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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企業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國有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節總則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呈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呈部門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系為合同關系,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勞動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并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一編制及定編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七、下屬公司、企業屬下機構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八、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后方準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總經理審批。
九、下屬公司、企業需雇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2個月作出計劃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核準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雇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雇用臨時工。
十、勞動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員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對聘(雇)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適用于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勞動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進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雇用員工審批表”和“員工登記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雇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后試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了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培訓由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
員工試用期間,由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試作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十八、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單位作出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勞動人事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批準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訂聘(雇)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退回原單位。
十九、臨時工由各下屬公司、企業在上級核準的指標內雇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四節工資、待遇
二十、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十一、公司執行董事會批準實行的工資系統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二十三、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勞動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二十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后予提級及獎勵。
二十五、公司按照國家有產在規定為員工辦理退休、待業等保險。員工享有相應的保險待遇。
二十六、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二十七、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企業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二十八、員工享有公費醫療待遇。員工本人的醫藥費按規定憑縣級以上醫院報銷憑證核準報銷。
第五節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三十、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后,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實際需要經予路程假;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員工4年1次20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超過規定的費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6、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經人事部核準;未經核準的按曠工處理。生產單位員工探親盡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放假。
7、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行李托運費經及參觀游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處理,不得報銷。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
三十二、產育假:
1、女23周歲以下生育第一胎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生育時難產的(如剖腹產、iii度會陰破裂等)可增加產假30天;
2、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間內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另增加90天;產生女結扎的另增加21天;
4、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工資。
5、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節育手術假:
1、取環休息1天;
2、放環休息3天;
3、男結扎休息7天;
4、女結扎休息21天;
5、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15-30天;流產后結扎增加21天;流產假期1年內不能超過2次;
6、懷孕4個月以上引產休息42天;引產后結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內工資津貼照發。
三十四、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三十五、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勞動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發100%日工資。
第六節辭職、辭退、開除
三十六、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三十七、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勞動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準后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
三十八、員工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后,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三十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經原批準聘(雇)用的領導批準后,由勞動人事部經予國理辭職手續。
四十、國家干部、職工要求調離本公司,必須經勞動人呈部同意,報總經理審批后,才能按程序辦理調動手續。
四十一、員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二、員工或用人單位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勞動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三、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四、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準后,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準的,不得辭退。
被辭退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入的干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系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四十六、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到勞動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公司不與之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調入的干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系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四十八、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并移交業務渠道。否則,勞動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九、公司對被辭退及未獲公司續聘的員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齡計算每年發給其1個月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
第七節附則
五十、公司屬下各公司、企業的人事管理,均適用本制度。
五十一、本制度由勞動人事部負責執行。人事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國有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公司的背景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符合科學發展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資產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江蘇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蘇州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蘇州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太倉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領導人員,包括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職工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紀委書記,以及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權限批準列入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與依法辦事相結合;
(二)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
(三)市場認可與出資人認可、職工群眾認可相結合;
(四)組織選拔與市場配置相結合;
(五)激勵與約束相結合;
(六)分類與分層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結構
第五條企業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經理層、黨委會職責,規范運作。
第六條董事會職數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若干人。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個人負責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關規定,決定企業重大事項。
第七條經理層由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組成,職數一般不超過6人。
經理層實行總經理(總裁)負責制,總經理(總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對董事會負責。
第八條黨委會職數一般為3~9人,一般設黨委書記1人、副書記1~2人、委員若干人,設紀委書記1人。
黨委會是企業的政治核心,實行民主集中制,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支持董事會、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
第九條黨委會、董事會和經理層成員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董事長和黨委書記一般由一人擔任;董事長與黨委書記分設的,黨員董事長可兼任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可兼任副董事長。
第三章任期規定
第十條企業領導人員實行任期制。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紀委書記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任期由董事會確定,但不得超過本屆董事會任期。
第十一條除下列情形之外,企業領導人員應任滿一屆:
(一)達到轉任非領導職務年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連續一年以上的;
(三)年度考核評價為“不稱職”或連續兩個年度考核評價為“基本稱職”的;
(四)自愿辭職、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
(五)因工作需要調整職務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現職的。
第十二條實行委任制的企業領導人員的任職起始時間以市委常委會或市委組織部部長辦公會決定任命或提名日期為準;實行聘任制董事會、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起始時間,以市國資委、董事會聘任文件日期為準。
第十三條企業領導人員距轉任非領導職務年齡不滿三年的,應按實際工作年限確定任期。
第十四條屆中新任企業領導人員的任職時間,不超過本屆董事會、黨委會和經理層任期。
第十五條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屆滿,原任職務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續任的重新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六條企業領導人員在本屆任期內任職超過2年(含2年)的,均視為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滿三屆的,應當交流,連續任職滿四屆的,必須交流。
第十七條企業領導人員在任期內要求辭職的,應當事先提出書面申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方可離職。
第四章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十八條擔任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和資格:
(一)政治素質好,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強,誠信守法,團結協作,勤勉敬業,廉潔從業;
(二)熟悉現代企業經營管理,了解國際經貿規則,市場意識、改革意識、創新意識和環保意識強;
(三)有良好的履職記錄,業績突出;
(四)具有在規模以上企業中層及其以上管理崗位任職的經歷,或具有在相應層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層及其以上崗位任職的經歷;
(五)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備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知識,有一定年限的經濟工作或相關工作經歷;
(六)新擔任企業正職領導人員,一般應具有同級副職兩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新擔任企業副職領導人員,一般應具有下一級正職三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身體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擔任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職位條件:
(一)董事會成員
1、具有企業戰略規劃、投融資決策、經濟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專長和相關基本知識;
2、能把握企業的發展方向,有較強的戰略決策能力、改革創新能力、風險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忠實代表和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經理層成員
1、具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資本運作、財務審計、人力資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專長和相關基本知識;
2、能貫徹執行董事會決議,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市場開拓能力、統籌協調能力和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
3、具有企業經營管理任職和培訓經歷。
(三)黨委會成員
1、具有堅定的馬克思主義理想信念,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熟悉黨群工作業務,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圍繞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推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及企業文化建設;
3、符合《黨章》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條對于綜合素質好、業績特別突出或工作需要的優秀人才,可適當放寬第十八條所規定的任職經歷和年齡。
第二十一條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資產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情形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情形的,不得擔任企業領導職務。
第五章選拔、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二條選拔企業領導人員,必須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重素質、重能力、突出業績、突出群眾公認。
第二十三條企業領導人員選拔方式主要有組織選拔、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市場選聘和依法選舉等。
第二十四條選拔企業領導人員,必須經過組織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條擬任人選應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企業領導人員的任免,根據干部管理權限,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實行企業領導人員任職試用期制度。凡提拔委任企業副職領導人員的,試用期一年;凡提拔聘用擔任企業副職領導人員的,試用期半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辦理任職或聘任手續,任職年限自試用期算起;不勝任的,免去或解聘試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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