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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管理制度

時間:2023-05-29 12:54:1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起重機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起重機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起重機管理制度

起重機管理制度1

  1范圍

  為進一步加強對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起重吊裝作業的分級

  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5 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派工部門和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審查,報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5.5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6.1 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處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 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6.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6.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 作業中安全措施

  7.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7.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7.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7.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7.8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8.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8.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8.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8.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8.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8.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8.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8.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12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8.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15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9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9.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9.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9.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9.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0.1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安全處負責管理。三級、二級由安全處進行審批,一級由公司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制造部長)審批。

  10.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10.3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10.4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10.5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10.6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將《吊裝作業許可證》交回安全處。否則每丟失一份罰款50元。

  10.7分公司吊裝作業許可證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員負責。

  11考核

  11.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

  11.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起重機管理制度2

  近幾年來全國各省市已連續幾起發生過倒塔事故,特別是因塔式起重機本身的質量而引起的安全問題令人堪憂,塔吊安裝拆除施工隊伍施工人員素質差、施工管理不到位和安安意識不強是十分重要的原因,而違章作業、盲目蠻干進行安裝、頂升加節、使用、拆除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塔式起重機的安裝與驗收管理,防范塔式起重機安全事故的發生,是我們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

  一、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登記備案制度。施工單位已擁有的或新購置的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應盡早報請安全監督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嚴禁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粗制濫造、質量低劣的塔式起重機進入施工現場安裝使用,未經登記備案的塔式起重機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機械論文:《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月刊)創刊于1988年,由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主辦。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和建設部優秀期刊。作為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雜志向讀者提供了大量的建設機械技術發展動態,著力介紹了國內外工程建設機械的新技術、新產品,促進了制造商與使用者之間的溝通,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一本重要的科技期刊。

  二、嚴格履行塔式起重機的年度技術檢測、檢驗制度。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每個年度及每次新安裝后必須進行檢測檢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機,必須停機整改,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禁止塔機帶故障、帶隱患運轉。對工作八年以上、大修理出廠、鋼結構損壞修復后的塔式起重機,必須經有關部門技術鑒定合格后方才準予使用。

  三、塔式起重機的裝拆作業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隊伍進行,必須有相對固定的`管理機構和拆裝作業人員,從事拆裝作業和設備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禁止無拆裝備案的隊伍和無證人員從事塔式起重機的拆裝和設備操作。安裝作業時應先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統一指揮。協同作業,禁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冒險蠻干。

  四、塔式起重機安裝(包括頂升加節)、拆卸前均應根據塔式起重機自身特點、現場作業條件制訂科學、詳細、可行的施工方案,內容包括:編制依據、人員配備、起重機械及索具配備、基礎及附墻設計(有平面圖和立面圖)、地錨和預埋件設置、安裝步驟、頂升加節程序、安全防護措施等,必要時增加頂升過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臂保持平衡的具體要求,禁止回轉作業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嚴格執行實施。

  五、塔式起重機安裝后必須經現場調試、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機驗收由施工單位設備部門、安全部門、裝拆隊伍、工程項目共同執行,嚴格按照驗收單內容逐項檢查驗收簽證。同時要進行技術檢查、空載試驗、載荷試驗,保證塔機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墻、頂升加節后也必須進行嚴格驗收,保證附墻連接的可靠和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維修保養制度、運轉維修的登記統計制度、設備報廢制度。對投入施工作業的塔機,要嚴格進行塔式起重機的班前檢查、安全運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維修保養、安全專項檢查等,做好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的檢修工作,特別時對鋼結構、起升、變幅、回轉三大機構及液壓頂升系統、力矩、重量限制器、鋼絲繩、滑輪、吊索等關鍵、要害部位重點檢查,保證塔式起重機性能良好,不帶故障、不留安全隱患進行施工作業。

  七、落實以機長負責制為中心的“定人、定機、定崗”的崗位責任制,相關崗位人員的姓名要在塔機標牌上注明。司機、指揮均應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以保證塔機運轉時信號準確、指揮到位。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十不吊”原則,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八、塔式起重機基礎及附墻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及安裝方案的要求進行制做。塔式起重機基礎應滿足塔機本身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要求,并設可靠的排水措施。塔式起重機超過一定高度后必須安裝附墻裝置,裝置做到牢固可靠、安裝準確,并滿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如由于工程特殊、場地限制等原因,基礎面積或厚度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有加強技術措施,如增設樁基礎或與建筑物大面積承臺連通的做法等,并有基礎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驗算;安裝附墻裝置時,附墻角度不應過小或過大,桿件超過規定長度時,應有附墻的設計計算書。

  九、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變幅、回轉、行走限位器是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的最關鍵的裝置,各限制器和限位器必須齊全且靈敏可靠。塔式起重機驗收時必須嚴格根據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對以上安全裝置逐一進行調試合格,要求有具體量化驗收內容。如力矩限制器標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標明重、中、輕檔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離(m)等,一經驗收,任何個人不得隨意改動,如需要改動時,仍必須按照驗收程序進行,且還必須保證在塔式起重機的技術性能范圍之內。有的單位驗收時往往只調試力矩限制器,甚至任何限制器限位器都不做,在驗收結果上也只籠統填寫“靈敏可靠”或“合格”等,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時驗收過程中要拍照留檔。

  十、塔式起重機吊鉤保險裝置、吊鉤滑輪防脫繩裝置、卷揚機滾保險裝置、上人爬梯及護圈等必須齊全且符合要求。吊鉤保險裝置不可缺少,如損壞必須購買原廠產品,不得用其他配件或自制零件代替。上人爬梯及護圈必須完好、牢固、嚴密,對發生少圈、變形、銹蝕、開焊、固定不牢靠的應堅決予以整改修復。

  施工現場或相鄰工地有兩臺或兩臺以上的塔式起重機作業,且塔式起重機作業半徑有重疊現象時,必須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術措施。

  (1)行走式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間的距離不小于5m;固定式塔機,低位塔臂端部與高位塔身不小于2m,高位塔吊鉤與低位塔垂直距離不小于2m。防止相鄰塔機的起重臂、平衡臂與塔身、塔帽、拉桿的干涉和碰撞。

  (2)采取組織措施,規定塔式起重機的回轉和行走路線,對塔機指揮和司機嚴格交底,并由專門人員監督執行,嚴禁相鄰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區域相向運轉及交叉作業,防止起升鋼絲繩的相互纏繞。

  (3)利用技術手段,縮短臂桿,升高(下降)塔身,設置行走、回轉、超高限位等,保證防碰撞安全。

  十三、施工現場塔機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資料必須齊全。

  (1)塔式起重機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設備檔案、運轉及維修保養記錄、操作交接班記錄、安裝拆除方案、驗收證書、檢測檢驗報告。

  (2)拆裝隊伍資質證書、設備安拆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

  (3)塔式起重機處懸掛限載標志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規程牌、驗收合格牌、定人定機牌。

  只有建筑行業各參見單位的廣大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程和技術標準,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驗收管理,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嚴格把關、規范管理并形成管理制度,才能杜絕塔式起重機事故的發生,將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提高到一個新臺階。

起重機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著、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 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項目管理部、項目部做好報驗工作;項目管理部、項目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選用與進場

  第五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 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設備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 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 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 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 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 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隨機文件的。

  第九條 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于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項目、設備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 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 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 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 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 安裝與檢測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 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并于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

  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 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審核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審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 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 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后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 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并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六條 項目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 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 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臺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

  項目部應當在設備活動范圍內(設備移動、臂架端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 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序》執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設備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筑機械設備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 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并形成記錄,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項目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復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項目管理部每月、項目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設備管理員,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項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 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基礎設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設備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 項目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 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總經理批準發布之日起執行

起重機管理制度4

  一、 安裝、維修保養人員應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禁止無證人員裝拆、調整機械式停車設備及部件。

  二、 本單位將對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三、 本單位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停車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對在使用的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停車設備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

  四、 設備在操作前,應當以“操作使用說明書”及機械式停車設備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機械式停車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的一手應放在操作盒旁紅色緊急停止按鈕位置,一發現有異常應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以防危險發生。

  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內禁止除司機外的其他人員進入,禁止司機長時間在機械式停車設備區域內停留,禁止兒童進入機械式停車設備或在設備附近邊緣嬉戲、玩撒。

  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運行過程中禁止人員、車輛、物品進入設備。

  九、 禁止不符容車要求(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的車輛停放。

  十、 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載車板除搬運車輛外,不得作為其他貨物的儲存或搬運器。

  十一、 載車板上禁止載人。

  十二、 禁止拆除設備安全護欄,安全警告裝置等設施。

  十三、 機械式停車設備必須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設備中各類接地裝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種電氣開關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設備故障時,用接觸器點動等方式強行存取車輛。

  十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將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員操作有事故隱患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十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并根據單位及國家規定通知相關部門,同時通知維修保養企業。

  十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晚上或長時間不用時,應關閉控制箱內電源,同時除檢修外,盡量不要空運行設備,以節省能源。

  十九、 設備維修時,應切斷設備電源并按下急停開關,掛“設備維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維修作業至少二個以上才可作業。

  二十、 設備長時間停用(停用時間超過三個月)而再次啟用時,應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檢測,確認設備性能及設備安全滿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每2年進行定期復檢。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械式停車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十二、 違反上述任何一條,將依據造成影響的大小處以50-500的處罰;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oo九年六月

起重機管理制度5

  1、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機械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實施細則,負責檢查執行情況,加強對機械管理工作的領導。

  2、制定機械管理的計劃、目標、措施等,并由領導組織實施。

  3、負責對本項目機械管理和維修機構、體制的設置,合理配備有關人員。

  4、負責機械設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貫徹安全監督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機構事故的'分析處理。

  5、負責組織機械管理人員的技術、業備培訓,不斷提高機械管理人員的素質。

  6、組織機械設備的定期綜合檢查,定期向上級匯報機械管理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方案和建議。

  7、組織機械設備經濟承包和租賃制,推行機械經濟核算,保證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8、協助租賃單位對租賃機械的進場、安裝、使用、維修的管理,對租賃機械設備做使用前初驗認可。

起重機管理制度6

  1.目的

  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范人身傷害事故,保證安全生產。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類危險作業的安全控制管理。

  3.職責

  3.1安環管理室負責危險作業審批,對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3.2作業單位負責制定并具體組織實施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4 內容和要求

  4.1 危險作業范圍

  4.1.1 高處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4.1.2 帶電作業:電壓在42伏以上的帶電維修作業。

  4.1.3 有中毒危險的作業:指進入密閉容器、地下管道、有毒有害物資存放和使用場所等有可能產生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4.1.4 禁火區動火作業:指在公司規定的禁火區及壓力容器與管道、儲(輸)油容器與管路和易燃易爆物資貯存和使用場所等設備或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4.1.5 大型物件吊裝作業:指公司大型設備、設施吊裝作業或使用多臺起重設備的安裝作業。

  4.2 一般規定

  4.2.1 各單位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填寫《危險作業審批表》報安環管理室審核,主管安全的公司領導批準后,才可進行作業。

  4.2.2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等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危險作業。

  4.2.3采取的安全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時期及正常情況、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三種情況的操作方法,教育每個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認真落實執行。

  4.2.4 危險作業都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4.2.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

  4.2.6 作業中,作業人員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4.2.7 作業及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落實。

  4.2.8 作業前應對現場人員進行清理,作業場所不得有與工作無關人員停留。

  4.3 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起重機管理制度7

  1、基座圍欄上懸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使用性能、載荷特性表及其它安全警示標牌。

  2、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操作證復印件懸掛明顯部位,以便檢查對照。

  3、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執行單獨供電系統工程,極差符合要求,嚴格執行“一機一箱一閘一漏”規定。

  4、機械設備按jgj46-20xx技術規范做好保護接零、避雷、接地和重復接地的工作(設備金屬結構件之間應保證電氣連結)。

  5、塔機基座底部和周圍做好防水、排水措施,嚴禁長期淹泡。

  6、基礎座邊緣部位用磚、混凝土和其它堅實材料做好高500mm擋板墻。

  7、擋板墻上用磚砌方式搭設高度不少于2.7米(含0.5米)高的堅固封閉圍欄,留有800mm安全門一道,隨時關閉和銷固。

  8、除塔吊司機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進入和翻跨圍欄內阻礙正常工作和從事其它非法活動。

起重機管理制度8

  (一)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 省、市 區有關部門關于起重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起重機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工作;

  3、組織建立適合本單位特點的起重機管理體系;

  4、組織制定并審批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單位起重機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起重機使用狀況;

  7、組織起重機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門負責人職責

  1、在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起重機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

  2、負責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3、審核本單位有關起重機的統計報表;

  4、組織做好起重機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起重機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

  5、抓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6、根據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狀,審定所編制的起重機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情況;

  8、參加起重機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

  (三)起重機操作人員職責

  1、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其他事情;

  2、認真執行起重機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載運行;

  4、時刻注意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敏性和可靠性;

  5、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6、認真監視儀器儀表,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7、認真做好所操作起重機的維護保養工作;

  8、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二、起重機維護保養制度

  (一)起重機使用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二)起重機投產前,必須按照起重機的使用特點認真編制維護保養規程;

  (三)開展“完好設備”及 無泄漏”等活動,提倡實行包日常維修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貴任制;

  (四)保持起重機整潔和生產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五)認真執行巡回檢查 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起重機安全附件;

  (七)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反映;

  (八)對停用和封存備用的起重機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起重機事故報告制度

  (一)起重機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起重機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還應直接報告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同時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 時、分);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移動式起重機異地發生事故后,業主或聘用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同時報告設備使用注冊登記的`質量監督部門。

  (五)事故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報告方式除電話報告外,還應以傳真方式報告。

  黃埔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電話:.傳真:。

  四、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必須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冊登記,領取合格證,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須經培訓,考取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相應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一)葫蘆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不得超載進行吊裝和側向外吊作業;

  2、不得將吊載在其他作業者頭上通過;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車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業中經常使緩沖器與上描器沖撞;

  5、不得在吊載作業中進行檢修,維護和調整制動器;

  6、不得在吊載有劇烈振動時進行起吊、橫行與運行作業;

  7、不得在吊載重量不清的情況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業;

  8、不得隨意拆卸葫蘆式起重機上任何安全裝置;

  9、不得在下列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情況下作業:制動器失靈、限位器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吊裝鋼絲繩損傷已達到報廢標準等;

  10、不得在捆綁不牢、吊載不平衡、易滑動、易傾翻狀態下,重物棱角處與吊裝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與被吊物的情況下作業;

  12、注意吊鉤是否在吊載的正上方;

  13、在狹窄的場所、吊載易傾倒的情況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業中應隨時注意觀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確認電開關按鈕標記后再進行操作;

  16、確認吊具與吊裝鋼絲繩處于正常狀況,沒有掛扯其它物體時,再按動電開關按鈕;

  17、發現起重機故障時,先切斷總電源,再檢查;

  18、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載荷時,應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進行起升吊運;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處時,應停車觀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0、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葫蘆式起重機,在吊具處于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不少于兩圈的安全留數;

  22、翻轉吊載時,操作者必須站在翻轉方向的反側,確認翻轉方向無人時,再進行操作;

  23、為減小吊載的擺動與沖擊,可以采取反向動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二)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l)起重機起動后即將開動前;

  (2)靠近同層其它起重機時;

  (3)在起吊下降吊物時;

  (4)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5)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

  (6)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

  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物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4、操縱電磁吸盤或抓斗起重機時,禁止任何人員在移動吊物下面工作或通過,應劃出危險區并立警示牌,以引起人們重視。

  5、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吊”:

  (l)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載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動作不靈敏、失效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鉤控不吊;

  (7)光線陰暗視線不清不吊;

  (8)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拽工件不吊;

  (10)鋼水包過滿有灑落危險不吊。

  6、起重機工作完畢后應遵守的規則:

  (l)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等;

  (2)將起重小車停放在主梁遠離大車沿觸線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3)電磁吸盤和抓斗起重機,應將吸盤或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

  (4)所有控制器手相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反轉斷路,拉下保險柜刀開關,關閉司機室門后下車;

  (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的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風吹跑;

  (6)司機下班時,應對橋式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三)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操作規程

  1、作業前規則

  按規定的檢查項目、標準檢查各系統的技術狀況處于完好狀態。

  2、作業中規則

  (1)按規定順序操作各手柄、開關及按鈕,注意觀察各儀表及指示燈是否正常;

  (2)待吊具閉(開)鎖到位指示(燈亮)5秒后再操作起升手柄并用點動方式確認鎖銷與箱孔是否掛牢(脫開)后,方能逐漸加速起升;

  (3)起吊要慢,落放要穩,小車運行應注意吊具或吊箱高度;大車運行應觀察兩側跑道;

  (4)嚴禁起吊箱在人或拖車司機室上方通過、停留;

  (5)除司機室外,起重機上不準站人;

  (6)六級以上(合六級)大風不準作業;

  (7)嚴禁起重機牽引其它車輛及超負荷吊底;

  (8)若突然斷電或發現異常現象時,應將手柄回零位并及時通知維修部門檢查、修復,不準擅自離開起重機;

  (9)不準依靠限位開關控制或停止起重機各機構的動作。

  3、作業后規則

  (1)吊具提升到最高位置,各操作手柄回零位,關閉有關的控制電源及機構;

  (2)輪胎下塞牢防風楔,冬季插好外接電源保證油機的預熱;

  (3)起重機不得停放在影響其它車輛的行車線上;

  (4)關好起重機所有的門窗;

  (5)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四)裝卸橋安全操作規程

  1、作業前規則

  (1)按規定項目、標準檢查裝卸橋各系統技術狀況處于完好狀態;

  (2)上下機人員穿好絕緣鞋;

  (3)上下機人員所帶物品、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內背好,較重的物品、工具要用繩子提放,嚴禁拋投工具或物品;

  (4)起重機在作業中,一切人員禁止上下機。

  2、作業中規則

  (1)按規定順序操作各手柄,開關按鈕和各機構,在放箱時,箱位就位后,打開吊具轉鎖開關,約五秒鐘后再報轉起升手柄,開始用點動方式,當轉鎖完全出孔后方能逐漸加速起升,吊箱反之;

  (2)起吊箱要慢,落放箱要穩準;箱吊起后或吊具起升后,小車運行要注意高度以防止與其它障礙物相撞發生事故;

  (3)嚴禁集裝箱在人或拖車駕駛室上方通過或停留,同時跨度范圍內不準行人或車輛停留;

  (4)不準依靠限位開關停止各機構的運行;司機室內不準站人;

  (5)作業中不準進行調整制動器和保養作業;

  (6)不準用電阻烘烤物品,機械的運轉部位,不準堆放雜物;

  (7)作業中遇突然停電,應將手柄和開關按鈕放回零位,司機堅守崗位不準擅自離開;

  (8)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不準作業;

  (9)無指揮信號 禁止作業和跑大車;

  (10)聽從指揮,操作中發現可疑情況和停車信號必須立即停車。

  3、作業后規則

  (1)小車停放在與通道對正位置,吊具提升到最高位,俯仰升起并掛好安全鉤;

  (2)各手柄、按鈕、開關回零位,切斷電源 ,夜間打開航空燈;

  (3)離車前應做好清潔衛生 關好所有門窗,鎖好司機室門、電梯門;

  (4)夾緊夾軌器并放好防風楔,將車停在錨固坑處,做好防風措施;

  (5)認真填好運行日志;

  (6)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裝卸橋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五)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前檢查

  按規定項目、標準檢查塔式起重機各系統技術狀況處于完好狀態.

  2、作業操作要求

  (1)必須嚴格掌握起重機規定的起重量,詳細了解被吊物重量,不得超載作業;

  (2)司機與信號指揮人員要密切配合,信號清楚后方可開始操作,各機構動作前先按電鈴;

  (3)嚴禁任何人員乘坐或利用起重機升降;

  (4)操縱控制器要從零位開始操作,嚴禁越檔操作;

  (5)不論哪一部分在運轉中變換時,首先將控制器扳回零位,待該傳動停止后再開始逆向運轉,禁止打反車操作;

  (6)起重物上升時,鉤頭距臂桿端都不得小于1米;

  (7)塔式起重機一般應設兩名司機, 一名在司機室操作,另一名司機在地面監護;

  (8)起重機運行時,禁止開到距端部2米以內的地方;

  (9)塔式起重機起重臂每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工作半徑和重物重量,及時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進行調整;

  (10)起重機升降重物時,起重管不得進行變幅操作,必須空載進行。變幅時也不能與其他三種動作(運行、旋轉、起升)中任何一種動作同時進行;

  (11)塔式起重機作業時,禁止斜拉重物或提升埋在地下的物件;

  (12)被吊物的邊緣距離高壓線最外邊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米;

  (13)兩臺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作業時,兩機起重鉤繩之間水平距離不得小于5米;

  (14)工作中不允許任何人上下扶梯,嚴禁在工作中進行維護工作;

  (15)工作中、休息或下班時,不得將起重物處于空中懸掛狀態;

  (16)作業中遇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等惡劣氣候,應停止起吊作業,將臂桿降到安全位置,卡緊夾軌鉗;

  (17)夜班作業必須備有充足照明,指揮與司機應使用明顯的旗語信號。

  3、作業后要求

  (1)工作完畢起重機應開到軌道中間停放,卡緊夾軌鉗,吊鉤升到距離臂端2-3米處,起重臂平行軌道方向;

  (2)所有控制器在操作完畢后扳到零位,切斷電源總開關;

  (3)司機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4)將司機室門窗關好,鎖好后方可離開;

  (5)電氣失火時,禁止用水撲救,應用1211干粉滅火器或其它不導電物撲救;

  (6)遇暴風天氣時,塔式起重機要作加固措施,司機室上部主桿的四個耳環用鋼絲繩拉纜風并固定在地面的地錨上。

起重機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鳳臺淮河公路二橋建設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并使應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學、高效地實施,特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

  (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三、搶險目標

  1、快速搶救受傷人員;

  2、快速疏散人員。

  四、工作原則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以及項目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應急救援體系力求職責明確、規范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五、應急區域范圍劃定

  (一)工地現場內應急區域范圍制定。

  建筑起重機械事故,以事故危害形成后的任何安全區域為應急區域范圍。

  (二)工地場外應急區域范圍的劃定

  對事故可能波及工地(圍檔)外,引起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需要當地政府的協調,在事故(危害)發生后及時通報政府或相關部門,以確定應急區域和范圍。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組織及職責

  一、成立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及其人員組成

  組長:xxx

  副組長:xx

  組員:xxx

  二、應急組織的分工職責

  (一)組長職責:

  1、決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緊急事故,要求應急服務機構提供幫助并實施場外應急計劃,在不受事故影響的地方進行直接操作控制;

  2、復查和評估事故(事件)可能發展的方向,確定其可能的發展過程;

  3、指導設施的部分停工,并與領導小組成員的關鍵人員配合指揮現場人員撤離,并確保任何傷害者都能得到足夠的重視和救助;

  4、與場外應急機構取得聯系及對緊急情況的記錄作出安排;

  5、在場(設施)內實行交通管制,協助場外應急機構開展服務工作;

  6、在緊急狀態結束后,控制受影響地點的恢復,并組織人員參加事故的分析和處理。

  (二)副組長(即現場管理者)職責:

  1、評估事故的規模和發展態勢,建立應急步驟,確保員工的安全和減少設施和財產損失;

  2、如有必要,在救援服務機構來之前直接參與救護活動;

  3、安排尋找受傷者及安排非重要人員撤離到集中地帶;

  4、設立與應急中心的通訊聯絡,為應急服務機構提供建議和信息。

  (三)通訊聯絡組職責:

  1、確保與最高管理者和外部聯系暢通、內外信息反饋迅速;

  2、保持通訊設施和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3、負責應急過程的記錄與整理及對外聯絡。

  (四)技術支持組職責

  1、提出搶險搶修及避免事故擴大的臨時應急方案和措施。

  2、指導搶險搶修組實施應急方案和措施。

  3、修補實施中的應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4、繪制事故現場平面圖,標明重點部位,向外部救援機構提供準確的搶險救援信息資料。

  (五)消防保衛組職責

  1、事故引發火災,執行防火方案中應急預案程序。

  2、設置事故現場警戒線、崗,維持工地內搶險救護的正常運作。

  3、保持搶險救援通道的通暢,引導搶險救援人員及車輛的進入。

  4、搶救救援結束后,封閉事故現場直到收到明確解除指令。

  (六)搶險搶修組職責

  1、實施搶險搶修的應急方案和措施,并不斷加以改進。

  2、尋找受害者并轉移至安全地帶。

  3、在事故有可能擴大進行搶險搶修或救援時,高度注意避免意外傷害。

  4、搶險搶修或救援結束后,直接報告最高管理者并對結果進行復查和評估。

  (七)醫療救治組

  1、在外部救援機構未到達前,對受害者進行必要的搶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傷部位受污染等)。

  2、使重度受害者優先得到外部救援機構的救護。

  3、協助外部救援機構轉送受害者至醫療機構,并指定人員護理受害者。

  (八)后勤保障組職責

  1、保障系統內各組人員必須的防護、救護用品及生活物質的供給。

  2、提供合格的搶險搶修或救援的物質及設備。

  第三章應急響應

  一、事故報告

  (一)起重機械發生安全事故后,項目部應當按照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處、當地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最遲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直接報告上一級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

  (二)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地點及時間(年、月、日、時、分);設備名稱;事故類別;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三)事故報告流程(詳附表2)二、分級響應程序

  (一)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當立即啟動本項目部應急預案開展自救。

  (二)當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時,應迅速逐級上報,請求啟動公司應急救援預案,公司的應急救援預案仍不能進行處理,則向當地政府管理部門請示啟動上一級救援預案。

  三、現場緊急處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對事故危害情況的初始評估。先期處置隊伍趕到事故現場后,應當盡快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做出初始評估,包括事故范圍及事故危害擴展的趨勢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等。

  (二)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探測現場危險源。根據發生事故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結構、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類型和特性,制定并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并防止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

  (四)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應當根據事故的`危害、天氣條件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對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危險應當設立三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域、緩沖區域和安全區域。

  (五)搶救受害人員。及時、科學、有序地開展受害人員的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六)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時,應當果斷迅速地劃定危險波及范圍和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安全撤離危險波及的范圍和區域。

  四、現場緊急處置與指揮

  首先領導小組的組長或副組長蔣新聞,查明險情確定是否還有危險源。如:碰斷的高壓電線,需查明觸電危險區域;如:建筑起重機械坍塌,需查明其構件部分是否有繼續倒塌的危險;查明情況后立即組織實施救援行動:

  通訊聯絡組負責人陳江艷,按職責規定負責上報事故情況,聯系“119”“120”搶救傷者等事宜。

  技術支持組、搶險搶修組負責人徐忠偉,按職責規定負責切斷有危險的電氣線路的電源。如果在夜間,接通必要的照明燈光,在排除繼續倒塌或觸電等危險的情況下,將受害者并轉移至安全地帶。

  消防保衛組負責人蘭開良、薩龍泉,按職責規定負責安排人員把出事地點附近的作業人員疏散到安全地帶,并進行警戒不準閑人靠近,管理施工現場的大門,查驗進入施工現場人員的有效證件,對外來的相關人員注意禮貌用語。迅速查清事故現場目擊者和事故責任人。

  醫療救護組負責人夏建明,

  按職責規定負責在外部救援機構未到達前,對受害者進行必要的搶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傷部位受污染等)。如情況特殊,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安排項目部的車輛將重度受害者盡快送到醫院。

  后勤保障組負責人錢勇,按職責規定負責保障防護、救護用品及生活物質的供給。

  五、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

  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發生后,項目部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市政府有關規定參加事故調查組,在進行救援的同時,開展事故調查和現場取證,進行事故分析。

  六、應急救援結束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實際情況,在報請公司和有關政府部門同意后,宣布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結束:

  (一)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二)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三)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

  (四)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五)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

  第四章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理

  (一)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后,必須由有質監部門核準的有資格的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的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安裝。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二)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中,涉及到鄰近建筑物倒塌損壞的,應經建筑主管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三)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項目部應當做好安撫、撫恤、理賠工作,盡快恢復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二、事故調查報告

  項目部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的事故調查工作組和公司的事故調查工作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問詢筆錄、提供相關資料等工作,協助完成事故調查報告。

  三、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項目部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五章保障措施

  一、應急救援的資源、物資、裝備、信息保障。

  資源、物資、裝備、信息保障表(詳見附表1)二、資金保障

  項目部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必要資金準備。應急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

  三、監督檢查

  項目部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每年對制定應急預案進行一次演練,并將演練情況上報公司主管部門。

  第六章附則

  一、預案管理與更新

  項目部每兩年或者在發生特種設備特大事故后,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評審和更新。

  二、獎勵與責任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項目部應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員進行獎懲:

  (一)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安全事故和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人員,由提出申請報公司有關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起重機管理制度10

  一、 安裝、維修保養人員應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

  禁止無證人員裝拆、調整機械式停車設備及部件。

  二、 本單位將對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三、 本單位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停車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對在使用的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記錄停車設備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

  四、 設備在操作前,應當以“操作使用說明書”及機械式停車設備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機械式停車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的一手應放在操作盒旁紅色緊急停止按鈕位置,一發現有異常應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以防危險發生。

  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內禁止除司機外的其他人員進入,禁止司機長時間在機械式停車設備區域內停留,禁止兒童進入機械式停車設備或在設備附近邊緣嬉戲、玩撒。

  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運行過程中禁止人員、車輛、物品進入設備。

  九、 禁止不符容車要求(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的車輛停放。

  十、 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載車板除搬運車輛外,不得作為其他貨物的儲存或搬運器。

  十一、 載車板上禁止載人。

  十二、 禁止拆除設備安全護欄,安全警告裝置等設施。

  十三、 機械式停車設備必須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設備中各類接地裝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種電氣開關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設備故障時,用接觸器點動等方式強行存取車輛。

  十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將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禁止任何人員操作有事故隱患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十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并根據單位及國家規定通知相關部門,同時通知維修保養企業。

  十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晚上或長時間不用時,應 控制箱內電源,同時除檢修外,盡量不要空運行設備,以節省能源。

  十九、 設備維修時,應切斷設備電源并按下急停開關,掛“設備維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

  維修作業至少二個以上才可作業。

  二

  十、 設備長時間停用(停用時間超過三個月)而再次啟用時,應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檢測,確認設備性能及設備安全滿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

  十一、 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每2年進行定期復檢。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械式停車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

  十二、 違反上述任何一條,將依據造成影響的大小處以50-500的處罰;

  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oo九年六月

起重機管理制度11

  一、項目管理責任人

  1.1項目分管經理

  1.1.1、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機械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實施細則,負責檢查執行情況,加強對機械管理工作的領導。

  1.1.2、制定機械管理的計劃、目標、措施等,并由領導組織實施。

  1.1.3、負責對本項目機械管理和維修機構、體制的設置,合理配備有關人員。

  1.1.4、負責機械設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貫徹安全監督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機構事故的分析處理。

  1.1.5、負責組織機械管理人員的技術、業備培訓,不斷提高機械管理人員的素質。

  1.1.6、組織機械設備的定期綜合檢查,定期向上級匯報機械管理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方案和建議。

  1.1.7、組織機械設備經濟承包和租賃制,推行機械經濟核算,保證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1.1.8、協助租賃單位對租賃機械的進場、安裝、使用、維修的管理,對租賃機械設備做使用前初驗認可。

  1.2、機械設備管理責任人

  1.2.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各項機械設備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負責檢查本項目施工中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落實整改。

  1.2.2、協助分管經理編制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管理方案、規章制度。

  1.2.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復審工作,對違反機械操作規程的作業人員提出處理竟見。

  1.2.4、嚴格執行公司的機械設備修理、保養、檢查制度,掌握現場機械設備的使用、維護及保養計劃的執行情況,并積極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1.2.5、定期對現場機械設備實行安全運行檢查,切實做好隱患整改工作。

  1.2.6、負責參與現場中小型機械的入場、安裝、檢測、驗收工作,并做詳細的文字記載。

  1.2.7、監督檢查機械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工作,落實安全交底、安全檢查、交接班等系列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各項原始記錄。

  1.2.8、積極協助處理現場機械事故,組織落實“三不放過”的措施。

  1.3、現場機操工

  1.3.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并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可獨立作業。

  1.3.2、機操工必須嚴格遵守現場機械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本人所操作的機械安全運行負責。

  1.3.3、操作前,必須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檢查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及技術性能等,并進行試運轉。

  1.3.4、操作中,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機械作業區,不準對處在運行或運轉中的機械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工作完畢,清理現場,拉閘斷電,鎖好電閘箱。

  1.3.5、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來自任何方面的違章、違規指令。當使用機械設備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3.6、當機械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由專業人員檢測維修,嚴禁機械帶病作業,發生事故或未遂嚴性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向上級報告。

  1.3.7、進行輪流作業時,操作人員應實行交接班制,認真填寫機械運轉、交接班記錄;夜間作業,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二、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2.1、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2.1.1、機械設備的使用應貫徹“管理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按設備性能合理安排,正確使用,充分發揮設備效能,保證安全生產。

  2.1.2、各級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上級部門、本單位制定的各項機械設備管理規定,尊守安全操作規程,經常檢查安全設施、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以及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并加以解決。

  2.1.3、堅持持證上崗,嚴禁無操作證者上機作業,持實習證者不準單獨頂班作業。

  2.1.4、不屬于本人負責的設備,未經領導同意,不得隨意上機操作。

  2.1.5、現場設備(含臨時停放設備)均應有防雨、防砸、防火、防盜、防破壞措施,并實行專人負責管理。

  2.1.6、機械設備的安裝應嚴格遵守安裝要求,遵守操作規程。安裝場地應堅實、平整。起重類機械嚴禁超載使用,確保設備及人身安全。

  2.1.7、設備安裝完畢后,應進行運行安全檢查及性能試驗,經試運轉合格,專業職能人員檢驗簽認后方可投入使用。

  2.2、機械設備安全措施

  2.2.1、各種施工機械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制定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測方案,并如實填寫施工機械安裝、使用、檢測、自檢記錄。

  2.2.2、在機械設備進場前,應結合現場情況,做好安裝、調試等部署規劃,并繪制出現場機械設備平面布置圖。

  2.2.3、機械設備安裝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維修、保養、檢修,達到安全要求后再進行安裝,并按計劃實施日常保養、維修。

  2.2.4、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配備應保持相對穩定,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不得隨意調動、頂班。

  2.2.5、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例保制度,凡不按規定執行者均按違章處理。

  2.2.6、大型設備應由建設局及相關勞動部門檢驗認可,才能租賃、安裝、使用。

  2.2.7、各種機械設備在移動,清理、保養、維修時,必須切斷電源,并設專人監護,在設備使用間隙或停電后,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掛停用標志牌。

  2.2.8、凡因違章、違紀而發生機械人身傷亡事故者,都要查明事故原因及責任,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三、安全教育制度

  3.1、機械設備安全操作使用知識,必須納入“三級教育”內容。

  3.2、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持證上崗,上崗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再教育。

  3.3、安全教育要分工種、分崗位進行。教育內容包括:安全法規、本崗位職責、現場其他標準、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案例、注意事項等,并有教育記錄,歸檔備查。

  3.4、執行班組每日班前講話制度,并結合施工季節,施工環境,施工進度,施工部位及易發生事故的地點等,做好有針對性的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3.5、各項培訓記錄、考核試卷、標準答案、考核人員成績匯總表,均應歸檔備查。

  四、安全檢查制度

  4.1、項目部機械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三次,工長、班組長每天普查。

  4.2、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對現場實施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機械制動和安全裝置是否安全、有效、可靠。機械設備是否帶病作業,是否有異常現象;金屬結構部分是否開焊、開裂、變形;連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定期保養、清潔;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有無違章指揮、違章作為行為等。

  4.3、對塔吊軌道接地裝置、機身垂直度等,應定期檢查、檢測。并認真做好記錄,備案待查。

  4.4、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采取相應措施,定人、定時間、定措施落實解決,并及時進行復查,填寫檢查、整改記錄表。

  4.5、每次檢查后,進行全面評估,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事故隱患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并做好記錄,歸檔備查。

  五、維修與保養管理制度

  5.1.嚴格執行起重機鋼結構件報廢標準。

  5.2.對主要受力的結構件應檢查金屬疲勞強度、焊縫裂紋、結構變形、破損等情況,對主要受力結構件的關鍵焊縫及焊接熱影響區的母材應進行檢查,若發現異常,應進行處理。結構件的檢查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a)日常檢查:塔機每工作80小時應進行一次日常檢查。塔機司機在交接班時,應檢查各連接部位螺栓的緊固情況,如有松動應及時緊固。

  (b)當塔機出現異常聲響,或出現過誤操作,或發現塔機安全保護裝置失靈等情況時,應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

  (c)當一個工程完成,塔機拆卸后,應由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詳細檢查,并作好記錄。

  5. 3.在運輸過程中應盡量設法防止結構件變形和碰撞損壞。

  .日常保養

  (1)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各部分灰塵;

  (2)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規定油面高度應及時加油;

  (3)檢查各減速機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應及時疏通;

  (4)檢查各制動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5)檢查各連接處的螺栓,如有松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6)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7)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現過度磨損情況應及時處理;

  (8)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添加潤滑脂。

  1.小修(塔機工作1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日常保養的各項工作;

  (2)拆檢清洗減速機的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3)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后涂抹潤滑脂;

  (4)檢查和調整回轉支承裝置;

  (5)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6)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2.中修(塔機工作4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2)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3)修復或更換制動瓦;

  (4)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5)檢查回轉支承部分各連接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采用高強螺栓;

  (6)除銹、油漆。

  3.大修(塔機工作8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2)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3)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4)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緊扭矩。此后每工作1000小時應檢查一次預緊扭矩。

  5.4連接回轉支承的螺栓和螺母均采用高強螺栓和螺母;采用雙螺母緊固和防松。

  5.5擰緊螺母時,應在螺栓的螺紋及螺母端面涂潤滑油,并應該用扭矩扳手在圓周方向對稱均勻多次擰緊。最后一遍擰緊時,每個螺栓上預緊扭矩應大致均勻。

  5.6在回轉支承的齒圈上表面對準滾道的部位均布了4個油杯,由此向滾道內添加潤滑脂。在一般情況下,回轉支承運轉50小時潤滑一次。每次加油必須加足,直至從密封處滲出油脂為止。

  5.7、每周保養

  ○1按操作說明,確保每天進行檢查。

  ○2確保小齒輪和壓輪在驅動板上可靠緊固,同時檢查驅動底板螺栓固定情況。

  ○3檢查限速器的位,必須時補充新油。

  ○4檢查吊籠門和圍欄門的聯鎖裝置,上下行程開關和對重斷繩保護開關,試分別開著圍欄門,吊籠門及切斷各行程開關,啟動電機,這時,升降機應無法啟動(注意:每次試驗公檢查一個功能)。

  ○5檢查限位器的制動力矩。

  ○6檢查吊籠所有門的連鎖裝置。

  ○7檢查導軌架上的限位碰塊位置是否正確。

  ○8檢查電纜導向架的護纜情況。

  ○9檢查電纜支撐臂和電纜導向架的相對位置。

  ○10檢查所有標準節和斜支撐的連接點,同時檢查齒條的緊固螺栓。

  ○11確保電力電纜無破損。

  ○12檢查對重導向滾輪的調整和固定情況,檢查鋼絲繩的均衡裝置,天輪和對重鋼絲繩托架。

  5.8、每月保養

  ○1檢查小齒輪和齒條的磨損情況。

  ○2用塞片檢查蝸輪減速器的蝸輪磨損情況。

  ○3對潤滑部位進行潤滑。

  5.9、每季保養

  ○1檢查軸承及吊籠導向輪的磨損情況,如滾輪被磨損則進行校正,如軸承被破損則更換導向輪。

  ○2用墜落試驗檢查安全限速器。

  5.10、每年保養

  檢查電動機和蝸輪減速器之間的聯軸器。

  六、 其它主要部件的維護和保養

  6.1.制動器零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1.1裂紋;

  6.1.2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量達原材料厚度的50%;

  6.1.3制動輪表面磨損量達5mm ~2mm;

  6.1.4彈簧出現塑性變形;

  6.1.5杠桿系統空行程超過其額定行程約10%。

  6.2.吊鉤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2.1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及破口;

  6.2.2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斷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

  6.2.3掛繩處斷面磨損量超過原高的10%;

  6.2.4心軸磨損量超過其直徑的5%;

  6.2.5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3.卷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3.1裂紋和輪緣破損;

  6.3.2卷筒壁磨損量達原壁厚的10%;

  6.3.3滑輪繩槽底的磨損量超過相應鋼絲繩直徑的25%。

  6.4.車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4.1裂紋;

  6.4.2車輪踏面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15%;

  6.4.3車輪輪緣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

  6.5.操作司機必須經常檢查安全限制器靈敏程度及有效情況,如發現失靈應及時調整或維修,決不允許將限制器線路拆掉。

  回轉支承裝置的維護保養

  6.5.1回轉支承的安裝支座(支承齒圈下底面的座子和置于內座圈上表面的座子)必須有足夠的剛性,安裝面要平整。裝配回轉支承以前支座應進行去應力處理,減少回轉支承支座的變形。裝配時支座和回轉支承的接觸面必須清理干凈。

  6.5.2使用中應注意噪音的變化和回轉阻力矩的變化,如有不正常現象應拆檢。

  6.5.3回轉支承必須水平起吊或存放,切勿垂直起吊或存放,以免變形。

  6.5.4在螺栓完全擰緊以前,應進行齒輪的嚙合檢查,其嚙合狀況應符合齒輪精度的要求:即齒輪副在輕微的制動下運轉后齒面上分布的接觸斑點在輪齒高度方向上不小于25%,在輪齒長度方向上不小于30%。

  6.5.5齒面工作10個班次應清除一次雜物,并重新涂上潤滑脂。

  6.5.6為確保螺栓工作的可靠性,避免螺栓預緊力的不足,回轉支承工作的第一個100 小時和500小時后,均應分別檢查螺栓的預緊力

  六、安全操作制度

  6.1升降機操作人員應該熟悉升降機性能和操作規程,并需培訓合格后方可操作。

  6.2升降機吊籠內嚴禁超載,嚴禁貨物載出吊籠運行。

  6.3吊籠上下運行時,籠頂上的安裝吊桿不準帶載運行。

  6.4吊籠運行中發現異常應立即停車,并向有關人員匯報,嚴禁帶病運行。

  6.5本操作規程僅作為對管理和使用者的進一步提醒,所有內容均與產品使用說明書重復,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及其配套件的使用說明書。強調:以說明書內容為準。

  安徽都邦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起重機管理制度12

  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應從起重機械安全狀態、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和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三個方面進行。

  1.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項目包括:

  (1)司機守則和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2)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3)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4)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5)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按期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門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的管理。

  2.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項目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分析及評價記錄。

起重機管理制度13

  一、工作前

  (1)帶駕駛室的單梁橋式起重機、司機接班開車前,應對吊鈞、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排除。

  (2)地面操縱的單梁橋式起重機,每班應有專人負責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3)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員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4)潤滑部位按規定加注潤滑油

  二、工作中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2)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1.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過額定起重量不吊。

  3.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4.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5.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7.拉斜掛不吊。

  8.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9.在地下物件不撥吊。

  10.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3)如發現常,立即停機,檢查其原因并予于排除。

  三、工作后

  (1)將吊鉤升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開關手柄置于‘‘零’’位;拉下刀閘,切斷主電源。

  (2)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起重機管理制度14

  1.嚴格執行起重機鋼結構件報廢標準。

  2.對主要受力的結構件應檢查金屬疲勞強度、焊縫裂紋、結構變形、破損等情況,對主要受力結構件的關鍵焊縫及焊接熱影響區的母材應進行檢查,若發現異常,應進行處理。結構件的檢查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a)日常檢查:塔機每工作80小時應進行一次日常檢查。塔機司機在交接班時,應檢查各連接部位螺栓的緊固情況,如有松動應及時緊固。

  (b)當塔機出現異常聲響,或出現過誤操作,或發現塔機安全保護裝置失靈等情況時,應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

  (c)當一個工程完成,塔機拆卸后,應由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詳細檢查,并作好記錄。

  3.在運輸過程中應盡量設法防止結構件變形和碰撞損壞。

  .日常保養

  (1)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各部分灰塵;

  (2)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規定油面高度應及時加油;

  (3)檢查各減速機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應及時疏通;

  (4)檢查各制動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5)檢查各連接處的螺栓,如有松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6)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7)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現過度磨損情況應及時處理;

  (8)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添加潤滑脂。

  2.小修(塔機工作1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日常保養的各項工作;

  (2)拆檢清洗減速機的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3)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后涂抹潤滑脂;

  (4)檢查和調整回轉支承裝置;

  (5)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6)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3.中修(塔機工作4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2)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3)修復或更換制動瓦;

  (4)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5)檢查回轉支承部分各連接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采用高強螺栓;

  (6)除銹、油漆。

  4.大修(塔機工作8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2)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3)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4)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其它主要部件的維護和保養

  1.制動器零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1)裂紋;

  (2)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量達原材料厚度的50%;

  (3)制動輪表面磨損量達5mm ~2mm;

  (4)彈簧出現塑性變形;

  (5)杠桿系統空行程超過其額定行程約10%。

  2.吊鉤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1)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及破口;

  (2)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斷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量超過原高的10%;

  (4)心軸磨損量超過其直徑的5%;

  (5)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卷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1)裂紋和輪緣破損;

  (2)卷筒壁磨損量達原壁厚的10%;

  (3)滑輪繩槽底的磨損量超過相應鋼絲繩直徑的25%。

  4.車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1)裂紋;

  (2)車輪踏面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15%;

  (3)車輪輪緣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

  5.操作司機必須經常檢查安全限制器靈敏程度及有效情況,如發現失靈應及時調整或維修,決不允許將限制器線路拆掉。

  回轉支承裝置的維護保養

  (1)回轉支承的安裝支座(支承齒圈下底面的座子和置于內座圈上表面的座子)必須有足夠的剛性,安裝面要平整。裝配回轉支承以前支座應進行去應力處理,減少回轉支承支座的變形。裝配時支座和回轉支承的接觸面必須清理干凈。

  (2)使用中應注意噪音的變化和回轉阻力矩的變化,如有不正常現象應拆檢。

  (3)回轉支承必須水平起吊或存放,切勿垂直起吊或存放,以免變形。

  (4)在螺栓完全擰緊以前,應進行齒輪的嚙合檢查,其嚙合狀況應符合齒輪精度的要求:即齒輪副在輕微的制動下運轉后齒面上分布的接觸斑點在輪齒高度方向上不小于25%,在輪齒長度方向上不小于30%。

  (5)齒面工作10個班次應清除一次雜物,并重新涂上潤滑脂。

  (6)為確保螺栓工作的可靠性,避免螺栓預緊力的不足,回轉支承工作的第一個100 小時和500小時后,均應分別檢查螺栓的預緊扭矩。此后每工作1000小時應檢查一次預緊扭矩。

  (7)連接回轉支承的螺栓和螺母均采用高強螺栓和螺母;采用雙螺母緊固和防松。

  (8)擰緊螺母時,應在螺栓的螺紋及螺母端面涂潤滑油,并應該用扭矩扳手在圓周方向對稱均勻多次擰緊。最后一遍擰緊時,每個螺栓上預緊扭矩應大致均勻。

  (9)在回轉支承的齒圈上表面對準滾道的部位均布了4個油杯,由此向滾道內添加潤滑脂。在一般情況下,回轉支承運轉50小時潤滑一次。每次加油必須加足,直至從密封處滲出油脂為止。

起重機管理制度15

  1范圍

  為進一步加強對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起重吊裝作業的分級

  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5 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派工部門和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審查,報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5.5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6.1 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處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 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6.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6.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 作業中安全措施

  7.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7.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7.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7.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7.8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8.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8.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8.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8.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8.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8.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8.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8.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12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8.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15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9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9.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9.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9.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9.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0.1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安全處負責管理。三級、二級由安全處進行審批,一級由公司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制造部長)審批。

  10.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10.3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10.4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10.5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10.6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將《吊裝作業許可證》交回安全處。否則每丟失一份罰款50元。

  10.7分公司吊裝作業許可證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員負責。

  11考核

  11.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

  11.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起重機管理制度16

  第一條 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列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升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旋臂式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機械式停車設備。

  第三條 在用的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特種設備(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里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各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六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七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含司機、司索、指揮和安全管理),必須經培訓取得質監部門頒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件》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八條 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并及時歸檔存放。

  第九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gb6061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第十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二條 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十三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安裝。

  第十四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十五條 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單位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要認真執行按有關規定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部門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起重機管理制度17

  第一條 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列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升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旋臂式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機械式停車設備。

  第三條 在用的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特種設備(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里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各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六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七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含司機、司索、指揮和安全管理),必須經培訓取得質監部門頒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件》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八條 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并及時歸檔存放。

  第九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gb6061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第十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二條 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十三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安裝。

  第十四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十五條 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單位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要認真執行按有關規定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部門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起重機管理制度18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集團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規范電梯、起重機械的使用與維護,防止和減少設備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本標準適用于集團公司電梯、起重機械的管理。

  2定義與術語

  2.1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2.2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平行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2.3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換主要受力結構不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符合原設計要求。

  2.4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提高原設計性能)為目的的作業。

  3引用標準

  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頒布的3號令《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國質檢鍋[20xx]31號《特種設備目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q/dshg14.8《專業基礎管理基本要求與考核標準》

  20xx-11-21發布 20xx-11-21實施

  4 職責

  4.1資產管理部職責

  資產管理部是電梯、起重機械的歸口管理部門。

  4.1.1 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條例,并制定電梯、起重機械管理標準。

  4.1.2 負責電梯、起重機械的維修、改造、更新、檢驗、報廢等計劃的審定、技術審查和組織驗收工作。

  4.1.3 參與新購電梯、起重機械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制造、安裝單位資質的審查。

  4.1.4 負責電梯、起重機械臺帳的建立、使用注冊登記和使用許可取證等工作。

  4.1.5 負責組織或參與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4.1.6 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作業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4.1.7 負責對電梯、起重機械維修單位資質和維修人員上崗資格的監督檢查。

  4.2 電梯、起重機械所在單位職責

  4.2.1 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資產臺帳、檔案。

  4.2.2 對電梯、起重機械的使用、維修、保養、更新、改造、檢驗、報廢等工作進行監督。

  4.2.3 負責收集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使用、維修、保養、更新、改造、檢驗、報廢等過程中形成的檔案資料,并及時歸檔。

  4.3 使用單位職責

  焦化裝置電梯、防爆抓斗起重機的使用單位是恒潤公司;熱電公司和中轉公司所屬起重機械的使用分別歸熱電公司和中轉公司;安裝公司廠房內的行吊由安裝公司負責使用管理;各裝置用于裝卸催化劑等物料的起重機械由所在單位負責使用管理;廠區內其他裝置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是維修公司和能源公司電修。維修公司和能源公司電修的管理職責以機械和電器(含電控)劃分。

  4.3.1 負責所使用電梯、起重機械的.使用管理工作,執行國家、集團公司有關政策、法規、條例,以及本單位制定的電梯、起重機械管理制度。

  4.3.2 負責所用電梯、起重機械維修、保養、更新、改造、檢驗、報廢計劃的申報,以及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

  4.3.3 負責所用電梯、起重機械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監督執行。

  4.3.4 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4.3.5 負責對操作所用電梯、起重機械的外單位人員上崗資格的審查和使用監督。

  4.3.6 參與電梯、起重機械事故的調查。

  4.4 維修單位職責

  熱電公司和中轉公司分別負責本單位所屬電梯、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與維修工作;安裝公司廠房內的行吊由安裝公司負責維護保養與維修管理;焦化裝置的電梯和防爆抓斗起重機機械部分由恒潤公司負責維護保養與維修;能源公司電修負責其余電梯、起重機械電器及控制部分的維護保養與維修工作;維修公司負責其余電梯、起重機機械部分的維護保養與維修工作。

  4.4.1 負責職責范圍內電梯、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與維修工作,執行國家、集團公司有關政策、法規、條例,以及本單位制定的電梯、起重機械管理制度。

  4.4.2 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維修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4.4.3 按規定進行維修作業并整理相關的維修驗收記錄及時歸檔。

  4.4.4 合理申報維修費用,并對維修費用按計劃有效控制。

  5 使用與管理

  5.1 電梯、起重機械的注冊登記與檢驗

  5.1.1新增電梯、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內,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并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1.2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使用單位按時申報檢驗計劃,由主管部門審核后編制檢驗計劃,邀請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

  5.2電梯、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維修

  5.2.1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必須在明顯部位貼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5.2.2在防爆區域使用的電梯、起重機械,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并有明顯防爆標志。

  5.2.3 電梯、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指進行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方可從事相應工作。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兩年復審一次。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資格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2.4 電梯、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電梯、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5.2.5 電梯、起重機械的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的資質(單位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從業許可證),從事其認可項目的業務,并且對施工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5.2.6 電梯、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告知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構。

  5.2.7 電梯、起重機械安裝、大修、改造后,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并出具自檢報告,由產權單位簽字認可后,施工單位方可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后交付產權單位。

  5.2.8 安裝、大修、改造的電梯、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須在20天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產權單位。

  5.2.9 電梯、起重機械因發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并通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

  5.2.10 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設備,在沒有徹底消除設備缺陷前,禁止使用。

  5.3 電梯、起重機械變更產權時,原產權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產權單位,并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5.4 長期停用或到期未檢驗的電梯、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以書面報告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并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5 電梯、起重機械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維修價值,應及時申請予以報廢,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并到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5.6 電梯、起重機械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5.6.1 電梯、起重機械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書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5.6.2 電梯、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驗記錄。

  5.6.3 電梯、起重機械的日常使用記錄。

  5.6.4 電梯、起重機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控制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修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6.5 電梯、起重機械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6 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資產管理部按《專業基礎管理基本要求與考核標準》檢查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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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起重機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起重機管理制度

起重機管理制度1

  1范圍

  為進一步加強對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起重吊裝作業的分級

  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5 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派工部門和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審查,報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5.5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6.1 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處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 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6.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6.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 作業中安全措施

  7.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7.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7.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7.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7.8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8.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8.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8.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8.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8.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8.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8.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8.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12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8.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15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9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9.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9.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9.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9.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0.1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安全處負責管理。三級、二級由安全處進行審批,一級由公司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制造部長)審批。

  10.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10.3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10.4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10.5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10.6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將《吊裝作業許可證》交回安全處。否則每丟失一份罰款50元。

  10.7分公司吊裝作業許可證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員負責。

  11考核

  11.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

  11.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起重機管理制度2

  近幾年來全國各省市已連續幾起發生過倒塔事故,特別是因塔式起重機本身的質量而引起的安全問題令人堪憂,塔吊安裝拆除施工隊伍施工人員素質差、施工管理不到位和安安意識不強是十分重要的原因,而違章作業、盲目蠻干進行安裝、頂升加節、使用、拆除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塔式起重機的安裝與驗收管理,防范塔式起重機安全事故的發生,是我們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

  一、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登記備案制度。施工單位已擁有的或新購置的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應盡早報請安全監督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嚴禁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粗制濫造、質量低劣的塔式起重機進入施工現場安裝使用,未經登記備案的塔式起重機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機械論文:《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月刊)創刊于1988年,由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主辦。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和建設部優秀期刊。作為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雜志向讀者提供了大量的建設機械技術發展動態,著力介紹了國內外工程建設機械的新技術、新產品,促進了制造商與使用者之間的溝通,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一本重要的科技期刊。

  二、嚴格履行塔式起重機的年度技術檢測、檢驗制度。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每個年度及每次新安裝后必須進行檢測檢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機,必須停機整改,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禁止塔機帶故障、帶隱患運轉。對工作八年以上、大修理出廠、鋼結構損壞修復后的塔式起重機,必須經有關部門技術鑒定合格后方才準予使用。

  三、塔式起重機的裝拆作業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隊伍進行,必須有相對固定的`管理機構和拆裝作業人員,從事拆裝作業和設備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禁止無拆裝備案的隊伍和無證人員從事塔式起重機的拆裝和設備操作。安裝作業時應先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統一指揮。協同作業,禁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冒險蠻干。

  四、塔式起重機安裝(包括頂升加節)、拆卸前均應根據塔式起重機自身特點、現場作業條件制訂科學、詳細、可行的施工方案,內容包括:編制依據、人員配備、起重機械及索具配備、基礎及附墻設計(有平面圖和立面圖)、地錨和預埋件設置、安裝步驟、頂升加節程序、安全防護措施等,必要時增加頂升過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臂保持平衡的具體要求,禁止回轉作業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嚴格執行實施。

  五、塔式起重機安裝后必須經現場調試、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機驗收由施工單位設備部門、安全部門、裝拆隊伍、工程項目共同執行,嚴格按照驗收單內容逐項檢查驗收簽證。同時要進行技術檢查、空載試驗、載荷試驗,保證塔機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墻、頂升加節后也必須進行嚴格驗收,保證附墻連接的可靠和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維修保養制度、運轉維修的登記統計制度、設備報廢制度。對投入施工作業的塔機,要嚴格進行塔式起重機的班前檢查、安全運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維修保養、安全專項檢查等,做好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的檢修工作,特別時對鋼結構、起升、變幅、回轉三大機構及液壓頂升系統、力矩、重量限制器、鋼絲繩、滑輪、吊索等關鍵、要害部位重點檢查,保證塔式起重機性能良好,不帶故障、不留安全隱患進行施工作業。

  七、落實以機長負責制為中心的“定人、定機、定崗”的崗位責任制,相關崗位人員的姓名要在塔機標牌上注明。司機、指揮均應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以保證塔機運轉時信號準確、指揮到位。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十不吊”原則,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八、塔式起重機基礎及附墻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及安裝方案的要求進行制做。塔式起重機基礎應滿足塔機本身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要求,并設可靠的排水措施。塔式起重機超過一定高度后必須安裝附墻裝置,裝置做到牢固可靠、安裝準確,并滿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如由于工程特殊、場地限制等原因,基礎面積或厚度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有加強技術措施,如增設樁基礎或與建筑物大面積承臺連通的做法等,并有基礎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驗算;安裝附墻裝置時,附墻角度不應過小或過大,桿件超過規定長度時,應有附墻的設計計算書。

  九、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變幅、回轉、行走限位器是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的最關鍵的裝置,各限制器和限位器必須齊全且靈敏可靠。塔式起重機驗收時必須嚴格根據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對以上安全裝置逐一進行調試合格,要求有具體量化驗收內容。如力矩限制器標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標明重、中、輕檔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離(m)等,一經驗收,任何個人不得隨意改動,如需要改動時,仍必須按照驗收程序進行,且還必須保證在塔式起重機的技術性能范圍之內。有的單位驗收時往往只調試力矩限制器,甚至任何限制器限位器都不做,在驗收結果上也只籠統填寫“靈敏可靠”或“合格”等,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時驗收過程中要拍照留檔。

  十、塔式起重機吊鉤保險裝置、吊鉤滑輪防脫繩裝置、卷揚機滾保險裝置、上人爬梯及護圈等必須齊全且符合要求。吊鉤保險裝置不可缺少,如損壞必須購買原廠產品,不得用其他配件或自制零件代替。上人爬梯及護圈必須完好、牢固、嚴密,對發生少圈、變形、銹蝕、開焊、固定不牢靠的應堅決予以整改修復。

  施工現場或相鄰工地有兩臺或兩臺以上的塔式起重機作業,且塔式起重機作業半徑有重疊現象時,必須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術措施。

  (1)行走式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間的距離不小于5m;固定式塔機,低位塔臂端部與高位塔身不小于2m,高位塔吊鉤與低位塔垂直距離不小于2m。防止相鄰塔機的起重臂、平衡臂與塔身、塔帽、拉桿的干涉和碰撞。

  (2)采取組織措施,規定塔式起重機的回轉和行走路線,對塔機指揮和司機嚴格交底,并由專門人員監督執行,嚴禁相鄰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區域相向運轉及交叉作業,防止起升鋼絲繩的相互纏繞。

  (3)利用技術手段,縮短臂桿,升高(下降)塔身,設置行走、回轉、超高限位等,保證防碰撞安全。

  十三、施工現場塔機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資料必須齊全。

  (1)塔式起重機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設備檔案、運轉及維修保養記錄、操作交接班記錄、安裝拆除方案、驗收證書、檢測檢驗報告。

  (2)拆裝隊伍資質證書、設備安拆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

  (3)塔式起重機處懸掛限載標志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規程牌、驗收合格牌、定人定機牌。

  只有建筑行業各參見單位的廣大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程和技術標準,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驗收管理,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嚴格把關、規范管理并形成管理制度,才能杜絕塔式起重機事故的發生,將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提高到一個新臺階。

起重機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著、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 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項目管理部、項目部做好報驗工作;項目管理部、項目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選用與進場

  第五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 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設備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 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 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 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 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 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隨機文件的。

  第九條 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于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項目、設備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 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 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 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 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 安裝與檢測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 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并于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

  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 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審核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審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 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 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后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 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并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六條 項目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 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 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臺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

  項目部應當在設備活動范圍內(設備移動、臂架端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 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序》執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設備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筑機械設備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 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并形成記錄,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項目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復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項目管理部每月、項目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設備管理員,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項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 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基礎設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設備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 項目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 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總經理批準發布之日起執行

起重機管理制度4

  一、 安裝、維修保養人員應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禁止無證人員裝拆、調整機械式停車設備及部件。

  二、 本單位將對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三、 本單位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停車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對在使用的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停車設備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

  四、 設備在操作前,應當以“操作使用說明書”及機械式停車設備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機械式停車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的一手應放在操作盒旁紅色緊急停止按鈕位置,一發現有異常應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以防危險發生。

  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內禁止除司機外的其他人員進入,禁止司機長時間在機械式停車設備區域內停留,禁止兒童進入機械式停車設備或在設備附近邊緣嬉戲、玩撒。

  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運行過程中禁止人員、車輛、物品進入設備。

  九、 禁止不符容車要求(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的車輛停放。

  十、 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載車板除搬運車輛外,不得作為其他貨物的儲存或搬運器。

  十一、 載車板上禁止載人。

  十二、 禁止拆除設備安全護欄,安全警告裝置等設施。

  十三、 機械式停車設備必須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設備中各類接地裝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種電氣開關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設備故障時,用接觸器點動等方式強行存取車輛。

  十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將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員操作有事故隱患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十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并根據單位及國家規定通知相關部門,同時通知維修保養企業。

  十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晚上或長時間不用時,應關閉控制箱內電源,同時除檢修外,盡量不要空運行設備,以節省能源。

  十九、 設備維修時,應切斷設備電源并按下急停開關,掛“設備維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維修作業至少二個以上才可作業。

  二十、 設備長時間停用(停用時間超過三個月)而再次啟用時,應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檢測,確認設備性能及設備安全滿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每2年進行定期復檢。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械式停車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十二、 違反上述任何一條,將依據造成影響的大小處以50-500的處罰;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oo九年六月

起重機管理制度5

  1、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機械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實施細則,負責檢查執行情況,加強對機械管理工作的領導。

  2、制定機械管理的計劃、目標、措施等,并由領導組織實施。

  3、負責對本項目機械管理和維修機構、體制的設置,合理配備有關人員。

  4、負責機械設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貫徹安全監督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機構事故的'分析處理。

  5、負責組織機械管理人員的技術、業備培訓,不斷提高機械管理人員的素質。

  6、組織機械設備的定期綜合檢查,定期向上級匯報機械管理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方案和建議。

  7、組織機械設備經濟承包和租賃制,推行機械經濟核算,保證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8、協助租賃單位對租賃機械的進場、安裝、使用、維修的管理,對租賃機械設備做使用前初驗認可。

起重機管理制度6

  1.目的

  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范人身傷害事故,保證安全生產。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類危險作業的安全控制管理。

  3.職責

  3.1安環管理室負責危險作業審批,對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3.2作業單位負責制定并具體組織實施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4 內容和要求

  4.1 危險作業范圍

  4.1.1 高處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4.1.2 帶電作業:電壓在42伏以上的帶電維修作業。

  4.1.3 有中毒危險的作業:指進入密閉容器、地下管道、有毒有害物資存放和使用場所等有可能產生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4.1.4 禁火區動火作業:指在公司規定的禁火區及壓力容器與管道、儲(輸)油容器與管路和易燃易爆物資貯存和使用場所等設備或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4.1.5 大型物件吊裝作業:指公司大型設備、設施吊裝作業或使用多臺起重設備的安裝作業。

  4.2 一般規定

  4.2.1 各單位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填寫《危險作業審批表》報安環管理室審核,主管安全的公司領導批準后,才可進行作業。

  4.2.2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等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危險作業。

  4.2.3采取的安全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時期及正常情況、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三種情況的操作方法,教育每個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認真落實執行。

  4.2.4 危險作業都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4.2.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

  4.2.6 作業中,作業人員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4.2.7 作業及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落實。

  4.2.8 作業前應對現場人員進行清理,作業場所不得有與工作無關人員停留。

  4.3 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起重機管理制度7

  1、基座圍欄上懸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使用性能、載荷特性表及其它安全警示標牌。

  2、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操作證復印件懸掛明顯部位,以便檢查對照。

  3、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執行單獨供電系統工程,極差符合要求,嚴格執行“一機一箱一閘一漏”規定。

  4、機械設備按jgj46-20xx技術規范做好保護接零、避雷、接地和重復接地的工作(設備金屬結構件之間應保證電氣連結)。

  5、塔機基座底部和周圍做好防水、排水措施,嚴禁長期淹泡。

  6、基礎座邊緣部位用磚、混凝土和其它堅實材料做好高500mm擋板墻。

  7、擋板墻上用磚砌方式搭設高度不少于2.7米(含0.5米)高的堅固封閉圍欄,留有800mm安全門一道,隨時關閉和銷固。

  8、除塔吊司機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進入和翻跨圍欄內阻礙正常工作和從事其它非法活動。

起重機管理制度8

  (一)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 省、市 區有關部門關于起重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起重機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工作;

  3、組織建立適合本單位特點的起重機管理體系;

  4、組織制定并審批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單位起重機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起重機使用狀況;

  7、組織起重機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門負責人職責

  1、在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起重機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

  2、負責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3、審核本單位有關起重機的統計報表;

  4、組織做好起重機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起重機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

  5、抓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6、根據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狀,審定所編制的起重機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情況;

  8、參加起重機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

  (三)起重機操作人員職責

  1、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其他事情;

  2、認真執行起重機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載運行;

  4、時刻注意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敏性和可靠性;

  5、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6、認真監視儀器儀表,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7、認真做好所操作起重機的維護保養工作;

  8、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二、起重機維護保養制度

  (一)起重機使用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二)起重機投產前,必須按照起重機的使用特點認真編制維護保養規程;

  (三)開展“完好設備”及 無泄漏”等活動,提倡實行包日常維修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貴任制;

  (四)保持起重機整潔和生產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五)認真執行巡回檢查 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起重機安全附件;

  (七)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反映;

  (八)對停用和封存備用的起重機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起重機事故報告制度

  (一)起重機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起重機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還應直接報告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同時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 時、分);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移動式起重機異地發生事故后,業主或聘用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同時報告設備使用注冊登記的`質量監督部門。

  (五)事故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報告方式除電話報告外,還應以傳真方式報告。

  黃埔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電話:.傳真:。

  四、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必須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冊登記,領取合格證,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須經培訓,考取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相應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一)葫蘆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不得超載進行吊裝和側向外吊作業;

  2、不得將吊載在其他作業者頭上通過;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車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業中經常使緩沖器與上描器沖撞;

  5、不得在吊載作業中進行檢修,維護和調整制動器;

  6、不得在吊載有劇烈振動時進行起吊、橫行與運行作業;

  7、不得在吊載重量不清的情況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業;

  8、不得隨意拆卸葫蘆式起重機上任何安全裝置;

  9、不得在下列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情況下作業:制動器失靈、限位器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吊裝鋼絲繩損傷已達到報廢標準等;

  10、不得在捆綁不牢、吊載不平衡、易滑動、易傾翻狀態下,重物棱角處與吊裝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與被吊物的情況下作業;

  12、注意吊鉤是否在吊載的正上方;

  13、在狹窄的場所、吊載易傾倒的情況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業中應隨時注意觀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確認電開關按鈕標記后再進行操作;

  16、確認吊具與吊裝鋼絲繩處于正常狀況,沒有掛扯其它物體時,再按動電開關按鈕;

  17、發現起重機故障時,先切斷總電源,再檢查;

  18、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載荷時,應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進行起升吊運;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處時,應停車觀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0、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葫蘆式起重機,在吊具處于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不少于兩圈的安全留數;

  22、翻轉吊載時,操作者必須站在翻轉方向的反側,確認翻轉方向無人時,再進行操作;

  23、為減小吊載的擺動與沖擊,可以采取反向動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二)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l)起重機起動后即將開動前;

  (2)靠近同層其它起重機時;

  (3)在起吊下降吊物時;

  (4)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5)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

  (6)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

  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物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4、操縱電磁吸盤或抓斗起重機時,禁止任何人員在移動吊物下面工作或通過,應劃出危險區并立警示牌,以引起人們重視。

  5、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吊”:

  (l)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載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動作不靈敏、失效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鉤控不吊;

  (7)光線陰暗視線不清不吊;

  (8)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拽工件不吊;

  (10)鋼水包過滿有灑落危險不吊。

  6、起重機工作完畢后應遵守的規則:

  (l)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等;

  (2)將起重小車停放在主梁遠離大車沿觸線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3)電磁吸盤和抓斗起重機,應將吸盤或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

  (4)所有控制器手相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反轉斷路,拉下保險柜刀開關,關閉司機室門后下車;

  (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的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風吹跑;

  (6)司機下班時,應對橋式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三)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操作規程

  1、作業前規則

  按規定的檢查項目、標準檢查各系統的技術狀況處于完好狀態。

  2、作業中規則

  (1)按規定順序操作各手柄、開關及按鈕,注意觀察各儀表及指示燈是否正常;

  (2)待吊具閉(開)鎖到位指示(燈亮)5秒后再操作起升手柄并用點動方式確認鎖銷與箱孔是否掛牢(脫開)后,方能逐漸加速起升;

  (3)起吊要慢,落放要穩,小車運行應注意吊具或吊箱高度;大車運行應觀察兩側跑道;

  (4)嚴禁起吊箱在人或拖車司機室上方通過、停留;

  (5)除司機室外,起重機上不準站人;

  (6)六級以上(合六級)大風不準作業;

  (7)嚴禁起重機牽引其它車輛及超負荷吊底;

  (8)若突然斷電或發現異常現象時,應將手柄回零位并及時通知維修部門檢查、修復,不準擅自離開起重機;

  (9)不準依靠限位開關控制或停止起重機各機構的動作。

  3、作業后規則

  (1)吊具提升到最高位置,各操作手柄回零位,關閉有關的控制電源及機構;

  (2)輪胎下塞牢防風楔,冬季插好外接電源保證油機的預熱;

  (3)起重機不得停放在影響其它車輛的行車線上;

  (4)關好起重機所有的門窗;

  (5)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四)裝卸橋安全操作規程

  1、作業前規則

  (1)按規定項目、標準檢查裝卸橋各系統技術狀況處于完好狀態;

  (2)上下機人員穿好絕緣鞋;

  (3)上下機人員所帶物品、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內背好,較重的物品、工具要用繩子提放,嚴禁拋投工具或物品;

  (4)起重機在作業中,一切人員禁止上下機。

  2、作業中規則

  (1)按規定順序操作各手柄,開關按鈕和各機構,在放箱時,箱位就位后,打開吊具轉鎖開關,約五秒鐘后再報轉起升手柄,開始用點動方式,當轉鎖完全出孔后方能逐漸加速起升,吊箱反之;

  (2)起吊箱要慢,落放箱要穩準;箱吊起后或吊具起升后,小車運行要注意高度以防止與其它障礙物相撞發生事故;

  (3)嚴禁集裝箱在人或拖車駕駛室上方通過或停留,同時跨度范圍內不準行人或車輛停留;

  (4)不準依靠限位開關停止各機構的運行;司機室內不準站人;

  (5)作業中不準進行調整制動器和保養作業;

  (6)不準用電阻烘烤物品,機械的運轉部位,不準堆放雜物;

  (7)作業中遇突然停電,應將手柄和開關按鈕放回零位,司機堅守崗位不準擅自離開;

  (8)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不準作業;

  (9)無指揮信號 禁止作業和跑大車;

  (10)聽從指揮,操作中發現可疑情況和停車信號必須立即停車。

  3、作業后規則

  (1)小車停放在與通道對正位置,吊具提升到最高位,俯仰升起并掛好安全鉤;

  (2)各手柄、按鈕、開關回零位,切斷電源 ,夜間打開航空燈;

  (3)離車前應做好清潔衛生 關好所有門窗,鎖好司機室門、電梯門;

  (4)夾緊夾軌器并放好防風楔,將車停在錨固坑處,做好防風措施;

  (5)認真填好運行日志;

  (6)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裝卸橋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五)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前檢查

  按規定項目、標準檢查塔式起重機各系統技術狀況處于完好狀態.

  2、作業操作要求

  (1)必須嚴格掌握起重機規定的起重量,詳細了解被吊物重量,不得超載作業;

  (2)司機與信號指揮人員要密切配合,信號清楚后方可開始操作,各機構動作前先按電鈴;

  (3)嚴禁任何人員乘坐或利用起重機升降;

  (4)操縱控制器要從零位開始操作,嚴禁越檔操作;

  (5)不論哪一部分在運轉中變換時,首先將控制器扳回零位,待該傳動停止后再開始逆向運轉,禁止打反車操作;

  (6)起重物上升時,鉤頭距臂桿端都不得小于1米;

  (7)塔式起重機一般應設兩名司機, 一名在司機室操作,另一名司機在地面監護;

  (8)起重機運行時,禁止開到距端部2米以內的地方;

  (9)塔式起重機起重臂每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工作半徑和重物重量,及時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進行調整;

  (10)起重機升降重物時,起重管不得進行變幅操作,必須空載進行。變幅時也不能與其他三種動作(運行、旋轉、起升)中任何一種動作同時進行;

  (11)塔式起重機作業時,禁止斜拉重物或提升埋在地下的物件;

  (12)被吊物的邊緣距離高壓線最外邊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米;

  (13)兩臺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作業時,兩機起重鉤繩之間水平距離不得小于5米;

  (14)工作中不允許任何人上下扶梯,嚴禁在工作中進行維護工作;

  (15)工作中、休息或下班時,不得將起重物處于空中懸掛狀態;

  (16)作業中遇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等惡劣氣候,應停止起吊作業,將臂桿降到安全位置,卡緊夾軌鉗;

  (17)夜班作業必須備有充足照明,指揮與司機應使用明顯的旗語信號。

  3、作業后要求

  (1)工作完畢起重機應開到軌道中間停放,卡緊夾軌鉗,吊鉤升到距離臂端2-3米處,起重臂平行軌道方向;

  (2)所有控制器在操作完畢后扳到零位,切斷電源總開關;

  (3)司機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4)將司機室門窗關好,鎖好后方可離開;

  (5)電氣失火時,禁止用水撲救,應用1211干粉滅火器或其它不導電物撲救;

  (6)遇暴風天氣時,塔式起重機要作加固措施,司機室上部主桿的四個耳環用鋼絲繩拉纜風并固定在地面的地錨上。

起重機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鳳臺淮河公路二橋建設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并使應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學、高效地實施,特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

  (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三、搶險目標

  1、快速搶救受傷人員;

  2、快速疏散人員。

  四、工作原則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以及項目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應急救援體系力求職責明確、規范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五、應急區域范圍劃定

  (一)工地現場內應急區域范圍制定。

  建筑起重機械事故,以事故危害形成后的任何安全區域為應急區域范圍。

  (二)工地場外應急區域范圍的劃定

  對事故可能波及工地(圍檔)外,引起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需要當地政府的協調,在事故(危害)發生后及時通報政府或相關部門,以確定應急區域和范圍。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組織及職責

  一、成立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及其人員組成

  組長:xxx

  副組長:xx

  組員:xxx

  二、應急組織的分工職責

  (一)組長職責:

  1、決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緊急事故,要求應急服務機構提供幫助并實施場外應急計劃,在不受事故影響的地方進行直接操作控制;

  2、復查和評估事故(事件)可能發展的方向,確定其可能的發展過程;

  3、指導設施的部分停工,并與領導小組成員的關鍵人員配合指揮現場人員撤離,并確保任何傷害者都能得到足夠的重視和救助;

  4、與場外應急機構取得聯系及對緊急情況的記錄作出安排;

  5、在場(設施)內實行交通管制,協助場外應急機構開展服務工作;

  6、在緊急狀態結束后,控制受影響地點的恢復,并組織人員參加事故的分析和處理。

  (二)副組長(即現場管理者)職責:

  1、評估事故的規模和發展態勢,建立應急步驟,確保員工的安全和減少設施和財產損失;

  2、如有必要,在救援服務機構來之前直接參與救護活動;

  3、安排尋找受傷者及安排非重要人員撤離到集中地帶;

  4、設立與應急中心的通訊聯絡,為應急服務機構提供建議和信息。

  (三)通訊聯絡組職責:

  1、確保與最高管理者和外部聯系暢通、內外信息反饋迅速;

  2、保持通訊設施和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3、負責應急過程的記錄與整理及對外聯絡。

  (四)技術支持組職責

  1、提出搶險搶修及避免事故擴大的臨時應急方案和措施。

  2、指導搶險搶修組實施應急方案和措施。

  3、修補實施中的應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4、繪制事故現場平面圖,標明重點部位,向外部救援機構提供準確的搶險救援信息資料。

  (五)消防保衛組職責

  1、事故引發火災,執行防火方案中應急預案程序。

  2、設置事故現場警戒線、崗,維持工地內搶險救護的正常運作。

  3、保持搶險救援通道的通暢,引導搶險救援人員及車輛的進入。

  4、搶救救援結束后,封閉事故現場直到收到明確解除指令。

  (六)搶險搶修組職責

  1、實施搶險搶修的應急方案和措施,并不斷加以改進。

  2、尋找受害者并轉移至安全地帶。

  3、在事故有可能擴大進行搶險搶修或救援時,高度注意避免意外傷害。

  4、搶險搶修或救援結束后,直接報告最高管理者并對結果進行復查和評估。

  (七)醫療救治組

  1、在外部救援機構未到達前,對受害者進行必要的搶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傷部位受污染等)。

  2、使重度受害者優先得到外部救援機構的救護。

  3、協助外部救援機構轉送受害者至醫療機構,并指定人員護理受害者。

  (八)后勤保障組職責

  1、保障系統內各組人員必須的防護、救護用品及生活物質的供給。

  2、提供合格的搶險搶修或救援的物質及設備。

  第三章應急響應

  一、事故報告

  (一)起重機械發生安全事故后,項目部應當按照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處、當地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最遲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直接報告上一級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

  (二)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地點及時間(年、月、日、時、分);設備名稱;事故類別;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三)事故報告流程(詳附表2)二、分級響應程序

  (一)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當立即啟動本項目部應急預案開展自救。

  (二)當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時,應迅速逐級上報,請求啟動公司應急救援預案,公司的應急救援預案仍不能進行處理,則向當地政府管理部門請示啟動上一級救援預案。

  三、現場緊急處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對事故危害情況的初始評估。先期處置隊伍趕到事故現場后,應當盡快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做出初始評估,包括事故范圍及事故危害擴展的趨勢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等。

  (二)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探測現場危險源。根據發生事故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結構、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類型和特性,制定并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并防止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

  (四)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應當根據事故的`危害、天氣條件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對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危險應當設立三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域、緩沖區域和安全區域。

  (五)搶救受害人員。及時、科學、有序地開展受害人員的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六)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時,應當果斷迅速地劃定危險波及范圍和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安全撤離危險波及的范圍和區域。

  四、現場緊急處置與指揮

  首先領導小組的組長或副組長蔣新聞,查明險情確定是否還有危險源。如:碰斷的高壓電線,需查明觸電危險區域;如:建筑起重機械坍塌,需查明其構件部分是否有繼續倒塌的危險;查明情況后立即組織實施救援行動:

  通訊聯絡組負責人陳江艷,按職責規定負責上報事故情況,聯系“119”“120”搶救傷者等事宜。

  技術支持組、搶險搶修組負責人徐忠偉,按職責規定負責切斷有危險的電氣線路的電源。如果在夜間,接通必要的照明燈光,在排除繼續倒塌或觸電等危險的情況下,將受害者并轉移至安全地帶。

  消防保衛組負責人蘭開良、薩龍泉,按職責規定負責安排人員把出事地點附近的作業人員疏散到安全地帶,并進行警戒不準閑人靠近,管理施工現場的大門,查驗進入施工現場人員的有效證件,對外來的相關人員注意禮貌用語。迅速查清事故現場目擊者和事故責任人。

  醫療救護組負責人夏建明,

  按職責規定負責在外部救援機構未到達前,對受害者進行必要的搶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傷部位受污染等)。如情況特殊,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安排項目部的車輛將重度受害者盡快送到醫院。

  后勤保障組負責人錢勇,按職責規定負責保障防護、救護用品及生活物質的供給。

  五、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

  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發生后,項目部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市政府有關規定參加事故調查組,在進行救援的同時,開展事故調查和現場取證,進行事故分析。

  六、應急救援結束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實際情況,在報請公司和有關政府部門同意后,宣布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結束:

  (一)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二)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三)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

  (四)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五)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

  第四章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理

  (一)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后,必須由有質監部門核準的有資格的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的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安裝。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二)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中,涉及到鄰近建筑物倒塌損壞的,應經建筑主管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三)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項目部應當做好安撫、撫恤、理賠工作,盡快恢復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二、事故調查報告

  項目部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的事故調查工作組和公司的事故調查工作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問詢筆錄、提供相關資料等工作,協助完成事故調查報告。

  三、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項目部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五章保障措施

  一、應急救援的資源、物資、裝備、信息保障。

  資源、物資、裝備、信息保障表(詳見附表1)二、資金保障

  項目部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必要資金準備。應急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

  三、監督檢查

  項目部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每年對制定應急預案進行一次演練,并將演練情況上報公司主管部門。

  第六章附則

  一、預案管理與更新

  項目部每兩年或者在發生特種設備特大事故后,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評審和更新。

  二、獎勵與責任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項目部應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員進行獎懲:

  (一)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安全事故和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人員,由提出申請報公司有關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起重機管理制度10

  一、 安裝、維修保養人員應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

  禁止無證人員裝拆、調整機械式停車設備及部件。

  二、 本單位將對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三、 本單位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停車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對在使用的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記錄停車設備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

  四、 設備在操作前,應當以“操作使用說明書”及機械式停車設備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機械式停車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的一手應放在操作盒旁紅色緊急停止按鈕位置,一發現有異常應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以防危險發生。

  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內禁止除司機外的其他人員進入,禁止司機長時間在機械式停車設備區域內停留,禁止兒童進入機械式停車設備或在設備附近邊緣嬉戲、玩撒。

  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運行過程中禁止人員、車輛、物品進入設備。

  九、 禁止不符容車要求(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的車輛停放。

  十、 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載車板除搬運車輛外,不得作為其他貨物的儲存或搬運器。

  十一、 載車板上禁止載人。

  十二、 禁止拆除設備安全護欄,安全警告裝置等設施。

  十三、 機械式停車設備必須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設備中各類接地裝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種電氣開關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設備故障時,用接觸器點動等方式強行存取車輛。

  十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將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禁止任何人員操作有事故隱患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十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并根據單位及國家規定通知相關部門,同時通知維修保養企業。

  十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晚上或長時間不用時,應 控制箱內電源,同時除檢修外,盡量不要空運行設備,以節省能源。

  十九、 設備維修時,應切斷設備電源并按下急停開關,掛“設備維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

  維修作業至少二個以上才可作業。

  二

  十、 設備長時間停用(停用時間超過三個月)而再次啟用時,應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檢測,確認設備性能及設備安全滿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

  十一、 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每2年進行定期復檢。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械式停車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

  十二、 違反上述任何一條,將依據造成影響的大小處以50-500的處罰;

  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oo九年六月

起重機管理制度11

  一、項目管理責任人

  1.1項目分管經理

  1.1.1、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機械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實施細則,負責檢查執行情況,加強對機械管理工作的領導。

  1.1.2、制定機械管理的計劃、目標、措施等,并由領導組織實施。

  1.1.3、負責對本項目機械管理和維修機構、體制的設置,合理配備有關人員。

  1.1.4、負責機械設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貫徹安全監督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機構事故的分析處理。

  1.1.5、負責組織機械管理人員的技術、業備培訓,不斷提高機械管理人員的素質。

  1.1.6、組織機械設備的定期綜合檢查,定期向上級匯報機械管理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方案和建議。

  1.1.7、組織機械設備經濟承包和租賃制,推行機械經濟核算,保證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1.1.8、協助租賃單位對租賃機械的進場、安裝、使用、維修的管理,對租賃機械設備做使用前初驗認可。

  1.2、機械設備管理責任人

  1.2.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各項機械設備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負責檢查本項目施工中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落實整改。

  1.2.2、協助分管經理編制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管理方案、規章制度。

  1.2.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復審工作,對違反機械操作規程的作業人員提出處理竟見。

  1.2.4、嚴格執行公司的機械設備修理、保養、檢查制度,掌握現場機械設備的使用、維護及保養計劃的執行情況,并積極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1.2.5、定期對現場機械設備實行安全運行檢查,切實做好隱患整改工作。

  1.2.6、負責參與現場中小型機械的入場、安裝、檢測、驗收工作,并做詳細的文字記載。

  1.2.7、監督檢查機械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工作,落實安全交底、安全檢查、交接班等系列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各項原始記錄。

  1.2.8、積極協助處理現場機械事故,組織落實“三不放過”的措施。

  1.3、現場機操工

  1.3.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并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可獨立作業。

  1.3.2、機操工必須嚴格遵守現場機械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本人所操作的機械安全運行負責。

  1.3.3、操作前,必須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檢查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及技術性能等,并進行試運轉。

  1.3.4、操作中,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機械作業區,不準對處在運行或運轉中的機械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工作完畢,清理現場,拉閘斷電,鎖好電閘箱。

  1.3.5、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來自任何方面的違章、違規指令。當使用機械設備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3.6、當機械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由專業人員檢測維修,嚴禁機械帶病作業,發生事故或未遂嚴性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向上級報告。

  1.3.7、進行輪流作業時,操作人員應實行交接班制,認真填寫機械運轉、交接班記錄;夜間作業,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二、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2.1、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2.1.1、機械設備的使用應貫徹“管理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按設備性能合理安排,正確使用,充分發揮設備效能,保證安全生產。

  2.1.2、各級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上級部門、本單位制定的各項機械設備管理規定,尊守安全操作規程,經常檢查安全設施、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以及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并加以解決。

  2.1.3、堅持持證上崗,嚴禁無操作證者上機作業,持實習證者不準單獨頂班作業。

  2.1.4、不屬于本人負責的設備,未經領導同意,不得隨意上機操作。

  2.1.5、現場設備(含臨時停放設備)均應有防雨、防砸、防火、防盜、防破壞措施,并實行專人負責管理。

  2.1.6、機械設備的安裝應嚴格遵守安裝要求,遵守操作規程。安裝場地應堅實、平整。起重類機械嚴禁超載使用,確保設備及人身安全。

  2.1.7、設備安裝完畢后,應進行運行安全檢查及性能試驗,經試運轉合格,專業職能人員檢驗簽認后方可投入使用。

  2.2、機械設備安全措施

  2.2.1、各種施工機械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制定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測方案,并如實填寫施工機械安裝、使用、檢測、自檢記錄。

  2.2.2、在機械設備進場前,應結合現場情況,做好安裝、調試等部署規劃,并繪制出現場機械設備平面布置圖。

  2.2.3、機械設備安裝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維修、保養、檢修,達到安全要求后再進行安裝,并按計劃實施日常保養、維修。

  2.2.4、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配備應保持相對穩定,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不得隨意調動、頂班。

  2.2.5、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例保制度,凡不按規定執行者均按違章處理。

  2.2.6、大型設備應由建設局及相關勞動部門檢驗認可,才能租賃、安裝、使用。

  2.2.7、各種機械設備在移動,清理、保養、維修時,必須切斷電源,并設專人監護,在設備使用間隙或停電后,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掛停用標志牌。

  2.2.8、凡因違章、違紀而發生機械人身傷亡事故者,都要查明事故原因及責任,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三、安全教育制度

  3.1、機械設備安全操作使用知識,必須納入“三級教育”內容。

  3.2、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持證上崗,上崗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再教育。

  3.3、安全教育要分工種、分崗位進行。教育內容包括:安全法規、本崗位職責、現場其他標準、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案例、注意事項等,并有教育記錄,歸檔備查。

  3.4、執行班組每日班前講話制度,并結合施工季節,施工環境,施工進度,施工部位及易發生事故的地點等,做好有針對性的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3.5、各項培訓記錄、考核試卷、標準答案、考核人員成績匯總表,均應歸檔備查。

  四、安全檢查制度

  4.1、項目部機械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三次,工長、班組長每天普查。

  4.2、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對現場實施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機械制動和安全裝置是否安全、有效、可靠。機械設備是否帶病作業,是否有異常現象;金屬結構部分是否開焊、開裂、變形;連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定期保養、清潔;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有無違章指揮、違章作為行為等。

  4.3、對塔吊軌道接地裝置、機身垂直度等,應定期檢查、檢測。并認真做好記錄,備案待查。

  4.4、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采取相應措施,定人、定時間、定措施落實解決,并及時進行復查,填寫檢查、整改記錄表。

  4.5、每次檢查后,進行全面評估,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事故隱患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并做好記錄,歸檔備查。

  五、維修與保養管理制度

  5.1.嚴格執行起重機鋼結構件報廢標準。

  5.2.對主要受力的結構件應檢查金屬疲勞強度、焊縫裂紋、結構變形、破損等情況,對主要受力結構件的關鍵焊縫及焊接熱影響區的母材應進行檢查,若發現異常,應進行處理。結構件的檢查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a)日常檢查:塔機每工作80小時應進行一次日常檢查。塔機司機在交接班時,應檢查各連接部位螺栓的緊固情況,如有松動應及時緊固。

  (b)當塔機出現異常聲響,或出現過誤操作,或發現塔機安全保護裝置失靈等情況時,應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

  (c)當一個工程完成,塔機拆卸后,應由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詳細檢查,并作好記錄。

  5. 3.在運輸過程中應盡量設法防止結構件變形和碰撞損壞。

  .日常保養

  (1)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各部分灰塵;

  (2)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規定油面高度應及時加油;

  (3)檢查各減速機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應及時疏通;

  (4)檢查各制動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5)檢查各連接處的螺栓,如有松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6)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7)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現過度磨損情況應及時處理;

  (8)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添加潤滑脂。

  1.小修(塔機工作1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日常保養的各項工作;

  (2)拆檢清洗減速機的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3)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后涂抹潤滑脂;

  (4)檢查和調整回轉支承裝置;

  (5)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6)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2.中修(塔機工作4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2)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3)修復或更換制動瓦;

  (4)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5)檢查回轉支承部分各連接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采用高強螺栓;

  (6)除銹、油漆。

  3.大修(塔機工作8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2)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3)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4)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緊扭矩。此后每工作1000小時應檢查一次預緊扭矩。

  5.4連接回轉支承的螺栓和螺母均采用高強螺栓和螺母;采用雙螺母緊固和防松。

  5.5擰緊螺母時,應在螺栓的螺紋及螺母端面涂潤滑油,并應該用扭矩扳手在圓周方向對稱均勻多次擰緊。最后一遍擰緊時,每個螺栓上預緊扭矩應大致均勻。

  5.6在回轉支承的齒圈上表面對準滾道的部位均布了4個油杯,由此向滾道內添加潤滑脂。在一般情況下,回轉支承運轉50小時潤滑一次。每次加油必須加足,直至從密封處滲出油脂為止。

  5.7、每周保養

  ○1按操作說明,確保每天進行檢查。

  ○2確保小齒輪和壓輪在驅動板上可靠緊固,同時檢查驅動底板螺栓固定情況。

  ○3檢查限速器的位,必須時補充新油。

  ○4檢查吊籠門和圍欄門的聯鎖裝置,上下行程開關和對重斷繩保護開關,試分別開著圍欄門,吊籠門及切斷各行程開關,啟動電機,這時,升降機應無法啟動(注意:每次試驗公檢查一個功能)。

  ○5檢查限位器的制動力矩。

  ○6檢查吊籠所有門的連鎖裝置。

  ○7檢查導軌架上的限位碰塊位置是否正確。

  ○8檢查電纜導向架的護纜情況。

  ○9檢查電纜支撐臂和電纜導向架的相對位置。

  ○10檢查所有標準節和斜支撐的連接點,同時檢查齒條的緊固螺栓。

  ○11確保電力電纜無破損。

  ○12檢查對重導向滾輪的調整和固定情況,檢查鋼絲繩的均衡裝置,天輪和對重鋼絲繩托架。

  5.8、每月保養

  ○1檢查小齒輪和齒條的磨損情況。

  ○2用塞片檢查蝸輪減速器的蝸輪磨損情況。

  ○3對潤滑部位進行潤滑。

  5.9、每季保養

  ○1檢查軸承及吊籠導向輪的磨損情況,如滾輪被磨損則進行校正,如軸承被破損則更換導向輪。

  ○2用墜落試驗檢查安全限速器。

  5.10、每年保養

  檢查電動機和蝸輪減速器之間的聯軸器。

  六、 其它主要部件的維護和保養

  6.1.制動器零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1.1裂紋;

  6.1.2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量達原材料厚度的50%;

  6.1.3制動輪表面磨損量達5mm ~2mm;

  6.1.4彈簧出現塑性變形;

  6.1.5杠桿系統空行程超過其額定行程約10%。

  6.2.吊鉤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2.1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及破口;

  6.2.2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斷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

  6.2.3掛繩處斷面磨損量超過原高的10%;

  6.2.4心軸磨損量超過其直徑的5%;

  6.2.5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3.卷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3.1裂紋和輪緣破損;

  6.3.2卷筒壁磨損量達原壁厚的10%;

  6.3.3滑輪繩槽底的磨損量超過相應鋼絲繩直徑的25%。

  6.4.車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6.4.1裂紋;

  6.4.2車輪踏面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15%;

  6.4.3車輪輪緣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

  6.5.操作司機必須經常檢查安全限制器靈敏程度及有效情況,如發現失靈應及時調整或維修,決不允許將限制器線路拆掉。

  回轉支承裝置的維護保養

  6.5.1回轉支承的安裝支座(支承齒圈下底面的座子和置于內座圈上表面的座子)必須有足夠的剛性,安裝面要平整。裝配回轉支承以前支座應進行去應力處理,減少回轉支承支座的變形。裝配時支座和回轉支承的接觸面必須清理干凈。

  6.5.2使用中應注意噪音的變化和回轉阻力矩的變化,如有不正常現象應拆檢。

  6.5.3回轉支承必須水平起吊或存放,切勿垂直起吊或存放,以免變形。

  6.5.4在螺栓完全擰緊以前,應進行齒輪的嚙合檢查,其嚙合狀況應符合齒輪精度的要求:即齒輪副在輕微的制動下運轉后齒面上分布的接觸斑點在輪齒高度方向上不小于25%,在輪齒長度方向上不小于30%。

  6.5.5齒面工作10個班次應清除一次雜物,并重新涂上潤滑脂。

  6.5.6為確保螺栓工作的可靠性,避免螺栓預緊力的不足,回轉支承工作的第一個100 小時和500小時后,均應分別檢查螺栓的預緊力

  六、安全操作制度

  6.1升降機操作人員應該熟悉升降機性能和操作規程,并需培訓合格后方可操作。

  6.2升降機吊籠內嚴禁超載,嚴禁貨物載出吊籠運行。

  6.3吊籠上下運行時,籠頂上的安裝吊桿不準帶載運行。

  6.4吊籠運行中發現異常應立即停車,并向有關人員匯報,嚴禁帶病運行。

  6.5本操作規程僅作為對管理和使用者的進一步提醒,所有內容均與產品使用說明書重復,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及其配套件的使用說明書。強調:以說明書內容為準。

  安徽都邦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起重機管理制度12

  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應從起重機械安全狀態、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和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三個方面進行。

  1.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項目包括:

  (1)司機守則和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2)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3)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4)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5)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按期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門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的管理。

  2.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項目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分析及評價記錄。

起重機管理制度13

  一、工作前

  (1)帶駕駛室的單梁橋式起重機、司機接班開車前,應對吊鈞、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排除。

  (2)地面操縱的單梁橋式起重機,每班應有專人負責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3)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員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4)潤滑部位按規定加注潤滑油

  二、工作中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2)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1.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過額定起重量不吊。

  3.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4.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5.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7.拉斜掛不吊。

  8.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9.在地下物件不撥吊。

  10.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3)如發現常,立即停機,檢查其原因并予于排除。

  三、工作后

  (1)將吊鉤升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開關手柄置于‘‘零’’位;拉下刀閘,切斷主電源。

  (2)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起重機管理制度14

  1.嚴格執行起重機鋼結構件報廢標準。

  2.對主要受力的結構件應檢查金屬疲勞強度、焊縫裂紋、結構變形、破損等情況,對主要受力結構件的關鍵焊縫及焊接熱影響區的母材應進行檢查,若發現異常,應進行處理。結構件的檢查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a)日常檢查:塔機每工作80小時應進行一次日常檢查。塔機司機在交接班時,應檢查各連接部位螺栓的緊固情況,如有松動應及時緊固。

  (b)當塔機出現異常聲響,或出現過誤操作,或發現塔機安全保護裝置失靈等情況時,應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

  (c)當一個工程完成,塔機拆卸后,應由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詳細檢查,并作好記錄。

  3.在運輸過程中應盡量設法防止結構件變形和碰撞損壞。

  .日常保養

  (1)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各部分灰塵;

  (2)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規定油面高度應及時加油;

  (3)檢查各減速機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應及時疏通;

  (4)檢查各制動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5)檢查各連接處的螺栓,如有松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6)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7)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現過度磨損情況應及時處理;

  (8)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添加潤滑脂。

  2.小修(塔機工作1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日常保養的各項工作;

  (2)拆檢清洗減速機的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3)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后涂抹潤滑脂;

  (4)檢查和調整回轉支承裝置;

  (5)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6)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3.中修(塔機工作4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2)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3)修復或更換制動瓦;

  (4)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5)檢查回轉支承部分各連接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采用高強螺栓;

  (6)除銹、油漆。

  4.大修(塔機工作8000小時以后進行)

  (1)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2)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3)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4)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其它主要部件的維護和保養

  1.制動器零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1)裂紋;

  (2)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量達原材料厚度的50%;

  (3)制動輪表面磨損量達5mm ~2mm;

  (4)彈簧出現塑性變形;

  (5)杠桿系統空行程超過其額定行程約10%。

  2.吊鉤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1)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及破口;

  (2)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斷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量超過原高的10%;

  (4)心軸磨損量超過其直徑的5%;

  (5)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卷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1)裂紋和輪緣破損;

  (2)卷筒壁磨損量達原壁厚的10%;

  (3)滑輪繩槽底的磨損量超過相應鋼絲繩直徑的25%。

  4.車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1)裂紋;

  (2)車輪踏面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15%;

  (3)車輪輪緣厚度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

  5.操作司機必須經常檢查安全限制器靈敏程度及有效情況,如發現失靈應及時調整或維修,決不允許將限制器線路拆掉。

  回轉支承裝置的維護保養

  (1)回轉支承的安裝支座(支承齒圈下底面的座子和置于內座圈上表面的座子)必須有足夠的剛性,安裝面要平整。裝配回轉支承以前支座應進行去應力處理,減少回轉支承支座的變形。裝配時支座和回轉支承的接觸面必須清理干凈。

  (2)使用中應注意噪音的變化和回轉阻力矩的變化,如有不正常現象應拆檢。

  (3)回轉支承必須水平起吊或存放,切勿垂直起吊或存放,以免變形。

  (4)在螺栓完全擰緊以前,應進行齒輪的嚙合檢查,其嚙合狀況應符合齒輪精度的要求:即齒輪副在輕微的制動下運轉后齒面上分布的接觸斑點在輪齒高度方向上不小于25%,在輪齒長度方向上不小于30%。

  (5)齒面工作10個班次應清除一次雜物,并重新涂上潤滑脂。

  (6)為確保螺栓工作的可靠性,避免螺栓預緊力的不足,回轉支承工作的第一個100 小時和500小時后,均應分別檢查螺栓的預緊扭矩。此后每工作1000小時應檢查一次預緊扭矩。

  (7)連接回轉支承的螺栓和螺母均采用高強螺栓和螺母;采用雙螺母緊固和防松。

  (8)擰緊螺母時,應在螺栓的螺紋及螺母端面涂潤滑油,并應該用扭矩扳手在圓周方向對稱均勻多次擰緊。最后一遍擰緊時,每個螺栓上預緊扭矩應大致均勻。

  (9)在回轉支承的齒圈上表面對準滾道的部位均布了4個油杯,由此向滾道內添加潤滑脂。在一般情況下,回轉支承運轉50小時潤滑一次。每次加油必須加足,直至從密封處滲出油脂為止。

起重機管理制度15

  1范圍

  為進一步加強對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起重吊裝作業的分級

  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5 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派工部門和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審查,報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5.5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6.1 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處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 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6.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6.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 作業中安全措施

  7.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7.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7.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7.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7.8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8.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8.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8.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8.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8.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8.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8.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8.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12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8.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15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9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9.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9.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9.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9.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0.1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安全處負責管理。三級、二級由安全處進行審批,一級由公司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制造部長)審批。

  10.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10.3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10.4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10.5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10.6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將《吊裝作業許可證》交回安全處。否則每丟失一份罰款50元。

  10.7分公司吊裝作業許可證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員負責。

  11考核

  11.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

  11.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起重機管理制度16

  第一條 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列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升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旋臂式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機械式停車設備。

  第三條 在用的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特種設備(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里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各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六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七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含司機、司索、指揮和安全管理),必須經培訓取得質監部門頒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件》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八條 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并及時歸檔存放。

  第九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gb6061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第十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二條 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十三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安裝。

  第十四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十五條 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單位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要認真執行按有關規定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部門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起重機管理制度17

  第一條 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列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升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旋臂式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機械式停車設備。

  第三條 在用的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特種設備(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里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各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六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七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含司機、司索、指揮和安全管理),必須經培訓取得質監部門頒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件》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八條 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并及時歸檔存放。

  第九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gb6061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第十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二條 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十三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安裝。

  第十四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十五條 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單位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要認真執行按有關規定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部門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起重機管理制度18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集團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規范電梯、起重機械的使用與維護,防止和減少設備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本標準適用于集團公司電梯、起重機械的管理。

  2定義與術語

  2.1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2.2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平行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2.3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換主要受力結構不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符合原設計要求。

  2.4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提高原設計性能)為目的的作業。

  3引用標準

  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頒布的3號令《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國質檢鍋[20xx]31號《特種設備目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q/dshg14.8《專業基礎管理基本要求與考核標準》

  20xx-11-21發布 20xx-11-21實施

  4 職責

  4.1資產管理部職責

  資產管理部是電梯、起重機械的歸口管理部門。

  4.1.1 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條例,并制定電梯、起重機械管理標準。

  4.1.2 負責電梯、起重機械的維修、改造、更新、檢驗、報廢等計劃的審定、技術審查和組織驗收工作。

  4.1.3 參與新購電梯、起重機械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制造、安裝單位資質的審查。

  4.1.4 負責電梯、起重機械臺帳的建立、使用注冊登記和使用許可取證等工作。

  4.1.5 負責組織或參與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4.1.6 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作業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4.1.7 負責對電梯、起重機械維修單位資質和維修人員上崗資格的監督檢查。

  4.2 電梯、起重機械所在單位職責

  4.2.1 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資產臺帳、檔案。

  4.2.2 對電梯、起重機械的使用、維修、保養、更新、改造、檢驗、報廢等工作進行監督。

  4.2.3 負責收集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使用、維修、保養、更新、改造、檢驗、報廢等過程中形成的檔案資料,并及時歸檔。

  4.3 使用單位職責

  焦化裝置電梯、防爆抓斗起重機的使用單位是恒潤公司;熱電公司和中轉公司所屬起重機械的使用分別歸熱電公司和中轉公司;安裝公司廠房內的行吊由安裝公司負責使用管理;各裝置用于裝卸催化劑等物料的起重機械由所在單位負責使用管理;廠區內其他裝置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是維修公司和能源公司電修。維修公司和能源公司電修的管理職責以機械和電器(含電控)劃分。

  4.3.1 負責所使用電梯、起重機械的.使用管理工作,執行國家、集團公司有關政策、法規、條例,以及本單位制定的電梯、起重機械管理制度。

  4.3.2 負責所用電梯、起重機械維修、保養、更新、改造、檢驗、報廢計劃的申報,以及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

  4.3.3 負責所用電梯、起重機械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監督執行。

  4.3.4 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4.3.5 負責對操作所用電梯、起重機械的外單位人員上崗資格的審查和使用監督。

  4.3.6 參與電梯、起重機械事故的調查。

  4.4 維修單位職責

  熱電公司和中轉公司分別負責本單位所屬電梯、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與維修工作;安裝公司廠房內的行吊由安裝公司負責維護保養與維修管理;焦化裝置的電梯和防爆抓斗起重機機械部分由恒潤公司負責維護保養與維修;能源公司電修負責其余電梯、起重機械電器及控制部分的維護保養與維修工作;維修公司負責其余電梯、起重機機械部分的維護保養與維修工作。

  4.4.1 負責職責范圍內電梯、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與維修工作,執行國家、集團公司有關政策、法規、條例,以及本單位制定的電梯、起重機械管理制度。

  4.4.2 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維修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4.4.3 按規定進行維修作業并整理相關的維修驗收記錄及時歸檔。

  4.4.4 合理申報維修費用,并對維修費用按計劃有效控制。

  5 使用與管理

  5.1 電梯、起重機械的注冊登記與檢驗

  5.1.1新增電梯、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內,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并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1.2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使用單位按時申報檢驗計劃,由主管部門審核后編制檢驗計劃,邀請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

  5.2電梯、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維修

  5.2.1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必須在明顯部位貼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5.2.2在防爆區域使用的電梯、起重機械,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并有明顯防爆標志。

  5.2.3 電梯、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指進行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方可從事相應工作。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兩年復審一次。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資格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2.4 電梯、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電梯、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5.2.5 電梯、起重機械的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的資質(單位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從業許可證),從事其認可項目的業務,并且對施工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5.2.6 電梯、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告知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構。

  5.2.7 電梯、起重機械安裝、大修、改造后,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并出具自檢報告,由產權單位簽字認可后,施工單位方可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后交付產權單位。

  5.2.8 安裝、大修、改造的電梯、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須在20天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產權單位。

  5.2.9 電梯、起重機械因發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并通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

  5.2.10 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設備,在沒有徹底消除設備缺陷前,禁止使用。

  5.3 電梯、起重機械變更產權時,原產權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產權單位,并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5.4 長期停用或到期未檢驗的電梯、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以書面報告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并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5 電梯、起重機械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維修價值,應及時申請予以報廢,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并到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5.6 電梯、起重機械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5.6.1 電梯、起重機械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書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5.6.2 電梯、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驗記錄。

  5.6.3 電梯、起重機械的日常使用記錄。

  5.6.4 電梯、起重機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控制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修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6.5 電梯、起重機械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6 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資產管理部按《專業基礎管理基本要求與考核標準》檢查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