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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管理檢查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電纜管理檢查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隨著我礦生產管理體制的形成,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的電纜管理,提高電纜的完好率、使用率和周轉率,降低電纜消耗,降低電纜的事故率,確保礦井安全生產,以適應形勢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計劃管理
1、礦井生產用電纜(不含綜機電纜),使用單位負責提出電纜使用計劃,交機電設備管理科電氣管理員匯總。
2、機電設備管理科根據全礦生產準備情況,電纜消耗及定額,編制年度計劃和月度計劃,計劃內容應包括:
(1)電纜的型號、規格、長度。
(2)電纜的主要性能指標。
(3)電纜的使用地點。
3、電纜計劃由機電設備管理科初審后,匯總上報機電礦長,審批后送供應科,由供應科負責組織訂購。
二、購置與發放
1、供應部門必須按計劃要求采購符合煤炭部行業標準的廠家生產的電纜。
2、新購進的電纜,由倉庫負責組織機電設備管理科驗收、試驗、保管。并在到礦之日起三天內將其規格、數量,通知電氣管理員編號入帳。檢驗合格證及試驗報告交設備管理員存檔。
3、截面積為10(MM)2及以上,長度在20米以上的動力電纜,都必須編號建帳。電氣管理員提供編號,低壓電纜、高壓電纜使用電纜標志牌,由安裝單位負責粘貼,將電纜的截面積、長度及編號烙壓或粘貼在電纜兩端2米內。
4、電纜出庫前,必須壓號,嚴禁使用未壓號電纜。短節電纜20米以下(不含20米)必須在中間壓號。由電氣管理員統一建帳、編號、壓號、管理。
5、使用單位領取電纜時,必須提前三天向電氣管理員遞交申請,將使用地點、電纜規格型號、長度、安裝負荷等繪成供電示意圖。新增設和調整負荷的電纜必須由設計圖和計算說明書,經機電科長、管理員審核合格后,交電氣管理員辦理發放手續;電氣管理員負責發放電纜。工作面安裝、變電所安裝等大的安裝工程,需提前三個月上報電纜需要申請計劃。
6、電纜應分類入庫存放,標志清楚。
三、使用和管理
1、電氣管理員負責在用電纜的管理。并依據現場使用情況的變化,隨時進行調整,實行數量目標管理,做到數量清、狀態明,屬性準,帳物一致,電纜使用合理。
2、電纜使用單位必須負責本單位電纜的領取、使用、交接、驗收、調用、回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每月一次與電氣管理員核對本單位電纜使用狀態,并有詳細的供電系統圖。否則,罰款200元。
3、電纜使用單位,應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井下電纜安裝、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細則》執行。經常檢查電纜運行情況,使電纜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嚴禁超負荷使用電纜。否則,罰款300元。造成事故者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4、10千伏高壓電纜,使用前必須進行電氣試驗。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凡變更使用地點或變更使用單位的電纜,使用單位必須到電纜管理員處辦理變更交接手續。
6、電纜領取必須由電氣管理員簽字、蓋章的電纜發放單方可發放,不通過電氣管理員編號、建帳的投入運行的電纜,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按所用電纜原值的20%執行罰款。對責任者罰款500元。
7、電纜發放由電氣管理員負責,要嚴格發放手續和電纜質量檢查制度,不合格電纜和無正常手續不得發放電纜。
8、電纜的安裝撤除、交接驗收嚴格按機電設備交接驗收制度辦理,未辦理交接手續而私自使用其它單位的電纜,經檢查發現,按電纜原值的20%對責任單位執行罰款,同時對責任人一次罰款100元。電纜安裝后,原則是誰使用、誰接收、誰管理,對拒絕接收使用電纜的單位,一次罰款100元(電纜整理吊掛不合格的除外)。
9、電纜敷設單位,應按規定要求敷設吊掛電纜。吊掛不合格,對責任單位罰款10元/米。
10、未經電氣管理員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截割電纜,發現一次給予責任者200元的罰款。并給予責任單位500元以上的罰款。對盜扒電纜者,按破壞生產罪論處,一經發現開除礦籍,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偷盜單位的主管領導處以1000元的罰款。
11、井下電纜嚴禁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和不合格接頭,如經發現按失爆論處。使用無編號或一頭無編號的電纜,發現一次給予1000元以上罰款。
12、由于工作失誤,對電纜保護不善而損壞電纜,對責任者一次罰款100元。若造成電纜報廢,對責任單位按電纜原值處罰。對落地、噴漿電纜,每米按5元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13、新領下井或回收上井的電纜,嚴禁野蠻裝卸,嚴禁碰撞和壓砸;要有專人護送,對運輸途中造成電纜損壞的單位,視電纜損壞程度給予500元以上罰款。
14、各單位停用閑置電纜,必須及時回收上井交機電設備管理科電氣管理員,并及時到電氣管理員處消帳,井下電纜必須帶電備用,因電纜敷設不及時或停用閑置造成電纜損壞和被盜,對電纜的安裝使用單位按電纜的原值進行罰款。
15、機電隊電纜修復應按電纜修復工藝要求修復電纜,按要求檢查試驗合格后,入庫存放備用。
16、在用電纜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報廢處理:
(1)絕緣不合格。
(2)線芯絕緣龜裂老化。
(3)電纜護套龜裂老化或嚴重破損而無法修補。
(4)芯線與絕緣層出現嚴重粘連,導電芯線斷裂。
(5)電纜上的接頭數量百米內超過4個,且接頭間距都小于15米(綜機電纜除外)。電纜報廢需經電氣管理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嚴格檢查鑒定確屬報廢之列,并報請礦長簽字后方可報廢。
17、電纜的轉借、外調,需經礦長同意簽字后,由電氣管理員辦理手續,方可執行。否則罰責任者1000元。
18、電纜實行定額管理,控制消耗。對定額完成好的單位,依據定額管理規定進行獎勵。對定額超標的單位,依據定額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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