常振動和噪聲;

  ②配電箱起動器有無異常噪聲;

  ③電動機軸、電磁盤有無過熱現象;

  ④直流電機換相器的火花大小;

  ⑤導線有無松動及摩擦現象;

  ⑥若發生故障,如電動機過熱、異常噪聲、線路和配電箱冒煙等,應立即停機,切斷電源進行檢修。

  ⒇露天工作的起重機,風力大于6級或遇到雷雨時,應立即停止工作。不工作時應將起重機開到停車位置,并可靠錨固。

  (21)吊運作業完成后,將起重機開到指定地點,小車開到司機室一端,吊鉤升起,控制器全部板到“零位”,切斷電源,并清掃擦拭,保持清潔。做好當班運行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工作。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10

  1、塔式起重機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上崗證書。

  2、塔式起重機使用前,應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塔式起重機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

  4、每班作業前,應按規定日檢、試吊;使用期間,安裝單位或租賃單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塔式起重機定期進行保養。

  5、施工現場兩臺及以上塔式起重機交叉作業,應制定防碰撞專項方案。

  6、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吊物降落到安全地點,嚴禁吊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

  7、塔式起重機不得起吊重量超過額定載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重物。

  8、物件起吊時應綁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懸掛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時,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當吊物上站人時不得起吊。

  9、鋼絲繩規格應滿足額定重量的要求。鋼絲繩的維護、檢驗和報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t5972)的`規定。

  10、遇有大雨、大雪、大霧、風沙及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雨雪過后,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照明。

  11、應確保塔式起重機在非工作工況時臂架能隨風轉動。

  12、行走式塔機必須設置有效的卷線器。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11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單梁橋式起重機、雙梁橋式起重機、單梁懸掛起重機、柱式懸臂起重機、汽車吊、單軌懸掛起重機等。

  二、使用規定

  1.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后,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能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2.地面操縱起重機操作者必須熟知起重機操縱和安全知識方可操作。

  3.起重機司機和地面操縱起重機操作者工作前必須進行班前檢查。檢查各操縱手柄是否在零位,鋼絲繩、鏈條、吊鉤是否良好。開空車檢查各限位開關、急停開關、剎車和制動是否有效可靠。

  4.起重機司機和地面操縱起重機操作者操縱起重機時,精神必須集中,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必須聽從任何人的停車信號或口令,必須隨時觀察重物前進方向和周圍障礙物之間的距離,并應注意起重機運轉是否正常、有無異常聲響。

  5.吊運一切物品嚴禁從人頭上越過,盡量不從設備上越過。

  6.發生如下情況時嚴禁操作:安全裝置失靈時;無人指揮或亂指揮時;超過起重機額定載荷時;吊物上有人時;光線暗看不清吊物或周圍情況時;指揮信號不明時;金屬液、酸堿液過滿時;被吊物有尖棱快口而無預防措施時;牽引、斜拉時;重物埋在地下時;重物捆綁吊掛不牢時;鋼絲繩纏繞、打結或不齊時。

  7.吊運金屬液、酸堿液及重要物品時,起升時必須發出警告信號,必須先微微起升距地面150~200毫米,確認制動器工作可靠后再繼續起升。運行時要慢而平穩,不準使用急剎車,人員距離吊物2米以外。

  8.使用起重機在設備上裝卸工件或工裝時,必須確認設備上無障礙物和多余物,緩慢起升和下降,嚴禁對設備產生沖擊、碰撞。

  9.起重機空負荷運行時,吊鉤必須升起距地面2米以上,距障礙物0.5米以上。

  10.如發生斷電故障,必須關閉電源主開關,將所有控制手柄置于零位。吊鉤上如有重物,要設法放下。起重機發生故障或有異常聲響時,應及時停車檢查和處理。無法處理時,及時報維修人員處理,處理后填寫設備日常維修記錄和停機臺時記錄。所有電氣故障嚴禁司機或操作者處理。

  11.司機離開起重機或下班時,應將起重機開至停車位置,切斷電源,所有控制手柄置于零位,吊鉤上不掛重物并升至距地面2米。地面操縱起重機應停到單位指定地點,切斷電源,吊鉤上不掛重物并升至距地面2米。

  12.下班時,應按班末設備保養要求,清理駕駛室,擦拭設備,填寫設備運轉臺時記錄。

  13.保養內容:徹底清理臟物;徹底擦拭設備;檢查電氣系統情況及鋼絲繩、吊鉤情況。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12

  塔式起重機(也稱塔吊),因具有起重臂與塔身互成垂直的外形,故可把它安裝在靠近在建工程的周圍,其有效的工作幅度優于其它類型的起重機。塔吊的工作高度可達到100~160m,特別適用于高層和超高層建筑施工。加上其操作方便,變幅簡單,在建筑施工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目前多使用中型塔吊,其起重量為3~15噸,適用于工業建筑綜合吊裝和高層建筑施工。

  一、有關注意事項

  1.目前本行業較多使用固定式塔吊,即塔身不移動,靠塔臂的轉動和小車變幅來完成臂桿所能達到的范圍內的作業。

  2.固定式塔吊生產廠家較多,所以在使用、安裝、提升、拆降必須按其技術規定進行運行。

  3.上旋式塔吊是本行業常用的一種塔吊,即塔身不旋轉,在塔頂上安裝可旋轉的起重臂,塔臂旋轉時塔身不受限制。其特點是塔身不動,架體聯結結構簡單,但因平衡重在塔機上部,重心較高不利于穩定,另外,當建筑物高度超過平衡臂時,塔臂的旋轉角度受到限制。

  4.安裝使用前必須到主管部門辦理檢驗手續,合格后才可安裝使用。裝拆前必須設警示區域。

  5.機組人員必須分別持有效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

  6.操作人員操作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物料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7.塔機喇叭、電鈴等信號裝置必須有效,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上鮮明的色彩標志。夜間作業照明必須良好。

  8.遇有4級風不得升降,6級風停止作業。要掌握該區域的天氣情況。

  9.定期進行檢查,確保起重機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高度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幅度限位器和吊鉤保險裝置、卷筒保險裝置必須確保其安全使用度。

  10.凡預埋的鐵件必須在安裝前進行檢驗是否符合設計的要求。

  二、塔式起重機使用、裝、拆、升降安全措施

  1.機組人員上崗前必須履行獨立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應結合施工環境、塔機性能、各限制器保險裝置功能。按施工方案進行使用、裝、拆、升降。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系安全帶。

  2.塔機每次頂升或下降時,對液壓系統進行全面檢查,檢查油液是否變質,液壓缸的工作情況等。油管接頭、油封膠圈要定期更換。

  3.日常檢查內容:

  ①檢查配電柜、操作室內各電器工作情況,有無異味、異響和振動情況。滅火設備是否有效。

  ②檢查緊急開關是否起作用,各安全保護裝置的行程開關、限位開關狀況是否良好。

  ③各部電纜及主電纜有無破損及扭轉情況,塔機接地情況是否良好,結構上有無漏電情況,避雷設施是否有效。

  4.當發生意外事故的時候應保持鎮靜,注意事態的發展情況、方向及受影響的范圍。有序地指揮搶險和員工的疏散。

  5.當事故發生后,如電器部分起火必須關閉電源開關,用有效的滅火器材進行撲救,決不能使用泡沫式的滅火器具撲救。

  6.如某一個限制器、保險裝置失效時,應馬上停止作業,進行搶修。更換零部件必須采用型號材質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部件。

  7.升、降、拆卸過程中最為重要的是液壓系統的功能必須正常,一旦出現某位置有泄漏的現象,要馬上停止操作,作業人員應馬上離開危險區域。

  8.在事故發生后,不要盲目搶險,應采取有效措施,才可投入救援工作,首先搶救受傷人員,再搶救集體財產。

  9.立刻設危險區域,并設警示標志,設專人監護,控制事故擴大發生,保護事故現場。

  10.按規定上報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救援。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13

  一、司機與起重工:

  1、必須嚴格執行zbjz80012-89《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的有關規定,司機與起重機必須是按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并取得合格證者;

  2、司機必須了解所操作塔機的工作原理,熟悉該塔機的構造及安全裝置的功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起重機各項性能的操作方法及該起重機的維修保養技術;

  3、嚴格按本說明書提供的起重特性表操作,嚴禁起載運行;

  4、起升機構、回轉機構、牽引機構的操作動作要柔和,由低速到高速逐步轉換,不得將操作手柄從靜止(或低速)猛地向中速或高速位置推進;

  5、不準斜拉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

  6、有物品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起重工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7、指揮的信號、手勢、旗號應符合gb5082-85規定;

  8、司機必須認真做好起重機的使用、維修、保養和交接班的記錄工作;

  9、嚴禁司機疲勞、酒后上塔操作;

  二、機械部份及其它

  1、起重機的工作環境為-20℃~40℃,工作風力應小于13m/s;

  2、所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隨時保養,嚴禁任意搬運和拆卸,嚴禁起負荷使用;

  3、夜間作業,施工現場必須備用充分的照明設施;

  4、塔機經過大修或轉移重新安裝前注意事項:

  (1)、嚴格認真檢查各聯接處各鉸接頭,銷軸有無裂紋、銹蝕、操作;

  (2)、檢查拉桿、鋼絲繩、滑輪、吊鉤及換倍率器等重要零件是否符合使用條件;

  (3)、檢查金屬結構件變形,焊縫等情況應符合使用條件;

  (4)、對起升、頂升、回轉、變幅應進行試運轉至正常;

  5、停機修理或維護保養時,必須切斷總電源,不許帶電作業;

  6、地面、樓臺、施工面要設專人指揮塔機作業,與司機聯絡,必須規定嚴格的信號或手勢、旗號等,最好采用步話機聯絡;

  7、應保證塔機的使用電壓在380w±10%的'范圍時,否則塔機的電氣設備容易損壞;

  8、在遇到大雷雨、暴雨、濃霧或塔機最高處風速起過13m/s時一律停止起重作業;

  9、多臺塔機同時進入一個施工現場時,塔機的平面布置要合理,相互之間不得在空間交錯中發生干涉;

  10、司機必須在接通地面電源,登上塔機進入司機室內應全面按鈕操作手柄等是否處于非工作狀態,確認無誤后方可啟動總按鈕;

  11、司機必須嚴格按照本塔機技術性能表和起重特性曲線圖的規定作業,不得超載或強行作業;

  12、操作時避免起重吊鉤著地,以免引起卷筒鋼絲繩排列不齊而遭損壞,如果吊鉤必須著地,則吊鉤著地后再次起升時,必須注意監視卷筒鋼絲繩排列情況,必要時須重新將鋼絲繩排列整齊;

  13、緊固在載重小車側面的吊籃是供維修作用的,當需要維修起重臂上的某一零件時,維修人員可站在吊欄內隨載重小車一起執行維修任務,吊籃的額定承載重量為100公斤,當起吊重物時,吊欄內嚴禁站人,在每次立塔施工中,地面安裝起重臂時,要仔細檢查吊籃與載重小車的連接是否完善可靠;

  14、各機構需要反向運行時,必須待電機正轉停止后,再啟動反轉,反之也一樣;

  15、發現塔機有異常現象時,應停止切斷電源,待查清并清除故障后再使用;

  16、塔機在每班作業完畢后,必須將起重臂轉到建筑物平行的方向,吊鉤升高至超過周圍最高障礙物的高度,載重小車應在最小幅度處,回轉制動器處于松開狀態,切斷總電源方可離去;

  17、每班工作前,司機必須對塔身、起重臂、回轉支承、起重臂剛性拉桿,平衡臂拉桿、卷筒連接螺栓,剎車制動器及換倍率器等主要關鍵部位的銷軸,螺栓等進行日常檢查、堅固,確定無松動或脫離現象才允許開車作業;

  18、司機對減速器、滑輪、軸承座及換倍率器等處要按規定日常保養加油,如發現有漏油現象,要及時處理;

  19、司機在正式作業之前,必須逐項檢查各安全裝置的可靠性,絕不允許在安全裝置不可靠失靈的情況下勉強作業;

  三、高強度螺栓的常規檢查

  具體包括對塔身、回轉總成、塔帽等處的高強度螺栓的常規檢查,檢查方法如下:

  1、塔機立塔后應在三周內將各螺栓檢查一遍;

  2、每隔2-3月對螺栓檢查一遍;

  3、每年內拆下2-3組螺栓檢查其變形、腐蝕等情況;

  四、鋼絲繩的檢查

  1、起重機械中的鋼絲繩是易損件,缺乏維護是鋼絲繩壽命的主要原因之一;

  2、對鋼絲繩應進行適時地清洗并涂以潤滑油或潤滑脂;

  3、每個工作日都要盡可能對鋼絲繩的任何可見部位進行觀察,以便發現損壞與變形情況,特別應留心鋼絲繩在機械上的固定部位,發現有任何明顯變化時,應予報告并由主管人員按照《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5972-86)中第4.2款進行檢驗;

  4、保證每周至少檢驗一次。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14

  1.資料管理

  施工企業或塔機機主應將塔機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拆裝許可證、使用說明書、電氣原理圖、液壓系統圖、司機操作證、塔機基礎圖、地質勘察資料、塔機拆裝方案、安全技術交底、主要零部件質保書(鋼絲繩、高強連接螺栓、地腳螺栓及主要電氣元件等)報給塔機檢測中心,經塔機檢測中心檢測合格后,獲得安全使用證,以及安裝好以后同項目經理部的交接記錄,同時在日常使用中要加強對塔機的動態跟蹤管理,作好臺班記錄、檢查記錄和維修保養記錄(包括小修、中修、大修)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字,在維修的過程中所更換的材料及易損件要有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并將上述材料及時整理歸檔,建立一機一檔臺帳。

  2.拆裝管理

  塔機的拆裝是事故的多發階段。因拆裝不當和安裝質量不合格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占有很大的比重。塔機拆裝必須要具有資質的拆裝單位進行作業,而且要在資質范圍內從事安裝拆卸。拆裝人員要經過專門的業務培訓,有一定的拆裝經驗并持證上崗,同時要各工種人員齊全,崗位明確,各司其職,聽從統一指揮,在調試的過程中,專業電工的技術水平和責任心很重要,電工要持電工證和起重工證,我們通過對大量的塔機檢測資料進行統計,發現我市某拆裝單位今年到目前一共安裝54臺塔機,而首檢不合格47臺,首檢合格率僅為13%,其中大多是由于安裝電工的安裝技術水平較差,拆裝單位疏于管理,安全意識尚有待進一步提高。因此,我們對該單位進行了加強業務培訓的專項治理,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另外還由于拆裝市場拆裝費用不按照預算價格,甚至出現400~500元安裝一臺塔機,這也導致安裝質量下降的一個重要原因。拆裝要編制專項的拆裝方案,方案要有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向拆裝單位參與拆裝的警戒區和警戒線,安排專人指揮,無關人員禁止入場,嚴格按照拆裝程序和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作業,當遇風力超過4級要停止拆裝,風力超過6級塔機要停止起重作業。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在夜間作業的要有足夠的照明,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在夜間作業的要與汽車吊司機就有關拆裝的程序和注意事項進行充分的協商并達成共識。

  3.塔機基礎

  塔機基礎是塔機的根本,實踐證明有不少重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塔吊基礎存在問題而引起的,它是影響塔吊整體穩定性的一個重要因素。有的事故是由于工地為了搶工期,在混凝土強度不夠的情況下而草率安裝,有的事故是由于地耐力不夠,有的是由于在基礎附近開挖而導致甚至滑坡產生位移,或是由于積水而產生不均勻的沉降等等,諸如此類,都會造成嚴重的安全事故。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來不得半點含糊,塔吊的穩定性就是塔吊抗傾覆的能力,塔吊最大的事故就是傾翻倒塌。做塔吊基礎的時候,一定要確保地耐力符合設計要求,鋼筋混凝土的強度至少達到設計值的80%。有地下室工程的塔吊基礎要采取特別的處理措施:有的要在基礎下打樁,并將樁端的鋼筋與基礎地腳螺栓牢固的焊接在一起。混凝土基礎底面要平整夯實,基礎底部不能作成鍋底狀。基礎的地腳螺栓尺寸誤差必須嚴格按照基礎圖的要求施工,地腳螺栓要保持足夠的露出地面的長度,每個地腳螺栓要雙螺帽預緊。在安裝前要對基礎表面進行處理,保證基礎的水平度不能超過1/1000。同時塔吊基礎不得積水,積水會造成塔吊基礎的.不均勻沉降。在塔吊基礎附近內不得隨意挖坑或開溝。

  4.安全距離

  塔吊在平面布置的時候要繪制平面圖,尤其是房地產開發小區,住宅樓多,塔吊如林,更要考慮相鄰塔吊的安全距離,在水平和垂直兩個方向上都要保證不少于2m的安全距離,相鄰塔機的塔身和起重臂不能發生干涉,盡量保證塔機在風力過大時能自由旋轉。塔機后臂與相鄰建筑物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少于50cm。塔機與輸電線之間的安全距離符合要求。

  塔機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不夠表1要求的要塔設防護架,防護架搭設原則上要停電搭設,不得使用金屬材料,可使用竹竿等材料。竹竿與輸電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m還要有一定的穩定性的強度,防止大風吹倒。為了確保以上幾個安全距離達到規范要求,尤其在成片小區施工時,我們在平時的安全檢查中,將我們的工作重心前移,在工程開工的時候要求施工企業將現場施工機械的總平面合理布置好以后報給我們,對于不同施工企業不好相互協調的,就通知建設設單位統一協調,例如,在今年我們對市區香溢房地產小區、杏壇花園小區、頤和花園小區等施工現場都進行了專項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5.安全裝置

  為了保證塔機的正常與安全使用,我們強制性要求塔機在安裝時必須具備規定的安全裝置,主要有: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高度限位裝置、幅度限位器、回轉限位器、吊鉤保險裝置、卷筒保險裝置、風向風速儀、鋼絲繩脫槽保險、小車防斷繩裝置、小車防斷軸裝置和緩沖器等。這些安全裝置要確保它的完好與靈敏可靠。在使用中如發現損壞應及時維修更換,不得私自解除或任意調節,2003年4月20日,我市灌云縣一工地塔機司機擅自將力矩限制器拆除,在超載時作業導致塔機標準節角鋼開裂,塔機起重臂傾覆,幸虧發現及時,沒有人員傷亡。又如7月16日南通三建公司在北京施工導致2死3傷的重大塔機傾覆事故也是由于違章調大力矩限制器超載作業引起的,這些血的教訓不能不引起我們對塔機安全保險裝置的高度重視。

  6.穩定性

  塔式起重機高度與底部支承尺寸比值較大,且塔身的重心高、扭矩大、起制動頻繁、沖擊力大,為了增加它的穩定性,我們就要分析塔機傾翻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條:一、超載。不同型號的起重機通常采用起重力矩為主控制,當工作幅度加大或重物超過相應的額定荷載時,重物的傾覆力矩超過它的穩定力矩,就有可能造成塔機倒塌。二、斜吊。斜吊重物時會加大它的傾覆力矩,在起吊點處會產生水平分力和垂直分力,在塔吊底部支承點會產生一個附加的傾覆力矩,從而減少了穩定系數,造成塔吊倒塌。三、塔吊基礎不平,地耐力不夠,垂直度誤差過大也會造成塔吊的傾覆力矩增大,使塔吊穩定性減少。因此,我們要從這些關鍵性的因素出發來嚴格檢查檢測把關,預防重大的設備人身安全事故。

  7.電氣安全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要求,塔吊的專用開關箱也要滿足“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要求,漏電保護器的脫扣額定動作電流應不大于30ma,額定動作時間不超過0.1s。司機室里的配電盤不得裸露在外。電氣柜應完好,關閉嚴密、門鎖齊全,柜內電氣元件應完好,線路清晰,操作控制機構靈敏可靠,各限位開關性能良好,定期安排專業電工進行檢查維修。

  8.附墻裝置

  當塔機超過它的獨立高度的時候要架設附墻裝置,以增加塔機的穩定性。附墻裝置要按照塔機說明書的要求架設,附墻間距和附墻點以上的自由高度不能任意超長,超長的附墻支撐應另外設計并有計算書,進行強度和穩定性的驗算。附著框架保持水平、固定牢靠與附著桿在同一水平面上,與建筑物之間連接牢固,附著后附著點以下塔身的垂直度不大于2/1000,附著點以上垂直度不大于3/1000。與建筑物的連接點應選在混凝土柱上或混凝土圈梁上。用預埋件或過墻螺栓與建筑物結構有效連接。有些施工企業用膨脹螺栓代替預埋件,還有用纜風繩代替附著支撐,這些都是十分危險的。

  9.安全操作

  塔式起重機管理的關鍵還是對司機的管理。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了解機械構造和工作原理,熟悉機械原理、保養規則,持證上崗。司機必須按規定對起重機作好保養工作,有高度的責任心,認真作好清潔、潤滑、緊固、調整、防腐等工作,不得酒后作業,不得帶病或疲勞作業,嚴格按照塔吊機械操作規程和塔吊“十不準、十不吊”進行操作,不得違章作業、野蠻操作,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夜間作業要有足夠的照明。塔機平時的安全使用關鍵在操作工的技術水平和責任心,檢查維修關鍵在機械和電氣維修工。我們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

  10.安全檢查

  塔式起重機在安裝前后和日常使用中都要對它進行檢查。金屬結構焊逢不得開裂,金屬結構不得塑性變形,連接螺栓、銷軸質量符合要求,在止退、防松的措施,連接螺栓要定期安排人員預緊,鋼絲繩潤滑保養良好,斷絲數不得超標,絕不允許斷股,不得塑性變形,繩卡接頭符合標準,減速箱和油缸不得漏油,液壓系統壓力正常,剎車制動和限位保險靈敏可靠,傳動機構潤滑良好,安全裝置齊全可靠,電氣控制線路絕緣良好。尤其要督促塔機司機、維修電工和機械維修工要經常進行檢查,要著重檢查鋼絲繩、吊鉤、各傳動件、限位保險裝置等易損件,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嚴格杜絕機械帶病作業。

  11.退出機制

  國家明令淘汰機型要堅決禁止使用,年久失修塔機在鑒定修復后要限制荷載使用,對于塔機的使用年限沒有統一標準,眾說紛紜,各地有不同的規定,都在濃度之中,有些生產廠家為了迎合施工企業的要求,擴大銷售,占領市場,將獨立高度加大,將起重臂加長以增加塔機覆蓋面,這樣一來勢必降低塔機穩定性,減少額定起重量,增加不安全的因素。還有一些私自改裝的塔機及私人從事組憑的塔機,這部分塔機年代較久,二手購進價格便宜,不愿意多投入資金維修,因而故障頻出,這些都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我們應該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出臺相關的配套政策解決這一問題。

  結束語

  通過加強對塔機以上幾個方面的安全管理,能夠有效的預防塔機使用過程中的各種事故的發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實踐證明,只要各個施工企業、生產廠家、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塔機檢測機構都能按照上述各個環節來做,加強塔機的安全專項治理,就能夠有效控制重大塔機安全事故的發生。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15

  一、人員管理制度

  (一)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部門關于起重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起重機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工作;

  3、組織建立適合本單位特點的起重機管理體系;

  4、組織制定并審批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單位起重機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起重機使用狀況;

  7、組織起重機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門負責人職責

  1、在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起重機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

  2、負責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3、審核本單位有關起重機的統計報表;

  4、組織做好起重機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起重機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

  5、抓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6、根據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狀,審定所編制的起重機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情況;

  8、參加起重機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

  (三)起重機操作人員職責

  1、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其他事情;

  2、認真執行起重機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載運行;

  4、時刻注意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敏性和可靠性;

  5、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6、認真監視儀器儀表,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7、認真做好所操作起重機的維護保養工作;

  8、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二、起重機維護保養制度

  (一)起重機使用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二)起重機投產前,必須按照起重機的使用特點認真編制維護保養規程;

  (三)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等活動,提倡實行包日常維修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貴任制;

  (四)保持起重機整潔和生產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五)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起重機安全附件;

  (七)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反映;

  (八)對停用和封存備用的起重機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起重機事故報告制度

  (一)起重機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起重機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還應直接報告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同時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移動式起重機異地發生事故后,業主或聘用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同時報告設備使用注冊登記的質量監督部門。

  (五)事故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報告方式除電話報告外,還應以傳真方式報告。

  黃埔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電話:82272400.傳真:82272370。

  四、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必須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冊登記,領取合格證,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須經培訓,考取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相應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一)葫蘆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不得超載進行吊裝和側向外吊作業;

  2、不得將吊載在其他作業者頭上通過;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車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業中經常使緩沖器與上描器沖撞;

  5、不得在吊載作業中進行檢修,維護和調整制動器;

  6、不得在吊載有劇烈振動時進行起吊、橫行與運行作業;

  7、不得在吊載重量不清的情況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業;

  8、不得隨意拆卸葫蘆式起重機上任何安全裝置;

  9、不得在下列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情況下作業:制動器失靈、限位器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吊裝鋼絲繩損傷已達到報廢標準等;

  10、不得在捆綁不牢、吊載不平衡、易滑動、易傾翻狀態下,重物棱角處與吊裝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與被吊物的`情況下作業;

  12、注意吊鉤是否在吊載的正上方;

  13、在狹窄的場所、吊載易傾倒的情況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業中應隨時注意觀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確認電開關按鈕標記后再進行操作;

  16、確認吊具與吊裝鋼絲繩處于正常狀況,沒有掛扯其它物體時,再按動電開關按鈕;

  17、發現起重機故障時,先切斷總電源,再檢查;

  18、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載荷時,應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進行起升吊運;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處時,應停車觀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0、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葫蘆式起重機,在吊具處于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不少于兩圈的安全留數;

  22、翻轉吊載時,操作者必須站在翻轉方向的反側,確認翻轉方向無人時,再進行操作;

  23、為減小吊載的擺動與沖擊,可以采取反向動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二)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l)起重機起動后即將開動前;

  (2)靠近同層其它起重機時;

  (3)在起吊下降吊物時;

  (4)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5)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16

  起重機操作的基本要求是“穩”、“準”、“快”。雖然只有這三個字,但它包含了安全操作的全部要領。要真正達到這個要求,需要長期的領悟與磨練。筆者根據多年工作經驗,對“穩”、“準”、“快”有深刻的認識。

  1、穩。這是起重機操作時首先必須做到的。穩,主要是指吊物在運行、就位過程中保持平穩狀態,避免沖擊,游晃現象。評價操作是否平穩的標志是吊鉤的狀態,吊鉤能否平稀運行與起重機各機構的協調動作有關。拿橋門機來說,首先起動要平穩。要做到從低速檔起步,等吊鉤動起來后,再從低速檔向高速檔逐漸加速,這時,吊鉤和吊物就能平穩地從靜止狀態過渡到起動狀態,再從低速運行平穩過渡到高速運行。其次,制動要平穩。吊物從高速運行到停止運行過程中有個制動階段,司機在制動的預備階段就應將主令控制器從高速檔逐一返回低速檔,再回零位。如果從高速檔直接回零,結果是吊鉤和吊物制而不止,產生強烈的晃動和沖擊。卷揚機構的強烈制動,還將造成制動器摩擦元件超常磨損,吊物溜鉤距離增大,甚至由于制動輪與閘瓦的`高熱而導致剎車失靈,重物墜地,釀成事故。

  對懸臂式起重機,運行穩定要比橋門機困難得多。為使吊鉤運行穩定,其轉機構的操作尤為關鍵,除注意起動和制動階段的平穩操作外,還應避免吊鉤及吊物在空中的擺動現象。應掌握的基本要領是:在吊鉤搖擺到幅度最大而尚未回擺的瞬間,將小車跟著吊鉤搖擺的方向移動,吊鉤往哪邊擺,車向哪邊跟。這時,起重機就能過卷揚鋼絲繩傳給吊鉤一個與吊鉤回擺方向相反的力,從而逐漸消除搖擺。懸臂式起重機則利用臂桿跟進,稱之為“找鉤”,“找鉤”的技巧在于跟進的距離與速度要恰到好處。跟進的速度不能太慢,否則會起反作用。這樣通過來回幾番操作,就能使吊鉤和吊物處于相對穩定狀態。

  起重機操作“穩”的另一層含義是:控制器平滑換檔能避免電機過載或傳動機構發生沖擊,延長機電零部件的壽命。

  2、準。是指被吊物“落點準”、“到位準”和“估重準”。要做到“落點準”,操作人員必須對吊物所需通過的水平距離和垂直高度有準確的判斷,并充分考慮起重機的性能和運動慣性。在操縱手柄時,要把握回零位的提前量,使吊物能平穩準確到位。

  對大型構件、機器、設備的起重安裝,有時要求精確到毫米,這就是“到位準”。這時吊鉤起升或下降要“微動”,只有充分掌握起重機性能,并有一定經驗積累才能做到得心應手。

  “估重準”包含了一個很重要的安全理念,即不超載,要求司機估準吊物的重量。如果對吊物重量不能把握,起重機在超重、超力矩的狀況下運作,則各機構和部件處于超常狀態,有可能發生象制動失效、鋼絲強斷裂、吊車傾復等惡性事故。操作人員應通過對吊物形體的測量,算出體積,再利用比重知識測算出吊物的重量,在此基礎上采取了適當的臂距和操作方法。同時,在起吊階段要緩慢,先使鋼絲繩充分“吃勁”后慢速吊離地面,然后逐一加檔。

  3、快。是指多吊、快吊,充分合理發揮起重機應有的效能,提高勞動生產率。“快”必須建立在“穩”和“準”的基礎上,更要建立在安全的基礎上。但有時在起重機操作中,并不是慢就安全、保險,有時恰恰需要快。例如,對于吊重物長距離的下降,操作中不允許使用反接制動級做長距離的低速下降,以免電器發熱,導致事故。再如,起重機翻轉大型工件作業,無論是“兜底翻”、“游翻”還是“帶翻”,都要求快,即被翻身物在擺幅達最大的一瞬間,或在能自行翻轉的瞬間,要求司機迅速落鉤并同時配合回車。

  另外,在特殊情況下,也要求起重機操作動作要快。一是在起重機運行中發生制動器失靈或控制手柄失去控制。二是需要起重機參加緊急搶險。這時要求起重機操作人員反應迅速,酌情采取各種超常規的應急措施,以盡量避免惡性事故的發生。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著、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項目管理部、項目部做好報驗工作;項目管理部、項目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選用與進場

  第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設備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隨機文件的。

  第九條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于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項目、設備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安裝與檢測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并于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審核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審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后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并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六條項目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臺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項目部應當在設備活動范圍內(設備移動、臂架端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序》執行。

  第三十一條項目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設備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筑機械設備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并形成記錄,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項目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復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項目管理部每月、項目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設備管理員,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項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基礎設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設備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項目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總經理批準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種設備起重機管理制度 篇18

  一、《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的起重機械應在投入使用前辦理使用登記,公司應對所有起重機械建立相應臺賬。

  二、起重機械停用的,應確保停用設備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并在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志。停用半年以上的,應辦理停用手續。啟用已辦理停用手續的起重機械,應辦理啟用手續,啟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超過原檢驗有效期的起重機械,應當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三、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四、起重機械發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后也應該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五、申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起重機械管理檔案保存。

  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超期未檢或檢驗不合格的;

  (二)經大修、改造后的;

  (三)發生事故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四)自然災害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五)轉場安裝和移位安裝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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