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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印章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使集團印章的使用與保管規范化、制度化,有效規避集團風險,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集團行政公章、合同章及部門專用章。
3、集團行政公章由總經理辦公室統一管理。
二、印章的刻制
1、新增部門或部門變更需刻制印章,必須報請總經理批準,由總經理辦公室憑公司介紹信統一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制手續。
2、公章的刻制,必須符合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公章刻制的規定。
3、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刻制該部門公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公司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應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隨意亂放,存放位置須加鎖。
2、印章管理人員如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公章,由重新確定的公章管理人員另行辦理接收公章手續,不得私自轉交他人。
3、印章如不慎損壞或遺失,應及時報請相關部門更換及聲明作廢。
4、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公章清晰、端正。
四、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需登記,注明用印日期、用印名稱、用印事由、份數、用印人。
2、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及其他空白格式文件。
3、任何人不得攜印章外出,特殊情況須報總經理批準并嚴格履行交接手續。
五、附則
1、未按本制度要求管理印章的,必須追究直接保管人責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經濟、法律糾紛和后果,由直接保管人與當事人共同承擔。
2、本制度自2011年3月*日起施行。
3、本制度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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