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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時間:2022-09-01 14:24:2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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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燈使用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礦燈使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精選10篇)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篇1

  為保證井下職工合理使用礦燈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對每批礦燈使用時間進行登記注冊,標明第一次上燈時間,使用中間有任何異常情況及時。

  二、對所發現充電不足,亮燈時間不夠的礦燈及時收回修理。

  三、對于其他原因造成礦燈損壞的,對用燈本人進行處理后要及時修理。

  四、每周對充電架進行檢查,每月對充電架進行拆開檢修,并隨時處理問題。

  五、對礦燈共性問題要及時聯系廠家整改并返廠檢修,并對礦燈及時進行檢驗。

  六、對礦燈檢修工要定期培訓學習,提高檢修工技術水平。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篇2

  一、公司礦燈由機電隊統一管理發放,要做到帳、卡、物三對照。

  二、職工領出礦燈后,要隨身攜帶、不準隨便放置或倒置,不準用燈線提燈,不準敲打和碰撞,不準拆卸零件和打開燈頭。

  三、嚴禁將礦燈私自拿出礦外、送人、聽收音機和室內照明等非生產使用。嚴禁用礦燈放炮。

  四、私自將礦燈送人和無故丟失、無故損壞者照價賠償。因公或事故損壞者,經安檢部門和隊證明方可酌情處理。

  五、燈牌不準轉借他人。燈牌丟失,應立即與充電房聯系,由隊開出證明方可補發。

  六、私自開啟燈鎖、閉鎖螺絲和燈頭,造成礦燈損壞者,按損壞程度賠償。

  七、升井后,應立即將礦燈交充電房。超過兩小時不交者,燈房人員有權查問;超過六小時者,要向礦調度室匯報。長期不交造成礦燈損壞、不能繼續充電者,照價賠償。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篇3

  1、礦燈各部件要齊全、完整、緊固。燈線不破損,進出口線連接牢固,密封良好。

  2、礦燈要保證開關靈活,接觸良好,燈不眨眼,不滅燈。

  3、礦燈要實現牌板管理,一人一牌一燈,統一編號,“對號入座”,使人、燈、牌對號,礦燈與充電架對號。

  4、升井后的礦燈,值班人員要將礦燈擦洗干凈,認真檢查礦燈是否明亮,零部件是否有缺損。對需要維修的'礦燈要及時維修,不準影響下班繼續使用,礦燈完好率應保持在95%以上。

  5、礦燈應完好,如有電池損壞、亮度不夠、燈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損等情況,嚴禁發出。發出去的礦燈,最低限度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小時。

  6、使用礦燈人員,應愛護礦燈,嚴禁拆開、敲打、撞擊。領燈時,要檢查礦燈是否完好,如有缺陷,可要求燈房修理或更換。出井后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交回的礦燈應保持完整無缺、無損傷。使用中如發生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值班人員說明。

  7、燈房管理人員對損壞或丟失礦燈,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罰意見,報機電科批準執行。

  8、對礦燈房充電工配備齊全必要的保護用具。礦燈維修工按照礦燈的完好標準,每周對每盞礦燈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9、燈房值班人員在每次換班后兩小時,必須把沒有交燈的人員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篇4

  1、礦燈房門口要懸掛“要害場所,閑人免進”標牌。

  2、外單位參觀人員及上級領導檢查工作時,必須有機電管理人員陪同,否則不準入內。

  3、檢查和參觀人員,要認真填寫登記簿,并填上帶領人的姓名及出入時間。

  4、機房內不準有明火,工作時要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5、機房內要保持清潔衛生,光線要充足,使用的備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齊,禁止機房內放其他物品。

  6、機房內要配備防火用具,滅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靈活可靠。

  7、值班人員要嚴守崗位,不得脫崗。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篇5

  一、值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按時參加各種會議,嚴格遵守礦燈的收發時間及各項制度,掌握礦燈的數量和按規定進行充放電工作。

  二、值班人員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嚴禁離開工作崗位,工作中不得打鬧睡覺,當班任務當班完成。

  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規程作業,收發燈要嚴格執行“三對號”無手續不得發燈。

  四、充電過程中,要對礦燈和燈架做到“勤檢查、勤保養、勤修理”,注意電壓和電流表指示或其他有無異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出現紅燈必須進行充電鑒定,修理或更換充電保護板及電池,確保礦燈完好。

  六、女工哺乳期或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應向班組長請假,不許閑人進入燈房。

  七、對在接班后兩小時未交回礦燈的`人員,燈房必須把未交燈人員名單報告工區(礦)調度室。

  八、堅持文明上崗,服務態度端正,搞好設備的整潔和環境衛生,準備好保養好維護礦燈所需的根據、材料、配件及安全用具。

  九、按時填寫好各項記錄。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篇6

  1、領燈人員必須在指定窗口憑證、牌(條),后發燈,無證、牌(條)一律不發燈。

  2、燈房值班人員要掌握收發燈時間,做好收發燈的準備工作。

  3、燈房值班人員要認真掌握,嚴格執行“三固定”“三對號”“八不發”制度。

  4、燈房值班人員發燈時要叫號,以免發生錯拿和丟失。

  5、燈房值班人員要準確掌握本班收發數量,做到燈、牌相符。

  6、燈房值班人員對收回的礦燈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電線有無破損,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變形。

  (3)有無紅燈、滅燈。

  7、發現有人故意損壞礦燈,對用燈人員要按《礦燈損壞賠償制度》賠償。

  8、用燈人員領到礦燈后,要認真檢查并核對燈號,燈號與燈牌不符時要及時要求更換。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篇7

  一、每個燈房都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責任分工,嚴格考核。

  二、建立微機管理制度,每個燈房都要配備計算機,每盞礦燈的資料都要輸入計算機管理。

  三、礦燈的維護、檢修一定要負荷完好標準的要求,確保礦燈的玩好率為95%以上,失爆率為零。

  四、每班每個窗口的礦燈都要有記錄,實行牌版管理,不能把不完好的礦燈發給礦工。

  五、充電后的`礦燈必須達到標準規定的額定容量,每盞燈的點燈時間不得低于11小時。

  六、每月要定期對燈房職工進行技術業務培訓,努力提高職工素質。

  七、每月礦對燈房的檢查不少于一次,而且有檢查記錄表和問題表,存檔備查。

  八、公司機電動力部不定期對各礦燈房進行檢查,每季度組織有關人員對各礦燈房進行一次同工種檢查,并排出名次。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篇8

  一、所有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進入礦燈房,必須服從燈房人員管理。

  二、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必須對架對號取用礦燈、自救器,對存放礦燈和自救器的充電柜要愛惜,發現損害者由使用人賠償。

  三、進出燈房時,要依次排隊進出,嚴禁擁擠,不得長期滯留。對不服從管理者罰款100元/人次。

  四、取、放礦燈時要輕拿輕放,充電時應對準插孔,順時針旋轉180度擰上燈頭充電,嚴禁用力拉扯、敲打燈頭和充電插頭,如果造成礦燈或燈房設施損害的`,按價賠償。

  五、用燈人員應保持礦燈清潔,如礦燈粘有煤灰等,要及時清理干凈,避免長時間附著難以清理。如發現未清理干凈,視情節給予50——1000元罰款。

  六、出井后必須將礦燈、自救器及時交回燈房,交燈人員應將礦燈,自救器放置到對應的充電柜內充電,并鎖好柜門后方可離開(充電指示燈顯示紅色為正常充電狀態)。如因充電柜未鎖造成丟失,使用者按價賠償。

  七、進入燈房人員發現未鎖的應及時告知值班人員,如私自將其他員工的礦燈和自救器取走的按盜竊設備交保衛部門處理。

  八、所有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出井后,發現礦燈、自救器損害后,必須及時送燈房維修室修理。如有礦燈、自救器損害未及時送修理室修理的處以50——100元罰款。

  九、沒有特殊原因(如搶險救災等)超過24小時以上不能交回礦燈、自救器者,罰款50元/人次。

  十、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要愛護礦燈和自救器,嚴禁出現敲打、撞擊、投擲、拆卸等現象。如發現井下私自拆卸按三違處罰100元/次。

  十一、用燈人員丟失鑰匙后由所在單位開據證明,加蓋機電科公章后到燈房及時更換鑰匙,每把鑰匙50元,鑰匙丟失不及時辦理更換,發生礦燈、自救器丟失現象,使用人按價賠償。

  十二、充電柜內只準放礦燈和自救器,嚴禁放手機、錢包、飲料、食物等其他物品,出現丟失由個人承擔一切后果。檢查發現放置其他物品的對責任人每次罰款100元。

  十三、如使用礦燈、自救器人員調出或辭職,必須到燈房交清礦燈、自救器、鑰匙后,方可辦理簽字手續。新入職員工憑調令辦理用燈手續。

  十四、用燈人員嚴禁轉借,每人限用一盞燈必須專人專號專燈、專自救器,發現礦燈、自救器轉借他人者罰款100元/人次。

  十五、設施完好而丟失礦燈、自救器的,由使用人員負責;因設施損害而丟失的,燈房值班人員負責。礦燈丟失罰300元/盞,自救器丟失罰150元/臺。

  十六、燈房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及時巡查,加強維護。發現沒有及時充電礦燈應及時進行充電工作,并保持充電柜及室內清潔衛生。

  十七、各單位應教育職工愛護礦燈和自救器,并及時將本單位超過一周以上不用燈人員及工傷、長期請假等人員名單以書面形式告知燈房,值班人員按照名單將礦燈退出充電狀態,防止過充電。休班人員回礦時及時通知燈房將礦燈處于正常充電狀態。如因長時間不用造成礦燈過充電損害,使用者按價賠償。

  十八、外單位使用礦燈必須持領燈牌到燈房領取并及時登記信息。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篇9

  1、所有下井人員換好衣服后,到燈房領燈窗口憑燈牌領取礦燈。

  2、無燈人員持礦調度或機電科證明到窗口領取礦燈。

  3、礦燈上架充電時應保持礦燈清潔并注意指針的狀況,表針起穩正常后方可離開,如表針指示不正常(如表針不動或打表),應及時交給值班員處理。

  4、如發現自己使用的礦燈出現紅燈或其它故障,及時交給值班人員處理,并向燈房負責人匯報。

  5、礦燈取不下來,不得硬拽,應及時向值班員詢問,否則拉壞燈頭或充電開關,給予30-50元罰款。

  6、礦燈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拆卸,如發現隨意拆卸,扣發礦類并嚴肅處理。

  7、嚴禁在燈房吸煙,禁止攜帶易燃晚爆物品進入燈房,嚴禁攜帶油脂(如汽油、煤油、柴油、機油、潤滑脂)等進入燈房,在走廊內撒落油脂、油漆、水泥、紙悄等物應及時清理干凈,否則給予責任人5-20元罰款。

  8、丟失燈牌,須持單位證明到礦燈房辦理補辦手續。

  9、工作變動或調離原單位應先到燈房辦理退燈手續,否則工資部門不予辦理其它手續。

  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篇10

  一、下井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帶著燈牌,到充燈房窗口領交礦燈,而且要求專人專燈,燈牌對號。

  二、燈時詳細檢查礦燈是否符合礦燈的完好標準要求,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太圈松動玻璃破碎電池盒有裂縫等情況,可要求燈房修理和更換,否則責任自負。

  三、領去的礦燈要愛護,不準敲打亂摔拆開,一經燈房有關人員發現,檢查有損壞現象者要照價賠償。

  四、出井后,必須立即將燈交回燈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當班不交者,又沒有正當理由,必給予嚴肅處理。

  五、交回礦燈要完好無損,使用中如發現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說明,以便即時檢修。

  六、交燈后要檢查燈牌是否給錯,并及時糾正,否則用燈人員負責,燈牌丟失應及時補充,否則不給發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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