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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學校名稱: ··學校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第五條· 學校自愿接受 · 教育局、 · 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六條· 學校地址: ··· 。第二章 辦學機構第七條· 辦學規模:學校占地面積 m2;建筑面積 m2。第八條· 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第九條· 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小學適齡兒童和初中學生,小學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初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第三章 管理體制第十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第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 人:由 · 組成,其中 · 均從事教育XX年以上。第十二條 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十三條 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第十四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后可連任。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 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二) 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三) 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結算;(五) 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六) 決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民辦學校章程】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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