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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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控制公司貨幣資金的管理,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參照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涉及的貨幣資金是指現金、銀行存款、銀行承兌匯票及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貨幣資金管理的主要責任人為公司財務部部長,財務部部長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管理、約束全體財務人員,并對他們的工作負全面的責任,同時財務部部長應對公司財務負責人負責。
第四條:出納人員應時刻保證帳面貨幣資金金額與實際存有的貨幣資金金額相互一致,如有差異,在查清差異原因后屬于出納人員的責任的則追究其經濟責任并予以處罰。
第二章現金管理
第五條:公司專門設立出納人員1名,負責貨幣資金的日常業務的管理、核算,出納人員應嚴格按照《會計法》和公司各項規定開展日常工作,并對財務部部長負責。
第六條: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的要求,出納人員嚴格禁止辦理會計稽核、會計檔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七條:公司經營過程中,所有涉及現金的收入,出納人員應當面清點,并注意辨別現金的真偽,在確定現金金額與應收金額一致的情況下,應填開公司統一印制的"現金收款收據"給交款方。
第八條:出納人員應按照公司內部票據的管理規定申請領用"現金收款收據","現金收款收據"連續編號,出納人員在使用過程中,不得任意撕毀,如因某種原因需作廢時應在"現金收款收據"上加蓋"作廢章"并保留全部聯次,待每本"現金收款收據"用完后到財務經理處定期繳銷時備查。
第九條:為了保證現金資產的安全,防止出現被盜損失,出納人員應嚴格控制每日現金的庫存量,每天下班前應保證現金庫存量不超過2萬元,超過部分應及時解交到公司銀行帳戶上。且庫存現金必需全部保存在公司的"保險箱"內。
第十條:對于涉及到現金支付的采購、工資發放、借款暫支等業務時,出納人員應嚴格審核報銷的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是否合法,審核數據的計算是否正確、審核報銷的審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規定、各級審批人員的簽字是否齊備,在確認上述事項無誤的情況方可以付款,并應取得收款方的收款收據(報銷業務除外)。
第十一條:出納人員應及時將所有現金的收支業務登記"現金日記帳",每日應結算當天現金的收、支、存金額,編制"現金日報表",并與庫存現金相核對,及時查找、糾正差異,以確保帳、實相符。
第十二條:每月會計結帳日后,出納人員應及時與負責帳務處理的其他會計人員就"現金日記帳"和"現金明細帳"進行相互核對一致,并編制"現金核對記錄表"由財務部部長和出納人員以及會計人員三方簽字,以確保帳、帳相符。
第十三條:出納人員有義務配合財務部部長或其他稽查人員隨時、不定期地抽查"現金盤點"工作,并確保抽查現金沒有差異。
第三章銀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應嚴格控制"開戶銀行"和"開戶帳戶"的管理,凡是涉及到新增銀行帳戶或注銷銀行帳戶的,均需要由出納人員填寫書面的"申請書",交公司財務部部長審核簽字后報公司財務負責人審批后方能執行。
第十五條:出納人員應及時將所有銀行存款的收、支業務按照"銀行帳號"進行分類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并每日應結算當天"分帳號"的各銀行存款的收、支、存金額,編制"銀行存款日報表"。
第十六條:出納人員在接受"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銀行票據時,首先應審核收取上述銀行結算憑證是否得到公司內部的審批,并應初步審核上述票據是否真實有效、填寫是否齊全,且應將收到的上述銀行票據及時背書后解交到開戶銀行,以便及時入帳,保證資金的安全。
第十七條:對于涉及到銀行存款支付的采購、預付貨款、業務往來款等業務時,出納人員應嚴格遵照公司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的規定,審核"付款申請單"所附的單據是否齊全、是否合法,審核數據的計算是否正確、審核付款的審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規定、各級審批人員的簽字是否齊備,在確認上述事項無誤的情況方可按照"支票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銀行付款手續,并應取得收款方的收款收據(報銷業務除外)。
第十八條:出納人員不得私自從開戶銀行索取"銀行對帳單",公司應安排其他會計人員定期到各開戶銀行領取"銀行對帳單",并由其與出納人員登記的"銀行存款日記帳"進行核對,查找差異并找出原因后,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并簽署姓名和出納人員簽名后交財務部部長備案,上述核對工作原則上一月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九條:每月會計結帳日后,出納人員應及時與負責帳務處理的其他會計人員就"銀行存款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明細帳"進行相互核對一致,并編制"銀行存款核對記錄表"由財務部部長和出納人員以及會計人員三方簽字交財務經理備案,以確保帳、帳相符。
第四章:銀行票據管理
第二十條:銀行票據是指現金支票、銀行轉帳支票、銀行電匯憑證、銀行匯票申請書等銀行統一印制的票據。公司需要使用上述票據時,由財務部部長指定專門人員向開戶銀行購買,并登記"票據領用單"。由出納人員辦理領用手續后,全部移交給出納人員,并保存于公司的"保險箱"中。
第二十一條:出納人員應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領用的銀行印制票據,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在使用過程中出納人員應保存好所有銀行票據的留底聯(包括因某種原因報廢的銀行票據全部聯次),以備銀行票據使用完畢繳銷時登記到"票據領用單"上。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加強"銀行印鑒章"的控制和管理,在開設"銀行帳戶"時,一般在開戶銀行預留三件"印鑒章",包括:公司財務專用章、董事長私人印章、出納私人印章,并且此三枚印章分別交由二人或三人分別保管,其中:公司財務專用章和董事長私人印章由財務部部長保管;出納私人印章由出納自行保管。
第二十三條:出納人員需要使用"現金支票"提取現金時,應填寫《現金領用單》,注明用途和金額,交財務經理審批后方能使用"現金支票"提現,如一次提取現金金額超過萬元以上的,尚需要公司總經理的審批批準。
A、第二十四條:出納人員需要使用"銀行轉帳支票、銀行電匯憑證、銀行匯票申請書"等銀行票據付款時,應嚴格遵照公司內部關于采購、預付款、費用報銷等管理制度的規定,審核付款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相關單據是否完整合法、金額計算是否正確,經過審核無誤后方能對外付款。
第二十五條:出納人員在辦理銀行票據付款時,除能當時取得合法的、齊全的*外,一律需要收款對方提供"收款收據",以備日后結算、對帳使用,并要求收款對方當事人在"銀行票據"的公司留底聯次上簽署名字。
第二十六條:出納人員應將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及時登記到"銀行承兌匯票收入備查薄",將所有銀行承兌匯票的要素在"銀行承兌匯票收入備查薄"上列示清楚,并特別關注銀行承兌匯票的到期日,以便將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及時解交到銀行兌換資金。同時將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兌換、背書轉讓等情況一并在"銀行承兌匯票收入備查薄"上登記清楚。
第二十七條:出納人員應妥善保管好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并時刻保證銀行承兌匯票的安全,必要時可以委托銀行代保管"銀行承兌匯票"。出納人員應保證"銀行承兌匯票收入備查薄"上登記的數額與實際保存的銀行承兌匯票數額相互一致。
第二十八條:出納人員應將公司對外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及時登記到"銀行承兌匯票支出備查薄",將所有開出銀行承兌匯票的要素在"銀行承兌匯票支出備查薄"上列示清楚,并將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付款的記錄登記到"銀行承兌匯票支出備查薄"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的制訂、修改與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條本制度呈送董事長核準簽署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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