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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廣泛籌集資金,加速海南房地產建設,活躍海南證券市場,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結合海南具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管理人)辦理基金,依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是基金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 基 金
第四條 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投資者通過認購基金券聚積起來,并由管理人經營的長期投資資金。基金只能用于房地產和證券投資。
第五條 基金券,是記名式的表示投資人在基金中所享權益的證書。基金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基金券可以轉讓、抵押、饋贈或繼。
第六條 由持有一定份額基金券的投資者組成監管委員會,監督管理人經營。
第三章 基金的設立
第七條 設立基金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批準。
第八條 申請辦理基金的管理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金在一千萬元以上;
(二)近兩年和申請前一季度業務、財務狀況良好;
(三)了解海南房產、地產經營情況;
(四)熟悉證券市場各種投資技巧和行情;
(五)有從事基金管理的專業人才;
(六)有經營和管理基金的專門機構。
第九條 申請辦理基金的單位須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文件(一式兩份):
(一)申請辦理基金的報告;
(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三)經過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近二年和申請前一季度的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四)基金章程;
(五)基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六)基金募股說明書;
(七)管理人組成情況:包括管理人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文化結構、主要成員簡歷等;
(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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