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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為了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及時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根據《李家莊煤礦安全生產法》和《李家莊煤礦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1、依照本制度,定期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李家莊煤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如傳達上級會議精神等,應隨時召開。
3、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由李家莊煤礦礦長主持,特殊情況下,由李家莊煤礦礦長授權的主管生產、安全的李家莊煤礦副礦長或李家莊煤礦技術負責人主持。
4、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參加人員:李家莊煤礦各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和安全檢查人員,必要時可吸收李家莊煤礦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班組長參加。
5、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的內容和任務是研究企業安全生產,具體內容由會議主持者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①、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②、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③、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④、決定事故隱患治理、安全投入、獎懲、表彰等事項;⑤、研究其他相關安全生產事項。
6、李家莊煤礦召開安全辦公會議應當有準備,并提前一天將會議內容通知參會人員。
7、李家莊煤礦安全辦公會議設規范的專門記錄。
①、準確的記錄會議時間、地點、支持人、參會人員、記錄人、會議主體內容、會議決定事項,按發言順序如實記錄發言人的姓名、職務和發言要點;②、會議結束,會議記錄由支持人審閱簽字;③、會議記錄保存2年,不準缺頁,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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