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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分局車輛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節約費用支出,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分局各類機動車輛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二章 車輛管理第三條 分局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第四條 分局車輛的財產管理、日常調配及維修、保養等由辦公室具體負責。第五條 分局辦公室須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定期填寫車輛技術狀況記錄,并主動搞好車輛年度審驗、養路費交納、非營運證年度審驗等工作。第六條 分局車輛購買保險,由辦公室經過調查做出計劃,報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在指定保險公司購買。第三章 車輛使用第七條 分局車輛使用由辦公室統一派遣,實行“派車單”或登記制度,通常情況下,科所用車需由其負責人于前一日下午向分局辦公室申請。第八條 辦公室依據用車申請,首先在保障局領導班子成員公務用車的基礎上,然后按照申請先后、工作緩急及距離遠近等情況派車。第九條 蘭外(指城關、七里河、西固三區之外)用車須經辦公室審核并報主管領導批準方可使用。第四章 車輛維護第十條 車輛保養與維修由駕駛員提出保養維修項目,經分局辦公室主任審核,并報主管領導審查同意后,在指定修理廠保養維修。較大項目費用支出,由辦公室主任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第十一條 車輛修復后要經分局辦公室負責同志驗收。修理費要經司機、辦公室負責人及修理廠共同簽字確認后,按財務規定審批程序報銷。第十二條 購買油料、配件等消耗品,由駕駛員向分局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注明預算費用,待報主管領導批準后,統一購買。未經請示批準,私自購買油料或配件的,一律不予報銷。第十三條 油料實行單車核算。由分局辦公室和財務室負責,根據派車單核實情況,定期核定耗油量。 第五章 駕駛員管理第十四條 駕駛員要強化服務意識,愛崗敬業,恪盡職守,為分局工作提供優質服務。第十五條 駕駛員對自己所駕駛車輛負責日常保養和維護工作,做到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能及時遂行各種保障任務。第十六條 駕駛員要服從分局的管理和統一調配使用。遇有車輛調整時,按要求認真負責地辦理移交手續。第十七條 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文明行車,安全駕駛,做到不違章,不違法,不發生事故。第十八條 駕駛員要嚴格遵守分局規章制度,堅守工作崗位,要按時到崗,通信工具要順暢,并做到隨叫隨到;外出時要履行請假手續,不準出現脫崗、誤崗現象。第十九條 駕駛員夜間要將車輛停放在指定車庫,雙休日和節假日除值班車輛外一律入庫停放。若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況需要出車的,須經辦公室同意并報主管局長批準后方可出車。第二十條 駕駛員違背本辦法造成車輛違章、丟失及其它事故,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 嚴禁駕駛員私自出車或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一經發現,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并視情節予以辭退;造成重大損失或事故的,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第六章 報告制度第二十二條 分局辦公室每月檢查一次車輛運轉、使用情況,并定期向分局主管領導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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