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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管理制度

時間:2024-04-23 18:41:4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病歷管理制度[大全1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病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病歷管理制度[大全15篇]

病歷管理制度1

  1、本院工作人員因醫療、教學、科研等需要借閱病歷,填好借閱卡,由科主任簽名,請在二周內歸還。

  2、借閱再次入院病人的病歷,需攜帶本次入院病歷的首頁,填好借閱卡,科主任簽名,限在一周內歸還。

  3、實習生因教學檢查需借用病歷,應提供準確住院號,由醫教科簽字。不得反復抽調、翻閱,限在一周內歸還。

  4、病歷質量檢查發現書寫錯誤或書寫不完整,需修正或補填的.,應在病案室內完成,不得拿出室外。

  5、公安、司法部門因辦理案件需查閱或復印病歷,必須憑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經醫教科同意簽字后,在病案室內查閱、復印病歷。

  6、申請復印者為保險機構的,應提供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及患者近親屬同意的法定材料,由醫教科同意簽字后方可復印。

  7、患者復印病歷,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病人家屬復印病歷,應出示患者、家屬的有效身份證及相互間關系的法定證明。填寫好病歷復印申請單,由醫教科簽字后方可復印。

  8、為死亡患者復印病歷,需提供患者死亡證明、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以及患者與近親屬之間關系的法定證明。

  9、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將病案借出院外,一經發現將予以相應處罰。對造成不良后果,由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10、本院人員因工作調離、外出進修、出差等離院時,必須辦妥病案歸還手續。

  11、所借病歷必須妥善保管按期歸還,不得任意涂改、毀損、丟失。如發生以上情況,視情節輕重處以:

  (1)遺失病歷,每份扣100元,并設法補回。

  (2)病案嚴重毀損,每份罰款50元,并設法補回。

  (3)對逾期不歸還者,每份每日罰款5元。

病歷管理制度2

  一、日常管理

  (一)病案室負責集中管理全院的住院病案資料。

  (二)凡出院病案,應于病人出院后24小時內全部回收到病案室。

  (三)按時收回出院病案,進行整理、裝訂、核對。

  二、病案保管制度

  (一)嚴格執行病案院內交接制度。

  (二)住院病案不外借。

  (三)使用病案時,由病案管理人員負責提供和歸檔。

  (四)保持病案整潔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丟失工作。

  (五)嚴守病案資料保密制度。

  (六)住院病案原則上要永久保存。

  三、病案供應制度

  (一)患者看門診需要參閱住院病案時,由門診醫師到病案查閱。

  (二)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應在病案室內閱畢歸檔,必須借出時經領導批準。

  (三)非醫教人員,不得查閱病案,進修醫師查閱病案,須經科主任批準。

  (四)下列情況可提供病案,但必須于當日歸還。

  1、尸體解剖。

  2、核對標本。

  3、醫療糾份(經院長批準后,可提供復印材料)。

  四、編目工作制度

  (一)編目人員根據首頁上的診斷、手術名稱,寫上相應的ICD—10編碼。

  (二)認真填寫診斷及手術名稱索引卡,力求準確。

  病案歸檔制度

  1、各科室出院病歷,由病案室以住院工作日志為回收各科病歷依據,每天派專人到各科室回收病歷,并做好回收情況的登記工作。個別醫生或科室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期回收者,應主動在規定時間內送病案室。

  2、病人出院(或死亡)后,病歷允許在病區停留三個工作日(不包括出院日)。在此期間,病房各級經管醫生、主任應做好病歷的整理及簽名工作。

  3、出院病歷實行三級質量制度,科主任負責病歷質量控制,按照《河南省病歷書寫規范》的.有關規定,整理、檢查、修改住院醫生完成的病歷,并由科主任作最后的審閱。

  4、病歷回收到病案室后,若發現問題,24小時之內書面通知科室。在三個工作日內(包括通知日),相應科室須到病案室修改,或辦理借出手續,并在此期限內歸還,否則按未及時歸檔處理。

  5、未能及時張貼的。化驗單應在出院后5個工作日內到病案室補張貼。

  6、病案回收到病案室后,須一周內整理好,歸檔上架。

  7、病案室定期統計各科室不能如期歸檔的出院病歷,上報醫務科,作出相應處理,并全院通報。

  病歷借閱制度

  1、一般病歷借閱期限為2周;科研病歷一律不借出病案室,有特殊需要者,應經醫務科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

  2、借出的病歷不得隨意轉借他人。

  3、對病人出院72小時內仍在原科室保留的病歷,其他科室人員急需應用該病歷時,可與病案室聯系借用,由病案室提前回收后再辦理借閱手續,用完歸還病案室。

  4、公安、司法機關、保險公司因辦理案件,需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必須經過醫務科批準后,才能辦理復印、查閱病歷。

  5、病歷在院內傳遞應由科室指定專人負責。

  6、借閱特殊病歷必須要經過醫務科批準。

病歷管理制度3

  為貫徹落實衛生部《醫院管理評價指南》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病歷全程質量監控、評價和反饋制度,提高病歷質量。我院對病歷質量管理將實行臨床治療組負責制,現就病歷質量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基本要求臨床醫師在執業的不同階段,需要根據其職責范圍,完成一定數量的病歷書寫并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1、病歷質量要求:各級醫師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病歷,年總病歷質量甲級率>95%。

  2、病歷管理職責范圍:

  (1)住院醫師:負責入院記錄、首次病程記錄、病程記錄、首頁等病歷資料的書寫及質量,以及對實習生病歷書寫的檢查、指導。

  (2)主治醫師:除把握全面病歷質量外,重點負責醫療制度落實(包括病例討論、會診及抗生素合理使用等)。

  (3)主任(副主任)醫師:除把握全面病歷質量外,重點負責疾病診斷正確性、治療合理性、醫療知情同意等。

  (二)管理基本流程

  1、自我登記:住院醫師在各自治療組內,對自己書寫和負責的出院病歷,根據醫院病歷書寫登記本進行完整登記。其他各級醫師可以參照住院醫師的方式進行登記。

  2、自我評估:主治醫師在各自治療組內,用醫院住院病歷檢查評分表對治療組內住院醫師登記的出院病歷進行評分并記錄。

  3、住院醫師及主治醫師每季度將病歷書寫登記本、評分表交醫務科核實備案。

  4、醫務科每季度對上述病歷及其它歸檔病歷進行抽查評估,并記錄在案。

  5、各級醫師在晉升申報時,醫院組織病歷考核評估小組對其提交的聘任期內登記病歷資料按要求進行評估。

  (三)處罰細則:

  凡被查病歷屬乙級或丙級病歷,都將被納入醫療服務質量管理考核,同時根據各級醫師職責與轉正、定級、晉升、聘任及個人獎金掛鉤:

  1、新分配住院醫師:在其職責范圍內一年出現三份乙級病歷,或一年內出現一份丙級病歷者,延緩1年轉正、定級;同時扣發當月獎金。每出現一份乙級病歷扣100元、一份丙級病歷扣300元。

  2、住院醫師(晉升主治醫師前)及主治醫師(晉升副高醫師前):其職責范圍內一年出現三份乙級病歷或出現一份丙級病歷者,延緩一年晉升和聘任;同時扣發當月獎金。每發現一份乙級病歷扣100元、一份丙級病歷扣300元。

  3、副主任醫師(晉升主任醫師前):一年內出現乙級及丙級病歷占其職責范圍內的.病歷數5%或以上的,延緩一年晉升和聘任;同時扣發當月獎金。每出現一份乙級病歷扣50元、一份丙級病歷扣150元。

  4、主任醫師:出現乙級病歷或丙級病歷者,扣發當月獎金,每發現一份乙級病歷扣50元、一份丙級病歷扣150元。

  5、進修醫師:在其書寫的病歷中,一年內出現三份乙級病歷者,不發結業證。若查到丙級病歷者,則取消其進修資格,改為參觀學習。

病歷管理制度4

  一、加強病案保護

  1、嚴格執行借閱、復制規定,復制病歷一律填寫申請單并出示相關證明或委托人證明方可辦理。

  2、本院醫務人員進行科研教學一律在病案室閱讀不外借。

  3、病案管理人員不得擅自開放或擴大病案利用接觸范圍。

  4、未經患者同意,病案不允許他人或組織閱讀。

  5、監督科研人員在臨床醫學報告及研究中,未經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患者的真實姓名、片對外公開報,也不得作為文學作品的方式報道。

  二、加強病案監督

  1、加強病案管理,嚴格按規定收集、理、檔,防止病案丟失,造成患者隱私的泄露。同時對病案要進行分類管理,在利用時也應區別對待。

  2、維護病案安全、實、始性,不允許任何組織、人篡改病案內容和外形特征,也不允許任何個人隨意“鑒別”病案。

  3、加強監督管理,由專人負責,明確監督職責,規范依法監督的程序和方法,要定期進行檢查,對于違規行為,要采取及時糾正,并按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不同的`處罰,對給單位或患者造成嚴重損失的要從重處罰,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病歷管理制度5

  (一)建立健全醫院病案質量管理機構,完善醫院病案質量控制體系,定期開展工作。

  四級病案質量監控體系:

  1、一級質控團隊由科室主任、病案成員(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醫生)和科室護士長組成。負責科室或病房病歷的質量檢查。

  2. 二級質控部由醫院行政職能部門相關人員組成。每月對門診病案、手術病案、歸檔病案進行抽查評估,將病案書寫質量納入醫務人員綜合客觀評估數據進行量化管理。

  3. 三級質控部由醫院病案室專職質量管理醫生組成,負責歸檔病案的檢查。

  4. 四級質量管理機構由業務總裁或副總裁、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高級職稱醫療、護理、技術人員和主要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至少每季度對全院病歷質量進行一次評估。

  (二)貫徹落實衛生部《病案書寫基本規范》、《醫療機構病案管理規定》和《醫療文件規范與管理》的要求,注重對新上崗人員相關病案書寫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新調任醫生和進修醫生。

  (三)加強手術病歷和歸檔病歷的管理和質量監控。

  1、病歷(產后)記錄、重要搶救記錄中的首診記錄、術前談話、術前總結、手術記錄和術后記錄,特殊檢查、麻醉前講座、輸血前講座、出院診斷證明等重要記錄應由醫院主管醫師書寫或審核簽字。手術記錄應由操作員或第一助手書寫。如果第一助理醫師是進修醫師,則應由醫院醫師審核并簽字。

  2. 患者入院后,主管醫師應在8小時內檢查患者,詢問病史,書寫首個療程記錄并處理醫囑。急診病人應在5分鐘內檢查和處理病人。原則上,住院病歷和首個療程記錄應在2小時內完成。如搶救未及時完成,相關醫務人員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如實記錄并做好記錄。

  3. 新入院患者應在48小時內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醫生的查房記錄,一般患者應每周有兩次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的查房記錄并注明。

  4. 危重病人的病程應至少每天記錄一次。當情況發生變化時,應隨時記錄,記錄時間以分鐘為單位。對于重病患者,應至少每2天記錄一次病程。病情穩定的患者應至少每3天記錄一次。對于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應至少每5天記錄一次病程。

  5. 各種檢驗單、報告單、配血單應及時粘貼,不得丟失。如果以其他醫院的醫療文件作為診斷和治療的依據,應在病程記錄中記錄相關數據,并將治療文件附在醫院的病歷中。如果需要將其他醫院的影像學數據或病理學數據作為診斷或治療的依據,應邀請醫院相關科室醫生進行會診,撰寫書面會診意見,并保存在醫院住院病歷中。

  (四)出院病歷一般在3天內歸檔,特殊病歷(如死亡病歷、典型教學病歷)歸檔時間不超過1周,并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五)加強病案的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和被盜。復印病案時,醫務人員應陪同或病案室專人復印。

  (六)建立評估和記錄的通報制度和獎懲機制按照《省級病案質量管理考核獎懲暫行辦法》的要求和規定,對部門和個人病案書寫質量進行處罰。

病歷管理制度6

  為加強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景制定我院病歷管理制度:

  一、病歷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間,病歷由病區負責保管。

  2、患者離院后,病歷由病案室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3、病案室按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病歷,并做好防盜、防火及防水工作,確保病歷安全。

  4、各病歷保管單位應采取嚴密保護措施,嚴防病歷丟失。

  5、病案室對所有病歷進行編號,病歷編號是患者在本院就診病歷檔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編號。

  6、門診病歷由病人自我保管,留觀觀察病歷由醫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歷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個人保密的資料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保密。

  7、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及銷毀病歷。

  二、病歷書寫

  醫師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醫院《病歷書寫制度》的規定書寫病歷,各科室須加強病歷的內涵質量管理,重點是住院病歷的環節質量監控,為提高醫療質量與病人安全管理持續改善供給支持。

  1、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2、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三、病歷歸檔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醫師應及時整理病歷,由科室質控檢查后,3日內送交病案室歸檔保管,如延長歸檔時間,將按照醫院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病案室管理人員回收歸檔病歷時,應與各臨床科室認真核對后當面簽收。

  3、注意檢查首頁病歷的完整性,不得對回收的病歷進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時要做好疾病編碼與手術名稱的分類錄入,依序整理裝訂病歷,并按號排列后上架存檔。

  4、各病區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后,應在24小時內歸入病歷中。

  5、對已歸檔病歷而滯留在病區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病區應及時交給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員負責將檢驗及檢查報告單粘貼和歸入該患者的病歷中,并做登記記錄。

  四、病歷查閱管理

  1、除為患者供給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2、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醫院醫務科提出申請,經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3、公、檢、法、醫保及衛生行政單位,需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經醫務科核準,能夠摘錄病史,其它任何單位均不能借閱或復印病歷。

  4、本院醫師因醫、教、研工作需要查閱病歷者在病案室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借閱相關病歷。對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需經醫務科批準后借閱;本院醫師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歷。

  5、病區和病案室不準擅自接待無相關證明手續的機構和個人查詢患者的病歷資料。

  6、醫院職能部門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閱病歷,不受份數限制。病案室應在及時供給所需病歷。如無特殊情景,查閱部門應在三周內歸還。

  8、本院工作人員因工作調離、外出進修、出國等離院時,必須辦妥病歷歸還手續,有關部門應根據病案室認可印章后,再辦理相關離院手續。

  五、病歷復制管理醫院病案室負責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的申請,并按規定供給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供給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供給其有效身份證明;

  4、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供給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和授權委托書;

  5、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供給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6、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供給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7、醫院能夠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8、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供給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能夠根據需要供給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1)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2)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4)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供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供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能夠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印,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印。

  10、醫院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醫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景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教科確認無誤后,加蓋醫院公章證明印記。

  11、醫院復制病歷資料,能夠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六、病歷的封存與啟封

  1、發生醫療糾紛爭議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教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景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

  2、醫院申請封存病歷時,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院能夠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景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3、醫教科負責封存病歷的保管。

  4、封存后病歷的原件能夠繼續記錄和使用。

  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能夠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5、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景下實施。

  七、病歷質量管理

  1、按照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考核規定》執行。

  2、病歷質量必須貼合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評分表》、《運行病歷質量評分表》中有關的質量要求。

  3、各科主任對病歷質量負全面職責。轉科病歷由出院科室對病歷質量全面負責。

  八、法律職責出現下列情景者,當事人承擔全部法律職責:

  1、違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資料,造成侵犯患者保密權者;

  2、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者;

  3、搶奪病歷者;

  4、遺失病歷者。

病歷管理制度7

  一、門(急)診病歷必須有連續的頁碼,由病員自行保管。急診留觀期間,急診留觀病歷由急診科負責保管。

  二、病員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整理、統一保管。病區應將收到的住院病員的檢查報告等結果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員出院后的住院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診留觀病歷和住院病歷分別編號保存。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及所有主觀病歷應標注連續的頁碼。

  四、科室必須嚴格保管病歷,嚴禁病員翻閱病歷。嚴禁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五、病歷在科室、護保中心、住院處(醫保辦)和病案室的流經過程中,應嚴格簽收制度。

  六、住院病歷、急診留觀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由科室指定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

  七、病歷借閱

  1、除涉及病員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教部相關人員外,其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借閱病員的住院病歷。

  2、本院正式醫務人員(包含處方權的.研究生)一次借閱不得超過20份;合同醫生、進修生須經上級醫生同意后方可借閱,一次不得超過2份。借閱病歷應盡快歸還,借閱最長時限不超過5天。

  3、借閱者須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閱,不得他人代借、轉借。

  4、借閱者應愛護病案,確保病案的完整。丟失病案者將視情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

  5、本院醫師調離,轉業或其他原因離開本院,歸還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辦理離院手續。

  八、病歷復印(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供給)

  1、對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應當受理:

  (1)病員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員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2、受理申請時,申請人按照要求應供給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病員本人的,應當供給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病員代理人的,應當供給病員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的,應當供給病員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及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供給病員死亡證明、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供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病員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病員死亡的,應當供給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由公安、司法機關向醫教部出具采集證明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方可給予協助辦理。

  4、能夠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的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九、發生醫療問題爭議時,由醫教部醫療科專職助理員在病員或其有關人員在場的情景下封存病歷。封存的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封存的病歷能夠是復印件。

病歷管理制度8

  1、在醫務科長領導下負責醫院的病案管理和醫療信息統計工作。

  2、經常檢查各科病歷書寫情況,提出改進意見,提高病歷書寫質量。

  3、負責病案的回收、整理、登記、歸檔、檢查和保管工作。

  4、負責病案資料的索引、登記、編目工作,實行微機管理。

  5、查找再次入院和復診病歷的病案號,保證病案的供求,辦理借閱病案手續。

  6、提供教學、科研、臨床經驗總結等使用的病案。

  7、做好病案室的`管理工作,保持清潔、整齊、透風、干燥,防止病案霉爛、蟲蛀和火災。

  8、負責編投上級規定的報表和提供醫院領導及醫療教學、科研需要的統計資料,統計資料編寫完畢后必須核對準確、完整,加以必要的說明,按期上報。

  9、每天深入門診、病房及有關科室收集工作日志,分別整理、核對,進行登記。

  10、每月將門診、病房及醫技各科室登記好的原始資料分別進行統計,按月、季、半年、年度等分別對比分析并做好病案分類統計工作。

  11、保管好各種醫療統計資料。

病歷管理制度9

  一、住院病人病歷應由護士長進行管理,護士長不在時由值班護士負責,醫護人員均按管理要求執行

  二、患者住院期間的病歷,在病房要加強保管,凡借閱病歷者一律簽字。

  三、病歷中各種表格均按順序排列,不得撕毀、拆散、涂改或丟失,用后必須歸還原處

  四、病歷一般不允許出病區,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的患者病歷應由相關科室人員負責攜帶。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歷按出院要求順序排列整齊,送病案室保管。

病歷管理制度10

  為加強科室在架運行病歷管理,根據《病歷書寫規范》、《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科主任、護士長為在架運行病歷管理責任人,負責全病區在架運行病歷質量、安全管理。

  二、在架運行病歷書寫質量由相應上級醫師負責;護理病歷質量由護士長負責。

  三、患者出院后,主管醫師應及時完成醫療文書整理工作,認真進行質控,并確保完整后于出院當日交護士站,主班護士完成病歷整理編頁工作后統一送住院處簽收。

  四、科室定期抽查在架運行病歷質量,對有明顯質量問題的`當事人根據《醫院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獎懲考核辦法》予以獎懲。

  五、在架運行病歷應在護士站保存,病歷架應常鎖。

  六、醫護人員使用病歷將病歷帶離護士站時,不得讓病歷離開視線,病歷用后應立即送還護士站。

  七、患者或家屬提出復印病歷時,醫護人員應主動告知病歷復印的相關規定,并安排醫護人員將病歷護送至病案室復印。

  八、嚴禁自私將病歷資料提供給他人查閱、復制甚至帶離病區。

  九、遇及醫療糾紛,醫護人員應將保護病歷資料列為首要任務,將病歷上鎖保存后通知醫務科,并告知患方復印和封存病歷的權利。

病歷管理制度11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復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特殊情況由醫務科及時辦理。

  (二)患者的住院病歷應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歷已回病案室的結果檢查單,要到病案室補貼。

  (三)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病人轉科時,病歷不得交病人或家屬轉送;病人轉院時,病歷不得借出。

  (四)病區醫務人員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病人或家屬不得擅自查閱病歷,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竊、搶奪)獲取的病歷資料視為無效。

  (五)因醫療、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必須是醫院醫護人員持簽名的借閱單,到病案室登記查閱,閱后立即歸還,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閱手續,并在2周內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六)嚴禁我院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幫助患者復印或者復制病歷的有關資料,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負。

  (七)病歷封存的處理程序:

  封存病歷原件者-醫患雙方在場-雙方簽字封存(病案室留復印件)。

病歷管理制度12

  一、患者住院期間,由本院醫師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建立住院病歷,并由所在科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隱匿,銷毀,搶奪,竊取,丟失病歷。科主任應重視病歷質量管理,審查病歷文書,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簽名以示負責。

  二、嚴格履行三級醫師負責制,出科病歷必須經過科室質控醫師和科主任嚴格審核、簽名。出院病歷一般應在3天內歸檔,特殊病歷(如死亡病歷、典型教學病歷)歸檔時間不超過一周,并及時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三、加強病歷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被盜等,未歸檔病歷需要復印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病案室專人復印。

  四、公安、司法機關、保險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閱或復印病歷時,持規定的相關證件到醫務科辦理審批手續后,去病案室調閱及復印病歷。

  五、本院醫師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時需經病歷所屬科室主任簽字,經病案室批準后查閱,查閱后立即歸還。

  六、按照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案室可提供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七、凡由我院提供給單位或個人的病歷資料一律加蓋病案室公章,否則無效。

病歷管理制度13

  一、監控組織

  (一)設立醫院病案管理委員會,分管院長任主任,并下設辦公室。

  主要職責:

  1.負責確立病歷質量管理目標;

  2.對全院病歷質量進行全程監控;

  3.對重大病歷質量問題進行研究處理;

  4.病歷質量進行督促檢查并提出改進意見;

  (二)各科室成立醫療質量控制小組,科主任任組長,護士長任副組長,高年資醫師任質控醫師,高年資護士任質控護士,全面負責本科室病歷質量,科室醫療質量控制小組名單報質控科備案。

  主要職責:

  1.確立本科室病歷質量管理目標

  2.對本科室病歷質量進行全程監控

  3.對本科室病歷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改進意見

  二、病歷書寫規范

  (一)嚴格執行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及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的有關要求。

  (二)電子病歷應符合衛計委《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國衛辦醫發[20xx]8號)文件的相關要求。

  三、病歷質量控制標準

  執行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及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中的住院病歷質量評價標準。

  四、病歷質量控制范圍:

  包括:運行病歷、終末病歷。

  五、病歷質量全程監控流程

  (一)基礎教育質量控制

  1.新職工入院教育期間,醫院統一安排關于病案書寫規范、病案質量評定標準等有關內容的培訓課程。

  2.各科室由主管醫師對新入科的實習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講解病歷書寫規范和本科室病歷書寫要求。

  (二)環節質量控制:主要由科室醫療質量控制小組負責。

  病歷環節質量是從源頭上把好病歷質量、使病歷質量監控從事后檢查向事前預防轉化的關鍵。科室應加強病歷形成過程中的管理,按病歷書寫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完成病歷的書寫、打印、簽字等內容。出院病歷應由三級醫師、醫療質量控制小組人員、科主任檢查合格后送達病案室。

  1.嚴格執行三級醫師負責制。

  (1)住院醫師嚴格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及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要求書寫病歷。

  (2)主治醫師負責指導并檢查住院醫師的病歷書寫質量,及時糾正缺陷。在病歷首頁簽字時應認真檢查整份病歷質量。

  (3)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負責檢查運行病歷質量;認真審核每份出院病歷質量,確保每份出院病歷質量合格。

  2.患者出院(或死亡)后,主管醫師應按規定在24小時內填寫出院(死亡)記錄、病歷首頁等,并檢查病歷書寫質量和各種記錄、輔助檢查報告單是否齊全,補充完善后簽字。質控醫師根據“住院病歷檢查評價標準”進行檢查評分,確保病歷質量合格后,在病歷首頁“質控醫師”欄簽字。值班護士要檢查護理相關病歷內容,按規定排列順序整理病歷,并在病歷首頁“質控護士”欄簽字,將合格病歷送交病案室。歸檔后的病案內容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

  3.科室醫療質量控制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病歷質量,及時發現問題并糾正。

  4.科主任應重視病歷質量管理,經常督促檢查本科室醫療質量控制小組的工作。

  5.醫院每月定期抽查病歷質量,對檢查存在的.缺陷,及時反饋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終末質量控制

  1.醫院病案室每月從各臨床科室上交的歸檔病歷中抽取5-10份病歷,交由醫院病案管理委員會專家對出院病歷終末質量進行考核工作。考核結果由醫務科進行統計匯總。

  2.各科室醫療質量控制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院病歷,對自查中存在問題,科室定期召開討論會,針對存在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不斷改進病案質量。

  3.病案管理委員會每季度定期召開會議,就檢查歸檔病歷存在問題進行反饋并提出改進意見。

  (四)護理文書書寫管理辦法

  1.嚴格執行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及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有關要求。

  2.護理文書由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護士書寫。

  3.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下設護理文書檢查組,由其每季度對全院護理文書進行檢查、督促、總結、反饋。

  4.科室每份出院病歷由值班護士認真檢查,交護士長或質控護士審核合格后方可送交病案室。

  5.新職工入院后,由護理部對新職工進行有關護理文書知識的培訓。護理部定期組織全院的護理文書知識講座,不斷提高護理人員的護理文書書寫水平。

  五、醫療、護理病歷獎懲辦法

  (一)出現乙級病歷一份,扣科室當月績效考核2分;

  (二)出現丙級病歷一份,扣科室當月績效考核5分;

  (三)出院三日歸檔率份末歸檔扣科室當月績效5分;

  (四)超過4份末歸檔,每超過1份,扣科室獎金50元。

  (五)因化驗、檢查報告單不合格導致病案不合格者,每份扣相關責任科室獎金200元。

  (六)醫院將定期對全院運行及出院病歷進行抽查,出現不合格病歷,按上述規定處理。

  (七)凡丟失1份病歷者,當事人賠償人民幣1000元,同時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八)私自復印病歷、將病歷交給患者及家屬、或交由患者及家屬帶離醫院者,一次罰款500元。

  (九)借閱病歷延期不還者,每天扣當事人50元。

病歷管理制度14

  一、日常管理

  (一)負責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應于病人出院24小時內(死亡病歷一周內)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負責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記、索引編目、裝訂以及保管工作,在與病房交接病歷時,逐一登記住院號、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記處由交接雙方簽字。

  (四)計算機組與病案管理員進行病案交接手續,認真進行病案錄入及核對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臺帳。

  二、病案保管與供應

  1、負責臨床、教學和科研以及個別調閱病案的供應和回收工作。

  2、負責辦理院際病案摘錄和經過醫務科同意的外調接待工作。

  3、配合統計人員做好有關統計資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書寫質量的初查關,促進病案書寫質量的不斷提高。

  5、切實做好病案儲藏室的安全和對病案資料的適當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長期統一保管,負責各種資料收集、整理、分類、統計、登記、順號上架,不得丟失和破損,要堅持清潔,妥善保管。并準確及時的供應醫療、教學、科研所需要的`資料,以及接待外來查訪和持有批準手續的借閱、抄錄病歷等。

  7、醫療統計工作的原始資料應以病案為主,僅有病案資料所反映的情景才是最真實、最確切的,所以在醫院中統計工作與病案管理工作應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隨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員應認真檢查病歷質量和資料是否系統、完整,從中提出存在問題,不斷提出改善辦法。

  10、患者門診須要參閱住院病案時,由門診醫師到病案室查閱。

  11、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應在病案室內閱畢歸檔,必須借出時,須經醫務科批準,辦理借閱手續,方可借出,兩周內歸還。逾期不能歸還者,應到病案室續期,但不得超過一個月。

  12、院外和本院非醫務人員,不得查閱病案,進修醫生查閱病案,須經科主任批準,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13、本院醫生不允許查閱與本專業無關的病歷。特殊原因需要,須經醫政處或醫患辦簽字。

  14、復印時,病案室工作人員根據復印證件帶患者或家屬到指定地點,按規定復印相關資料,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和復印病歷。

  15、任何科室及個人在病案室內討論、查閱病案必須辦理手續。

  16、病人及其陪護人員不得翻閱病案。病案在院內各部門間的流動,應由有關工作人員傳遞,不要讓病人或其陪護人員攜帶。

病歷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電子病歷(含中醫電子病歷,下同)應用管理,滿足臨床工作需要,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實施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其電子病歷的建立、記錄、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字、影像等數字化信息,并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四條 電子病歷系統是指醫療機構內部支持電子病歷信息的采集、存儲、訪問和在線幫助,并圍繞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療效率而提供信息處理和智能化服務功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第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國電子病歷應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病歷應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電子病歷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用電子病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專門的技術支持部門和人員,負責電子病歷相關信息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等工作;具有專門的管理部門和人員,負責電子病歷的業務監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電子病歷使用的相關制度和規程;

  (三)具備電子病歷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機制;

  (四)具備對電子病歷創建、修改、歸檔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年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適用于電子病歷管理。

  第八條 電子病歷使用的術語、編碼、模板和數據應當符合相關行業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進電子病歷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為操作人員提供專有的身份標識和識別手段,并設置相應權限。

  操作人員對本人身份標識的使用負責。

  第十條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進行身份認證,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采用權威可靠時間源。

  第三章 電子病歷的書寫與存儲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使用電子病歷系統進行病歷書寫,應當遵循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的原則。

  門(急)診病歷書寫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病歷記錄、化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住院病歷書寫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危(重)通知單、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報告、病理報告單等。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患者電子病歷賦予唯一患者身份標識,以確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醫療記錄的真實性、一致性、連續性、完整性。

  第十四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對操作人員進行身份識別,并保存歷次操作印痕,標記操作時間和操作人員信息,并保證歷次操作印痕、標記操作時間和操作人員信息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五條 醫務人員采用身份標識登錄電子病歷系統完成書寫、審閱、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確認后,系統應當顯示醫務人員姓名及完成時間。

  第十六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設置醫務人員書寫、審閱、修改的權限和時限。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記錄的病歷,應當由具有本醫療機構執業資格的上級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予確認。

  上級醫務人員審閱、修改、確認電子病歷內容時,電子病歷系統應當進行身份識別、保存歷次操作痕跡、標記準確的操作時間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條【歸檔狀態和修改痕跡】 電子病歷應當設置歸檔狀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病歷管理相關規定,在患者門(急)診就診結束或出院后,適時將電子病歷轉為歸檔狀態。

  電子病歷歸檔后原則上不得修改,特殊情況下確需修改的,經醫療機構醫務部門批準后進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跡。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因存檔等需要可以將電子病歷打印后與非電子化的資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

  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對知情同意書、植入材料條形碼等非電子化的資料進行數字化采集后納入電子病歷系統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條 門(急)診電子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電子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四章 電子病歷的使用

  第二十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設置病歷查閱權限,并保證醫務人員查閱病歷的需要,能夠及時提供并完整呈現該患者的電子病歷資料。

  呈現的電子病歷應當顯示患者個人信息、診療記錄、記錄時間及記錄人員、上級審核人員的姓名等。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申請人提供電子病歷的復制服務。

  醫療機構可以提供電子版或打印版病歷。

  復制的電子病歷文檔應當可供獨立讀取,打印的電子病歷紙質版應當加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為患者提供醫學影像檢查圖像、手術錄像、介入操作錄像等電子資料復制服務。

  第五章 電子病歷的封存

  第二十三條 依法需要封存電子病歷時,應當在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對電子病歷共同進行確認,并進行復制后封存。

  封存的電子病歷復制件可以是電子版;也可以對打印的紙質版進行復印,并加蓋病案管理章后進行封存。

  第二十四條 封存的電子病歷復制件應當滿足以下技術條件及要求:

  (一)儲存于獨立可靠的存儲介質,并由醫患雙方或雙方代理人共同簽封;

  (二)可在原系統內讀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跡、操作時間、操作人員信息可查詢、可追溯;

  (四)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條 封存后電子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使用。

  電子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時,可以對已完成的電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所稱的電子簽名,是指《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的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可靠的電子簽名”是指符合《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有關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所稱電子病歷操作人員包括使用電子病歷系統的醫務人員,維護、管理電子病歷信息系統的技術人員和實施電子病歷質量監管的行政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規范所稱電子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使用電子病歷系統,對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的有關資料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范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衛醫政發〔20xx〕24號)、《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國中醫藥發〔20xx〕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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