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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資金管理制度

時間:2023-06-18 09:41:4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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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資金管理制度(通用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疫情資金管理制度(通用5篇),歡迎大家分享。

疫情資金管理制度(通用5篇)

  疫情資金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安全,提高貨幣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財務風險,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貨幣資金管理范圍包括投資性資金、籌資性資金、經營性資金。

  1、投資性資金指對外投資及投資收益、固定資產投資、無形資產及其他長期資產投資等資金的收入與支出;

  2、融資性資金指公司為了彌補經營過程中的資金缺額,向金融機構或其他 法律主體借入或歸還的資金等;

  3、經營資金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稅負,以及其他和經營活動相關的資金收入與支出,主要表現為貨幣資金、有價證券、應收應付款項、存貨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貨幣資金,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

  1、現金,是指公司庫存的現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門借用的、尚未報銷的備用金。

  2、銀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

  3、其他貨幣資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等形式的貨幣資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幣和按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幣。

  第四條 貨幣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公司負責人根據董事會批準的年度經營計劃,要求各職能部門編制本部門的資金預算,經財務部門審核、綜合平衡后編制年度現金流量表,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執行。

  第二章 授權與批準

  第五條 為提高內部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資金成本,對公司實際控制,并納入合并范圍內的母子公司之間,以及所屬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授權給財務總監進行審批。

  第六條 審批權限 對外支付資金的申請,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本規定所設權限的金額為同一筆業務發生費用總額,嚴禁將同一筆業務分次報銷。

  第七條 財務審核。財務部門按照相關制度要求,對資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第八條 資金支付須嚴格按照支出性質逐級上級審核或審批,嚴禁越級審核或審批。

  第十條 在預算內的支出,可以根據授權范圍,由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使用;超過預算的支出,應由業務部門提出追加預算,按預算批準程序批準后執行。 對外投資按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執行,經審核批準后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章 股東單位資金往來管理

  第十一條 加強對股東單位的資金往來管理。由公司財務負責人負責,建立對公司日常資金收支行為的監控機制,防止發生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占用,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條 公司在與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發生經營性業務和資金往來時,應嚴格監控資金流向,防止資金被占用。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墊付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使用: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

  3、委托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償還債務;

  6、其他方式。

  第十四條 如發現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提供資金或發現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占用的情形,有可能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董事會將通過司法程序及時凍結或限制控股股東所持公司的相應股份,及時通過司法程序對控股股東有效資產采取司法保全等措施,避免或減少公司的損失。

  第四章 資金調度管理

  第十五條 股份公司在財務部設立虛擬的資金調度中心,按照市場化的原則承辦股份公司調度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指導成員公司資金調度管理工作。資金調度中心是股份公司財務部的內設機構,在財務總監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資金調度中心按照相應的負責股份公司整體內部資金頭寸的監控和管理,及時反饋各成員公司資金狀況,并根據資金安排和成員公司的資金余缺狀況,在股份公司總部和成員公司內合理調度資金。

  第十六條 股份公司及下屬公司可以將暫不使用的資金,以季度為單位,存放在資金調度中心,資金調度中心和成員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每年協商一次存款、借款的利率。資金調度中心負責利用銀行平臺歸集內部資金并統一安排使用,隨時監控內部調度執行情況,并依此編制統計表。協助完成資金狀況專項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報表和資料。 股份公司財務部行使本部及各成員公司間的資金調度職能。其它任何成員公司都沒有相互拆借行為或資金調度的權利。

  第十七條 下屬成員公司資金調度管理職責

  1、負責本公司資金頭寸的管理,如實反映本公司的資金頭寸情況。

  2、負責按時編制本公司資金支付申請。

  3、依據融資、投資計劃與公司內部資金情況測算本公司現金缺口,提出資金需求計劃。

  4、負責協助完成本企業資金狀況專項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報表和資料。

  第十八條 資金調度管理的主要內容。為滿足股份公司資金平衡和其它使用需求,調度資金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需調用的各成員公司融資資金

  2、需調用的各成員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性富裕資金

  3、為完成股份公司統一結算而需調用的各成員公司生產經營性資金

  4、為配合股份公司與金融機構的合作,而需調用的各成員公司生產經營性資金

  5、為配合股份公司重大項目運作,而需調用的各成員公司資金

  6、經股份公司領導批準,而需調用的各成員公司資金

  7、為應對非常規使用的儲備資金,而需調用各成員公司的資金

  8、 根據股份公司資金平衡需調用的其它用途資金。

  第五章 內部控制

  第十九條 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貨幣資金收支與記帳的崗位分離;貨幣資金收支的經辦人員與貨幣資金收支的審核人員分離。

  第二十條 貨幣資金的管理遵循國家主管部門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銀行結算辦法和外匯管理辦法等各種法規和規章,正確使用各種銀行結算工具,按照規定核定庫存現金限額,按現金收付范圍使用現金。

  第二十一條 按照內部控制的原則,出納員負責保管銀行支票等有編號的銀行結算憑證、庫存現金,具體辦理銀行結算和現金收付。出納員不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核算、記帳工作。銀行結算憑證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專用章和私章組成,支票專用章可由財務負責人保管,私章由公司總經理或其授權的其他人保管。

  第二十二條 貨幣資金的收支必須有合法、合規、合理的原始憑證為依據。經辦人員根據原始憑證填列必要的內部憑證,在預算范圍內根據授權原則由各級負責人對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審批后,到財務部門辦理收入和支出手續。

  第二十三條 財務負責人或財務主管對各部門收入、支出的原始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復核。對于非法的支出,會計人員應拒絕辦理;對于合法但明顯不合理的支出應報告公司總經理處理。會計人員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作為出納員辦理收付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控制現金坐支,當日收入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出納員每日盤點現金,并與現金日記帳余額核對相符。每月月末,會計人員必須將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總帳余額與出納員的銀行存款日記帳、現金日記帳、其他貨幣資金日記帳核對相符。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經理應對庫存現金不定期地進行檢查,以保證現金的'安全。應每月檢查銀行存款帳單核對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未達帳項組織清理,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貨幣資金收支業務的內部審計。貨幣資金的管理應納入公司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定期審計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審計貨幣資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審計貨幣資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六章 獎懲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份公司及各成員公司的財務工作人員,須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其相應的職責。如因人為原因影響工作質量或造成股份公司利益受損的,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應追究具體責任人的相關責任;如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可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 條各成員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在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時的盡職情況適用股份公司對財務負責人的考核條款;股份公司對不適用考核條款的其他財務人員有獎懲的建議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后實施。公司經營和管理層可在本制度下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在董事會批準該制度之前,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制定的管理辦法,和本制度沖突的,應予調整。 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如與日后頒布或修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則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董事會將及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疫情資金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無錫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資金使用和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財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保障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統籌安排用于支持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治防控的資金(以下簡稱“資金”),包括預算追加資金、預算調劑資金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等資金。

  第三條 資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安排,優先保障。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統籌各類財政資金,優先保障疫情防控資金需求。

  (二)簡化流程、特事特辦。簡化資金撥付流程,落實采購便利化措施,開辟綠色通道,確保資金、物資等及時快速高效到位。

  (三)規范把關、分工負責。嚴格落實資金管理責任,誰主管誰負責;明確資金專款專用,嚴格按照政策文件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規范使用。

  (四)強化監管,注重實效。加強資金使用監管,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確保有限資金用在“刀刃”上。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資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文件要求,負責統籌調度資金,確保資金及時到位;負責制定資金管理辦法;負責資金分配下達、撥付清算;監督資金使用管理。

  (二)各主管部門:負責對經費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負責提出疫情防治防控方案及資金需求并報市政府(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批準;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對資金使用績效負責。

  (三)資金使用單位:負責按規定組織實施疫情防控防治工作;負責具體落實資金、物資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按規定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對資金使用、物資調撥領用的規范性負責;負責做好資金使用信息公開工作,主動接受紀委監委、財政、審計以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各區財政部門:負責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撥付及監督管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各相關主管部門對資金使用申請匯總審核后,提出預算安排初步建議,報市政府(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同意后,由市財政部門統籌年度預算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下達預算指標。預算安排優先使用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不足部分先行在相關專項資金中調劑解決;仍有不足的,通過動用預備費追加安排。

  第六條 應由部省財政承擔、地方財政先行墊付的疫情防控防治資金,在收到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后,由市級財政部門調整已墊付資金來源渠道。

  第七條 各部門開展疫情防治防控工作中,要主動圍繞疫情防控重點工作,更加突出績效導向和保障重點,優化專項資金支出結構。涉及專項資金明細預算調整的,調整額度在10%(含)以內的,報分管市領導審批;超過10%的,經分管市長同意后報市主要領導審批。

  第八條 為及時做好應急物資采購、突發事件處置等經費保障,各部門在無法即時完成書面審批手續時,經市領導同意后可先行提出年度預算調整方案,由市財政部門辦理預算調整事項,相關審批手續于預算調整后15個工作日完成并提交市財政部門。

  第九條 重大調整項目納入市本級年度預算調整方案,按《預算法》規定程序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批。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條 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確診或疑似患者救治費用補助;

  (二)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的臨時性工作補助;

  (三)疫情防控防治所需設備和快速診斷試劑等采購費用;

  (四)疫情防控防治應急儲備物資采購費用;

  (五)根據疫情防控工作及應對疫情影響需要,確需支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資金不得用于與疫情防控無關的支出。各區不得將上級財政安排的疫情防控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用于平衡預算。

  第十二條 資金撥付可采用“先預撥,后清算”方式,確保資金及時到賬。疫情結束后,由市財政部門組織開展資金清算,未使用資金全額收回總預算。

  第十三條 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層轉財政部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規定執行。嚴禁使用資金超標準裝修改造或購置與疫情防控工作無關的物資、設備、器材、交通工具等。

  第十五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嚴格專款專用,按照可追溯要求,建立相關臺賬,及時登記各類支出明細情況,完善文件資料及憑據的管理,如使用電子支付等方式轉賬的,應保留轉賬憑證,做好留存備查,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定點醫療機構、防控救治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嚴格執行政策,按照規定的人員范圍和補助標準,據實發放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并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好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的統計,不得超范圍、超標準發放。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加強疫情防控物資管理內控制度建設,建立物資應急采購、驗收、入庫、領用、調撥管理制度,明確審批程序。疫情防控物資入庫、領用、調撥需由專人負責并建立物資進出庫臺賬,做到手續完備、賬實相符。采購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資屬于政府儲備物資的,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規定入賬并管理;屬于固定資產的,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入賬并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重點關注資金的審核、撥付、管理使用,以及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物資管理等情況。

  第十九條 疫情防控工作結束后,各級要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對資金使用效果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將資金收回財政外,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疫情應急處置時,在應急物資采購、經費使用過程中,因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出現與財政財務管理規定不一致情況的,應按《無錫市進一步健全容錯糾錯機制的辦法》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各主管部門應根據預算信息公開要求和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健全完善資金使用信息公開機制,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上級轉移支付資金有資金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市本級年初預算中調整用于疫情防控的相關資金,其使用管理與原資金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各區財政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限一年。

  疫情資金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是指中央財政在農業部部門預算中設立的,履行農業部職責所必需的,用于動物疫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和預防、控制、撲滅、檢疫,獸用生物制品質量監管以及動物疫情處置和災后動物防疫,動物疫病防治管理等方面的項目支出。

  本辦法所稱動物均包括水生動物。

  第三條農業部獸醫局、漁業漁政管理局等項目主管司局和有關部屬單位是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的實施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主體責任,負責歸口管理和直接承擔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農業部財務司是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的監督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監督責任,負責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資金使用方向和開支范圍

  第四條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主要用于:

  (一)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包括優先防治動物疫病和外來動物疫病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中樣品采集處理、檢測確診、人員防護、工作人員勞務,國際國內疫病疫情風險評估、預測預警、會商研判、信息收集整理與分析發布,流行病學能力建設、現場實踐基地運行等有關工作;

  (二)動物疫情處置和重大自然災害后動物防疫工作。包括動物的撲殺、挖掘、掩埋、焚燒、無害化處理以及封鎖、消毒、緊急免疫、應急值守等工作所需的設備、物資和勞務費用,以及租用土地附屬物補償等費用;

  (三)動物疫病防治管理。包括動物疫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研究制定,獸醫體系運行效能管理,獸醫科技和實驗室管理,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動物防疫知識宣傳;優先防治動物疫病、外來動物疫病、重點常見病等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動物標識和動物產品追溯管理,動物疫病防治效果檢查;動物疫病防疫應急演練、技能競賽;防治技術研究、試驗、示范、推廣,動物疫病防治專家委員會、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管理,動物病原庫、血清庫運轉;主要動物疫病政策措施評估,動物疫病經濟損失評估;動物疫病防控用生物制品檢驗檢測、安全評價、質量監管等;

  (四)其他涉及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的開支范圍主要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水費、電費、郵電費、印刷費、專用材料費、維修(護)費、專用燃料費、租賃費、差旅費、勞務費、咨詢費、手續費、委托業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六條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不得用于編制內人員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于計提項目管理費及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項目主管司局組織實施的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會議費支出。

  第七條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承擔單位的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其開支范圍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

  第八條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建立任務與經費雙重審核機制,實行“綜合司局搭臺、專業司局唱戲”的管理模式。

  農業部獸醫局統一負責項目任務審核。任務設立依據應充分適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黨中央國務院有明確要求,農業部黨組中心工作有迫切需要;監測數據應確保真實準確,堅決防止弄虛作假和數據造假,提高數據質量;任務內容應堅持動態管理,根據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動物防疫工作形勢變化,及時調整完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治事項。在符合總體原則的前提下,重點審核任務安排是否合理、經費安排標準是否統一等內容。

  農業部財務司統一負責項目經費審核,重點審核經費安排是否符合預算管理規定、測算標準是否符合有關定額標準、開支范圍是否符合有關財務制度等內容。

  第九條項目主管司局應當根據項目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制定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做好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年度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重點實施內容和區域、承擔單位范圍、資金安排意見、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項目主管司局應及時將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報送農業部獸醫局和財務司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農業部獸醫局應會同財務司認真組織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項目主管司局。

  農業部獸醫局會同財務司反饋的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的審核意見,項目主管司局應嚴格執行,不得自行調整。

  第十二條對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中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要求的事項,項目主管司局應交由具備承接條件的主體辦理,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

  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需要由非預算單位配合完成的事項,應通過委托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對帶有定向委托性質的任務,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確定承擔單位,并履行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等程序,減少自由裁量空間。對不具有定向委托性質的任務,應完善申報方式,引入競爭機制,科學擇優確定承擔單位。

  第十三條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委托方式確定任務承擔單位后,應及時與承擔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明確任務內容、實施方案、經費預算、資金結算、違約責任等內容,并納入項目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的資金,應按規定取得發票。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通過委托方式支付給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的資金,可以資金支付文件、銀行結算憑證等作為報銷依據。

  第十五條項目主管司局和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項目主管司局應加強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調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的約定,按時驗收合同成果。對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及不能按時提交成果的任務承擔單位,建立黑名單制度。

  第十七條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應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項目承擔單位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推進項目任務順利實施,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任務委托書的約定實施項目,對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實行明細核算,科學、合規、有效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內使用完畢,確有結轉結余的,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農業部財務司會同項目主管司局對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并將檢查和審計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

  第二十二條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項目主管部門或承擔單位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經費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疫情資金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和規范郎溪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確保疫情救治和防控資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和要求,結合疫情防控防治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專項資金,是指中央、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以及可用于疫情防控的其他專項資金;市、縣兩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疫情防控的資金;捐贈及其他收入等資金。(以下簡稱“疫情防控資金”)。

  第三條疫情防控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特事特辦、急事急辦。按照疫情防控防治工作需要,統籌安排,簡化資金撥付流程,確保資金及時到位。

  (二)專款專用、專項核算。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疫情防控資金應突出重點、合理使用,不得用于與疫情防控無關的支出。

  (三)嚴格把關、強化績效。按照績效管理的要求,嚴格開支范圍和標準,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疫情防控資金支出范圍:

  (一)患者救治費用財政補助支出。對于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的支出。

  (二)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發放臨時性工作補助,對參與疫情一線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一次性慰問補助。

  (三)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護、診斷、治療專用設備、診斷試劑、防控物資等所需經費。

  (四)用于疫情防控期間隔離病區、隔離點建設,聯防聯控的卡口建設等方面的經費。

  (五)根據疫情防控防治工作需要,確需支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資金使用管理

  (一)資金實行先預撥,后結算方式,開辟資金撥付“綠色通道”,確保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二)撥至各用款單位的疫情防控資金,由各單位上報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指揮部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經疫情防控指揮部批準同意后下達使用。

  (三)撥付至醫療機構專項資金,醫療機構主管部門要督促醫療機構加快資金使用進度,確保專款專用。

  (四)疫情防控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嚴格按照《安徽省財政廳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文件執行。

  (五)各用款單位應建立相關統計數據臺賬,及時登記各類支出明細情況,并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資金監督管理

  加強疫情防控資金的監督檢查,主動接受人大、審計監督、財政監督、監察監督、社會監督,提高資金管理的透明度。

  各用款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改變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虛報、冒領疫情防控資金,有以上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本辦法由郎溪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疫情資金管理制度5

  為確保疫情防治資金規范、高效、合理使用,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研究起草了《河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與過程

  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籌措資金,全力支持病人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開展。為了建立健全我省疫情防治資金保障體系,加強資金管理,規范使用流程,指導市、縣(區)合理、高效使用疫情防治補助資金,切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積極謀劃、主動作為,及時對我省疫情防治經費保障情況進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了進一步完善資金保障體系的政策措施,研究起草了《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范和明確:

  (一)適用范圍。《管理辦法》明確“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財政補助資金,是指由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衛生健康部門及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主要包括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財政調劑安排資金、以前年度結余、預備費及其他途徑安排資金等。

  (二)部門職責。《管理辦法》規定,補助資金由財政、衛生健康部門遵循“統籌安排,綜合保障”、“簡化流程,及時高效”、“依法依規,強化管理”的原則共同管理。財政部門是補助資金籌集和批復的責任主體,衛生健康部門是補助資金的'執行責任主體。

  (三)補助內容。《管理辦法》規定,補助資金按照因素法和項目法結合分配,結合救治人數、承擔疫情防治工作人數、防治任務量、疫情防治所需設備和試劑購置情況等予以補助,主要包括患者救治費用補助、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疫情防治所需設備和試劑等采購經費。《管理辦法》特別對確診患者、發熱患者核酸檢測費用、門診發熱患者和疑似患者財政補助標準進一步明確。

  (四)撥付方式。《管理辦法》明確補助資金原則上采取先預撥后結算方式。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各地救治人數、承擔疫情防控任務量、疫情防治所需設備和試劑采購等因素提出資金分配意見,由財政部門預撥補助資金。省財政廳根據中央資金下達及各地資金使用情況適時結算。

  (五)管理規范。《管理辦法》明確各醫療機構建立相關統計數據臺賬,及時登記相關患者醫療費用明細、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補助發放情況、疫情防治設備和試劑采購等情況,由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匯總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備案。并按要求逐級報送省衛生健康委和省財政廳,作為中央和省級財政與各地財政資金結算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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